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1. 案例一:张某涉嫌贪污案张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总经理,因涉嫌贪污公司资金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侵占公司资金,而是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账目混乱。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无罪。
2. 案例二:李某涉嫌受贿案李某是一名公务员,因涉嫌受贿被调查。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李某并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他人的诬告陷害。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无罪。
3. 案例三:王某涉嫌诈骗案王某因涉嫌诈骗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王某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被害人的误解。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无罪。
4. 案例四:赵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赵某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正当防卫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反击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无罪。
5. 案例五:孙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孙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孙某并没有虚构合同、骗取财物,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无罪。
6. 案例六: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陈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陈某并没有复制他人的作品,也没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成果,而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使用许可。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无罪。
7. 案例七:黄某涉嫌走私毒品案黄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黄某并没有参与走私毒品,也没有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而是被他人利用。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无罪。
8. 案例八:周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周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周某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的自由,而是在解救被绑架者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无罪。
9. 案例九:吴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吴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吴某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而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的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吴某无罪。
法律职业伦理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法律职业伦理争议为切入点,旨在探讨法律职业伦理在实践中的运用和挑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某,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聘请了该所另一位合伙人张某作为辩护律师。
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受贿事实确凿,但其客户李某的家属对其充满信任,希望张某能够尽力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面对这一情况,张某陷入了道德困境。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职业伦理原则1. 独立性原则:律师应当独立、客观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外界干预。
2. 公正性原则:律师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3. 私密性原则: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
4. 诚信原则:律师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案例分析1. 独立性原则的挑战张某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面临着独立性原则的挑战。
一方面,张某需要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李某的家属对其充满信任,希望其能够尽力争取从轻处罚。
这种情况下,张某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2. 公正性原则的挑战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受贿事实确凿。
然而,面对李某家属的期望,张某是否能够公正地处理案件,成为公正性原则的挑战。
3. 私密性原则的挑战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保守李某的隐私。
然而,李某的家属对其充满信任,张某是否能够做到保密,成为私密性原则的挑战。
4. 诚信原则的挑战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诚实守信。
然而,面对李某家属的期望,张某是否能够坚守诚信,成为诚信原则的挑战。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受外界干预,客观地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2. 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坚持公正性原则,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3. 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守私密性原则,保守李某的隐私。
4. 张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坚守诚信原则,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受贿案件律师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被告人XXX,因涉嫌受贿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被告人XXX在担任我国某市某局副局长的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焦点问题1. 被告人XXX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2. 被告人XXX受贿的数额如何认定?3.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4. 被告人XXX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三、律师法律意见(一)被告人XXX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1.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本案中,被告人X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3. 因此,律师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被告人XXX受贿的数额如何认定1.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本案中,被告人XXX受贿的数额巨大,根据相关证据,其受贿数额已超过一百万元。
3. 因此,律师认为被告人XXX受贿的数额应认定为巨大。
(三)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1. 本案中,被告人XXX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具有以下情节:a.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b. 受贿数额巨大,超过一百万元;c. 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
2. 综合以上情节,律师认为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严重。
(四)被告人XXX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律师执业警示案例
律师执业警示案例律师执业警示案例引言:作为一名律师,我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执业过程中,也有一些律师因为种种原因,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给自己和当事人带来了不良后果。
下面就来介绍一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公司因为经济纠纷找到了一位名叫李某的律师进行代理。
在代理过程中,李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对方公司高管的贿赂,并在代理过程中泄露对方公司商业机密。
最终导致该公司败诉并且遭受了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1. 律师收受贿赂在该案中,李某作为一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收受了对方公司高管的贿赂。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律师、公证人、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泄露商业机密在代理过程中,李某还泄露了对方公司的商业机密。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盗窃、抢夺、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该案中,李某泄露了对方公司的商业机密,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3. 造成不良后果最终,在李某的“帮助”下,对方公司败诉并且遭受了重大损失。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给自己和当事人带来了不良后果。
案例启示:1.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得收受贿赂,更不应当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2. 律师应当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结论: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贿罪辩护意见范文一则
受贿罪辩护意见范文一则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辩护意见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辩护意见范文一则案情: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量刑12-13年。
以此为背景下写下以下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尊敬的审判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多次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鉴于被告人对本案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就本案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
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双规”期间,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符合“如实供述”的特征,对此辩护人不再赘述。
至于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应当以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特征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为准。
所谓“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投案。
而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系为了降低司法成本,鼓励犯罪分子悔改,达到主观恶性减小、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降低的效果。
具体到本案中:(1)被告人的如实交代行为发生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符合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认定的规定。
(2)被告人吴某在接到纪委通知之后,没有藏匿逃跑,而是自愿到纪委部门配合调查,并在纪委办案人员未向其出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自愿认罪、如实交代,在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后,其依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而未出现翻供等行为,该认罪伏法、如实供述的行为一直延续到审判阶段,此足以证明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悔罪诚意明显,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亦随之减小,同时,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提供了较全面可靠的线索,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较大程度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行贿辩护意见书
行贿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XXX,现就本案中被告人的行贿行为,向法庭陈述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明确表态的是,行贿行为是违法行为,我并不会为被告人的行为辩解或试图减轻其违法性质。
然而,我相信每个人都有机会悔过自新、改过自新的权利,并应该给予被告人这样的机会。
行贿者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在制裁的过程中,也必须尽量给予其一个合理的辩护机会。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在被告人的行贿行为中,存在一些特定的背景和原因,这些因素需要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行贿行为往往是复杂社会关系链下独特情况的产物,被告人的行贿行为也许并非完全出于个人意愿,但也非彻底无辜。
这其中或许存在着一些强制、威胁、勒索等情况,被告人只是被迫违法。
再次,我要指出被告人在行贿行为中的主观意图是友好的、善意的。
被告人为实现某些合理合法的目标,可能被逼到使用非法手段。
行贿的主观动机也并非总是出于恶意、腐败或自私自利的目的,而是出于某种善意的乐善好施,甚至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
最后,我要引用一些案例,作为被告人行贿是普遍现象的论据。
行贿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也受到某些政策、系统性问题的推动。
被告人只是在这种环境中,无奈地加入了其中。
综上所述,我相信法院会在判决时给予合理权衡,充分考虑被告人在行贿行为中的主观意图、背景原因,并审慎确定刑事责任。
不同的案情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希望法庭在裁判时兼顾罪责和情节,公正地审理此案。
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依法公正判决。
当然,同时也期待被告人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行为,后悔过去,努力改正,为社会做出更好的贡献。
感谢法庭将听取我的意见和陈述,并期待公正判决!辩护律师:XXX。
受贿罪辩护词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李XX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李XX,并到贵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整个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及质证,辩护人现依法独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不影响报告的认罪态度,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关于金X2万受贿部分的意见:1、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李XX涉嫌收取金X2万元受贿证据不充分,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
李XX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一致的稳定,其与金X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平常过节或红白喜事彼此互送礼金。
2008年五一节期间,金X虽然送了2万元给被告过节,但是被告未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并且在同月因金X母亲去世,被告也送去5000元礼金。
这些事实有被告及金X的比录相互印证,因此被告收取金X2万元系朋友关系彼此礼尚往来的礼金,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受贿行为。
2、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本笔指控构成受贿罪,那么被告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同种犯罪事实。
本案是因何XX2012年2月16日向检察院举报被告2010年至2012 年在担任綦江县规划局书记期间收取其贿赂,降低处罚标准,给国家造成损失,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被告于同年3月1 日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在任消防队长期间曾经收取了金X2万元的事实。
根据被告的主动交代情况,2012年4月19日检察院经询问金X后印证了被告的交代。
以上事实有被告的供诉、何XX及金X的证言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告收取金X2万元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受贿罪法律意见书
受贿罪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案情简介:
根据我了解到的案情,被告人张某担任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法律问题:
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2. 若构成受贿罪,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
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其他财物的行为。
从案情描述上看,张某作为财务部经理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贿赂款项,符合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法律责任分析:
受贿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具体刑罚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包括被告人受贿数额、受贿情节、受贿的频度
和程度等。
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收受贿赂人民币100万元,数额较大。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应被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相关司法机关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法进行起诉,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定刑的范围,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同时,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司法机关应依法查明贿赂的具体数额以及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审理。
以上意见仅为法律专业人士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详细情况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贿赂案律师意见书怎么写
贿赂案律师意见书怎么写贿赂案律师意见书是律师在接受贿赂案件委托后,根据案件相关资料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可行性建议的文书。
以下是一份关于贿赂案的律师意见书的示例,供参考。
***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对目前您所面临的贿赂案展开了调查,并在参考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您的案情给出以下建议。
1.案情简述您作为公司高级经理,因涉嫌受贿罪,被有关部门列为涉案人员。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案情,事实如下:XXX公司作为一家大型企业,负责政府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在您作为主管负责的某项目中,有人通过贿赂的方式获得了中标资格。
贿赂款项被转入您的个人账户,您并未将其上缴给公司。
2.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外,《行贿和受贿犯罪追究办法》第五条也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直接联系人以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担保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提供财物、享受公职人员及其直接联系人给予的非法利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所涉嫌的受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我们建议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以便对案情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
合作并积极配合调查是您争取辩护的第一步。
其次,我们建议您积极主动认错,并寻求认罪的机会。
如果您能够主动认错,并积极退赃,有可能在法院审理时争取相对较轻的处罚。
此外,积极配合调查并配合工作人员收集证据也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最后,我们建议您聘请一名有经验的律师,以帮助您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进行案件适当辩护,并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4.风险提示尽管您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还是需要提醒您,涉及贿赂案件的风险较大。
受贿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受贿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案由:甲某某涉嫌受贿罪。
案件事实及证据:根据警方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甲某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以其职务之便,收受乙某某贿赂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经查证,乙某某向甲某某行贿的款项主要用于竞标某政府工程项目中,该项目至今未获得中标。
甲某某在接受审讯时全面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了案情。
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6 条规定,行贿罪是指受贿罪指用行贿的方法,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受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甲某某在该案中并未非法占有乙某某的贿赂款项,且所行贿款项并未产生实际效果。
据此,甲某某所犯之受贿罪是否成立需要进一步审查。
争议焦点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甲某某是否应当构成受贿罪。
对此,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根据相关证据,甲某某未非法占有所受贿款项。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行为。
然而,甲某某并未将其收受的贿赂款项据为己有,而是主动供述并移交给有关部门,未触犯刑法关于非法占有的规定。
其次,甲某某所收受的贿赂款项并未对项目投标结果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调查材料显示,该项目至今未获得中标,乙某某的行贿款项并未对项目结果产生实际影响。
在此情况下,甲某某所涉受贿行为的实际效果与行贿罪所要求的非法利益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脱节。
最后,甲某某在接受审讯时全面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被告人能够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案情,可视为坦白,法院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该案中,甲某某在听取审讯后全面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
综上所述,根据对甲某某所犯受贿罪的合法性分析和争议焦点分析,本案甲某某所涉嫌受贿罪不应予以批捕。
建议有关部门在审查该案时,应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甲某某做出必要的法律处理,但考虑到其全面供述和积极悔过态度,建议较为从轻处罚。
以上为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官员触犯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某市交通局原局长。
在担任交通局局长期间,李某负责该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管理等工作。
因涉嫌受贿,李某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二、案件事实1. 受贿行为(1)2008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在负责某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
该公司为表示感谢,先后送给李某人民币50万元、美元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在负责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中,为某物流公司办理运输证、车辆年检等事宜提供便利。
该公司为表示感谢,先后送给李某人民币30万元。
2. 违纪行为(1)2010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多次收受下属单位负责人所送礼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李某的受贿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受贿所得共计人民币9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李某作为交通局局长,本应廉洁奉公,为民服务,但其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李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李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03.09.18裁判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事项,为其谋取利益,并索要和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受贿罪,且索取贿赂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文李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李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原系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乐山市市中区第五届人大代表,曾先后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2001年6月13日,李某某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同意,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2001年11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事实如下:一、受贿罪1996年4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市长助理、副市长和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分别索取和收受乐山市川宝广告装饰工程公司徐建洪、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材料供应承包人杨树清、四川省井研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余大明、成都罗德园艺公司梁瀛、乐山市个体经营户严正西、四川京川交通工程公司雷志彬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16万元、凌志IS200型轿车(销赃后获赃款57万元)、马自达929轿车(销赃后获赃款15万元)各一辆、劳力仕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5.46万元)。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本文将以张律师在一场涉及法律职业道德的辩护案例中,如何坚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为主线,探讨法律职业道德在实践中的体现。
二、案例概述张律师,男,35岁,法学硕士,从业5年。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律师接受了一起涉及贪污受贿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律师面临诸多道德困境,但他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三、案例经过1. 案件背景该案涉及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李某,李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侦查阶段,李某曾向侦查人员透露,其受贿款项的一部分被用于行贿,但具体行贿对象及金额不详。
在起诉阶段,检察院指控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存在行贿行为。
2. 张律师接受委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妻子找到张律师,希望他能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张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表示愿意接受委托,但前提是李某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3. 道德困境(1)案件性质严重: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件性质严重,一旦败诉,李某将面临重刑。
(2)行贿证据不足:虽然李某承认受贿,但行贿证据不足,难以证明其行贿行为。
(3)辩护方向争议:部分律师认为,李某应承认行贿行为,以争取从轻处罚;而张律师则认为,李某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应强迫其承认行贿。
4. 张律师的辩护策略(1)充分调查取证:张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调查取证,寻找有利于李某的证据。
(2)坚守职业道德:在辩护过程中,张律师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不强迫李某承认行贿,也不隐瞒事实。
(3)与当事人沟通:张律师与李某保持密切沟通,了解其真实想法,为其提供法律建议。
5. 案件结果在张律师的辩护下,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受贿罪成立,但未认定其行贿行为。
考虑到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反腐败案件
反腐败案件标题:反腐败案例:某省高级官员贪污受贿案引言:反腐败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本案例将重点揭示某省高级官员李某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
本案旨在通过详细的事件描述、时间线和细节披露,展现贪污受贿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法律的公正性。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内容。
一、事件背景与发展1. 2008年6月10日:李某当选某省政府高级官员,成为该省重要领导人。
2. 2009年2月15日:李某开始在担任该省商务厅厅长期间向他人索贿。
他与一家建筑公司的董事长王某达成暗箱交易,承诺向其提供未来政府工程项目,并收取回扣。
3. 2010年3月20日: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授予王某的建筑公司某重要工程项目,并要求王某支付给他300万元人民币。
4. 2011年5月10日:王某未遵守约定支付回扣,引发李某不满。
李某采取报复行动,取消了该公司在该省政府的所有未来工程项目。
5. 2012年8月5日:王某不得不接受李某的要求,支付了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扣。
二、相关事件持续发展1. 2013年1月15日:某省纪委接到一份匿名举报信,指控李某存在贪污受贿行为。
2. 2014年6月3日:纪委成立专案组开始调查李某的反腐行为。
3. 2015年11月10日:纪委组织调查李某的关联人员,并调查了多名证人,获得更多与李某有关的信息。
4. 2016年4月25日:调查组向某省检察院递交了调查报告,并建议立案追诉李某涉嫌贪污受贿的行为。
5. 2017年9月10日:某省检察院对李某实施逮捕,正式提起公诉。
三、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1. 2018年4月5日:该案被提请法院,正式开庭。
2. 2019年1月15日:法院开始审理此案,法庭传唤了多名证人和专家。
3. 2019年8月10日:经过充分审理,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定罪并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
4. 2020年3月22日:李某提出上诉,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
5. 2021年9月5日:二审开庭,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职务犯罪起诉意见书
职务犯罪起诉意见书尊敬的XX检察院:我单位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X公司现任董事长李某涉嫌职务犯罪。
经初步核实,该案涉及巨额资金侵占、非法索取配股款等行为。
现就此向贵院提出起诉意见,希望得到严厉打击,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李某,男,中国XX籍,现年45岁。
自2015年起,李某担任XX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享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财务审批权。
经查,李某在担任董事长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事项如下:1. 资金侵占:李某将公司资金转账至个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
截至目前,涉案金额已达800万元人民币。
2. 非法索取配股款:李某趁机非法收取配股款项,涉嫌非法牟利。
初步估计,非法所得达200万元人民币。
二、证据充分性分析依据证人陈述、调查取证材料以及电子数据鉴定结果,我单位已掌握了以下证据:1. 银行转账凭证:多份银行转账记录明确显示李某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2. 证人证言:多名证人证实李某曾在公司高层会议上承认将资金用于个人使用的事实。
3. 会计核算报告:财务部门提供了全面的财务数据,明确显示李某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资金。
4. 监控视频:部分监控录像显示李某多次进入财务部门,并在财务人员离开时操作资金流转。
以上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实施侵财行为,犯罪事实清晰明了。
三、法律适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李某的职务犯罪,我单位提出以下法律适用意见:1. 资金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资金侵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鉴于证据充分,建议对李某以资金侵占罪提起公诉。
2. 非法索取配股款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索取企事业单位的股东应享有的股利、红利、利润或者其它所得款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罪辩护意见怎么写
受贿罪辩护意见怎么写虽然我国对于贪污受贿是全⾯禁⽌的,贪污受贿就是指国家公职⼈员利⽤⾃⼰的职位对国家的财物进⾏贪污对他⼈的财物进⾏受贿的⾏为,那么,受贿罪辩护意见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以下关于受贿罪辩护意见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受贿罪辩护意见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被告涉嫌受贿罪⼀案,-----律师事务所接受其⽗的委托,并征得本⼈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通过会见被告,查阅案卷材料,参与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这⼀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受贿罪其客观⾏为表现为两种情况:⼀是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是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法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
这说明除索贿外,⾮法收受他⼈财物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谋取利益的⾏为才是受贿罪。
什么叫谋取利益呢,就是要通过谋划才能取得的利益。
根据本案证据显⽰,起诉书所指控所谓的被告⼈的受贿财物,绝⼤多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案标准,现根据案件事实分别发表如下意见:(⼀)、事实部分----------------------------由此推断龚某公司的中标是被告⼈谋划取得的,被告⼈收受龚某的30000元是受贿,他们的这种认为是错误的,这⼀指控是不成⽴的。
⼆、被告⼈收受罗某35000元及---的⾏为不是受贿⾏为。
三、被告⼈收受蒋某两部⼿机的⾏为不是受贿⾏为。
(1)、在这期间,蒋某未向被告⼈提出过任何的具体的请托事项;(2)、在这期间,被告⼈没有为蒋某谋取过任何的具体利益;(3)、在这期间,被告⼈没有对蒋某有过任何为其谋取利益的承诺;(4)、蒋某送被告两部⼿机是基于朋友感情,同时这两部⼿机价值总额达不到受贿罪的⽴案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思鲁律师法律意见书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关于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某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李某及其妻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我们依法会见了李某,向其了解本案具体情况,在充分阅读本案卷宗材料后,现本着实事求是和解决问题的态度认为,李某虽然存在受贿行为,但其在案发前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认定为自首;我们现就李某自首、本案中房产查封、受贿数额等问题提出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参考。
具体分析论证如下:
一、李某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及侦查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予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2014年4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的相关线索移送贵院,由贵院办理此案。
同日,贵院对李某进行调查,并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
2014年4月30日,贵院决定对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李某在本案立案前纪委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贵院于4月29日对其进行的调查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达了悔罪及争取从宽处理的态度,并在立案侦查后所作的讯问笔录中一直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
可见,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六十七条以及《意见》第一项所规定的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形,应予认定为自首。
二、贵院已查封的涉案房产系李某使用受贿赃款购买所得,而非直接受贿所得,在退回相关赃款后,应予解封。
前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运动服装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在接受询问时说:“……1996年的时候,李某到我的办公室向我提出让我们公司赞助笔钱给他买套房子……从我们公司支出了30万多元钱,交给梁某去给李某办理购买房子的手续。
”时任运动服装公司财务总管梁某曾表示:“1996年间,李某买房时,我按照公司的安排,经手送给李某33万元左右的人民币购房款。
”
李某在询问笔录中供述:“……梁某联系我并和我一起去银行现金支付了28
万多元的501、502房房款……除了501、502的房款外,35、36号单车房的房款也是由梁某帮我支付的……在运动服装公司帮我支付完房款后,就由我自己去房产公司办理购房手续。
”
李某关于涉案房产的供述以及朱某、梁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均表示,李某系在预付涉案房产的定金后,在梁某陪同下直接到银行现金支付剩余房款。
换言之,李某是在收受广东运动服装公司的现金贿赂后,再将该贿赂款项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受贿的应是1996年间购买涉案房产的金额,而非物业本身。
因此,在李某退回用于购买涉案房产的非法所得后,贵院应解除于2014年6月16日、6月17日扣押的涉案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书。
三、尽管李某利用职权为企业主提供税收方面的便利,但并未对国家税收征缴造成重大损失,望贵院对此予以考虑,从宽处理。
某卫浴公司董事长霍某在被询问时说:“……我们公司在出口退税方面确实得到过李某的帮忙,加快帮我们公司办理了出口退税,使我们公司很快就收到了退税款……”
某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某在被询问时说:“……国家在这块税收政策方面比较模糊一点,而且在三水这方面的税收征缴也没有先例可循,所以在税收方面要想李某咨询,另外在具体的税收征缴上有很多问题也要副局长李某帮忙协调处理……”
霍某、金某、朱某、梁某等多人的在被询问时均表示,他们送钱给李某是希望能够与李某打好关系,希望在税收征缴方面能够获得关照,而事后李某亦为他们提供便利,但多为解答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以及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关照,如加快出口退税进程、提供税收信息等。
可见,尽管李某为企业主提供便利,但其并未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望贵院能够综合考虑。
四、对于不能对合的受贿数额,贵院应对较低的数额予以认定;李某于新年、中秋等节日收受的红包属正常的人情往来,而非受贿,应排除在受贿数额之外。
首先,受贿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涉案人员的口供系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李某所作的关于受贿数额的供述与多名企业家所说的数额均有不同之处,如李某在2014年7月28日被讯问时曾表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共送给他1.5万元,而何某被询问时则表示一共送给李某6.2万元,二者的数额无法对合。
若受贿与行贿数额无法对合,司法实践中多采取就低不就高的方式,对较低的受贿数额予以认定,建议贵院对此予以考虑。
其次,李某收受李某某、卢某、蔡某等人的红包,其数额较小(多为人民币两千至三千元),一般应属春节、中秋等节日时正常的人情来往,或属于违反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规定的违法乱纪行为,不宜以受贿论。
尽管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的行为有所不妥,但贵院在对该行为进行定性时应严格把握相关法律法规与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正常的人情往来、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因此,我们认为,李某所收受红包的数额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当中。
五、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已退回部分赃款并有继续退赃的意愿,具有悔罪表现。
自李某被纪委部门调查以来,李某一直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告知其所掌握的信息。
2014年7月28日,李某的妻子已退回42万元受贿所得,且其与李某均多次表示有继续退赃的意愿。
请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李某从宽处理。
综上,我们认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且其在
利用职务为企业主提供便利时并未对国家税收征缴等业务造成重大损害,有悔罪以及继续退赃的意愿。
诚恳请求贵院综合考虑上述意见,从实事求是、宽严并济的角度出发处理本案。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日期: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