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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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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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刑事辩护意见书。

被告人,XXX。

性别,男。

年龄,30岁。

职业,无业。

案件编号,XXX。

尊敬的法庭:我们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XXX,男,30岁,无业。

在此之前,被告人一直是一名优秀的职业技术人员,拥有良好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然而,由于家庭变故和经济困难,被告人陷入了困境,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在此,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据查,本案发生在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

然而,在案发后,被告人XXX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归还了被盗手机,并向被害人道歉。

同时,被告人XXX还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此,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的社会影响和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在本案中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态度,他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同时,被告人XXX还积极参加了社会公益活动,并表示愿意通过劳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在此,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已经取得了社会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四、关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悔改表现。

据了解,被告人XXX的家庭成员对其犯罪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和悲伤,他们也表示愿意全力配合被告人XXX的悔改工作。

在此,我们认为被告人XXX的家庭情况和悔改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五、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惩罚情况。

根据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和悔罪表现,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已经取得了社会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XXX在本案中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态度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X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辩护律师意见书篇一尊敬的检察官: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

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一、荥阳市交警部门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肇事司机责任,是不能被采信的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

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辩护人意见书

辩护人意见书

辩护人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就本案向法庭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审理过程和调查材料,我对指控的事实有如下看法:1. 事实1在案发当天,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在某地发生争执。

然而,这场争执是双方情绪激动的结果,而非被告人故意攻击他人的意图。

2. 事实2据证人证言,被告人XXX并没有持有任何凶器。

因此,他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3. 事实3鉴于案发现场没有任何监控录像或其他直接证据,指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XXX在事情发生时有意伤害他人。

综上所述,指控方提出的案件事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足以成立。

二、关于案件定性针对本案的定性,我认为应当将被告人XXX的行为定性为过失伤害,而非故意伤害。

1. 过失伤害根据案发时的情况,被告人XXX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情绪激动下的一时失控。

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过失行为,而非蓄意的故意伤害。

2. 缺乏证据支持故意伤害定性鉴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有意伤害他人,定性为故意伤害不符合事实和案件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庭将被告人XXX的行为定性为过失伤害。

三、关于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XXX是第一次犯罪、没有前科,并主动配合警方调查,我建议法庭从宽从轻予以量刑。

1. 帮助不归自首被告人XXX在事发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这种态度应当被视为积极态度,法庭可以酌情减轻量刑。

2. 个人情况被告人XXX是一位生活稳定、家庭和睦的正常社会成员,他是社会的有益分子。

在日常生活中,他也积极参与社区志愿者工作,为社会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从宽从轻的量刑,考虑到他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的表现。

四、关于保释我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XXX在审判过程中保持自由,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他不会逃离。

1. 家庭和睦被告人XXX的家庭和睦,其家人会全力配合法庭的监管要求,确保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庭,并且不会干扰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
一、对起诉书的不予认可
我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证据不足及定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错误,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
起诉。

首先,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事实与涉罪罪名不符合。

其次,公诉
机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不能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

最后,公诉机关所处定性错误,对被告人定性过重,事实情况不符。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认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着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不能
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

据被告人的家属及证人
证言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出现过多次异常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表现出现极度的神经紧张,言行举止不正常等情况。

而且,
其精神鉴定评估结果也表明,被告人存在认知和表达能力的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影响。

三、建议处理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中应提出适当的处理方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上的问题,建议对其采取
行政处罚或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对其予以必要的医学
治疗和心理干预。

最后,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并审慎处理本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xxx律师年月日。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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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人XXX先生,对其涉嫌犯有XXXX的指控,向贵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尚无法确定被告人XXX先生是犯
罪的直接责任人。

在案发现场并未找到被告人的指纹、DNA
等与犯罪现场相关的证据,也未有目击者指证XXX先生与案
发有关。

此外,案发当时存在众多其他人员,犯罪嫌疑并不仅仅限于被告人一人。

缺乏确凿的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质疑被告人与此案的关联性。

二、法律解释不明确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

XXXX的界定和认定并不明确,对于何种行为才能构成XXXX,各个法律文献和解释也存在不一致之处。

在本次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尚未经过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能轻易断定其行为构成XXXX。

三、过错推定原则不合理
在本案中,原告方根据被告人的既往犯罪记录以及其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等,将盗窃嫌疑推定给被告人。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更多的是建立在既往判决案例基础上,不应一概而论。

过错推定原则只是一种可能性,不应作为确定判决的唯一依据。

四、犯罪动机不明确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未得到清晰的界定。

据我了解,被告人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矛盾之处,也不存在犯罪动机。

没有犯罪动机的存在,难以证明被告人有主观故意犯罪的意图。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被告人XXX先生应该被充分辩护并且
无罪释放。

尊敬的法官,请您审慎考虑并公正判决。

感谢庭上各位的关注和支持!
辩护人:XXX
日期:XXX。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江苏省天翼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情况已经基本了解。

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第一,客观方面,对被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

第二,第二,主观方面,我们认为被告张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

从被害人李豪和刘兵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知,首先,被告人张伟有过三次吸毒行为,前两次毒驾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造成了被告人张伟的疏忽大意,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其次,被告人张伟在吸毒后驾驶速度较快,是由于毒品导致兴奋。

在被告人张伟车上的其他人有所察觉,但并未及时提醒,也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后,被告人张伟对于犯罪情节诚实供述,有主动认错的良好态度。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张伟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让被告人张伟能早日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XXX篇二: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辩护意见XXX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安排XXX律师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X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XXX,现根据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XXX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XXX出生于1997年11月16日,在2014年12月15日犯罪时,年仅17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XXX符合这一法定从轻情节。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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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针对本案的指控,我认为被告人并非罪无可恕。

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

事实上,被告人在案发时并无明显过错,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明知故犯。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应当获得无罪判决。

其次,针对案件中的证据,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证据的不完整和不准确。

因此,法庭在审理本案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再次,针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我认为法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社会背景和个人品行。

被告人在平时生活中表现良好,为人诚实善良,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记录。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给予适当的考虑,并在判决时给予宽大处理。

最后,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我认为法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公正审理。

在判决时,法庭应当严格依法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被告人。

同时,法庭也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坚信被告人的清白和无辜。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依法裁判,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罪轻辩护意见书

罪轻辩护意见书

罪轻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关于我的当事人。

咱今天坐在这儿,得好好聊聊我的当事人。

他呀,就像我们生活中那些犯了错的普通人一样,不是什么穷凶极恶的大坏蛋。

他就是在生活的磕磕绊绊中,一不小心走偏了路。

他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小梦想,也有自己的难处。

他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有自己的情感。

他也会后悔自己做过的错事,每天在看守所里都在反思。

我去看他的时候,能明显感觉到他的懊悔。

他眼睛里那种迷茫和痛苦,不是装出来的。

他就像一个迷路的孩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在特别渴望能有机会回到正轨。

二、案件的特殊情况。

这案件呢,它不是那种板上钉钉、毫无转圜余地的情况。

有很多小细节是值得我们去深挖的。

比如说,他当时做这件事的动机,并不是出于恶意的伤害或者贪婪的掠夺。

他可能只是一时的冲动,或者是被周围的环境所逼迫。

就像他当时面临着经济上的巨大压力,家里有人重病,急需用钱。

他又找不到合适的办法,脑子一热就犯了错。

这种情况下,他的主观恶意其实是比较小的。

而且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他也有过犹豫和挣扎,并不是那种毫不犹豫地就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再看看他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

他没有使用极端的手段,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伤害。

他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慌乱中的尝试,没有经过深思熟虑。

这和那些精心策划、手段残忍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社会的宽容与救赎。

咱们这个社会啊,是充满爱和宽容的。

我们总是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我的当事人他已经知道自己错了,而且他也有强烈的意愿去改正。

如果我们能够给他一个相对较轻的处罚,那不仅仅是对他个人的救赎,也是对他整个家庭的救赎。

他的家庭离不开他啊。

他的孩子还小,需要爸爸的陪伴和教导;他的父母年事已高,还指望着他养老送终呢。

如果把他判得太重,那这个家庭可能就会支离破碎,这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我们应该给像他这样有悔改之心的人一个机会,让他能够重新回到社会,用自己的努力去弥补曾经犯下的过错。

四、从法律的角度看罪轻的合理性。

书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书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辩护意见书【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1.在王建军询问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

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记载道:在2009 年 11 月份的时候,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经营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时候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当时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

韩天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前提。

2.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韩天民后以五号店主人的身份与王建军签订合约但是其在讯问笔录中也说到:如果你买了这个门面,这三万元钱我就不会退给他,如果没有买下来,我就退给他王建军。

我事后找一个熟人,名叫赵志龙的朋友(他是农业银行的人)叫他去帮我查一下,王建军是否直接从徐小芳手中买下了这个门面,赵志龙查了之后告诉我说,他们双方在 2009 年 12 月 1 日双方直接成了交。

我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退给他王建军这三万元钱。

表明韩天民并没有希望非法占有五号门面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三万元的主观意识,只是法律认识界限不够清晰。

韩天民在得到三万元后也并没有直接花去,而是交予妻子,并且在之后全款归还给了王建军,更加没有构成非法占有的事实。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天民诈骗王建军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韩天民与王建军的合约中,与双方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了定金叁万元现金给他韩天民,其余的就按约定在权证过户后当日付清。

表明30万元并没有真正支付,而且三万元的现金也在随后一次性归还,且原告证言前后矛盾,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

三.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辩护意见书,内容仅供参考。

辩护意见书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

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

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

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

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

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

xxxx 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xxxxx的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

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xxx的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

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第一、在xxxx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辩护意见书和答辩状

辩护意见书和答辩状

辩护意见书和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针对指控的案件,特提交以下辩护意见书和答辩状。

一、案件背景及指控概述本案涉及的指控是(在这里简明扼要地描述指控的概要情况)。

二、辩护意见1. 证据不足根据法律的规定,针对指控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经过本辩护团队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犯下指控的罪行。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辩护中详细阐述证据的不足之处。

2. 证据的不合法获得我们认为控方所依据的一些证据是以非法或不当的方式获得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非法或不当获得的证据下作出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3. 证人证词的可信性本辩护团队对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词的可信性提出质疑。

我们将详细调查证人的背景、动机和信誉,并且寻找其他证人来支持我们的辩护观点。

4. 法律适用的争议我们认为控方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存在争议。

我们将就这些争议提出适用其他法律或解释法律的理由,以否定对被告的指控。

三、答辩状作为对控方指控的回应,我们提交以下答辩状:1. 对指控的驳斥我们明确声明被告对指控予以驳斥,并请求审判。

2. 举证要求为了充分保护被告的权益,我们请求法庭允许我们递交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对这些证据进行解释和辩解。

3. 证人传讯我们将提出证人传讯的请求,在庭审中传唤相关证人作证,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保护。

4. 上诉权保留如果本案的最终判决不利于被告,我们郑重声明保留上诉权,将寻求上级法院的审理。

结语上述辩护意见书和答辩状代表了被告对指控提出的正当辩护,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地对待这些意见和状况,并在庭审中充分保护被告的权益。

被告本人将配合辩护团队,积极参与庭审,并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

谢谢您对本案的关注与审理。

此致代理人签名:XXX日期:。

辩护人意见书

辩护人意见书

辩护人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本案有以下几点意见和观点:一、案件事实描述与指控不符被告人 Jane Doe 被控在某日期和某地点犯有盗窃罪。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无法获得任何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人 Jane Doe 实际有过盗窃行为。

检察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指控,仅仅凭借部分目击证人的陈述即做出指控,这种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证据的质证和证明责任。

二、指控证据存在问题1. 缺乏物证证据: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大部分是以口供的形式展示,缺乏直接的物证支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重要证据应当是物证,如录像、录音、书证等。

然而,在本案中,指控方未能提供任何真实可信的物证。

2.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审理过程中,几名所谓的目击证人对于案发当天的情况作出了不一致的陈述。

这种矛盾不仅存在于证人的口供中,还有可能是指控方对证人证词的误导所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无误,对事实的陈述应该准确无误,然而目前的证人证词并不能达到这个标准。

三、假设的方式不利于被告人指控方在本案中采取了推理和假设的方式,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推测并得出结论。

这种方式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应该是被指控事实的真实主体,而不应该通过假设和推理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对于某人控告通常需要以指控的具体事实为依据,否则指控将无法成立。

然而,在本案中,指控方未能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据和逻辑推理链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四、法律适用存在问题根据刑法第xxx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及具体危险行为等。

但是,在本案中,指控方并未就这些构成要件提供充分的证据,而只是进行了片面的揣测和推测。

在我们提交的证据中,可以清楚地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并未有任何盗窃行为。

因此,应对被告人适用法律进行重新审视。

五、其它辩护理由除上述理由外,我们还有以下补充辩护理由:1. 被告人 Jane Doe 在社区中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不良犯罪记录。

民事模拟法庭辩护意见书

民事模拟法庭辩护意见书

民事模拟法庭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结合我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事实辩护:针对本案的指控,我认为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他们的指控。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证明被告方实施了相关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人证词、调查报告等证据,我们可以看出被告方在事实上并没有犯下原告所指控的罪行。

相反,被告方在事发当时有明确的证人证词证明了被告方的无辜,并且不能排除他人的抹黑诽谤行为,因此,我认为在事实方面,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他们的指控。

二、法律辩护:在法律上,被告方并没有犯下与原告方所指控的罪行相符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被告方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在本案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被告方的无辜,并且无法排除他人的诽谤抹黑行为,证明了被告方并没有犯罪的动机和实施犯罪的行为。

因此,在法律上,被告方应当被判无罪。

三、合理疑点辩护:在本案中,被告方在事发当时有他人的证词证明了他的无辜,并且无法排除他人的抹黑诽谤行为。

这些合理疑点使得原告方所提出的指控更加站不住脚。

考虑到这些合理疑点,法庭在裁决时应当审慎对待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并充分考虑被告方的无辜。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方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法庭不应当轻易地相信原告方的指控,而应当给予被告方无罪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他们的指控,并且根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向法庭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并请求法庭给予被告方无罪的判决。

谢谢法庭!辩护人:***。

案 辩护意见书

案 辩护意见书

案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撰写辩护意见书,以期为被告人辩护。

一、事实背景被告人是一名年仅20岁的大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成绩和良好的人品。

然而,在某日晚上,被告人与朋友相聚时,因为酒精的影响,导致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伤人的情况发生。

警方随后对此展开了调查,并将被告人逮捕归案。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懊悔和内疚,他表示愿意承担自己的错误,并接受相应的惩罚。

二、辩护观点1. 临时性犯罪行为:被告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在酒精的作用下,由于一时的冲动所致。

酒精引发的争吵并不体现被告人的真实人格和行为准则。

他在平时是一个负责任、正直的年轻人,从未有过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

2. 主观故意的缺失:在案发时,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一时的情绪失控。

他并没有事先计划或预谋要对他人进行伤害,仅仅是因为个人情绪的爆发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 悔过表现: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极度的懊悔,他后悔自己当时的无法控制情绪和错误的行为选择。

他自愿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表示愿意承担所有应有的责任。

这一行为表明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深深的悔意,并表示了他对被害人的诚挚道歉和补偿的决心。

三、量刑建议鉴于上述事实和辩护观点,我作为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量刑考虑:1. 从法律上看,该案属于临时性犯罪,被告人在案发时的主观故意相对较低,不具备典型的故意杀人罪的证据。

故建议法庭对此进行从轻处罚。

2. 被告人在此次案件中对自己的行为出现了非常强烈的懊悔和内疚,而且他还自愿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点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认罪诚挚,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尽量减轻其刑事责任。

3. 被告人是一名大学生,有着良好的学习成绩和社会责任感。

一次错误并不应该毁掉他的人生和未来前途,故建议法庭可以考虑将其判为缓刑,以保持被告人对社会的正向影响。

四、结语被告人在此案中犯下错误,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极度的懊悔和内疚,同时他也没有过往的犯罪经历。

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

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

辩护意见书和辩护词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非罪无可恕之人,而是一个因特殊情况,而被迫采取了某些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陷入了一种紧迫的境地,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以保护自己和自己的家人。

其次,我们认为公诉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所控罪行。

被告所在的地点并没有监控摄像头录像可以证明被告曾经进入过案发现场。

而公诉方提供的唯一证据是被告的证人口供,然而,这种证词并不足以令人信服。

证人得知案情前已与警方有过接触,可能受警方引导产生偏见,因此其证词存在可疑性。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对控辩双方的证人进行质询。

但在审理过程中,该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法庭对被告进行了有限的质询时间,并限制了被告提问的范围。

这导致被告无法深入追究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定罪与量刑存在重大不公。

尽管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罪行,法庭仍然依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对被告进行了定罪。

同样,虽然被告在案发时处于极端困境下,但法庭未对此予以合理考虑。

根据个案情节,我们提请法庭予以宽恕,并减轻被告的刑罚。

综上所述,鉴于公诉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被告并未实施罪行,且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之处,我们要求法庭对被告无罪释放。

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听审人员:大家好!我代表被告,对于本案中的指控,我们坚决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并非罪无可恕之人。

被告是一个普通人,像每一个人一样,他也有自己的家庭、亲人和生活。

他并非出于恶意或自私的目的而进行了某些行动,而是因为特殊情况和压力所迫。

其次,公诉方认为被告实施了某些罪行,然而,他们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他们所持的唯一证据是一个证人的口供,然而,这位证人曾与警方进行过接触,存在受到警方引导的可能性,因此,其证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值得怀疑。

此外,我要提醒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辩护意见书和答辩状

辩护意见书和答辩状

辩护意见书和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谨代表被告向贵庭提交辩护意见书和答辩状。

本次案件中,我将详细说明被告方的辩护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法庭做出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回顾本案的起因是被告方被指控犯有某某罪名。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调查和了解,我对被告方的辩护意见如下:二、证据分析被告方针对指控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被告方没有犯罪事实。

这些证据包括:1. 证人证言:多位证人作证称,被告在犯罪发生时不在现场,无法参与犯罪行为。

2. 形证:现场勘查报告显示,被告的指纹和DNA并未在现场被检测到,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参与犯罪行为。

3. 通行记录:调取被告的通行记录证明,在案发时刻,被告在他处有确切的可信证据证明了他的行踪,与犯罪现场不符。

4. 视频监控:附上了多个现场周边的视频监控录像,清楚显示被告在案发时刻并未进入现场,排除了其犯罪嫌疑。

根据以上证据分析,证明被告无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法律解释在该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在确凿证据指向其犯罪事实时才能被定罪。

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无罪,因此被告无需负刑事责任。

同时,关于控方提出的某某证据,我们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

该证据存在严重的瑕疵,无法作为裁决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

四、请求判决在此,我代表被告方郑重请求贵庭进行公正裁决:1. 采纳辩方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无罪,立即释放被告。

2. 如贵庭无法判定被告无罪,请求贵庭作出充分依据的公正判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也希望贵庭能够充分尊重该权利,公正地对待被告,确保案件公正合理的审理。

谢谢贵庭的审理。

被告辩护律师: XXX日期: XXX年XX月XX日。

辩护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
二、证据方面:
三、适用法律方面:
三、起诉量刑方面: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律师。

辩护人意见书

辩护人意见书

辩护人意见书本文是关于辩护人意见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辩护人意见书范文一辩护意见书秀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钟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钟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钟xx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一、钟xx有自首情节。

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认罪,并将自己交由国家追诉。

因此,我们在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时,不能只单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为,而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愿,在客观上有无阻碍其投案的是由发生等情况综合判断。

如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具备投案的条件,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承认犯罪事实并有愿意接受司法机构处理的意愿,则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xx年刑事审判案例卷第64-65页,《张华故意伤害案》“解说”部分。

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20xx年2月15日,钟xx驾驶的湘A634S6小型轿车司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给乘车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钟xx本人也受到了严重伤害,当时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湖南长沙治疗。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钟xx伤势严重,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

但,钟xx意识清醒后,即对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并一直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司法审判,应当被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逃跑,后又投案如实供述的,尚且能被认定为自首,本案中,钟xx因客观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却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审判情形,更应该被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钟xx所在单位足额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钟xx的行为已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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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第1篇】辩护意见书(故意杀人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王远方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远方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悲痛。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异议。

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无罪,因此,辩护人决定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控方一直强调,我方当事人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但是并没有给出证据证明,而根据被害人的朋友介绍可知我当事人与赵莉莉感情一直很好,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被告人母亲对被害人很满意,赵莉莉并没有拒婚,只是觉得太快想明年再结,被告人无理由杀害被害人,控方仅凭臆想就判断我当事人因为发现赵莉莉与人通奸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完全就是诬陷,不仅污蔑了我方当事人更是对死者严重的人格侮辱。

其次,控方凭无可提取的足迹、指纹、攀爬痕迹即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些只能说明第三人系熟人或者其没有留下痕迹,凶器上也未能说明是被告人所为,而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同时被害人阴部擦拭大量精子的DNA与被告王远方的基因型不同,并且死者手上有轻微抵触伤,左大腿内侧有还有一道擦伤。

综合考虑,死者在生前或者死后受到强奸,且施暴者不是王远方。

不能从根本上排出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关于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根据刑事鉴定书赵莉莉的死亡时间是在凌晨1点左右,但是和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时间存在一个小时的误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还存在诸多疑点,疑点一:xx省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提到10:40时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到刑警一大队接到花园派出所报警时间为11:50分,请问在这一个小时10分钟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疑点二:被害人父亲赵坚强在讯问笔录中提到他用钥匙开门后发现被害人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掀开被子发现一把刀插在被害人身上。

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和xx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中,均提到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身穿墨绿色睡袍。

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为何尸体发生位置移动?或者证人赵坚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疑点三:通过资料收集,如果一个人死后仰面躺着,尸斑应在他的背部,如果尸体移动过,则尸斑会出现在身体前部。

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出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与证人所说的死者在床上和法医提供的死者在地面上不符。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控方没有提出逮捕王远方的真实证据,仅仅根据时间推算即判定被告故意杀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控诉方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本案疑点重重,辩护人的辩护词已经提出众多疑问,希望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仔细核查此案,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王远方无罪。

期望法庭能够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判决王远方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xx省xx市人民法院辩护人:xx市律师事务所20xx年xx月xx日【第2篇】辩护意见书(故意伤害案)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钱xx律师担任蒋某、林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

经查阅材料,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参考:一、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轻微1.从犯罪动机上看,林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7月5日当晚,林某来到“小马车行”后,才得知被告人蒋某召集了一大帮朋友要去奉贤要回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并要教训对方(即受害人陈某)一顿。

故从犯罪动机上来说,林某并非主动要对陈某进行报复而积极参与犯罪,而是出于哥们义气、面子下不来等原因才去“充场子”,终卷入了该起犯罪中,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2.从主观方面上看,林某的主观恶意并不大在冲入巷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时,林某只是跟在陈某等人后面,而非冲在前面。

这一事实可以反应出林某主观并非要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

且林某一向表现良好,无前科,无劣迹,系偶犯,初犯,其主观恶性极小。

3.从犯罪方式看,林某的犯罪方式并非残忍林某用拳头打被害人的肩膀前,被害人已经被打倒在地。

被害人从地上爬起来想抓已来到其跟前的林某时,林某才用拳头在被害人的肩膀上打了一下。

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林某击打被害人仅此一下,力量有限,且击打的部位为被害人肩膀,并非要害部位,伤害不大,故从林某的犯罪方式看并非残忍。

4.从因果关系看,林某的击打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陈某冲在最前,并用铁棍击打了被害人的头部,其伤情鉴定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林某击打的部位是肩膀,故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最直接原因是棍棒的敲击行为。

也就是说,从打击的时间上看,林某击打被害人在陈某等人击打被害人之后;从被害人受伤部位看,被害人的轻伤在头部而不在肩部,故从因果关系看,林某对被害人的打击并非造成被害人头部轻伤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5.从犯罪后的态度看,林某在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案件发生后,林某非常后悔,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又及时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取保候审后,林某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积极寻找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再次进行补偿,被害人亦给予了充分的谅解,并书面表示不再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

可见,从犯罪后的态度看,林某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林某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1.林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林某是在对“朋友”有个交代的思想下,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的肩膀一下,其所起的作用极为次要,情节轻微,应属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林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7月20日,林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故应当属于自首,考虑林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恳请审判长能依照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受害人亦予以谅解并要求不追究责任等情形,加之是从犯,有自首情节等等,对林某做出免除刑事处罚之判决。

这样更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并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致xx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钱xx律师20xx年xx月xx日【第3篇】辩护意见书(贩毒案)xx省人民检察院:受被告人张某及其家人的委托,xx律师事务所接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张某等贩毒一案是一起典型的多人贩毒共同犯罪案件,本案已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刑初字第10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阜阳市检察院作出抗诉,被告人张某也提起了上诉,说明参诉各方对本案争议颇大。

本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以供贵院参考:一、上诉人张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上诉人张某一直坚称他在本起共同犯罪中是给另一犯罪嫌疑人zq帮忙,由他经手的毒资共有152万元都是zq的钱,他自己并没有出资;这其中有12万元款项,并不是其个人出资,而是他还给zq的借款,由zq用于贩卖毒品。

本节事实非常重要,关系到上诉人的定罪量刑。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出资十二万元在20xx年8月27日的讯问笔录中张某供述:“我和zq一共拿了四十万元来买毒品,我自己占了十万元钱买毒品。

”(张某讯问笔录P7)20xx年9月9日供述:“这批毒品中我一共出资十二万元,其中二万元给lh(hj)当了路费,剩的十万元与zq的钱放在一起购买毒品了。

具体这批毒品有多少我不清楚,hy(zqs)讲他要剩下的算我和zq的。

zq一共出资一百四十万元,包括lh(hj)带去的三十万元,交给hy(zqs)找人带去的六十万元,还有准备从农行汇过去的五十万元。

”(张某讯问笔录P17)单纯从讯问笔录中看,张某在本起毒品交易中是有出资的。

但在一审法院的庭审中,公诉人问张某:“你原在公安交代可是实话?”张某回答:“不是。

”并且张某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说,交给zqs的六十万元是zq的钱;交给hj的四十二万元中十二万元是还给zq的,另三十万元是zq的;后来准备再汇的钱是zq给的钱。

也就是说,在一审庭审中,张某明确自己在本起毒品交易中,自己没有出资,只是“在帮zq帮忙做事”。

在其他共案犯的供述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曾有出资及具体的出资金额。

20xx年9月12日同案犯zqs在回答“你交给冯国智的六十万元是谁的”时说:“是张某和zq的钱,具体他们谁的钱我不知道。

”(zqs讯问笔录P230)而在本起共同犯罪案件中,zq作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犯罪嫌疑人却没有及时归案,如果简单将可能是张某还给zq的十二万元确认为是张某的毒资,对张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本案中,共案犯zq在逃,而对张某是将十二万元还给zq还是自己用于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就此认定该十二万元系张某贩卖毒品的毒资,并进而对一百五十万元毒资款承担责任,最后处以极刑,是不符合“少杀”、“慎杀”法律精神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是毒品交易的主要出资者证据不足如前所述,张某对自己在本起犯罪中是否出资是坚决否认的,这一点在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中有明确记述。

在本案中,公诉人认为张某是毒品交易的主要出资者。

我想,公诉人混淆了“出资”和“经手”的概念。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张某经手办理了大部分的毒资,但经手与出资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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