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债权债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投资、融资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债权债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
(二)风险控制原则:加强风险意识,对债权债务进行风险评估,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债权债务的规范管理。
(四)高效运转原则:提高债权债务管理效率,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债权管理第四条债权是指公司依法取得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公司应加强债权管理,确保债权实现。
第五条债权管理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债权核算、催收、风险控制等工作。
(二)业务部门负责债权发生、变更、终止等业务活动。
第六条债权管理流程:(一)债权发生:业务部门在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环节,应及时办理债权手续,确保债权真实、准确。
(二)债权核算: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债权核算,确保债权账目清晰、准确。
(三)债权催收:财务部门定期对逾期债权进行催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债权及时收回。
(四)债权终止:债权到期或发生其他终止情形时,业务部门应及时办理债权终止手续。
第三章债务管理第七条债务是指公司依法承担的、具有经济利益的义务。
公司应加强债务管理,确保债务合规、及时偿还。
第八条债务管理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债务核算、融资、还款等工作。
(二)业务部门负责债务发生、变更、终止等业务活动。
第九条债务管理流程:(一)债务发生:业务部门在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环节,应及时办理债务手续,确保债务合规、真实。
(二)债务核算: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债务核算,确保债务账目清晰、准确。
(三)债务融资: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合理进行债务融资,确保融资合规、风险可控。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境内企业的债券发行和流通,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债券的市场秩序和经营活动,保证债券市场的公正、合法和健康发展。
第一条企业债券是指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发行,在境内上市流通,由企业和其控股子公司承诺按期偿还本息的债权凭证。
第二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审批的独立法人资格;(二)在上市纳入范围内连续实行会计制度两年以上,且会计制度设立、实施和遵守合法有效;(三)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审计机构及其他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信用素养和专业素质;(四)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经权威部门审核评定,财务状况稳定,企业运营正常;(五)满足企业上市申报、相关专业审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有关企业债券的流通过程中,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有关企业应当准确、及时向发行账户和投资者公布有关资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投资者准确、及时发放利息和本金。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对披露的信息及时准确的披露。
同时应当清楚说明发行债券以及其他担保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方式、期限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积极扩大其承担的企业债券登记结算范围,妥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其业务管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提供严格、有序的投资咨询和服务,保证其获取企业债券发行和流通真实、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披露服务;应当及时披露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流通及结算情况的信息,严格执行债券发行以及后续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办法,遵守市场准入、发行、流通及结算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及其他有关方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查处、处罚等行政处罚,并作出禁止发行债券的决定,并向公众公布相关情况。
第八条有关企业债券发行、上市、流通及结算等相关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121号令
(1993 年 8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1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 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 年 3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 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 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 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 所筹资金金额 5%以下的罚款。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 3 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 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 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 的 40%。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 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 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 行。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项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一、背景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多年的发展壮大,成为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创新的加快,一些不规范和风险较大的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亟需得到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决定制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并成为企业债券发行交易管理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主要涵盖了企业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债券发行主体及条件: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条件和发行条件,提高了企业债券发行的准入门槛,促使发行主体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2. 债券发行方式和程序:规定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和程序,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和交叉市场发行等,要求发行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行,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市场的公平性。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要求发行主体在发行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符合相应的投资条件和风险承受能力。
4. 债券交易和信息披露:加强了债券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了债券交易的场所、方式和程序,并要求发行主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信息和债券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债券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罚:加强了债券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罚的力度,规定了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等在债券交易中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了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影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企业债券市场和相关参与主体均有重要影响:1. 提升市场信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5篇)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第一节岗位责任制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
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
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台帐管理第八条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
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
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21号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发[1987]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
禁止以摊派方式发行企业债券。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债券的票面额;(三)债券的票面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债券票面格式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九条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但责任。
第十条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控制额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执行。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或者办法。
债券发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行为,加强债券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募集、管理、使用、变更、终止等全过程。
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债券发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债券发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合规性原则:债券发行、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规定。
(四)安全性原则:债券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
第二章债券发行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资金需求、项目效益、风险分析等。
第五条债券发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发行方式等。
(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债券发行申请,并取得批准。
(三)确定债券发行价格、利率等发行条件。
(四)公告债券发行信息。
(五)签订债券发行合同。
(六)募集资金。
第三章募集资金管理第六条募集资金应通过银行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债券发行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二)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募集资金变更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债券资金使用第九条债券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债券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效益原则:债券资金使用应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风险控制原则:债券资金使用应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债券资金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债券资金使用计划。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组织实施。
(四)监督执行。
第五章债券资金变更与监督第十一条债券资金变更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企业债务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债务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债务风险管理,保障企业稳健运营,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债务的取得、管理、清偿等各个环节,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企业债务安全、高效、低成本地运作。
第二章债务取得与管理第四条企业取得债务应充分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确保债务的安全性。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对债务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对债务进行审查、评估,确保债务的合规性。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债务合同管理,明确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条款,确保债务合同的合法性。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进行预测、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章债务清偿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债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确保企业信用不受损害。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清偿机制,对到期债务进行优先偿还,确保企业债务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与协调,妥善处理债务清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债务清偿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对债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企业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债务风险应急处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处置措施等,确保在债务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债务风险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对债务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企业债务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对债务风险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债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债务风险管理考核制度,对债务风险管理的成效进行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债务风险管理水平和员工绩效的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债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债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确保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公司经营状况,确保债券发行资金用于合法、有效的用途。
第五条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债券发行第六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制定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的规模、期限、利率、还款来源等事项。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债券发行资金用途等信息。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等承销,承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遵循注册制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遵守国际惯例,合理设置债券发行条款,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章债券交易第十一条债券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第十二条债券交易价格应当反映债券的基本价值,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债券交易应当遵守交易规则,交易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护投资者权益,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债券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发行债券后,应当建立健全债券管理制度,确保债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券本金和支付债券利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发行、交易和偿还等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债券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券风险。
公司内部债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债券的发行、交易、存储、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三)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稳健。
(四)保护投资者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债券发行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应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
第五条债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债券发行应选择合法合规的发行机构,并按照发行方案执行。
第三章债券交易第七条公司债券交易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进行。
第八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九条债券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债券存储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债券存储于指定银行。
第十一条债券存储银行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债券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检查债券存储情况,确保债券安全无虞。
第五章债券使用第十三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按照债券发行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效益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
(三)合规性原则:债券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债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债券发行、交易、存储、使用等全过程。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2.04•【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9年12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二号)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债券的管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权利。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严禁强迫或摊派。
第五条发行企业债券,由省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管理,额度控制。
发行企业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市、地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发行债券企业除按《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外,还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证明。
(二)企业发行债券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债券票面必须载明规定的内容,债券印制之前,应将债券样式送批准机关审定,并到省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八条企业债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
第九条企业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
第十条企业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十一条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发行工作,逾期未发行的债券不得再发行。
第十三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企业应按期向批准机关和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债券实发情况书面材料。
国有企业管理条例
国有企业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08/02 00:00:001993年8月2日 * 第12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 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 *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 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 * 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 * 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 * 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登记、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发行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2. 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还本付息能力;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如下:1.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券发行方案;2. 报送监管机构审核;3.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公司发布债券发行公告;4. 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5. 登记结算,债券上市交易。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七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 用于偿还公司债务;3. 用于项目投资;4. 用于其他合法用途。
第八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2. 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3. 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内容包括:1. 公司基本情况;2. 债券发行方案;3.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4. 债券信用评级;5. 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券发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债券发行、登记、交易等环节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执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处置与预防
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处置
• 债券发行人和投资者需要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违约问题 •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违约风险的处置,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预防
• 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提高偿债能力,降低违约风险 • 投资者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合理配置资产,降低投资风险 •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引导市场参与者合理应对违约风险
05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与完善
企业债券债券管理条例自1993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现行版本为2018年修订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企业债券市场, 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
市场参与主体
• 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 • 企业债券的投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 企业债券的承销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
企业债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企业债券发行的监管
• 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查,并下达发行批复 • 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交易监管,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监管,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流动性
企业债券交易的风险控制
• 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需要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降低违约风险 • 企业债券的交易主体需要严格遵循交易规则,防范市场风险 • 企业债券的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 序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1 为规范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债务管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相关工作,包括债权融资、债务追讨、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等。
二、债权债务管理流程2.1 债权融资2.1.1 在确保融资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债权融资。
2.1.2 在进行债权融资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融资计划和资金用途报告,明确融资目的、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并提交给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2.1.3 企业在进行债权融资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2.2 债务追讨2.2.1 对于债务未按时偿还的债务人,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2.2.2 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追讨流程,包括债务追讨通知、债务追讨函发出、法律诉讼程序等环节,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2.2.3 债务追讨过程中,企业应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合理适度地采取追债措施,建立合理回款计划,并与债务人协商解决问题,尽量避免诉讼纠纷。
2.3 债务管理2.3.1 企业应建立债务台账,记录债权债务相关信息,包括债务人基本情况、债务金额、债务期限、还款记录等。
2.3.2 企业应定期对债务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债务风险可控,及时调整债务管理策略。
2.3.3 对于存在风险的债务,企业应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提前储备资金、寻找替代融资渠道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2.4 风险防控2.4.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债权债务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和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
2.4.2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风险防控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2.4.3 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包括风险分级管理、岗位责任制、内部审计等,确保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节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三节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节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章企业债券第五节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六节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三&企业债券的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第七节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八节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第九节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第十节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第十一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三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二’企业近(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三’财务报告$&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五’筹集资金的用途$&六’效益预测$&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九"债券的利率#!十"债券总面额#!十一"还本付息方式#!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节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发行章程#!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年的财务报告#!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第十六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第十七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节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第十九节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一"财政预算拨款#!二"银行贷款#!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第二十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第二十一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第二十二节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第二十三节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第二十四节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第二十五节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节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节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节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节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以下的罚款$第三十节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节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节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第三十三节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节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第三十五节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节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节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节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九节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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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债券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
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
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
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