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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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切实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上立案登记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对起诉和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网上立案登记适用于民商事一审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网上立案登记工作由各级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各级法院均应当指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认真责任的法官负责网上立案申请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工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各级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以及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和补充的所有内容。

第八条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的,网上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起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可以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起诉或申请执行材料。

第九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通过网上在线功能退回诉状和申请书。

当事人不接受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起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和申请条件的,经人民法院网上在线或电话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和申请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保育员一日工作流程

保育员一日工作流程

保育员一日工作流程保育员是幼儿园中负责照管儿童生活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涉及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安全。

以下是保育员一天的工作流程,以供参考。

一、晨间准备1、准时到岗,换好工作服,佩戴好工作牌,清点晨间物品是否齐备,如:幼儿床、床头柜、保温桶、脸盆、毛巾、拖把等。

2、打开窗户通风,做好室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幼儿有一个干净、舒适的环境。

3、准备好幼儿当天的点心和课间餐。

二、晨间接待1、热情接待每一位家长和幼儿,对家长的问题耐心解答,对幼儿的表现认真观察。

2、协助教师做好幼儿的入园登记和情绪安抚工作。

三、晨间活动1、根据当天的活动计划,准备好幼儿的活动器材和材料。

2、引导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或户外的晨间活动,如:阅读、手工、运动等。

3、在活动中注意观察幼儿的表现,及时发现并解决他们在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四、生活活动1、协助教师帮助幼儿整理仪表,如:洗手、梳头等。

2、引导幼儿有秩序地饮水、如厕、洗手等。

3、照顾幼儿进餐,按照幼儿园的饮食制度准备和分发餐点。

4、餐后引导幼儿进行漱口、洗手等卫生习惯的培养。

五、教育活动1、根据当天的教学计划,协助教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2、在教学中协助教师管理好班级秩序,幼儿的学习状态和表现。

3、配合教师进行课堂互动,引导幼儿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六、户外活动1、根据天气情况安排好户外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

2、确保幼儿在户外活动中的安全,如:提醒幼儿注意保护自己,避免受伤等。

3、引导幼儿进行各种户外活动,如:跑步、跳跃、投掷等,促进幼儿的体能发展。

七、午休时间1、为幼儿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午休环境,提醒他们按时休息。

2、巡查午休室,幼儿的睡眠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他们在睡眠中出现的问题。

八、离园工作1、协助教师做好幼儿的离园登记工作。

2、与家长进行交接,向他们反馈幼儿在园的情况,并了解幼儿在家的情况。

3、整理教室和活动场所,清点物品并进行清洁消毒工作。

4、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高法〔2021〕208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1〕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提升服务质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高品质诉讼服务,现结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现场立案一次办结1.立案指引一步到位。

公开登记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公示清单(试行)》,提供诉状样本,加强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起诉提供示范和指引。

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员,在显著位置张贴立案自助登记指引,做好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的引导工作。

2.立案业务一窗通办。

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全域诉服”窗口,不再区分诉讼服务事项类型,依托全域诉服平台,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案件立案登记、跨域(跨境)立案、财产保全和司法鉴定申请受理、案件查询、诉讼咨询、预约服务、投诉建议等诉讼服务,实现立案申请“一窗通办”。

3.立案材料一次告知。

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起诉材料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场无法解决的,出具收件清单,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做到“一纸清”“一次明”。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指定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其他下级法院执行,或者根据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原则,将本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上级法院可以将其执行的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裁定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2.上级法院对辖区内执行案件的指定执行,可以采取集中指定执行和个案监督指定执行的方式进行。

3.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措施。

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含接受委托执行案件)裁定提级执行。

二、指定执行案件范围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一)有执行条件,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执结或未在3个月内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二)执行法院怠于执行,经上级法院督办,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或有其他影响公正执行事由的;(三)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10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6.19【实施日期】201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7]101号2017年6月19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网上立案系统的功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省法院起草了《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为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在全省法院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或者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收件法院)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

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附后)。

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一)案件受理通知书;(二)应诉通知书;(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四)开庭传票;(五)听证通知书;(六)举证通知书;(七)执行通知书;(八)限期履行通知书;(九)缴费、缴款通知书;(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帐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发送短信提示。

第七条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苏高法电[2017] 873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87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规范全省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统一审判尺度,经调查研究及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法院参考。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一),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苏高法审委〔2011〕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苏高法审委〔2011〕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适用与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苏高法审委〔2011〕18号(2011年11月24日)为规范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与解释工作,严格司法审判工作程序,严肃司法审判工作纪律,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是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旨在指导相关司法审判工作实践的规范性文件。

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参照适用。

二、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适用省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存在歧义、涉及对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适用和解释问题时,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逐级向省法院书面请示,不得自行解释。

三、下级法院的请示应首先提交省法院研究室统一扎口管理,并由研究室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办理。

其中,属于个案请示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立案审查手续。

四、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在办理请示事项时,应当坚持集体研究原则,由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初步答复意见,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下级法院的请示进行答复。

五、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将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的初步答复意见,提请分管院长提交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作出书面批复意见。

六、省法院关于规范性文件适用和解释的书面批复应以“苏高法审委”文号作出并印发全省各级法院。

七、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起草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或内容不再适用情形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提请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予以修改或废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苏高法电〔2015〕595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案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595号(2015年9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切实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省法院制定了《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立案一庭。

特此通知。

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切实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网上立案登记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对起诉和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网上立案登记适用于民商事一审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第三条网上立案登记工作由各级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各级法院均应当指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认真责任的法官负责网上立案申请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工作,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各级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以及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苏高法电[2015]79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793号2015年12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25•【文号】法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场所,也是人民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重视加强立案信访场所建设,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亲民便民的良好司法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持久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建一流队伍,创一流服务,争一流业绩,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全局工作亮点。

2.着重从服务管理、功能布局、设施保障、制度规章等方面入手,端正思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完善机制,加强“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之成为“功能完善、制度健全、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司法服务场所。

二、基本功能1.诉讼引导。

由专人负责来访接待引导,根据采访群众的目的要求,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号(2017年1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5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精神,现就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通知如下: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苏司通〔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调解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20〕2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省法院、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18〕5号)以来,各地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和中央、省委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要求,围绕贯彻落实非诉纠纷综合平台建设会和全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进会精神,认真推进律师参与调解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面对企业间合同违约纠纷日益增多、劳动用工问题大量出现,律师积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和公民提供律师调解服务,帮助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但各地在推进的成效上还存在着一定差异,面临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案件来源渠道不通畅、经费保障不到位、司法确认机制不健全、群众知晓度不够高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推动律师调解工作更高水平发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在需要,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两年半来,我们立足先行先试,加快探索创新,率先在全省层面全面推行律师调解工作,律师调解案件达8.7万余件,位居全国前列。

实践证明,律师调解工作既有利于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权威地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我国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苏高法审委〔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11〕9号(2011年8月2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监督指导工作,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完善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促进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1.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是人民法院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政策的客观需要,是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途径,是开创新时期全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全省各级法院要着力健全上下级法院之间工作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有力、指导有方、科学合理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监督指导工作水平,不断推动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2.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依法监督指导原则。

上级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切实履行好对下监督指导职责,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维护审级独立原则。

上级法院应当科学确定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维护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禁借监督指导之名不当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监督与指导并重原则。

上级法院应当以有效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下级法院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以有力的指导确保下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科学可行原则。

上级法院开展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的监督指导措施应当切实可行。

--上下级法院双向互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号年月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号年月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

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苏高法[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7]20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执行调查令申请书2.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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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
行)》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第九条当事人书写诉状和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起诉讼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没有诉状和申请书为由拒绝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律师志愿者或其他志愿者服务岗,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和申请书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发现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第十一条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和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出具诉前调查令,方便当事人查询被告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公安、工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通被告和被申请人信息查询便利窗口,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引导当事人到服务窗口通过身份证查询系统和工商信息平台查询补正。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等诉讼材料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应该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

第十四条能够当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应当立即发出,不得通过多次发出通知书的方式拖延立案。

《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所有内容。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起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当事人虽然逾期补正材料,但符合起诉和自诉、申请条件的应该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可以退回诉状和申请书。

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应该做好书面记录。

当事人不接受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条件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决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决定)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出具《缴费通知书》,明确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和缴费期限。

不得以当事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对当事人的起诉和申请不予登记立案。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申请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的,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登记立案后移送审判业务庭审理;不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经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催费后,移送审判业务庭。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向受诉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投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对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登记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附件一:
××××人民法院
材料收据
(法院代字)收××××××号
今收到×××(提交材料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提交的诉状(申请书)和××材料××(如材料较多,可表述为参见附录)一式××份。

签收人:×××
(诉讼服务中心或者立案庭印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人民法院
补正材料通知书
(法院代字)收××××××号
××:
你(单位)关于××一案的起诉(自诉、申请),尚需要提供以下诉讼材料:
1、××。

2、××。

3、××。

……
请你(单位)于××(年份)××(月份)××(日)前将需要补正的材料递交××××人民法院。

如你(单位)不补正的,我院将按照确认的送达地址退回诉状。

来源: /fg/detail2006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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