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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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宗旨]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使人民法院公正、及时、经济地处理民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完善立案诉讼服务及程序审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程序设定]民事案件立案工作包括起诉登记、程序审查两个阶段。

通过起诉登记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民事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通过程序审查决定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避免拖延诉讼、滥诉以及可能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诉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立案改革试点法院立案审查的一审民事起诉案件。

二审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效与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二章起诉登记及其效力第五条[起诉登记]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形式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形式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接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进行起诉登记,及时受理起诉人提起的诉讼。

起诉人起诉材料有欠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起诉人补充。

起诉人按要求补充材料之后,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登记。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与递交起诉状具有同样的起诉效力。

第六条[起诉材料的形式要求]起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具备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自然情况;2.诉讼请求;3.基本事实;4.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5.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目录;6.起诉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全文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意见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约11000字,是指导未来5年法院改革的重要纲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高法〔2021〕208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1〕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高品质诉讼服务,现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现场立案一次办结1.立案指引一步到位。

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公示清单(试行)》,提供诉状样本,加强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起诉提供示范和指引。

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员,在显著位置张贴立案自助登记指引,做好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的引导工作。

2.立案业务一窗通办。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全域诉服”窗口,不再区分诉讼服务事项类型,依托全域诉服平台,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案件立案登记、跨域(跨境)立案、财产保全和司法鉴定申请受理、案件查询、诉讼咨询、预约服务、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申请“一窗通办”。

3.立案材料一次告知。

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起诉材料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场无法解决的,出具收件清单,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一纸清”“一次明”。

湖南公务员普法考试试题答案

湖南公务员普法考试试题答案

1. 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如果需要申请人身平安保护令,应该向〔A〕提出申请。

••••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法律的〔D 〕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D 〕。

••••4. 对于不动产等级制度,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做到“四统一制度,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A〕四统一。

••••5.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视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充分表达了〔A〕和公众参与的特点。

••••6. 法院不能当场判定行政起诉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C〕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机动车尾气的排放状况通过〔B〕等技术手段进展监视抽测。

••••—48. 政府发布住房限购、车辆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无论是〔D〕还是标准性文件都没有权力来设定。

••••9. 对腐败“零容忍〞只对该制度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腐败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对该制度未生效前发生的腐败案件〔C〕。

••••10. 放火罪最高可以判处〔D〕。

••••11. 立法法修改前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市,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市。

该法修改后,以下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市是〔〕。

••••12. 反恐人员对在恐惧现场持有枪支、刀具等凶器,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恐惧分子〔〕。

•• B.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3.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我国进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八次特赦,这是对〔〕实施的一次生动实践。

••••14. 要用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管理经济的各种行为,减少政府过多的干预,建立〔〕。

••••15. 犯成心杀人罪的,至少判处〔〕。

••••16. 政府拿出〔〕,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 A.“负面清单〞• B.“义务清单〞• C.“责任清单〞• D.“权力清单〞17. 毛泽东同志提出将党内法规作为标准党内关系、统一党的各级组织的〔〕。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民事诉权变革赵云维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 210014摘要:诉权是当事人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钥匙,是其进入诉讼程序并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诉权模式发生变革,并正在推动其它相关制度的重构。

本文中,笔者将就立案登记制内涵、制度背景、其与审查制之间的关系、制度价值、立案登记制下诉权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所推动的诉权其它制度重构,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树立对立案登记制的正确认识,着有实效地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表现形式、诉权一、立案登记制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一)基本内涵在立法层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立案”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而在民事诉讼法理论层面,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引用:1)。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是狭义上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并依法审查受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就原告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制度背景1.党的政策背景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次出现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文件中,该司法改革基本路径是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诉权保护状态。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20XX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XX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使“立案登记制”实现了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变。

而这一转变对于从法律层面破解“立案难”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新的问题逐渐显现。

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

随着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立案庭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为例,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即20XX年5月1日起,截止20XX 年5 月1日,我院共登记立案218件,同比增长32.93%。

全院案件受理量呈大幅度增加,而法官人数却在减少,今年我院退休法官2人,使得我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

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侯卫东官场笔记二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立案效率明显降低。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起诉,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立案效率明显减低。

三是滥用诉权,虚假、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区别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1、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适用中国法B.应适用甲国法C。

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D。

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2、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

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

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3、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

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

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

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4、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

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5、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5年卷一1题)(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2 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

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

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

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2题)(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

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3 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7年卷一3题)(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4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 (2016年卷一4题)(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5 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流程是什么在民事案件中,双方为合理合法进行处理民事矛盾的应当正式向法院立案,相关部门才会进行受理该民事案件。

同时进行诉讼。

那么,您知道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流程是什么样的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书写民事起诉书并准备个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民事诉讼手续。

在民事案件中,双方为合理合法进行处理民事矛盾的应当正式向法院立案,相关部门才会进行受理该民事案件。

同时进行诉讼。

那么,您知道▲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流程是什么样的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书写民事起诉书并准备个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民事诉讼手续。

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流程1、民事起诉状(1) 起诉状要用A4纸书写,打印、手写均可。

手写要求字迹清楚、工整(2) 起诉状提交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的人数提交。

(3) 原告为自然人的需要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原告为法人的需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并盖手章或签名。

2、原告身份证明(1) 原告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件正反面两面复印)。

(2) 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手续(要求详见第三项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3) 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诉讼代理人范围及相关手续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有:(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其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需手续如下:(1) 授权委托书。

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需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 代理人为律师、法律工作者的,需提供律师证复印件、律所函。

(3) 代理人为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012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带答案和解析

2012年司法刑法基础考点:徇私枉法罪带答案和解析

1、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

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

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

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

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

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内容,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B.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有利于他们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提高业务素质、职业技能C.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教育培训及考核机制D.为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和鼓励志愿者发挥作用,可采取自愿无偿和最低成本方式提供社会法律服务4、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内容,关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B.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有利于他们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提高业务素质、职业技能C.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教育培训及考核机制D.为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和鼓励志愿者发挥作用,可采取自愿无偿和最低成本方式提供社会法律服务5、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应对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应对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应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新《行政诉讼法》在颁布之际率先响应、临时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迄今,该法已经实施数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猛增,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似乎已成“往事”。

不过,由于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登记制存在一些立法缺陷,使得实践中法院有很大的裁量空间,不排除各级法院为应对正在出现的“案件井喷”之势,利用这些“裁量空间”,重归“立案审查制”的可能。

正视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提出应对之策,对于今后彻底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推进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性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登记立案”制,根据官方的解释,这两者为同一语。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与真正的“立案登记制”之间有较远的距离。

(一)域外立案登记制实为诉状登记制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理论上的立案登记制的认识较为一致,即它是一种与立案审查制相对应的立案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就必须予以登记立案。

[1]我们可以将这种立案登记制称为“诉状登记制”,即只要当事人的诉状符合法定格式的形式要求,法院即予以立案,不存在立案环节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的问题。

目前,英国、美国、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均采用立案登记制。

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一般只需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形式审查,起诉状的格式要素符合要求后即予以立案,对于影响诉讼有效性的问题,如起诉适法、当事人能力、法院管辖等,一般是作为实体判决要件(或诉讼要件)而非起诉要件来加以处理。

在英国,民事案件的立案由诉讼的提起与答辩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16•【文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2017年05月16日)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落地工作。

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并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决定,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明确登记立案范围。

立案登记制是指,除了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根据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二是简化登记立案程序。

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三是强化登记立案监督。

禁止抬高立案门槛,强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应立不立。

明确三种监督途径,即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

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既不登记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15•【文号】法释〔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每日一练(.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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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谋工作总结范文每日一练(2023.12.7)2023年零根底备战____的必过技巧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中只有一个答案,多项选择、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局部每题1分,共1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的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建立社会法治国家。

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的的理解,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的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标准体系和高效的法律施行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立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国家提供保障2、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对于这句话,以下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3、现代陪审制发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

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局部进展裁决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根底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展判决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4、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局部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由国务院受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5、为大力开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要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

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

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

包括: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第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思考与认识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思考与认识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思考与认识作者简介:李云萍(1990-),女,汉,山东聊城人,研究生,法学理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摘要:“立案难”“执行难”“申诉难”是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其中“立案难”是司法过程中面临的第一道坎。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①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则更好为立案登记的具体落实做了具体指导。

这一改革对于保障公民诉权、保证法院在面对纠纷时在立案阶段的无差别对待以及法院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等方面都是不证自明的。

正确理解和认识立案登记制度对于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认识会更进一步,同时认真思考《规定》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则可以保证这一文件的正确落实。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认识;思考一、立案登记制度提出的背景立案作为审判程序的起点,直接决定哪些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当下立案审查制②颇为法律界诟病,一是因为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关于立案工作的范围规定中的规定对于不同主体采取审查立案还是登记立案③,有着明显区别。

二是立案审查成为堵截案件的手段,立案审查司法审判化趋势明显。

立案审查制的运行机制是立案与审判公开,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是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的。

目前法院考核法官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结案率,在法官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内案件越多,结案率就会越低,自然会影响到法官的业绩,所以减少单位时间的立案数量成为某些法官提升业绩的办法。

三是现有的三大诉讼法中的立案制度中的“审查制”,即立案前既要对提起诉讼等手续要素进行程序审查,又要进行管辖权和受案范围等半程序半实体审查,还要进行是否构成犯罪并该追责、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实体审查,这也实际上把立案审查变成了过滤或筛选案件的一种审判程序;还造成了将法院本应受理的案件转变为信访案件等危险,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

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场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二、行政案件用立案吗需要立案的先立案,后调查。

有些行政案件是不需要立案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将行政案件分为: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

前者不立案,直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需要立案查处的,先立案,后调查。

三、行政案件费用是多少行政案件费用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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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4-15
生效日期:2015-5-1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
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
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

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

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

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

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

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
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

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
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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