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合同规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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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

典当权人(质押权人)(简称典当行):_____ 典当有限责任

公司

当人(质押人)(简称当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户因资金周转困难,自愿将其具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财产做质押,向典当行申请办理典当质押借款。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当户用作典当的质押财产为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名品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实物为准)。

第二条借款金额:甲乙双方对全部质押物进行评估,估现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按评估价值的________ %折价,当户实际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__ 元整。

第三条借款期限及利率: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综合费用为月%。;利率为月

第四条典当行支付当户典当借款时预扣综合费用,在典当期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提前赎当不返还预扣的综合费用,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五条典当行承诺合同生效后一日内将借款给付当

户。

第六条在典当期间如果当户质押物市值降至(人民币):

__________ 元时,当户必须自动地在二日内将市值补至(人

民币):____ 元,如果当户在二日内未补至上述市值以上,

典当行有权随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当户质押的名品。用于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各种费用及罚息。不足部分典当行有权继续向当户追偿,偿还典当行后剩余部分资产典当行应当退还当户。

第七条赎当

一、当户应按本合同约定到期日偿还当金及利息。

二、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利息、综合费计收以半个月为划分标准,即不满半个月(15 日)的按半个月计收利息、综合费,超过半个月(15 日)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

三、当户超过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赎当的,为逾期赎当. 若逾期赎当,当户除需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加倍补交逾期的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第八条续当

一、经典当行同意,当户可以续当。续当应在典当期满

前或期满后 5 日内办理

二、当户办理续当时,必须先结清前期的利息和缴纳本期续当的综合费用。

三、办理续当时,典当行应与当户签订续当凭证,在续当凭证上写明当户名称、续当金额、期限、利率及综合费率等要素,并由双

方签名盖章,方为有效。该续当凭证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绝当

一、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 5 日内,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二、出现绝当时,典当行有权变卖、拍卖当物、并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拍卖有限公司” 对绝当物进行拍卖。拍卖所需费用从拍卖款中优先给付,如当物通过拍卖方式所得钱款不足偿付当金、利息、月综合费用率的,用户必须式所得钱款不足偿付当金、利息、月综合费率的,当户必须补齐当金补齐前,当户按未补齐金额

的%o/日,向典当行支付逾期罚息。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当户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一)当户未按典当行要求提供真实的证件、证明等资

料;

(二)当户对典当物品的来源及所有权进行隐瞒;

(三)违反本合其他条款的约定。

二、违约发生后,典当行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解除典当合同并宣布典当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当户清偿到期典当本金、利息、月综合费率及有关费用。

(三)有权将当物委托拍卖并从拍卖收入中扣除拍卖费用及所欠当金、利息、月综合费率和有关其他费用。

(四)如因当户不清偿到期典当本金、利息、月综合费率而导致诉讼或仲裁的,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费用均由当户承担。

第十一条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有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送达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有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二)就本合同项下某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的任何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三)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委员会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合同各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

留置,亦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

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如果任何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典当行两份、当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注意事项

(一)典当行巳提醒当户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当的要求做出了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合同条款主张撤销或予以抗辩。

(二)当票、名品质押合同、授权委托书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材

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违背。

第十四条双方其它约定:

典当行(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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