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
检察院法律文书大全
检察院法律文书大全篇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XX) 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2.补充立案决定书3.不立案通知书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通知撤销案件书9.通知立案书()10.移送案件通知书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交办案件决定书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7.回避决定书18.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调取证据通知书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保证书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拘留决定书48.拘留通知书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报请逮捕书52.逮捕通知书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批准逮捕决定书55.逮捕决定书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不予逮捕决定书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核准追诉决定书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传唤通知书79.提讯、提解证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询问通知书84.调取证据通知书85.调取证据清单86.勘查证87.勘验检查笔录88.解剖尸体通知书89.侦查实验笔录90.搜查证91.登记保存清单92.查封通知书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协助查封通知书95.解除查封通知书96.扣押通知书97.解除扣押通知书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篇二: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武检刑批捕字(20XX)第10号武汉市公安局:你局于20XX年1月10日以武公提捕字(20XX)第10号文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小二。
检察院公开送达的意见书
检察院公开送达的意见书检察院公开送达的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XX检察院的XX人民检察官,在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和研究后,就该案提出了我司的意见书,请您审阅并作出裁决。
本案是一起涉嫌XXX的刑事案件,经过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X,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司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和侦查取证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我司认为以下几点:首先,犯罪嫌疑人XX涉嫌犯下的XXX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司的调查情况,犯罪嫌疑人XX在XX时间、地点实施了XX行为,并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XX后果。
通过对被害人的询问和相关证人证言的分析,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XX在案发时的主观故意和对犯罪后果的预见性。
其次,我司对这一犯罪行为的定性是XXX。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司认为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符合XXX罪的构成要件。
XXX罪是指XXX,且已经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对该案的所有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恶劣性质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定性判断,认为该案应当以XXX罪论处。
最后,我司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是XXX。
依据我司对该案的法律适用和实际情况的分析,我们建议对犯罪嫌疑人XX 依法从重处罚,并酌情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动机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依据我司对该案的调查和侦查取证的结果,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XX应当以XXX罪定性,对其从重处罚。
请您审阅我司的意见书,并作出相应的裁决,以便保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此致敬礼!XX检察官XX年XX月XX日。
法律文书范文
法律文书范文第一篇范文:法律文书范文法律文书范文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报告潭岳检反贪请立字[2022年]第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写清其身份),单位,职务(职级),现住址。
(有)无前科。
线索来源(略)。
月日,经检察长批准,我局派员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线索依法进行了初查,现初步查明:初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略)。
初查获取的证据(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请批示。
承办人:2022年月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潭岳检反贪逮字[2022年]第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写清其身份、简历),单位,职务(职级),现住址(若已拘留,写明拘留时间和关押处所)。
(有)无前科。
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经立案侦查,有证据证明有以下犯罪事实:简要案情(略)。
证据(略)。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罪,有逮捕必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请决定逮捕。
此致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年月日附:证据材料页。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报告潭岳检反贪侦终字[2022年]第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曾否受过刑事处罚。
(如有同案犯,每个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各写一段)。
案件来源(略)。
立案时间,罪名。
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种类。
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
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场所。
立案侦查的简要过程(略)。
此案已侦查终结,查明的事实如下:犯罪事实(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20•【文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1年8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
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进行。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检刑诉(2002)76号被告人李德和,男,1947年3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42312************,广东省台山市人,文化程度高中,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本市人民街仁坊11号之三2楼。
2001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8月14日经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德和受贿、贪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一案,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2年9月9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理查明:一、受贿1992年3月至199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期间,在负责发包其公司办公楼工程给肇庆市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伟的贿赂款人民币105000元。
1993年4月至1995年5月,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期间,在负责发包荔湾大厦土建工程给花县第三建筑公司承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花县三建项目负责人叶自信贿赂款940000元。
1993年春节至2000年中秋,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广州市荔华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在负责发包金花小区二片二期拆迁土建工程给花都土木建筑公司承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花都土木公司项目经理黄贤芬贿赂款人民币66000元。
1995年7至8月间,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期间,在与广东长城建筑集团公司合作开发广州市恩宁路多宝街19号商住楼工程过程中,利用负责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审批办理有关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了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谈正贿赂的位于广州市恩宁路多宝街19号202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203000元。
1993年3月至1999年中旬,被告人李德和在担任广州市荔华经营公司经理、广州市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在与香港纪丰公司、港丰公司分别合作开发荔湾大厦、港丰大厦过程中,利用负责发包工程、签订有关合作合同、审批办理有关报建、规划、施工牌、契证等手续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上述两公司负责人吴浩亮的贿赂款人民币250000元、港币200000元、港丰大厦东塔1801、1802房屋二套及地下室负一层7号车位一个,价值人民币1994046元。
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情况
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篇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龙源期刊网.cn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作者:付鹏飞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XX年第09期[摘要]当前司法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完善检察制度要求检察环节司法公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从深入司法改革的背景出发,探索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
[关键词]检务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建立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检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建立的意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对于深化司法改革,促进检务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理论基础层面讲,检察机关终结性文书的公开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为基石的,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权利。
其次,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层面讲,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提升检察官法律素养、制约检察权、树立司法权威的价值。
第三,从社会角度讲,文书公开是程序公开的一部分,程序公开目的是实体正义,有助于缓解社会中因对法律误解引起的矛盾,促进法制宣传,培养公民法律信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一)原则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原则为:首先,严格依法原则。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务公开活动也务必严格依照法律,不能为了追求信息公开而超越法律现有的规定,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践踏,从根本上破坏检务公开的依法有序进行。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应当严格禁止。
其次,真实原则。
法律禁止公开的除外,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充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隐瞒和缺失。
再次,及时便民原则。
法律文书公开的形式理应注意及时、便民。
信息公开的公正不仅仅体现在真实完整的公开,更在于及时有效。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
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作出重要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现就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原则,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强化检务公开保障,提升检务公开效果,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1.检察案件信息。
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
主动公开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以及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立案决定书 起诉书 不起诉决定书
第一节 概 述
(二)检察文书的概念、功用
功用:
1、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 2、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 3、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
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 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 义。
第二节 立案、侦查类法律文书
(三)结构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其内容形式与逮捕决定书 基本相同。正本写法如下:
首部 包括:
(1)文书的标题:如,××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第一联为批准逮捕决定书存根;第二联为副本;第三 联为正本;第四联是回执。
(2)文书编号,即“×检×批捕[××××] ××号” (3) 送达机关名称:第二联、第三联填写提请批准 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名称;第四联填写做出批准逮捕 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5、按照制作方法,分为:填空式、叙述式 、笔录式、表格式文书。
第一节 概 述
类别
七类139种 (一)立案类 该类有12种 (二)侦查类 该类有81种 (三)公诉类 该类有36种 (四)执行类 该类有5种 (五)申诉类 该类共4种 (六)刑事赔偿类 该类共10种 (七)其他类 该类共3种
第二节 立案、侦查类法律文书
尾部
第一联不加盖公章,因为检察长作为“批准人” 已有签名;第二、三联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 加盖院印;第四联由执行机关填写制作文书的年 月日并盖章。
(四)使用要求
本文书以人为单位制作,每批准逮捕一人制作一 书四联。第一联由承办部门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第四联由执行机关填写 后退检察院附卷。
特点:
(1)法定的强制性; (2)制作的合法性; (3)形式的规范性。
刑事案件公诉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XX 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一、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工作矛盾,于20XX年X月X日中午12时许,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公司院内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经群众举报,于20XX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理由1.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工作矛盾,故意持刀伤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3. 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诉讼请求1. 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X年X个月。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张某某承担。
五、证据及证据来源1.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来源于被害人李某某本人。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来源于被告人张某某本人。
3. 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来源于XX市公安局XX分局。
4. 鉴定意见,来源于XX市XX司法鉴定中心。
5. 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
六、庭审程序1. 本案在公开审理的基础上,依法不公开审理。
浅析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浅析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作者:唐振清潘燕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10期201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有关部门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在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深化检务公开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意义1、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承办人乃至整个检察院在对案件全面把握、分析、适用法律后做出的最终判断,既是传递司法信息的重要媒介,也是检验司法工作的有力工具。
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是外界可以通过法律文书了解司法,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不再是仅有“鸿儒”可谈的司法过程,而变成实实在在的“白丁”可知的“看的见”公正。
近年来我国传媒产业发展迅猛,大众已习惯通过各种社交工具及网络媒体获知信息,对于一些相对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检察机关及时在网络上公开相关法律文书,既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又对媒体舆论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连接。
2、有利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访问网站、浏览法律文书,这就会倒逼案件承办人抱着愈发谨慎、细致的态度撰写法律文书,而每一份法律文书从制作、逐级审批、出具纸制版到最后网上公开,每一道程序都要经过认真、仔细、反复的修改、校对。
这无疑有利于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避免低级错误的产生。
与此同时,检察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化压力为动力,写出高水平的法律文书。
3、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法律文书的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借助网络这一工具既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深化公开的需要。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既记录了权力行使的情况,又是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物质物化体现。
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程序本身就是对外公开,且属于形式公开。
而案件办理过成中形成的案件审查报告等文书,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制度要求则不属于对外公开的范畴,因此作为承办人审查报告“浓缩版”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对于检务公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查院公诉词及范文法律文书
人民检查院公诉词及范文法律文书公诉词和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起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正式文书,其目的是向法院提供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以便制定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一份公诉词的范本以及常见的法律文书:公诉词范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身份证号码××××××××××,因犯×××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现将犯罪事实和证据如下:一、犯罪事实:1.×××××。
2.×××××。
3.×××××。
二、证据:1. 笔录:×××××。
2. 证人证言:×××××。
3. 物证:×××××。
4. 鉴定意见:×××××。
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四、罪名与量刑建议:被告人××××××犯了×××罪,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其自首、立功等情况,建议判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物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量刑建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有的刑罚,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6•【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8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细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第139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6日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安全规范、及时主动的原则,健全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公开工作质效,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第三条【公开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检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
第四条【公开方式】公开检务信息,可以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查询的方式。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经规定程序审核可予公开的检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在办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当事人和其他符合查询条件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
第五条【公开范围】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下列检务信息:(一)检察业务信息。
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和检察法律文书,依申请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主要检察业务数据及分析信息,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诉讼便民服务信息等。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规范的重要途径。
法律文书公开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意义重大。
2014年9月18日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但不可否认,此项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离人民群众的期待尚有差距,必须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解决。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开的可操作性不强根据《规定》,公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但存在的问题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裁定是否已生效,检察机关很难在第一时间知晓,往往依赖法院的告知。
为掌握判决、裁定生效情况,某些检察院商请法院定期将近期生效的判决、裁定以清单形式送达检察院。
这种方式虽然畅通了检察机关的信息获取渠道,但清单送达时很多案件的判决、裁定早已生效多日,造成文书公开不及时,从而背离信息及时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文书类型相对较少根据《规定》,能够在互联网发布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及最高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法律文书,内部工作性文书不公开。
由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公开的法律文书类型相对较少。
从目前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看,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类型只有《规定》明确要求公开的4类,即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虽然法律文书公开栏有“其他法律文书公开”一项,但其下无内容。
(三)公开程序的科学性有待提高《规定》第五条规定,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承办人在公开法律文书前,要“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作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
但通常来讲,案件承办人不具有保密专业知识,要求其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进行密级确定和保密审查,很难起到预期效果。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法律文书,是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出于办案的需要,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是行使检察权的书面凭证,也是日后核查案件的重要依据。
随着检务公开的推进,检察法律文书也逐渐透明化,其质量高低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的效果,而且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
但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法律文书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此加强检察法律文书制作和适用的规范化不容迟疑,这对于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法律文书制作要求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文书就是为了实现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检察监督的一种体现。
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检察法律文书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文书(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四类。
概括来讲,法律文书制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五)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具体来说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描述事实客观,论证充分有力,说理透彻精准,语言准确朴素,法律运用适当。
二、存在的问题(一)语言文字不够准确由于检察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所承载的巨大价值和功能,对其语言文字要求就比较高,“精确无误,严肃庄重”是对检察法律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求承办人做到字斟句酌,仔细推敲,避免错误的出现,但实际上有些错误却经常被见到。
一是“的”、“得”、“地”的错用。
“的”字一般是用在形容词或代词之后,用来修饰、限制后面的名词,结构为:形容词(代词)+的+名词,如:王某的父亲。
“得”字一般是用在动词之后,副词之前,用来说明前面的动作,结构为:动词+得+副词,如:走得很快。
检察院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检刑诉字第0001号被告人:姓名:张三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民族: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文化程度:大专职业:公司职员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案由: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3年X月X日以张三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二、案件事实(一)犯罪事实2023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因与其前女友李四发生争执,导致双方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经鉴定,李四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误伤李四。
在侦查阶段,张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其供述有所反复。
(三)证人证言证人甲(张三的朋友):证实案发当天,其目睹了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并持刀将李四刺伤的过程。
证人乙(李四的朋友):证实案发当天,其目睹了李四被张三持刀刺伤的过程。
(四)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李四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犯罪现场的情况。
(六)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证实了犯罪现场的情况。
三、证据认定(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二)证人证言:证人甲、乙的证言与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三)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了李四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足以认定。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巩义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巩义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政府和行政机构应主动将信息面向公众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因行政机构的职能属性不同,其信息公开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
那么巩义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呢?法律规定有些案件的内容和一些法律文书是必须要公开的,以便公民进行监督和办案的透明化。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政府和行政机构应主动将信息面向公众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因行政机构的职能属性不同,其信息公开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
那么巩义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呢?法律规定有些案件的内容和一些法律文书是必须要公开的,以便公民进行监督和办案的透明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1、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2、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3、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4、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
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整改报告
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整改报告
一、法律文书公开情况
2020年1到6月份,我院按照相关规定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共公开法律文书98份,同比上升227%,公开率达100%。
整改情况:依据上级院的指示,我院已在12309网站将今年所办理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的起诉书及抗诉书予以公开。
下一步案管部门将会加强法律文书公开的审核工作,进一步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按规定将已判决生效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公开。
二、程序性信息和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2020年1到6月份,我院共在12309网站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13件,同比下降39%;依法公开重要案件信息14件,同比下降12%。
整改情况:2020年我院案件程序性信息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数量同比有所下降,且公布的重要案件信息均为刑事案件方面的,所办理的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未能及时公开。
现已跟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下一步将加强学习《北海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在继续做强做优刑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对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给予更多的重视,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法律文书公开
法律文书公开指南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二)不起诉决定书;(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第七条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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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
篇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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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作者:付鹏飞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XX年第09期
[摘要]当前司法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完善检察制度要求检察环节司法公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从深入司法改革的背景出发,探索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
[关键词]检务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建立
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检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建立的意义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对于深化司法改革,促进检务公开、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理论基础层面讲,检察机关终结性文书的公开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为基石的,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权利。
其次,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层面讲,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提升检察官法律素养、制约检察权、树立司法权威的价值。
第三,从社会角度讲,文书公开是程序公开的一部分,程序公开目的是实体正义,有助于缓解
社会中因对法律误解引起的矛盾,促进法制宣传,培养公民法律信仰,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
(一)原则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原则为:
首先,严格依法原则。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务公开活动也务必严格依照法律,不能为了追求信息公开而超越法律现有的规定,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践踏,从根本上破坏检务公开的依法有序进行。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应当严格禁止。
其次,真实原则。
法律禁止公开的除外,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充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隐瞒和缺失。
再次,及时便民原则。
法律文书公开的形式理应注意及时、便民。
信息公开的公正不仅仅体现在真实完整的公开,更在于及时有效。
公开的形式,也应当方便民众或诉讼参与人获得,不应阻碍甚至变相设置人为障碍阻止知情权的实现。
篇二: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概述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第一节检察文书概述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文书的分类
(一)按案件诉讼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
(二)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
(三)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等。
(四)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等。
(五)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第二节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文书
一、立案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三节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本文书为四联填空式文
书。
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作的文书。
四、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工作文书。
第四节刑事案件起诉、出庭文书
起诉、出庭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席法庭执行职务等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
本节重点讲述起诉书、不起诉书、公诉意见书
一、起诉书。
(一)概念。
指人民检察院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起诉书“编号”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性质(代字)、年度及顺序号。
例如:“京东检刑诉【20XX】72号。
(3)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1)被告人的姓名
2)年龄
3)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或盲人,应当在被告人年龄之后写明。
4)出生地市、县名要写明省(自治区)和市、县的名称。
直辖市(或市)设区的,不写区名,直接写XX市。
5)民族
6)文化程度
7)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8)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9)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写法: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10)一案数名被告人的排列,应当按照先重犯,后轻犯,先首犯、主犯、后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
2、正文
(1)案件事实、证据;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3、尾部
二、不起诉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公诉意见书
(一)概念。
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2、正文
1)阐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
2)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
3)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
4)结论。
归纳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
第五节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文书
一、纠正违法通知书
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通知立案书。
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刑事抗诉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四、民事、(行政)抗诉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六节刑事案件的其他文书
一、复核决定书
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刑事赔偿决定书
三、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
四、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篇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
第三章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第一节检察文书概述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
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文书的分类
(一)按案件诉讼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