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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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理解与适用)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理解与适用)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理解与适用)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2、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3、法律主观: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4、法律主观: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

5、根据相关法律,关于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如下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6、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1、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2、法律主观:立案登记制的意思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案件范围包括一切符合受案范围的案件。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3、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

4、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度是民法的成果之一,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改变了民事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提高了民事案件的立案效率,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制度。

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立 案 登 记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建பைடு நூலகம்议
卓 凤 霞
摘 要 :2 0 1 5年 5月 1日起 ,全国法院正式施行 立案登记 制。立案登记 制既是 对现 行民事诉讼 法的一 次重大 突破 ,更是在 扩大 司法 权 、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 出了一大步,它对 于扩大对公 民的 司法救 助力度 ,抑止行政权 力的过度 膨胀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是 由于立案登记 制度及相 关配套制度的不 完善 ,导致适用立案登记制 时存在一定 问题 ,需要我们在 实际操作 中不断 完善和改进 。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立案审查制;起诉权 ;恶意诉讼 增幅最 大,同 比增 长 2 2 1 %。刑 事 自诉 登 记立 案 3 6 0 0件 ,同 比增 长 1 4 9 %。民事案件 登记立案 8 1 7 4 0 5件 ,同比增长 2 7 .8 %。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早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就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 四 、实 行 立 案 登 记 制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案 件 数 量 急 剧 增 长 ,法 院 人 手 不 够 ,结 案 压 力 大 增 。从 人 员 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有两种 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 为 ,立案部 门相 当 于医院的挂号室 ,完全 只是登记 ,不负责任何审查 ,审查均 由审判庭 室 配置来说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员配置均较少 ,实行立案登记 制后 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 为 ,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立案部门完全不用 审查 。立 导致立案庭及业务庭室的工作急剧增加 ,法官 的工作压力增 加 ,导 致工 案部 门收到案件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不能进 行 作效率 降低 的情形 。 实质审查 ,而且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必须接受 ,并予以登记。 ( - )由于立案缺少审查 的过程 ,所 以虚假诉 讼 、恶意诉 讼 、无理 我 国最高院对立案登记制概念 有完整陈 述 ,认 为立案 登记制是 指 , 缠诉 等案 件 出现 。 法 院对 当事人 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 ,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 ( 三 )现在立案登记的明细规则未 出 ,导致 当事人 对立案 登记 的理 见规定不予登 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 解偏 差 ,尤其是 当事人对立案登记理解 为来案登记 ,认 为只要交送材 料 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从最高 给法院 ,法 院不进行任何审查就予以立案。另外 ,立案登记 的标准 尚未 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立案登记制的定义采纳的第二种观点。 统一 ,不规 范的诉状形式 、混杂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等情形 出现 ,既 不利于案由的确定 ,又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办理 。 ( 二 )立案登记制的特征 分析 五 、完 善 立 案 登 记制 的建 议 从 立案登记制 的相关规定分析 ,我国立案登记制具有以下特征 : l 、不得拒收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 ,并 出具 书面凭证 。 ( 一)加 强司法保 障和审判管理。加 大对法 院的经费装 备和人力 资 2 、立案登记制 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仅仅 是形式审 查 ,取消所 有实 源保障的力度。完善审判绩效考核体 系 ,如将结 案率不列 为考核指 标。 质性 或实体性 的立案审查 。 另外 ,要加强对法官 的培 训 ,努力 提高法 官 的素质 以适 应新形 势 的要 3、实行 “ 首问负责 制” 。即最先 接受诉 告的任何 机关 有义务 先预 求 。同时 ,还要发挥我国独有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聘请专 业人 立案并 辅导 当事人补充完成一切法定立案要件 ;对 于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 士担任人 民陪审员 ,提高人民陪审员 的出庭率 ,借以弥补法官 在某 些专 的诉 告 则有 义务辅助 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完立案手续 。 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 三 ) 立案 登 记 制 与 立 案 审 查 制 的 比较 分析 ( 二 ) 建立 健全 对虚假 诉讼 、恶意诉讼 、无理缠 诉 行 为的 惩 治机 制 起 1 、立案审查制的分 析。在实行立案 审查制时 ,法 院除 了对法律 规 诉 ^应对自身起诉不合法完全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对于因虚假诉讼、恶意 驳回 起诉的案件,不应再予 以退还 定的起诉条件审查外 , 受 到涉诉信访 、审判及绩效考核等压力下 ,对 于 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而被裁定不予受理、 些矛盾大或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在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而且 不下 “ 不 予 案件受理费 ,或者只能退回一半。其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受理裁定” 。这种做法 除增加 当事人 诉讼负 担外 ,有时让 当事人感 到告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立案登记 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 状无 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 院形象 和法治精神 。 款、 拘留 等制裁。再次,对起诉人明显滥列被告、 第三人,因此给应诉 的被 2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 的区别。立案 审查制 的过 度适用 ,导 告、参加诉讼的第三 ^ 、 造成的费用损失,应当由起诉 人赔偿 。 ( 三) 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 同时,进 一步 完善 调解 、仲裁 、行 致 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严重影响 , 法 院的司法公信力一度低于上 访 ,立案 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我国司法 改革 的第一步 ,也是最重要 的一步。两 政裁决 、行政复议 、诉 讼 等有机衔 接 、相 互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 决机 者具有 以下不 同之 处 : ( 1 )诉讼起 点不同。立案 审查制下 ,诉讼 起点 制。首先 ,加强诉前调解工作 ,有效利用多元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法在诉 是法 院决定立案 时。立案 登记制 下 ,诉状 提交 给法 院时 ,诉 讼就 开始 前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以缓解决 审判压力 ,实现 司法便 民服务 。其次 , 了。( 2 )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 制下 ,各级法 院对 当事人起诉 能否立 加强速裁 、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 ,以便有 充分的人力 、物力 案 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 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 只要提供符 去解决复杂 、疑难 、社会深层次 的矛盾 ,减轻法官压力。再次 ,通过建 合形式要件 的诉 状 ,法 院应 当一 律 接收 ,并 在规 定期 限 内依 法 处理 。 设功能强大 、资源充足 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 ( 3 )对当事人起诉 权的保 障不 同。立 案登记制下 ,法 院一律接 收诉状 , 接机制 ,减轻当事人诉 累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体现了对 当事人起诉权 的充分保护。 ( 四) 建立健全诉讼服务 中心配套建设 ,并充分发挥 诉讼服务 中心 二 、立 案登 记 制 的 功 能 分 析 的作 用。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 、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 具有 从微 观角度来说 ,立案 登记 制有利 于保 障人 民诉权 、减少涉 诉信 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 工作搭建平 台。 访 。在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 的诉状 ,人 民法 院 ( 五)加 强立案监督 ,强化责任追 究。一 是加强法 院 内部监督 。包 应当接收 ,并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处 理。必须做到 有案必立 、有 诉必理 , 括法 院加强 自查和上级人民法 院依法进行监督 。发现有干扰依法 立案等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而且 当事人诉争通过法治轨道解 决 ,涉诉信访 自 违法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 后果构 然 不 会作 为 矛盾 化 解 的 主要 出 口而 频 繁 发 生 。 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是 依靠 人大 、政协 、检 察机 关 的监 从宏观角度来看 ,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 督 。三是 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 ,将立 案活动晒在 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 阳光下 ,规范立案 。( 作者单位 :吉 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 的大门应 始终 向公众敞开, 不得故意设置障 参考文献 : 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 “ 门槛” , 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这 [ 1 ] 魏文超:《 民事立案制度研究》 ,中国 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 O O 8 年 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 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 [ 2 ] 陈丽琼: 《 我国民事立 案审查方式要论》 ,湘潭大学硕士论文, 2 O 0 8 年 三 、立 案 登 记 制 实 行 现 状 [ 3 ] 卫 民著 :《 诉讼权研 究》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3年 O 8月第 1版 据统计 , 自实施 立 案 登 记制 一个 月 以来 ,全 国法 院共 登 记 立 案 [ 4 ] 《 最高 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 o 1 5 年 1 1 3 2 ��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4-15生效日期:2015-5-1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民事诉权变革赵云维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 210014摘要:诉权是当事人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钥匙,是其进入诉讼程序并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诉权模式发生变革,并正在推动其它相关制度的重构。

本文中,笔者将就立案登记制内涵、制度背景、其与审查制之间的关系、制度价值、立案登记制下诉权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所推动的诉权其它制度重构,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树立对立案登记制的正确认识,着有实效地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表现形式、诉权一、立案登记制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一)基本内涵在立法层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立案”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而在民事诉讼法理论层面,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引用:1)。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是狭义上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并依法审查受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就原告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制度背景1.党的政策背景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次出现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文件中,该司法改革基本路径是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诉权保护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区别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

立案登记制之浅析作者:郭颂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我国启动了由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之改革,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既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亦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诉权,抑止以行政权替代司法权现象的发生,完善我国法治社会之构建。

但现阶段施行立案登记制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立案制度立案登记诉权作者简介:郭颂彬,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4-02立案是诉讼程序之起点,是由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审查后,决定对其受理的程序。

立案作为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步,科学的立案制度之设置是公民行使诉权最有力的保证,乃至更好地实现其所主张的实体权益。

随着普法教育活动越来越多地开展,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亦越来越强,大众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己受损的权益。

但由于司法资源之有限性,法院在面对伴随这种变化而来的案件增长时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所奉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其是指法院对起诉主体所提交的起诉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结果符合规定则立案,未达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通过这种严格的立案审查来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对于缓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似乎确有成效,然而这种制度对于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权却是一种损害,其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于是“起诉难”的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媒体报道之中。

对立案审查制进行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之概述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吹响了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号角,其首次提出了转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当秉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理念,以保障当事人诉权。

浅析立案登记制度

浅析立案登记制度
浅 析 立 案登 记 制 度
王艳萍
摘 要 :任何 法律制度的建 立都 必须与本 国的 实际情 况以及 国家的法律体制相联 系。我 国法院 自2 0 1 5年 5月 1日起全面 实行 立案登记 制度 ,案件 的受理制度 ,由立案 审查制 变立案登记制 。本 文通过 对立案 审查制度优缺 点的分析 ,希 望能找到充 分发挥立案登 记制度作 用的

释不属 于法院主管范 围的案件 ,即使法院进行 了登记 ,也 应当裁定不 予
受理或驳 回起诉 。 二 、立案登 记制 度与立案审查 制度的比较 对于立案审查程序来说 ,只有经 审查符合起诉条件 的 ,法院才予 以 立案受理 ,也就是说作 为案件 的当事人 ,你 的起诉必须符 合诉讼法 的 四 个硬性规定 ,如果不符合 的话 ,法 院就有可 能拒 收你 的诉状 。而立 案登
之后再予以实施。
立案登记 的范 围为一 审 案件 ,不 包括 上诉 、申诉 和 申请 再 审 的案 件 ,因立案登记制度 主要解决 的是起诉难 的问题 ,旨在解 决部分法 院对 于 当事人起诉 的案件既不受理 、也不依法 出具不予受理裁 定甚至连起 诉 材料都拒绝接收 的问题 。而上诉 、申诉 、再审 为已决 案件 的纠错程 序。 因此 ,立案登记制度并不适用 于这些案件 。 当然 ,立案登记制度也并不意 味着今后人们 向法 院提起的每个诉 讼 案件都必然会被法 院受理 。因为法 院审理案件与否最终还 要遵循包括 三 大诉讼法在 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于依据现行法律法 规及其 司法 解
( 二 )适用 范围
过程 中一并审理 ,法院却经常在审查立案 的阶段 ,就简单 地以不符合 条 件为 由将原告的起诉拒之于门外 。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 只要提供符合 形式要件的诉状 ,法院应 当一律接收 ,法院在原告起诉 的阶段只对诉状 做形式上的审查 ,具有实质意义 的审查是在案件登记并 系属于诉讼程 序

浅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

浅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

浅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新时代下的中国,我们为了保障人民的诉权,充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解决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率长期低下的问题,我们在2015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立案登记制度。

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改革过程中的重大进步,但同時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立案登记制对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意义(一)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自立案登记制改革伊始,该项改革就被喻为司法系统内部最坚决、最彻底的改革。

这是保障人民诉权的最有力武器,是我们保障司法公正的最根本制度。

试想如果在一个案件之中我们连当事人基本的诉讼权利都无法保护,我们就相当于连救济的权利都不曾赋予当事人。

那我们如何再去谈保障司法公正,如何使人民相信司法呢?因此立案登记制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立案登记制降低了法院立案的标准,同时赋予当事人越级起诉,投诉的权利,这对于行政诉讼法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二)立案率大幅提升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我国法院的行政诉讼的立案率越来越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3月止,全国已经立案的案件数量达到3100万件,数量激增。

这一数字表明立案登记制对于我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从原来的有案难立到最近的立案率大幅提升,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也是我们在今后的日子中解决行政问题重要方式。

我们将通过这种方式引导人们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行政的救济,而不是通过一些影响社会治安的方式。

这是行政机关,法院和当事人三方都可以接受的最合理的方式。

(三)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立案登记制对于行政权也产生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在旧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状况之下,由于立案率不高,部分民众无法寻求司法救济。

这样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之上就导致了行政权的肆意,从而也增加了涉诉信访的数量。

立案登记对于信访产生了有效的控制作用。

我们要清楚的意识到,无论在什么样的国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都是不利于这个国家的稳定发展的,因此这项制度是我们保证国家稳步发展的必然措施。

第3章第3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

第3章第3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诉权与法院受案范围第一节 外嫁女的司法悲剧第二节 诉权的概念与诉的类型第三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第四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判规则第三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n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并不能判断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n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被宣告失踪人员的财产代管人等法定诉讼担当的场合,原告与案件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直接利害联系。

对于“明确的被告”n就自然人被告,实践中法院一般是要求原告提供的自然人的户籍信息。

事实上,被告的身份信息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查明的。

n《民诉法解释》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n只要能够特定被告人,即使不知道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也是可以立案的。

n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几乎都要求原告在立案时就必须提供被告的准确户籍信息。

n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立案之前会给原告开具调查的函件,由原告或者其代理律师持函件到公安机关调取。

调取到被告户籍信息之后,原告再修改或者完善诉状进行立案。

n在有的地方,律师直接持律师证以及律所的公函,就可以调取。

n有的地方的法院已经在立案庭开通户籍信息查询功能,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直接查询。

n很多纠纷当事人会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固定相关的纠纷事实和当事人的信息,警察出警之后都会核实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日后诉讼时可以通过调取警察出警记录的方式获得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对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n诉讼请求即当事人所追求的特定的实体法效果。

基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三种类型,当事人须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浅析我国立案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立案登记制度

使用简洁的语言 ,简明扼要地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 中至少载明
包括对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简要阐述 、对诉讼请求的简要 阐述 、寻求
的作 出救 济判 决 的请 求三 个方 面 内容 即 可 ,只需 要能 够让 被 告清
楚该起诉状内容即可 ,在提起诉讼后还需要原告将传票和起诉状
送 达 到被告 手 中。
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对起诉条件依然有一定的门槛 ,已经导致人案 矛盾更加突出,如果 目前我国实行与国外一致的立案登记制度 ,案
件将会出现更大的增长 ,现有 的司法资源并不能完全满足案件大
量增长的需要 ,会导致法官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
(二 )缺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应当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司法裁判具有终局
(三 )国内外对比
通过前文的论述 ,我们可以明确我国 目前实施的立案登记制
度并不是不需要任何审查即对所以案件予以立案 ,而是依然要审
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涉及到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 ,同时也
不是对所有类别的案件均适用立案登记制度。而在法治发达国家,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均只需要
三 、实施 “准立 案登记 制度 ”的原 因分析
我国 目前实施 “准立案登记制度”应当是依据我国的现实国
情确定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毕竟国内外现实 国情不一致 ,就我
国目前而言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 )司法 资源有 限
立案审查制度下 ,人少案多 、人案矛盾突出的问题 已经存在
(二 )对起诉条件仍涉及实质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起诉 条件至少包括利害关系人 、明确的被告 、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 据 、受案范围和管辖四个方面 ,法院在立案时应 当审查当事人起诉 是否符合前述四个条件。上述四个条件看似简单 ,但是实质上法官 根据这四个条件审查时不仅仅涉及形式审查 ,还会涉及实质审查 , 实际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利害关系人 、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受 案范围和管辖均是实质审查的范畴。例如对是否为利害关系人 的 审查 ,必然涉及对案件事实和理由的判断 ,这从相应 的裁判文书中 可以明显看 出,例如广西壮族 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5)合立 行初字第 1 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c 关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 表述表明法院对当事人与行政 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涉及实体审 查。而且我国法律并未对“利害关系”的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这也可 能会导致某些法官会将对利害关系的审查演变为对是否是适格原 告的审查 ,进行完全的实质审查。 (三 )并非 所有 案 件均适 用 立案 登记 制度 我 国目前并未将所有类别的案件纳入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范 围 ,所 以不是所有的案件均适用于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

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场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二、行政案件用立案吗需要立案的先立案,后调查。

有些行政案件是不需要立案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将行政案件分为: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查处案件。

前者不立案,直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需要立案查处的,先立案,后调查。

三、行政案件费用是多少行政案件费用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立案登记制情况汇报

立案登记制情况汇报

立案登记制情况汇报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自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标准更加严格,案件审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以下是我对立案登记制情况的汇报。

首先,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使得案件受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级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确保了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举措有效地避免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受理,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加强了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和管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依法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案件档案和信息系统,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全程可追溯和透明化。

这不仅有利于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再次,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法院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通过建立案件信息系统,法院可以对案件的受理、审理和结案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同时,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也为法院的智能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最后,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为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立案登记制度,法院可以更加科学地进行案件管理和资源配置,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效益。

同时,立案登记制度也为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创新空间,推动了法院工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总的来说,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法院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也加强了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法院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相信在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立案登记制度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我国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摘要:立案登记制不是对立案审查制的彻底颠覆,而是改良,立案登记并不意味着只是登记,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登记时还仍需进行审查。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立案是法院受理的一个标志。

而随着我过目前出现的立案难的现状,本文进行了对立案登记制度的浅析和讨论,并且提出了完善其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度;民事立案;制度的完善立案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在保障诉权、提高诉讼效率、合理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行了几十年之久的立案审查制度,抬高了法院受理案件的门槛,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范围,起诉难、立案难等问题加剧了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在法治不断健全的新环境下,显然已经不能体现立案制度的应有之义。

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概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一)存在的问题一是当事人将案件提交到法院,是对法院的信任,也是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

可是我国目前立案难的问题难以解决。

立案登记制增加法院办案压力。

在大量的没有必要的案件或是可以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案件纷纷涌入法院系统的情况下,使得原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办案压力的进一步加大会造成人员流失和办案质量下降。

积极总结立案登记制问题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第二期“人民

积极总结立案登记制问题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第二期“人民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立案难的问题,有案难立,有案不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人民群众难以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因此打了折扣。

为解决这一司法顽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该意见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4月15日印发该意见并在此后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自改革以来,立案难得到了有效解决,但随之也出现了另外的一些问题,例如人少案多矛盾加剧、审判效率降低、恶意诉讼难以防范等,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阻碍改革继续深入的拦路虎。

为了进一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2016年3月10日下午2点,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和《人民法治》杂志社联合举办的第二期“人民法治沙龙:立案登记制实践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来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中国行为法学会、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人民法治》杂志社的14名与会人员就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和交流。

研讨会开始,《人民法治》执行总编陈惊天首先介绍了各位与会人员,接着介绍了“人民法治沙龙”的总体情况以及此次研讨会的筹备过程。

他指出,要真正了解到立案登记制的实践情况很难,各界人士都需要发出真实的声音,给立案登记制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

他还谈了自己对于立案登记制的一些认识,提供了一些议题供与会人员参考。

接下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焦 点积极总结立案登记制问题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第二期“人民法治沙龙:立案登记制实践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行54 人民法治聚 焦JUJIAO长程琥向大家介绍了四中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总体情况。

法院立案登记制度

法院立案登记制度

法院立案登记制度
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接受诉讼案件后,将其立案并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案件登记、案件编号、文书管理、归档等环节,是司法机关进行案件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案件登记环节,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诉讼请求等要素,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归档。

同时,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编号,以便进行案件管理、查询和统计。

在文书管理方面,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书管理制度,对各类文书进行归档、管理和保管。

同时,法院应当依据文书管理规定,对文书进行编号、存档和检索,以保证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效率。

在归档方面,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结案情况和保管期限,对案件进行归档。

同时,法院应当建立合理的归档管理制度,对归档案件进行分类、编号和保管,以便进行案件管理和查询。

总之,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是司法机关进行案件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保证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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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是什么意思,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立案登记制是什么意思,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立案登记制是什么意思,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有哪些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如今,我国已经将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度改为了立案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日后大部分的案件法院都是要先进行立案的,而不再先经过审查。

那到底立案登记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立案登记制是什么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有哪些不同1、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

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三、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什么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为您推荐】泗洪县律师新津县律师洞口县律师武昌区律师赤壁市律师宝安区律师涟水县律师▲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民法改革的成果之一,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改变了民事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大大提高了民事案件的立案效率,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制度。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办案拖沓的坏现象。

下面小编为大家具体讲解相关内容。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思考与认识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思考与认识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思考与认识作者简介:李云萍(1990-),女,汉,山东聊城人,研究生,法学理论,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摘要:“立案难”“执行难”“申诉难”是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其中“立案难”是司法过程中面临的第一道坎。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①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则更好为立案登记的具体落实做了具体指导。

这一改革对于保障公民诉权、保证法院在面对纠纷时在立案阶段的无差别对待以及法院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等方面都是不证自明的。

正确理解和认识立案登记制度对于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认识会更进一步,同时认真思考《规定》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则可以保证这一文件的正确落实。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认识;思考一、立案登记制度提出的背景立案作为审判程序的起点,直接决定哪些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当下立案审查制②颇为法律界诟病,一是因为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关于立案工作的范围规定中的规定对于不同主体采取审查立案还是登记立案③,有着明显区别。

二是立案审查成为堵截案件的手段,立案审查司法审判化趋势明显。

立案审查制的运行机制是立案与审判公开,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是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的。

目前法院考核法官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结案率,在法官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内案件越多,结案率就会越低,自然会影响到法官的业绩,所以减少单位时间的立案数量成为某些法官提升业绩的办法。

三是现有的三大诉讼法中的立案制度中的“审查制”,即立案前既要对提起诉讼等手续要素进行程序审查,又要进行管辖权和受案范围等半程序半实体审查,还要进行是否构成犯罪并该追责、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实体审查,这也实际上把立案审查变成了过滤或筛选案件的一种审判程序;还造成了将法院本应受理的案件转变为信访案件等危险,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

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

⽴案登记制取代⽴案审查制《决定》指出,改⾰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案审查制为⽴案登记制,对⼈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有诉必理,保障当事⼈诉权。

什么是⽴案⽴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诉⼈起诉等材料,按照各⾃的管辖范围进⾏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或者审判的⼀种诉讼活动。

什么是⽴案审查制⽴案审查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法律中对此有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案登记制⽴案登记制,是⼀种与⽴案审查制相对应的⽴案制度。

只要当事⼈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需审查,就应当⽴案登记。

与⽴案审查制不同的是,⽴案登记制没有⽴案的标准和门槛,只要有案件就可以⽴案。

为什么会⽴案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规的起诉条件太⾼、⽤词模糊、弹性太⼤,法院在这⼀过程中存在着较⼤的⾃由裁量权,再加上审查程序不公开,⽴案审查制在实践中存在较⼤争议。

在民事诉讼中,常有案件因标的额较⼩⽽被法院拒绝⽴案;在⾏政诉讼中,有案件因为地⽅领导⼲部打招呼⽽⽆法⽴案。

由于存在指标考核管理,法院在某些时间段会故意刁难,加重⽴案标准,导致⽆法⽴案。

⽴案登记制的优势变⽴案审查制为⽴案登记制的诉求是把⽭盾交由法院处理,把党政机关从中剥离。

是宏观的权利、义务、资源和责任等的⽅⾯配置。

变⽴案审查制为⽴案登记制会给法院带来⼤量的⼯作,法院在此之后的效率问题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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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案件

(一)破产企业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 (二)破产企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 企业的破产申请; (三)破产企业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企业,且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破产申请; (四)其它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破产申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破产案件 受理审批工作的规定‣ )
特别程序的救济

第三百七十四条(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 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 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 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登记立案管辖实务
(一)级别管辖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审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高院管辖诉讼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2)可以经营地作为管辖点的二 个例外

①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劳动仲裁裁决由单位实 际经营地仲裁机构作出,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可否向单位实际经 营地法院提起? 可以。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往往是可供执行财产 所在地,由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进行执行也便于执行工作的 开展。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申请执行的,用 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不应以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为由不 予受理。(高院解答)
6、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 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 裁决,则由法院判断。
7、执行案件、申请仲裁保全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 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 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仲裁(商事)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知产法院与基层法院知产收案的区分是根据类 型,知产法院受理类型以外的知产案件,由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限制。

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在浦东新区、闵行法院管辖 在闵行区、奉贤区、长宁区内、徐汇法院管辖 在徐汇区、松江区和金山区;黄浦法院管辖在 黄浦区、普陀法院管辖在静安区、嘉定区、青 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 管辖在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 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 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 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财产保全,经 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仲裁前保全,参照级别管辖规定。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 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公 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 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高院立案庭解答) 此处的登记可以是工商登记,也可是税务登记等官方 登记,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网页、租赁合同等证据 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

(3)敬老院是否可作为经常居住地。答:•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敬老院(养老院)虽会 对住院老人的疾病进行一定的治疗,但毕竟不是专业 医疗机构,是一些老人晚年固定的养老场所。在敬老 院安享晚年与住院就医有实质区别,故只要当事人在 上述地点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视为经常居 住地。(高院解答)
2、关于原告就被告原则在实务中的操 作。


(1)以公司为被告确定管辖的法律规定。第 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 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 地为住所地。
如何适用

经常居住地的理解:上述解释第十五条 自然 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 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作为例外有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 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 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 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 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

(2)例外: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
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下 (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 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涉外民事2000万以上。
小额诉讼的再审管辖

第四百二十六条(小额诉讼案件再审) 对小 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 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 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 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4、公司的解散、清算案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 案件。 涉外解散案件,由中院管辖。涉外清算案件, 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如何确定债权人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时 的对应级别?

答:债权人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 法院的,应当根据第一审法院的级别确定对应 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对应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不 应因其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的额高于或者低于 第一审法院级别管辖所依据的标的额而认为级 别不相对应。 (高院•关于选择财产所在地 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有关问题的解答‣)
(4)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能否作为 继承遗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依据?
5、知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院的规定上海知产法院受理以下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 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 定的民事案件。

一年以上的理解。

①时间的起止期限,是从离开住所地开始,至起诉时止;②必须 是连续居住;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公民起诉时仍然居住的地方。 高院立案庭编者案“住所地”是住所的所在地,是一个管辖区域 而非居住点。因此,离开住所地是指离开住所所在的法院管辖区 域,而非离开具体的居住地点,即离开住所不等于离开住所地。 另,•民诉法‣上的“住所地”概念主要是为了确定纠纷管辖, 而确定管辖应遵循“两便原则”。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院辖区内 变动居住地点的,并不对其自身诉的便利性和对方当事人诉的便 利性产生影响,不应引起管辖变动。


(1)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理解

这一提法是将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跨地区案 件的提法转换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用语。因此对 上述规定的理解:①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是仅指原告或被告 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本辖 区情形。共同诉讼场合,原告或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属 上述情形;②第三人无论是有独三或无独三,均不作为确定跨地 区的考虑因素;③对于滥列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多外原告或被告, 企图获得上级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作必要的审查。(立案工 作指导 2008 年第 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民一终 字第17号 )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向仲裁机构所在的区法院提起诉讼时,如 仲裁机构所在区非为用人单位住所地,受诉法院是否可直接以“系 争纠纷的裁决系由本区仲裁委作出”,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区 的基本依据,而对案件予以受理?

答: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规定,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 如非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对相关劳动争议做出了相关裁决,也就意 味着仲裁委已对系争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认定(从用人单位的 角度而言,要么其对仲裁委的管辖未表示异议,要么是其的异议未被仲 裁委认可)。在此情况下,如在劳动者起诉时再要求其提供非常确切的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证明材料,是不合理的增加了劳动者行使诉权的障碍。 因此,原则上劳动者向上述仲裁委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时,就应视为其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例外的是,劳动 者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而提起诉讼的,需提供照片等用人单位在此 区实际经营的依据。(辖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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