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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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

学校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经济、业务往来,需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均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第四条除本办法规定可由部门、学院签订合同以外,其他合同均由学校对外签订。

第五条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学校同意可以刻制技术合同专用章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刻制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六条下列合同可由学院签订并加盖学院公章:

(一)教学研究基地、实习实验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合同;

(二)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七条

下列合同可由部门签订并加盖部门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

(一)后勤服务集团对外签订的和其经营有关的合同;

(二)科研项目合同;

(三)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内容合法、标的明确、条款齐备、用词准确、权责分明、手续完备,必须写明签署地和时间。

订立涉及经费收支的合同,其履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审核对方的资信情况,分析其履约能力,查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委托书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履行地应当首先选择已方所在地,并提出确定由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一条签约对方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取得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以学院、部门名义签订合同,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并代表学院、部门在合同上签名。

学院签订合同涉及的事项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应事先征得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由承办部门、学院或个人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以学校名义签订教学研究基地、实习实验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合同,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以学院名义签订教学研究基地、实习实验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合同,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

(二)合作办学合同。国内外合作办学合同、国内建立附属单位合同和校企合作协议,依次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签发;其他国内合作办学合同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发;

(三)对外投资兴办企事业单位合同。依次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签发。

(四)技术合同。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依次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签发;外来科研项目合同,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其他技术合同,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发;

(五)财产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借款合同、劳务合同、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标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合同,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合同,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发;标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依次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签发。

第十四条

须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的事项,在签发合同时,必须取得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的决议或会议纪要并作为《杭州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的附件。

对外投资兴办企事业单位合同、国内建立附属单位合同和校企合作协议和技术成果转让合同,在办理合同审批前须将学校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作为《杭州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的附件。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杭州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会签。

第十五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除外来科研项目合同可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办部门、学院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在合同上签名、加盖学校公章或者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外,其他合同由批准签发人代表学校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批准签发人外出期间可以书面授权学校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代为批准签发合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十七条在履行合同中,凡涉及标的物交接的,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形成文字或制作有效凭据收存备查。

第十八条涉及合同履行中的收付款,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的规定办理收付款项;

(二)收付款项中的收款人、付款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相应当事人,其他单位代收代付的应出具代收代付委托书;

(三)出具的发票或收款收据上,应摘要注明相关合同事由;

(四)如遇与合同条款不符的地方,要求合同执行者书面澄清,并得到授权领导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对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履行合同如有异议,应迅速在异议期限或法定异议期限内向相关合同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内容、解决方案和答复期限。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函件、电报、传真等明确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书面文件,均属于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章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需要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学院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按原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应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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