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关于公司审批权限的请示-word范文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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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审批权限的请示
篇一:关于要求授予我局行政审批权的请示
关于要求授予我局行政审批权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浙外经贸办发〔201X〕328号文件精神,要求授予我单位外经贸行政审批权限,以便于正确行使有关审批职能。特此请示,请从速予以回复为盼!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议授权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的函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贵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行使政府行政职能。
现根据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1X〕254号文)及省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厅决定进一步下放外经贸部分审批权限到县(市、区)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为此,建议:1、已经授权外经贸主管部门行使职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于8月19日前函复省外经贸厅办公室。2、没有授予外经贸主管部门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尽快做好授权工作,并将情况及时函复省外经贸厅办公室。传真:0576-********。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商贸发〔201X〕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
业从事进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再次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
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四川(包括成都)、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
西(含西安)、甘肃、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
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
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
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
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
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
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
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苏州工业园区
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权管理机关)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
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
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
四、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
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消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需要提前的材料
(1)书面申请;
篇二:项目审批请示报告示范文本
关于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范本)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