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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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
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管理的“纷争”。
2007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
如果不备案,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5040%,40%。
超短融自20103A级央企逐步扩展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
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
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
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
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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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的区别
• 质押式回购卖方的债券在交易过程中被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冻结,在质押回购期内,债券所有权并不发生变 化,买方不能动用,逆回购方只获得拆出资金的利息 收入,并没得到债券的所有权,同时正回购方用债券 做抵押,拆入一笔资金并付出相应利息,在得到资金 使用权的同时还拥有出质债券的所有权及孳息收入, 所以质押回购是以短期融资为主要目的。 • 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债券后享有再行回 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所以在此还具有融券 的目的。
债券数量的增长
债券托管量的变化
银行间债券托管量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97年 98年 99年 00年 01年 02年 03年 04年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构
人民银行监管
银行间债券市场 (金融、非金融机构)
(图示)
公开 市场 操作 系统 央行 实现 货币 政策 工具
交易品种-现券买卖举例 例: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买入5年期债券100万,
票面利率3%,买入价格99/100。 1)1个月后以99.50/100元卖出: 利息收入=1000000*3%*30/360=2500元 资本利得=(99.50-99) /100 *1000000=5000元 总收入=2500+5000=7500 2)1月后以98.80/100卖出: 资本利得=(98.80-99)/100*1000000=-2000 总收入=2500-2000=500元
• 企业债: 就是由企业为筹资而发行的债券。企业承诺 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的利率支 付利息。
债券市场结构
场内市场 (证券交易所) 债券市场 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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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银办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第1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由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发行人申请招标发行债券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保证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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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是指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发行和交易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首先,发行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例如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行主体必须在依法设立并具备融资需求,并通过核准程序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资格。
其次,发行的债券必须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这包括债券类型、债券期限、债券金额、发行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定,债券可以是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各种类型。
债券期限可以根据发行主体的融资需求,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债券金额应根据市场需要和发行主体的资金需求来确定。
至于发行方式,可以通过招标、协议或分销等方式进行。
此外,债券发行主体还需要满足相关的财务指标要求,如资本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偿债能力等。
这些指标的要求有助于确保发行主体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并降低市场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也要求债券的信息披露规范。
发行主体必须遵守相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债券发行、付息和偿还等信息。
这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总之,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确保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发行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具备相关财务指标要求,并按照信息披露规范进行操作。
这些准入条件的严格执行有助于保持市场的稳定和信心,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简介及发行承销上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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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简介及发行承销上市流程银行间债券市场简介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曲折探索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也越来越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
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论从债券存量还是从交易量看,都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在中国债券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主要是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5%。
商业银行、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类机构等都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跃投资者,在这些机构的踊跃参与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均现券交易量可达4000亿元以上。
交易所市场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2%,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
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主要是公司债、可转债及部分跨市场的国债和企业债。
由于债券存量较小,参与机构较为有限,交易所债券市场日均债券交易量仅有40亿元上下,相当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均交易量的约1%左右。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主要是储蓄国债的发行场所,几乎没有交易流通的功能。
(以上信息来源于易方达基金基金经理张雅君)银行间产品发行承销及上市流程银行间产品主要涉及发行承销和上市两个环节,以下分别说明两个环节的大概流程。
发行承销以短融、中票为例介绍一下发行大概流程。
1.主要的参与方:发行人、银行、券商(或有)、会计师、律师、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1)发行人聘任银行或者券商为主办方;2)主办方聘请中介机构;3)主办方及中介机构及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4)银行(券商委托银行)将材料上报给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5)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核材料给与批示,如果注册成功,发行人及主办方可以在2年内择机发行产品。
以前只有银行有向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报材料的资格。
现在已经放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券商也可以作为主办方参与银行间产品的发行上市工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 企业债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 企业债券](https://img.taocdn.com/s3/m/498267f4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6f.png)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债券的重要交易平台。
在这个市场中,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并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
下面是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的介绍。
一、概述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企业作为发行主体,以该企业的经营利润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的债券。
这种债券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相对安全的投资方式。
二、特点1. 信用等级较高。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是由企业发行的,因此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违约风险相对较低。
2. 流动性较强。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进行买卖。
3. 收益稳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的收益相对稳定,因为它的利率通常与市场利率相关,且偿还期限固定,因此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
三、发行方式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通常采用公募发行或私募发行。
公募发行是指面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而私募发行则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发行债券。
四、风险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企业可能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风险,市场风险则是指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
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进行分析,投资者可以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2. 多样化投资组合。
通过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的债券品种和发行主体上,投资者可以降低单一投资的风险。
3. 关注市场利率变化。
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市场利率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降低市场风险。
总之,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券是一种相对安全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方式。
然而,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管理,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a3e18ec2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b2.png)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条件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商业银行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具备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债券发行主体资格。
2. 财务状况: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前,其财务状况应良好,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通常要求发行前一年利润覆盖利息支出,且资产质量良好。
3.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一定水平以上,以保证银行稳健经营。
4. 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债券发行和偿付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5.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等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监管批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需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批准。
7. 其他条件:商业银行还需满足其他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发行条件可能会随着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调整。
如需了解最新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条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和金融顾问,或查阅最新的监管文件。
中票,短融,PPN的特点以及发行条件比较
![中票,短融,PPN的特点以及发行条件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db64e66cb7360b4c2f3f6401.png)
信息披露详尽,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
严格发债主体信息披露,重视发债后的市场监管工作
主体AA-以上
未作要求,一般在AA以上
中票与PPN发行条件的比较
中期票据的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 发行定向工具只需提供一年的财务报表,对没有财务报表的特殊企业可以不提供。
中票,短融以及PPN的比较
交易商协会
注册制
银行间债券市场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1年以上,3、5年为主,7年以上较少
1年及以内
3年期以下居多
不超过净资产40%
不超过净资产40%
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注册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
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条件
1. 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2. 发行和流通只对特定投资人;
3. 发行额度无上限规定,不受净资产40%的约束;
4. 无需向市场公开பைடு நூலகம்露信息;
5. 可以不进行外部评级;
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可分期发行。注册有效期为2年
银行间公开发行
银行间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债务等、实际使用较为灵活
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债务等、实际使用较为灵活
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e411daa8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c8.png)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和管理的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
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重要渠道,是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之一、为了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流通,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定了相应的发行注册规则。
一、发行主体的要求二、发行额度的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考虑,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额度进行了限制。
发行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结合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申请相应的发行额度。
发行额度的审批将综合考虑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发行用途、发行规模等因素进行评估,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三、发行方式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主体通过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招标或公开认购的方式进行发行,发行工作由专业机构代理完成。
私募发行是指发行主体有限地面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发行,发行主体可以与特定机构或个人协商进行发行。
四、发行条件的规定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条件要求。
发行主体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计划、发行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
发行主体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募集资金条件,包括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监管要求、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符合相应比例要求等。
五、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信息权益和市场的透明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发行主体必须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主体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包括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等。
发行主体还应当及时披露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风险提示。
六、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进行监管,发行主体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和监督。
发行主体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关申报和备案。
中票,短融,PPN的特点以及发行条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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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公开发行
银行间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债务等、实际使用较为灵活
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债务等、实际使用较为灵活
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
中票,短融以及PPN的比较
交易商协会
注册制
银行间债券市场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1年以上,3、5年为主,7年以上较少
1年及以内
3年期以下居多
不超过净资产40%
不超过净资产40%
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注册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
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信息披露详尽,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
信息披露详尽,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
严格发债主体信息披露,重视发债后的市场监管工作
主体AA-以上
未作要求,一般在AA以上
中票与PPN发行条件的比较
中期票据的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条件
1. 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2. 发行和流通只对特定投资人;
3. 发行额度无上限规定,不受净资产40%的约束;
4. 无需向市场公开披露信息;
5. 可以不进行外部评级;
银行间协会 债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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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协会债券发行条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协会是一个专门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管债券发行的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债券发行条件:
1. 发行者资质:发行债券的企业或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健全的财务状况等。
2. 发行规模:发行者需要确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即要发行的债券的总额。
3. 发行利率:发行者需要确定债券的利率水平,即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发行利率,这通常与市场利率相关。
4. 发行期限:发行者需要确定债券的期限,即债券的到期日。
5. 发行方式:发行者可以选择公开招标发行、定向发行或协议发行等不同的发行方式。
6. 抵押担保条件:如果发行的债券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需要明确相关的抵押担保条件。
7. 债券评级:发行的债券可能会接受评级机构的评级,以衡量其违约风险和投资风险。
8. 兑付方式:债券到期时,发行者需要按照约定的兑付方式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这些条件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而有所调整,在债券发行前,发行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并与承销商、监管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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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效运行,以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设立了特定的准入条件来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
这些准入条件旨在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并提供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投资者和发行人而言,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市场中的行为和机会。
1. 市场准入主要途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通常通过两种主要途径实现:层级准入和实体准入。
在层级准入中,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入市场。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机构类型、资本实力、市场声誉等。
实体准入则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对投资者的要求,例如获得特定的资质证书、完成相关培训或支付一定的费用等。
通过这些准入措施,市场能够筛选出合格的投资者,并降低市场风险。
2. 市场监管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也包括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市场监管机构将对市场参与者的资质、诚信、行为规范等进行审查,以确保他们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也意味着监督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3. 市场信息披露要求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交流平台,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信息披露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
市场参与者需要及时披露关于发行人和债券的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券的评级、风险因素等。
市场监管机构也将定期公开市场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市场动态和趋势。
4. 投资者保护机制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投资者保护机制。
市场监管机构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采取措施防范投资者的欺诈行为。
这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投诉受理和调解机制等,以便投资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解决争议。
5. 相关政策和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也受到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政府和监管机构会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准入条件进行调整和更新。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90a1a64d0740be1e650e9af5.png)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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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2015年11月更新)2015-11-05孙海波金融监管收藏,稍后阅读中国债券市场因为监管各异,交易场所相对分割,形成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几大类不同债券品种,各自的发行审核规则频繁变动,窗口指导原则也时有调整,笔者对银行间和交易所10几种债券做了一个完整总结供收藏!鉴于近期微信圈流程一篇相同主题文章广泛流程,然后部分内容不够更新和完整,监管君重新整理在此分享。
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只能省略。
同时监管君整理的报告《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点击超级链接参见报告详情)开始接受预定。
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目录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发行主体:地方政府4、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0d22ce2f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63.png)
以下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程可能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调整:
发行主体资格要求: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要求,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
发行计划申报: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主体向发行管理机构申报发行计划的程序和要求。
债券募集方式:规定了金融债券的募集方式,包括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以及相应的申报和审核流程。
债券发行条件: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的条件和限制,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的要求。
发行程序和流程: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发行公告、投资者申购、发行结果公告等环节。
发行文件要求: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所需的文件和材料要求,包括发行文件的编制、审查和公告等。
发行定价和发行结果:规定了金融债券的定价方法和发行结果的公布要求。
发行后管理和信息披露: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后的管理要求,包括债券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发行违规处理和监管措施: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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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具备的条件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具备以下条件:
1. 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必须符合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要求,包括持有必要的牌照和执照,遵守金融法规和政策,以及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实力。
2. 信用评级: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需要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评级是根据银行的信用历史、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来决定的,评级结果将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市场认可度。
3. 债券发行批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需要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监管机构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度、风险管理能力和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审核,确保债券发行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
4. 偿付能力:商业银行发行债券需要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这包括银行稳定的经营收入、良好的资产质量、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和资本管理水平。
5. 市场需求:商业银行发行债券必须具备市场需求,即有足够的投资者愿意购买债券。
这需要银行在债券发行前进行市场调研,确定投资者的需求和债券定价的合理范围。
总之,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需要在合规经营、信用评级、债券发行批准、偿付能力和市场需求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
这些条件确保了发行债券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以满足银行资本补充、优化资金结构和满足市场融资需求的目标。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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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中票,短融,PPN的特点以及发行条件比较
![中票,短融,PPN的特点以及发行条件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a915a243e2bd960591c6776d.png)
交易商协会
注册制
银行间债券市场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1年以上,3、5年为主,7年以上较少
1年及以内
3年期以下居多
不超过净资产40%
不超过净资产40%
不受净资产的限制
注册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
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信息披露详尽,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
信息披露详尽,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
严格发债主体信息披露,重视发债后的市场监管工作
主体AA-以上
未作要求,一般在AA以上
中票与PPN发行条件的比较中Fra bibliotek票据的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3、拥有连续三年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 发行定向工具只需提供一年的财务报表,对没有财务报表的特殊企业可以不提供。
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可分期发行。注册有效期为2年
银行间公开发行
银行间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债务等、实际使用较为灵活
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债务等、实际使用较为灵活
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5、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条件
1. 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2. 发行和流通只对特定投资人;
3. 发行额度无上限规定,不受净资产40%的约束;
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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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条件、发行流程及监管法律汇编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地方政府债券(一)一般责任债券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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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
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
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
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
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
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
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
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易商协会的诞生。
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
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是否可以超过企业净资产40%,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开发行超短融的企业一般都没有超过40%。
超短融自2010年推出,经历了四次扩容,发行主体先后由3A级央企逐步扩展到有多次发行记录的AA+企业,但当时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在市场上,中债资信的评级最为保守。
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只要有一家出具AA即可。
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
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
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
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
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一般短期融资券发行782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2.69%,余额占比2.32%。
发行时主体评级最低为AA-.3、中期票据: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从公开披露的资料看,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多用于置换银行贷款、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中期票据发行1030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3.54%,余额占比4.38%。
期限以3年期和5年期为主,发行时有少量主体评级为AA-.4、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014年之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大幅减少,2016年至今未发行,2015年仅发行两只。
与2013年30只相比,大幅减少。
集合票据特点是发行人各自主体信用评级较低、联合票据债项评级较高。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由联合发行人分别负债,也就是联合发行人仅负责偿还各自本期集合票据发行额度的本金、利息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互相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担保人在集合票据中尤为重要。
由于集合票据违约率较高,信用风险几乎完全转移到了担保机构身上,导致集合票据发行逐渐停滞。
十期集合票据信用评级、担保机构及方式列举5、资产支持票据:基础资产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交易商协会主管ABN发行43只,余额180.58亿元。
与2015年相比,有所增加,2015年发行9只。
2016年6月,此前已在交易所发行多单ABS 产品的远东国际租赁在首次银行间市场发行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成为第一单公开发行的ABN,而且引入了信托作为特定目的载体,实现了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的目的,使得银行间市场资产支持票据获得突破。
当年12月,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与2012年的指引相比,一、将资产支持票据定义由债务融资工具修改为证券化融资工具;二、拓宽了基础资产范围,包括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三、信用评级由双评级改为单评级,降低了发债成本;四、交易结构上,引入了特定目的载体:“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可以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弥补了过往ABN产品的短板,推动了ABN产品的发展。
6、项目收益票据: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与ABN、ABS相比,PRN的基础资产为在建或拟建项目,ABN、ABS基础资产则不包括在建或拟建项目。
发行主体:由项目公司放开至项目公司母公司:2014年,在化解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背景下,交易商协会出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指引》,要求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以达到项目风险和政府风险相隔离的目标。
2015年6月,针对成立项目公司发债信用不足、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惨淡的情况,交易商协会规定可由既有发行人直接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资本金要求:对资本金比例没有明确约束。
2015年10月,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用于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洪湖段项目建设,项目资本金仅为25%。
自2014年7月以来,银行间债市项目收益票据共20只,以定向发行为主,期限大多在7到20年之间。
7、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募集资金可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但在具体比例上没有明确要求。
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包括风电、水电、光伏、轨道交通建设等项目。
行业准入标准上,绿债发行的行业准入标准和之前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标准依然保持一致。
此前有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绿色债包装之后成功以企业债名义发行,这是发改委准入的一个先例。
但笔者认为当前房地产调控的思路,后续其他房企通过这条路比较困难。
8、产能过剩行业、房地产企业发债要求:2014年9月,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向承销商机构发布《关于钢铁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安排》,当年12月,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对产能过剩行业产业和房地产行业债务融资准入标准、信息披露等做了要求,具体包括:(一)调整国务院2013年41号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提及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收文标准,要求主承和发行人出具针对41号文的尽调及自查报告,不再要求针对2009年38号文出具报告。
(二)41号文未提及但38号文提及的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继续针对38号文出具尽调及自查报告,针对部分企业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情况,征求工信部意见。
(三)钢铁企业方面,以工信部公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为基础,支持在规范名单内的企业及企业集团融资,鼓励钢铁企业并购债。
(目前没有并购债发行)2016年10月,交易所对钢铁企业发债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对至少三类钢铁企业不受理发行(挂牌)申请:违反国发〔2013〕41号文及国发[2016)6号文新增钢铁产能的;未按照国发〔2016〕6号文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不属于工信部公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三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及企业所属集团的。
(四)针对房企发债,需要满足A股上市且主体评级达到AA 级(含)以上;或者满足2015年6月,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发展工作举措的通知》中提出的国资委下属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集团或其下属房地产企业,省级政府(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
对比2016年10月,沪深交易所对房企发债的限制,交易所房企发债实行“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基础范围是房企发行公司债的基础条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应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对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引用发行人其他公司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有效期内的评级报告,不强制单独为此次发行出具评级报告]及以上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的以下类型的房地产企业:(1)境内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2)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3)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为省级(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
鼓励和支持主要从事保障房建设等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导向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
对符合基础范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通过综合指标评价作进一步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