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概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一、概念题1.著作人身权(上交1999年研)、著作人格权(人大2007年研)答: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是指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
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
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包括: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至四款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能。
著作权人格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权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署名权(北科2011年研)答: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产生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
3.署名权与姓名权(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署名权与姓名权都是私权,关于二者的比较具体阐述如下:(1)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概念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就是在作品上签署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署名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
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处于《著作权法》的严格保护之下。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获得姓名并从中受益的人格权,同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并列,且同属《民法通则》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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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著作权概述一、概念题1.著作权与版权(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关于著作权与版权的比较,主要阐述如下:(1)著作权与版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2)著作权与版权的联系著作权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即版权。
(3)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①主体不同。
版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
版权的客体是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保护的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
③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
版权的内容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⑤期限不同。
在我国,版权的期限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则由法律专门规定。
2.版权独立性原则(上交2000年研)答:版权独立性原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版权独立性原则的含义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
这就体现了版权独立性原则。
(2)版权独立性原则的表现作者在公约成员国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公约成员国中,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可能要求其国民的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受保护。
其他国家不能因其本国要求履行手续而专门要求他们也履行手续。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圣才出品】
第13章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1.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哪些内容?答:(1)独占权①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②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③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④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⑤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2)许可实施权①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②许可规则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由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③许可方式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独占许可、独家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在技术贸易中专利许可证贸易应用广泛。
④专利权共有人的许可实施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转让权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
同时,转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4)标记权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负有哪些义务?答: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专利权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1)缴纳专利费用的义务a.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
b.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的日期内缴纳规定的年费。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答:(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3)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
同样,任何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学习、欣赏等服务。
所以,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绝对垄断其创作的作品。
具而言之,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答:(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
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
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3.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答:(1)合理使用概念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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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著作权的限制一、概念题1.合理使用(清华大学2011年研;北科2008年研)答: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特征有: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法定许可(人大2010年研)答: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措施,在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做了明文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三十二、三十九、四十三条对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
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有较大的区别。
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武汉理工2005年研)答: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都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限制,具体阐述如下:(1)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①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
②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联系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都是非权利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事由,使用人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适用情形都由法律规定。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1.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2.演变①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该国,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②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
在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时使用“版权”的概念,有时则使用“著作权”的概念。
我国于l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版权和著作权作为同一概念对待,l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概况 展与变革 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概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的性质 各种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51条明确宣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语。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6条也强调:“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③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
我国虽自宋朝起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各封建朝代始终未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才颁布了一个《大清著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际施行。
2.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在16世纪,欧洲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其著作中对于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的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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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1.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答: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
(1)著作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权中财产权方面的内容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体权能。
具体来说,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答: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
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利用)【圣才出品】
第7章著作权的利用1.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有何区别?答:(1)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的区别关于著作权能否卖绝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但不能将著作权之全部转让理解为著作权卖绝。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例如,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新授予的权利,如果双方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订立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权转让之时不是转让标的。
此外,有的国家的版权法明确规定版权不能卖绝。
2.著作人身权能被转让吗?答:著作人身权不能被转让,具体分析如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指向的全部是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因此根据此规定可知,著作权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3.著作权转让能否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答:由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所以相同种类的权利在不同的法域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彼此独立的。
所以著作权转让可以在本国内划分地域进行。
以改编权为例,著作权人可以将它按不同法域进行分别转让,也可以向不同的人转让。
如将作品的中文戏剧作品改编权在我国内地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台湾地区转让给一个人,在我国香港转让给一个人。
各个受让人的权利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受保护。
与此同理,著作权人还可以将改编权按不同的国家来分别转让,受让人各自在自己的受让国家享有所受让的权利。
4.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有何区别?答:(1)与著作权转让相比,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只是对作品的使用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专利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10章专利制度概述一、概念题1.专利制度(北科2007年研)答:专利制度是指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
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是威尼斯。
其基本内容包括: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其要点写成详细说明,公诸于世,征询异议,经过审查和批准后,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
2.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武大2003年研)答:关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具体阐述如下:(1)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概念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性:a.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b.地域性;c.时间性。
②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因此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
(2)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联系商业秘密权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并无二致,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可以进行转让、继承、信托。
二者都属于无形财产权。
(3)专利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区别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因为第三者不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没有特定人的义务。
同时,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即使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也是善意占有,并可实施。
3.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西南财经大学2007真题)答: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具体描述如下:(1)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概念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者就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机关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种请求权。
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时,由专利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授予其排他的独占性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著作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第3章著作权的客体一、概念题1.作品(北科2009年研;上交1999年研)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有以下内涵:①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
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③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2.思想/表达二分法(人大2011年研)答: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即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思想与表达都是作品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即任何作品都包含了思想与表达,并且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程度问题。
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思想或感情并具有个性特点的智力创作成果。
一般而言,某一作品中体现的思想可以以不同的表达方式来加以体现。
针对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方式,不同作者可以分别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任何著作权实际上是就特定思想的特定表达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作品的独创性(北科2008年研)答: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
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
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
独立创作的表现形态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人大2012年研;北科2007年研)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章 著作权管理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行政管理1.概念和特征(1)概念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特征①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实施行政权的行为。
②行政管理工作是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即运用行政手段协调规范版权市场中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著作权行政管理 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概念和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职能著作权管理我国《著作权法》将行政管理分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①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②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③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④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⑤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⑥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⑦颁发强制许可证。
⑧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2)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它们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
①检查本地区内《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了解本地区《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
②对于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③接待来信、来访,并为著作权人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客体)【圣才出品】
第3章著作权的客体1.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什么?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实质条件,但是法律并不以“固定”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标志。
(1)学理上的认识从学理上讲,作品应当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像等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有机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形式,它是综合理念和表达形式的有机结合体。
(2)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哪些?答: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我国立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构成要素①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
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
③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没有任何意义的表达形式,常用的标语、口号等,都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3.作品的实质条件及其基本含义是什么?答: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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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著作权的主体一、概念题1.作者与著作权人(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对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比较,具体表现如下:(1)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①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②著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上海大学2001年研)答: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原始著作权人,又称第一著作权人,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而实际上,著作权原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刻享有著作权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方式有三种:创作、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软件开发者(上交2001、1999年研)答: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因此,要成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称软件开发者,除了实际上对软件开发进行组织或者直接进行开发外,更重要的是对软件承担责任,即承担开发成功或者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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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著作权的管理一、概念题著作权集体管理(上海大学2002年研)答: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①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②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③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④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二、判断分析题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19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
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根据法律的规定,该题说法正确。
三、论述题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法律上的关系。
(江西财经大学2007年研)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阐述如下:(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法律关系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垄断或者几乎垄断性的地位,才能对作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
但是,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性的私人组织,它不能像著作权行政机构那样当然对作者或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享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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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著作权的保护一、判断分析题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北科2004年研)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根据该条规定,本题说法错误。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由于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以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仍然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因主观无过错免除其赔偿责任而已。
二、简答题论述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阐述如下:(1)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一个是著作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前者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在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是否赔偿的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行为普遍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是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也有人认为不适宜用过错原则作为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当借鉴国外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在考虑是否赔偿时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上述两种观点,无论哪种,至少在确定著作权损害赔偿时,都一致认为需要考虑过错,也就是说著作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在表述上都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字样,就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这些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的法律责任。
可见,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体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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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著作权的主体1.如何确定作品的作者?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
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就具体作品而言,如果能确定某自然人对该作品所为的行为是创作,那么就可以初步证明该自然人就是作者。
(2)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实际上,创作就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将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有机地组合起来,以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之形式的活动。
由此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即综合理念的表达形式,就是作品。
创作者之于作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3)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
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②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
尽管各种作品所用的构成要素都是文字、数字、符号、色彩、光线、音符、图形等,但对构成要素的选择却因人而异。
③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④作者所为之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前述四要素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实质条件是什么?答:确定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实质条件,就是确认原始主体主张者的“作者身份”或者证明其享有原始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除特殊情况外,作品创作者是该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况”,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1)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①作者所为之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
如收集资料的行为,就不是智力活动,因为这种行为是可替代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第十一章 我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9.1 复习笔记一、著作权侵权行为1.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相关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包括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三个方面的权利。
(2)行为的违法性此处所说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为之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3)行为的作为性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总共规定了19种侵权行为,只有第47条第7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属于消极的不作为。
(4)行为的多样性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包含的权利种类非常多,因此著作权侵权形式呈多样性,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著作权人的若干项权利。
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1)分类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①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针对版权作品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
②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使第三人所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或持续。
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替代侵权和辅助侵权等。
(2)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直接侵权行为有19种,且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①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有11种,它们分别是:a.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b.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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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著作权的管理1.简析著作权行政管理与集体管理的异同。
答:(1)从法律地位上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是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
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是官方机构,代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有关的著作权事务,处理有关的著作权纠纷。
(2)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性的私人组织,它不能像著作权行政机构那样当然对作者或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享有管理权。
作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如果需要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著作权,就必须通过某种法定形式与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法律关系。
行政管理组织基于国家公权力对著作权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3)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2.简析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作用。
答: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是官方机构,代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有关的著作权事务,处理有关的著作权纠纷。
分两级:一是国家级,即国家版权局;二是地方级,即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其他各级版权局。
著作权行政管理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指导作用。
比如,它提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样本,规定涉外著作权贸易的管理办法,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等。
(2)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监督作用。
包括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3)著作权行政管理具有服务作用。
例如,在发生著作权合同纠纷时,地方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仲裁,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正是发挥著作权行政管理服务的作用。
3.如何界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答:(1)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官方性的、半官方性的,还是非官方性的,国际上并无统一模式,也无绝对性的结论。
(2)有人认为,集体管理组织的理想性质应当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自己的机构,不带任何官方色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第五章 相关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3.1 复习笔记一、著作权客体概述1.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对作品的理解应掌握:(1)作品必须是已经表达出来的形式。
在作者大脑中形成而没有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东西,就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2)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
(3)作品必须表达出作者的综合理念。
2.作品与有关对象的关系(1)作品与外观设计的关系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①国际保护体例a.单一保护制对某一具体对象而言,要么依著作权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要么依外观设计法或专利法获得专有权保护,但不能同时受双重保护。
b.双重保护制作为作品的外观设计,可依著作权法规定获得著作权保护,与此同时,作为实用物品之装饰的外观设计,如能获得专利权或登记注册,又可以获得专利权或专项权保护。
c.转换保护制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权或专项权保护前,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一旦获得专利权或登记为专项权,则著作权保护临时中止;此后,由于专利权或者专项权的保护期较著作权短,所以,在专利权或专项权保护终止后,再给予著作权保护。
②我国规定a.我国没有对外观设计与作品之间的关系作明确规定,既没有肯定双重保护,又没有否定双重保护。
因此,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外观设计,可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同时又符合专利性的,也可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b.当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其著作权保护仍可持续至其保护期届满止。
(2)作品与商标图案的关系①商标图案本身就是一件由文字、图形、颜色、数字、符号、字母或者其组合构成的作品。
无论商标图案是否被核准为注册商标,都不会影响其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②有些商标图案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能取得著作权。
③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其所有人就能利用著作权来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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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著作权概述
1.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内容的双重、具体化的专有性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将著作权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区别开来。
2.如何理解著作权的双重性?
答:(1)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由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能依法同时产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权利。
(2)不同国家或地区著作权的外延存在较大差距,大体有三种:
①仅指著作财产权。
采用这种体制的代表是《日本著作权法》。
它使用的“著作权”、“人格权”和“邻接权”三个概念,相互平行,互不包含。
②同时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非常多,如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
它们使用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是平行的。
③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的内容。
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不多。
3.著作权自动取得就是无条件取得吗?
答: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著作权的无条件取得原则。
适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作品要求
能够依我国《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的作品,首先须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并且不属于其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2)作者国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能够在我国获得著作权的人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国民,无国籍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国作为标准。
(3)作品国籍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其他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其作品的首次出版地国与中国的关系为标准,即其首次出版地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其作品可以在中国自动取得著作权。
4.如何理解著作权的专有性?
答:著作权的专有性是具体化的专有性。
物权的专有性是针对具体对象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针对抽象对象的,但是,著作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类似,也只能针对具体对象,不能针对抽象对象。
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先后独立地创作出相同的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甲、乙、丙三人各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完成的先后次序而否定他人的著作权。
总之,著作权的专有性就是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抄袭、剽窃、翻译等,或者进行其他的利用,而不能阻止他人独立地创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并因此而获得著作权。
而其他种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除外)的专有性,所针对的都是抽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