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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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等。

这些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监督检查制度也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了监管依据,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监督检查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

政府主管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方,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职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3、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认真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

4、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房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房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房建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房建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房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6.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7.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符合环保要求。

8.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9.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流程1. 施工单位向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安全监督申请。

2.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予以批准。

3. 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施工情况。

4.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5.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6.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合格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建建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建发〔2015〕23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2015年5月中旬,我厅组织两个检查组对我省温州、衢州、湖州和嘉兴市城区及所属的乐清、永嘉、龙游、江山、安吉、南浔、海宁、嘉善等8个县(市、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了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3个公共建筑工程、4个商品住宅工程和1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共计建筑面积68.09万平方米。

检查重点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及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以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情况等,并现场抽查了工程实体质量。

同时,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设部、我厅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召开集中反馈会议,受检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被检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站)负责人参加会议。

检查组指出在勘察设计、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促,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本次检查共反馈检查意见432条,下发了13份整改督办通知书和3份执法建议书,责令下达1份停工整改督办通知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建建发[2011]2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1.24
【实施日期】2011.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
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建发〔2011〕25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
稳定好转。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大隐。

建设工程督导检查制度

建设工程督导检查制度

建设工程督导检查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筑工程。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成立建设工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工程的督导检查工作。

2. 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督导检查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督促整改等。

三、检查内容与方式1. 督导检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环境保护等方面。

2. 检查方式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全面覆盖,无死角。

四、检查程序1. 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对象、内容和标准。

2. 实施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参与,确保检查的公正性。

3. 检查过程中应做好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六、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1. 建设工程督导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工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制度范本

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制度范本

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社会监督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经费。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工作。

第六条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在建项目安全督查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聘请专家,组成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在建项目安全督查提供技术支持。

三、督查内容第八条在建项目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六)事故隐患整改及事故处理情况;(七)其他应当督查的内容。

四、督查程序第九条在建项目安全督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对象、时间、内容和要求;(二)开展现场督查,填写督查记录表,拍摄照片或者录像,采集有关证据;(三)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整改;(四)将督查情况汇总,形成督查报告,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五)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督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整改;(六)对整改情况开展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督查组在进行安全督查时,有权查阅在建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在建项目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及下属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三)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原则;(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设局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全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七)指导、监督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下属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七条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七)完成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三)施工现场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绍政办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绍兴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各行业各领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北京奥运会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成功举行。

二、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绍兴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组织、指导、部署和协调全市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督查工作班子。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是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

关于对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督查旨在全面排查全市范围内建筑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二、督查时间
督查将于****年**月**日开始,持续**天。

三、督查内容
1. 对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工程的防护设施、安全通道的畅通情况和相关资料的完备性。

2.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关注消防设施的可用性和应急预案的完备性。

3.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确保施工操作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督查要求
1.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督查工作,确保检查人员能够顺利进入施工现场,并提供相关验收、核查材料。

2. 建筑施工企业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如有问题要如实反馈,协助整改。

3. 督查期间,要做好工作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理上报,由专业部门进行跟踪督导。

4.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内部协调,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建筑施工进度和工作安排。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督查组
日期:****年**月**日。

住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住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分支机构、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宗旨。

3. 本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部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5)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6)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7)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安全生产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4.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6. 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7. 加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险品管理,确保安全储存、使用和运输。

8. 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一、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的内容1.监督机构的设置: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的第一步是确定监督机构,通常由地方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检查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的第二步是制定检查标准,包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

3.检查程序: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的第三步是明确检查程序,包括建设工程的验收、检测、检验、评审等程序,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格。

4.检查频次: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的第四步是确定检查频次,通常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确定检查频次,要确保每个阶段都有人员进行检查。

5.检查记录: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的第五步是做好检查记录,包括建设工程的检查报告、检查记录、检查意见、检查结果等内容,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的实施细则1.建立健全的检查监督制度: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要建立健全,包括监督机构的设置、检查标准的制定、检查程序的明确、检查频次的确定、检查记录的做好等内容。

2.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包括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

3.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工程。

4.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包括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监理安全、监理进度等方面的监督,确保监理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监理工作。

5.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要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资料、检查记录等档案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档案齐全和完备。

三、建设工程检查监督制度的建议1.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对违法违规建设单位进行严厉惩处,以震慑其他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包括建筑、市政、园林等各类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严格、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公正执法,不得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七条本单位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直接隶属于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三)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专项督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五)指导和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提升工作水平和素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建设工程安全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二)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并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四)协助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定期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房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房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二、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1. 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保工程安全。

2. 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3. 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4.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 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 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1. 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3.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 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6. 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1. 依法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3.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5.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职责:1. 依法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按照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安全。

3. 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安全可靠。

4. 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城乡建设部门的督查与考核机制

城乡建设部门的督查与考核机制

城乡建设部门的督查与考核机制近年来,城乡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为了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城乡建设部门普遍实行督查与考核机制。

这一机制旨在优化城乡建设管理,推动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城乡建设部门的督查与考核机制,以期提升城乡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一、督查机制督查是指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监督和检查,对各级单位和责任主体进行工作进展、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评估和指导。

城乡建设部门的督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督查对象的确定城乡建设部门督查的对象涵盖各级行政单位、施工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等。

通过确定督查对象,可以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每个单位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督查内容的规范城乡建设部门督查的内容主要涉及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通过对督查内容的规范,可以确保督查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3. 督查频次的安排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不同任务和工作重点,合理安排督查的频次和时间节点。

督查频次的安排要具有针对性,既要保证全面覆盖,又要避免频繁的干扰和压力。

4. 督查方式的多样化城乡建设部门的督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文件核对、数据比对、整改追踪等。

通过采取多样化的督查方式,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5. 督查结果的处理城乡建设部门应针对督查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

对于评级较低的单位,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以推动责任单位的整改和改进。

二、考核机制城乡建设部门的考核机制主要用于对各级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实绩进行评估和评定,从而促进城乡建设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考核机制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考核指标的制定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政策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应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能够真实地反映单位或个人的工作表现。

2. 考核标准的明确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考核标准,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考核标准可以包括工作量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安全生产、社会评价等多个维度。

【热门下载】建设局安全生产督查方案

【热门下载】建设局安全生产督查方案

建设局安全生产督查方案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督促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局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范围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及项目部,重点是一建公司和二建公司的各项目部、砂石公司的爆破公司、城区各液化气站和代灌点。

三、督查内容
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情况。

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规定(试行)

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规定(试行)

绍兴市里建筑工程安全督查管理程序规定(试行)为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建筑施工各阶段安全生产管理者的督查职责和施工、监理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绍兴市里的建筑施工实质状况拟订本规定。

第一部分受理与督查一、建筑工程安全督查的受理⒈须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督查及有关手续的工程,均在市便民中心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窗口一致受理。

⒉建筑工程安全督查及有关手续所需资料:⑴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项目动工安全生产条件审察暂行方法》有关的审察表;⑵经施工公司技术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署名)的安全技术举措和施工现场暂时用电等方案,以及依据工程状况应该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资料;⑶与受监工程公司签署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⑷办理现场管理、作业人员人身不测损害保险;⑸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要事故应抢营救方案;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⑺需申报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或市最正确安全标化工地的提交《绍兴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计划书》。

⒊工程动工审报资料经审察内容齐备、手续完好,便民中心窗口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资料存档存案,绍兴市建筑安全督查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与施工公司商定现场安全交底时间(附:绍兴市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表)。

二、建筑工程安全督查的实行⒈凡受理安全督查的工程均推行完工等级安全核验制度,实行工程三个阶段查收,详细指: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修阶段,依照工程三个阶段查收结论并联合平常巡逻、抽查状况,完工后综合评定该工程安全生产等级。

⒉项目推行目标管理制。

项目在动工前要求施工公司明确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等级,严格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行。

施工时期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确需更改,须经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赞同,报监理单位审察,在市安监站存案。

⒊受监项目在进入各个施工阶段前和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开始以前,施工公司及项目部一定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对各工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绍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平安生产目标治理(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责任书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2017年度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平安生产目标治理责任书(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治理条例》、省住建厅和市政府下达的今年度平安生产目标治理各项指标等要求,结合市区建筑施工平安实际,我局(甲方)与市区及外地进绍施工企业(乙方)签定《2017年度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平安生产目标治理责任书》,明确以下平安生产责任目标:一、事故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操纵指标(100分)一、乙方在市区(不含市属开发区,以下均简称市区)承建的工地,全年不发生10人以下重伤事故、或1人及以上死亡事故、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其他生产平安一样事故。

(60分)二、乙方所属单位及市区承建的工地,全年不发生火灾事故。

(20分)3、乙方所属单位及市区承建的工地,全年不发生工程车辆肇事死亡事故。

(20分)二、施工坍塌(倒塌)事故操纵指标(50分)一、乙方在市区承建的工地,全年不发生深基坑、繁重支模架、外脚手架坍塌事故。

(20分)二、乙方在市区承建的工地,全年不发生塔吊、施工起落机、物料提升机、吊篮等起重设备倒塌事故。

(20分)3、乙方在市区承建的工地,全年不发生施工围墙、临时设施倒塌事故。

(10分)三、平安生产治理指标(100分)一、乙方成立和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依照责任书内容,层层分解到班组。

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形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方法,并及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关平安生产目标治理责任书执行情形的自查报告。

(10分)二、乙方增强平安生产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下属平安生产治理机构和人员知足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方法》要求,工地项目部领导及专职平安员按规定要求实际配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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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督查制度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督查制度
为完成省厅、市政府安全目标任务,加强局属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管理,落实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安全督查制度。

一、督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督查范围:
1.局属单位落实管理工作和安全工作。

2.住房、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园景区等行业管理工作和行业安全工作。

(二)督查主要内容
1.行业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2.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3.局属监管单位管理工作和监管工作的频度、力度情况;
4.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隐患情况;
5.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查分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督查分工
1、局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结合主管和分管单位(分管行业)工作开展分管口的安全督查工作。

2、局各职能处(室)牵头开展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督查工作。

3、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安全督查的上下沟通、协调工作。

(二)督查方式
督查分阶段性和日常性督查二种。

阶段性督查主要是为落实市政府、省厅布置的大检查而开展的督查工作,日常性督查是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的日常性检查工作,根据时间和效率情况,阶段性督查可以与日常性督查相结合开展,日常性督查可结合节假日、季节性、专业性、苗头性等情况安排开展。

督查可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实地查看、询问现场作业人员等方式。

(三)督查时间安排
阶段性督查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明确的时间组织开展。

日常性督查工作的时间计划原则上要求做到:局主要领导不定期开展督查;局分管领导每季不少于一次,结合分管分管行业组织分管口职能处室人员进行行业管理督查;局职能处室每二月不少于1次,结合分管行业开展行业管理督查。

三、隐患整改要求
每次督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附检查记录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附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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