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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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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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维护护士职业形象,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理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尊严。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职业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护理专业资格第五条护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护理专业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相关专业毕业;(二)通过国家规定的护理专业资格考试;(三)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满足从事护理工作的要求;(四)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护士的专业资格证书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护士必须按照规定周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护士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护理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二)负责护理记录和护理文书的填写和管理;(三)参与卫生教育和健康宣教工作;(四)协助医生进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五)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六)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护士的权利包括:(一)接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二)获得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三)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四)获得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道德第十条护士应当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以下职业道德责任:(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益;(二)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三)诚实守信,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四)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和其他医务人员;(五)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护士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虐待、侮辱、歧视患者;(二)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三)瞒报、谎报或者篡改护理记录;(四)擅自改变医嘱或者私自给患者使用药物;(五)参与非法医疗活动。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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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保障护士的职业行为和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包括护士的基本权益、职业行为规范、职业责任、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正文内容:1. 护士的基本权益1.1 护士的人身权益1.1.1 保障护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1.1.2 禁止对护士进行虐待和歧视1.2 护士的劳动权益1.2.1 确保护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1.2.2 保障护士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2. 职业行为规范2.1 护士的职业道德2.1.1 尊重患者的隐私和尊严2.1.2 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利益2.2 护士的职业责任2.2.1 提供安全、有效和高质量的护理服务2.2.2 积极参预医疗团队合作和沟通3. 职业责任3.1 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1.1 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水平3.1.2 遵守护理实践的规范和标准3.2 护士的职业保密3.2.1 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3.2.2 禁止泄露医疗机密和患者隐私4. 职业发展4.1 护士的职业晋升和培训4.1.1 提供护士的职业晋升机会和发展路径4.1.2 支持护士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4.2 护士的职业发展指导4.2.1 提供职业规划和咨询服务4.2.2 支持护士的职业发展需求和目标5. 监督管理5.1 护士的注册和执业许可5.1.1 设立护士注册和执业许可制度5.1.2 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5.2 护士的违规行为处理5.2.1 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护士进行相应处罚5.2.2 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保护患者权益总结:综上所述,《护士条例》全文详细规范了护士的基本权益、职业行为规范、职业责任、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护士通过遵守该条例,可以保障自身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实现职业发展,并接受监督管理,以维护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这部法规的出台对于提升护理行业的整体水平和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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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护士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服务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取得的护理证书;(二)身体健康;(三)专业素质过硬;(四)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一)参与护理方案制定;(二)执行医嘱,开展护理工作;(三)做好护理记录,保护护理隐私;(四)及时向医生汇报病情变化;(五)积极参与病患康复工作;(六)推广健康知识,提供健康咨询;(七)维护患者权益,保护患者安全;(八)参与护理研究和教育培训。

...附件1:《护理工作流程图》附件2:《护理记录表格样本》附件3:《护士职业伦理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护理证书:经过合法考试合格,具备从事护理工作的资格证书。

2. 护理记录:对患者护理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护理操作、病情观察、医嘱执行情况等。

3. 病情变化:指患者的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变化,包括体温、血压、呼吸、心率等指标的异常变化。

4. 护理隐私:指护理人员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护理过程中的机密信息予以保密和保护。

5. 健康咨询:提供有关健康、疾病预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人员不足,护士工作负荷过大。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士数量,合理调配护士资源。

2. 困难:护士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水平不稳定。

解决办法:加强护士教育培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建立护士考核和评价机制。

3. 困难:患者和家属对护理工作不理解,存在冲突和纠纷。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加强沟通和协调。

4. 困难:护理工作环境不良,存在卫生安全等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护理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5. 困难:护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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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最新的《护士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和责任,保障患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最新《护士条例》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包括职业行为准则、护理实践规范、护士权益保障、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执业监管等五个部份。

一、职业行为准则1.1 专业素质:护士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行为规范。

1.2 患者权益保护:护士应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个人尊严,保护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1.3 护理安全:护士应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主动预防和应对护理风险。

二、护理实践规范2.1 护理评估:护士应进行全面的护理评估,准确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2.2 护理计划:护士应根据护理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护理计划,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商议。

2.3 护理记录:护士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护理过程和效果,确保医疗团队能够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

三、护士权益保障3.1 工作条件: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护士能够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

3.2 薪酬待遇: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支付护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3.3 职业发展:医疗机构应为护士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的机会,促进护士的专业成长和提升。

四、责任追究机制4.1 护理差错: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护理差错报告和处理机制,对护理差错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4.2 患者投诉: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并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

4.3 职业纠纷:医疗机构应建立护士职业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

五、执业监管5.1 执业注册:护士应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确保护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5.2 执业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

5.3 执业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护士进行执业培训,提高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备相应的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4. 具备应急处理和危(wei)险情况处理能力。

第四条护士的职业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尊重患者的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护士有权依法行使以下权利:1. 参预制定和实施护理方案;2. 参预医疗决策,提供专业意见;3. 参预护理研究和学术交流;4. 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待遇;5. 获得职业保险和福利待遇;6. 参预职业组织和学术团体的活动。

第七条护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积极参预护理工作,提供优质护理服务;3. 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4. 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5. 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6. 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

第三章护士的职业行为第八条护士的职业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关心患者的身心健康;2. 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3. 提供安全、有效、文明的护理服务;4. 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5. 配合医疗团队的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6. 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

第九条护士不得有以下行为:1. 虐待患者或者侮辱患者的人格尊严;2. 私自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3. 违反医疗规范和护理操作规程;4. 擅自改变护理方案或者医嘱;5. 不按照医嘱执行护理操作;6. 与患者或者家属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第四章护士的职业责任第十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责任:1. 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 提供全面、连续的护理服务;3. 积极参预护理研究和学术交流;4. 提供健康宣教和护理指导;5. 及时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6. 维护护理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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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护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备相关资格并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参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护士的专业水平和待遇。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他人护士执业证书或者伪造、涂改护士执业证书的;(二)擅自开展护理活动,严重危害患者安全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的;(四)其他违反护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2、《护理职业道德准则》3、《护士执业培训标准》4、《护士岗位职责》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护理活动:指护士根据医嘱和护理计划,对患者进行身体护理、心理护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2、护士执业证书:指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合法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3、护士法律法规:指与护士执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

4、护士岗位职责:指护士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5、护士技能评定标准:指护士技能水平评定的参考标准和要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护理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

解决办法:合理规划护理工作,优化人员配置,加强团队合作。

2、艰难:患者对护理工作不理解,意见投诉较多。

解决办法:加强患者沟通与教育工作,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3、艰难:护士执业证书管理不规范,存在伪造和冒用现象。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护士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加强证书真伪鉴定。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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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学、护理学知识和临床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履行护理职责,维护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也可以从事护理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二章护士执业第七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护士编制。

第八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的协作。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职业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护士权益第十二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享受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行使工会权益。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工作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维护自身和患者的权益。

第十六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专业技能。

第四章护士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护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违反护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二)严重侵害患者安全和权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虐待、遗弃患者的;(五)故意隐瞒或者伪造医疗卫生信息的;(六)进行非法行医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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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是我国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保障护士的权益,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提高护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护士条例》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护士的资格要求1.1 护士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

1.2 护士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执业资格。

1.3 护士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证书。

二、护士的执业行为规范2.1 护士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

2.2 护士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3 护士必须保护患者的医疗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三、护士的职业权利3.1 护士有权享受与其职业地位相适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2 护士有权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3.3 护士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违法指令和不当要求。

四、护士的职业责任4.1 护士必须保持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和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4.2 护士必须积极参与医疗工作,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4.3 护士必须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专业技能,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五、护士的职业发展5.1 护士有权参与医疗管理和决策,发挥自身专业优势。

5.2 护士有权参与学术研究和教育工作,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

5.3 护士有权获得职业晋升和发展机会,实现个人职业目标。

总结:《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提高护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护士们应当严格遵守《护士条例》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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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护士队伍的管理,加强护理工作的质量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有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护理专业培训,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行使职业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护士专业规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四条护士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全面、连续的护理服务,维护病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参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三)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护理研究,提高护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四)开展护理教育和培训,培养和挖掘护士专业人才;(五)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应急护理需求。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护士执业资格;(二)具备相关的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具备与相应护理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体格和心理素质。

第二章护士的执业管理第六条护士的执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护士专业规范;(二)严守职业秘密,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三)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四)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护理原则和操作规程;(五)增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护士执业能力。

第七条护士应当履行执业登记、继续教育等管理制度,确保护士执业水平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八条护士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护士专业规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护士执业资格的审核、注册和管理;(二)组织护士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三)监督护士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提供有关护士执业的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护士队伍建设第十条护士队伍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护士队伍应当建立科学的岗位设置,在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合理分布和合理配置护士的职位。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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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中国护士事业的重要法规,对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护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护士条例》于近期正式发布,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这一重要法规,本文将对《护士条例》全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护士资格管理1.1 规定了护士的准入条件和资格认定标准,包括学历要求、专业技能要求等。

1.2 明确了护士的职业行为准则,要求护士必须恪守职业操守,维护患者权益。

1.3 规定了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制度,要求护士必须持有效注册证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二、护士职业发展2.1 规定了护士的职业晋升途径和条件,为护士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2 强调了护士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要求护士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2.3 规定了护士的职业保障措施,包括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

三、护士工作环境3.1 规定了医疗机构对护士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求,包括工作场所设施、卫生条件等。

3.2 强调了医疗机构对护士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医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

3.3 规定了护士的劳动时间和休息制度,保障护士的身心健康。

四、护士责任和义务4.1 规定了护士对患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维护患者权益、保障患者安全等。

4.2 强调了护士对医疗工作的专业责任,要求护士保持专业精神,提供高质量护理服务。

4.3 规定了护士对医疗机构的忠诚义务,要求护士忠于职守,维护医疗机构声誉。

五、护士监督管理5.1 规定了护士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5.2 强调了医疗机构对护士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医院建立健全的护士管理机制。

5.3 规定了护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处罚措施,保障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结语《护士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护士行为、提升护士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护士们能够严格遵守《护士条例》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

护士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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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护士队伍管理,规范护士从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护士执业活动。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职业操守,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国家推动护理人员岗位工资逐步与相关技术、服务、管理水平挂钩。

护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士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护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护士执业资格第六条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工作单位进行备案,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拟订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同时根据护理服务需求,协调合理调动护理人员。

第十条对于虚假从业护士,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护士执业资格。

第三章护士执业行为第十一条护士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行职责,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尊重医疗技术规范,严守医疗纪律,不得随意更改医嘱或治疗方案。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保守医疗秘密。

第十五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护士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护士享有依法从事护士执业活动的权利,有权获得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护士有权根据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发展需求,进行培训和进修。

第十八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违法违纪的指令。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条护士有义务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高水准的护理服务。

第五章护士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护理、护士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监督执法权力。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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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护士条例》是我国对护士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护士的权益,提升护士的职业地位和水平。

最新的《护士条例》于近期颁布,对护士从业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内容。

一、护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1 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有权利获得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有权利享受与其从事职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有权利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1.2 护士的基本义务:《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恪尽职守,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医疗机构和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1.3 护士的权利保障:《护士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护士的工作条件和安全,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二、护士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2.1 护士的执业资格:《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护士工作。

2.2 护士的行为规范:《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疗工作的安排和指导,不得擅自行医或者违规操作。

2.3 护士的执业范围:《护士条例》还规定,护士应当在自己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护理工作,不得超越自身执业能力范围从事医疗工作。

三、护士的责任和义务3.1 护士的职业责任:《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医疗团队开展工作,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3.2 护士的安全责任:《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关注医疗安全问题,积极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3.3 护士的职业道德:《护士条例》还规定,护士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医疗纠纷,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和伤害。

四、护士的职业发展和培训4.1 护士的职业晋升:《护士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职业晋升的机会和条件,鼓励护士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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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理活动是指护士根据医师的诊断和医嘱,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生活照料、病情观察、护理操作、康复指导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理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和技术创新,提高护理水平和能力。

国家对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给予必要的保障和优惠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护士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三)具有相应的医学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护士资格考试;(五)取得国家承认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护士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护士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医学教育背景;中级护士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医学教育背景,并具有三年以上初级护士工作经验;高级护士应当具备硕士以上医学教育背景,并具有五年以上中级护士工作经验。

第九条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护士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执业等级、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第十条护士应当在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注册,并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护士的基本信息,并颁发护士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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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最新《护士条例》是中国政府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护士的职业行为和权益保护。

这项条例对护士的资格要求、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提升护士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正文内容:一、护士的资格要求1.1 护士必须具备专业资格证书,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护士职业。

1.2 护士应具备相关医学、护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临床护理工作。

1.3 护士应具备一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和权益。

二、护士的职责范围2.1 护士应按照医疗机构规定,完成护理记录、护理评估、护理计划等工作。

2.2 护士应协助医生进行医疗操作,保障患者安全和健康。

2.3 护士应积极参预医疗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健康意识和素质。

三、护士的权利义务3.1 护士有权享受与其职业身份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

3.2 护士有义务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3.3 护士有义务继续学习提升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自身护理技能和服务质量。

四、护士的处罚措施4.1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等。

4.2 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护士,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医疗秩序和患者安全。

4.3 对于虐待患者、泄露患者隐私等严重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

五、护士的发展前景5.1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护士将成为医疗团队中不可或者缺的重要角色。

5.2 护士的职业前景广阔,有望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

5.3 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护士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护理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结语:通过对最新《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护士的职业要求和职责范围,加强护士队伍的管理和规范,提升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希翼泛博护士同仁能够认真遵守相关法规,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和护理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培养并取得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经国家承认的外国护士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护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护理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维护患者的隐私和尊严,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护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注册制度,规定注册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注册信息。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职称评审制度,规定评审标准、程序、方法等事项,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执业范围制度,规定不同层次、类别和专业方向的护士可以从事的护理活动,并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执业标准制度,规定护理活动的质量要求、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事项,并根据科技进步和临床实践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考核评价制度,规定考核评价的目的、内容、方式、频次等事项,并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护士奖惩制度,规定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程序、措施等事项,并对奖励和惩戒情况进行公示。

中国护士条例全文2024

中国护士条例全文2024

引言概述:护士是医疗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其重要性在于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为了规范和提高中国护士的专业水平,中国护士协会于年颁布了《中国护士条例》,旨在保障护士权益、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士素质。

本文将重点分析《中国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包括其规定的范围、权益保障、行为规范、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范围1.1范围的界定指出《中国护士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护士,包括注册护士和助理护士。

涵盖了护理人员的全体和专业范围。

1.2护士的定义对护士角色进行定义,包括其职责和职能。

强调护士在照顾患者、预防疾病和健康宣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权益保障2.1护士的基本权益规定了护士的基本权益,包括工作待遇、休假制度、职业发展和职称评定等方面。

2.2护士的伦理权益强调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尊严,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三、行为规范3.1护士执业行为规范了护士在执业中应遵守的规范,包括诚信守法、保密工作、文明礼貌等方面。

3.2护士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了护士在职业行为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包括公平正义、尊重患者权益、遵守医疗规范等方面。

四、教育培训4.1护士专业素质提高强调护士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通过继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提升技能和知识水平。

4.2护士培训体系建设提出了建立完善的护士培训体系的目标和措施,包括培训机构建设、培训标准制定和培训资源配置等方面。

五、监督管理5.1护士职业评估规定了护士职业评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护士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符合规范。

5.2护理质量监督强调了对护理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包括护理记录、护理技术操作和病情观察等方面。

总结:《中国护士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保障护士权益、规范护士行为、提高护士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的界定,权益保障,行为规范,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将为中国护士的职业发展和职业道德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护士们也应积极配合和遵守这些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为患者的健康和福祉服务。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引言概述:最新的《护士条例》是为了规范护士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权益,提高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最新《护士条例》的全文内容,包括护士的职责与权利、护士的执业管理、护士的教育培训、护士的职业发展以及护士的责任与违法行为。

一、护士的职责与权利1.1 护士的基本职责: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医疗方案,提供全面、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包括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康复护理等。

1.2 护士的权利保障: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有权参与医疗决策、提出合理建议,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歧视。

二、护士的执业管理2.1 护士的注册与执业:护士必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注册,持有效证书方可从事护理工作,未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活动。

2.2 护士的执业范围:护士应按照职责范围从事护理工作,不得超越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范围,不得越权行医。

2.3 护士的执业行为规范:护士应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三、护士的教育培训3.1 护士的学历要求:护士应具备相关护理专业的学历背景,通过国家认可的护理教育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2 护士的继续教育:护士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持与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步。

3.3 护士的职业发展:护士可以通过进修、研究生学历提升、参与学术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和地位。

四、护士的职业发展4.1 护士的晋升与评职:护士可以通过参加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途径,获得晋升和职称提升的机会。

4.2 护士的职业发展通道:护士可以选择从事临床护理、教育、管理等不同领域的工作,拓宽职业发展道路。

4.3 护士的职业保障:护士应享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包括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

五、护士的责任与违法行为5.1 护士的法律责任: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履行职责,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能力:(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二)具备扎实的护理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护理工作;(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具备应对突发事件和护理风险的能力;(五)具备科学研究和继续教育的能力。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以下职业行为准则:(一)尊重患者的人权和隐私,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二)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三)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护士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护士有权享受以下权利:(一)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二)获得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机会;(三)参与制定和修改与护理工作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四)享受职业保险和职业伤害赔偿;(五)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护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认真履行护理工作;(二)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三)积极参与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四)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不得损害医疗机构的利益;(五)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护理质量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护士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执行护理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护理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及时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护理措施,保留相关的护理记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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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含解读)《护士条例》是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条例法规。

此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

此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1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4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5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6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应届.毕业生网校园招聘会信息一网打尽,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

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7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8欢迎关注名企校园招聘微信公众号【xiaoyuan_zhaopin】。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9(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关注宣讲会微信号[xiaoyuan_xjh[ 免费推送最新校园宣讲会信息。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10《护士条例》解读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答: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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