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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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创意旅游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有关这一方面的研究却几乎为空白。
我国创意旅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大量存在着“创意”抄袭现象严重,创意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弱、维权难,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相应对策以加强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创意旅游;创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创意旅游”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格雷·理查德与克里斯宾·雷蒙德于2000年提出的,指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学习旅游目的地国家或社区的文化或技巧的一种旅游产品。
最早将创意旅游付诸实践的是新西兰尼尔森的“新西兰创意之旅”,内容包括木雕、骨雕、纺织、马里奥语以及新西兰烹饪方法的学习等。
之后,创意旅游在国际上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发展旅游产业乃至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现如今,创意旅游的形态已大幅扩展,包括:主题公园、节庆盛事、美术馆、雕塑园、音乐厅、影视基地、it园旅游、动漫乐园、出版业参观、文化产业园参观、城市会展、特色街道、特色博物馆、服装展示、设计展示、语言学习、烹饪学习等。
一、创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各省市也在大力发展创意旅游,上海m50、北京798
等一大批创意产业园区迅速兴起,南京综合型创意产业基地、青岛文艺创意产业园区的建立,“印象系列”的大型实景演出对广西、云南等省创意旅游的带动,长沙卡通艺术节、金鹰卡通的开播,哈尔滨“冰雪之都”的打造,香港“动感之都”特色城市的建设……各省市政府在发展创意旅游时大都采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出台扶持优惠政策和加大投资等措施,却很少有政府将政策的重点放到与创意旅游发展最为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上。
创意旅游以创意为核心因素,其客体资源源于创意产业,产生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创意价值开发、形成、保护和积累的过程中,如果“创意”的创造价值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就会使创作者无法获得其应得的投资回报,进而严重削弱其创新的积极性,影响创意旅游的发展空间。
因此,创意旅游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要。
创意旅游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如表1所示。
二、创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创意旅游中的“创意”抄袭现象严重
由于各地政府均大力发展创意旅游,而创意旅游的项目却是有限的,这样导致各地政府发展的所谓创意旅游却有很多雷同之处。
如主题公园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了一股建设潮,全国各地兴建“西游记宫”等“游乐园”式的主题公园,没过几年,大量的此类旅游产品都进入倒闭亏损的状态;深圳的“世界之窗”在全国被到处克隆,“野生动物园”项目也大量重复建设。
到目前为止,国内绝大
多数主题公园给人内容雷同、主题相似、审美疲劳的感觉,成功的大型主题公园并不多。
再比如,现在国内的旅游节庆活动已达5000多项,然而很多景区节庆活动却定位雷同、互相抄袭、千篇一律,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
这样的抄袭和复制在创意旅游上比比皆是,它导致首创者不仅不能够获得应得的巨大收益,甚至连成本都无法收回,首创者退出却让盗版者获得巨大收益,这种现象极大的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很大程都上限制了其他的关联创作。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创意本身得不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而创意产品是可以受到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尽管如此,相关法律在版权的保护内容与范围,侵权认定上却还有很大的漏洞,对抄袭、剽窃的界定也较为困难,再加上创意旅游涉及的产品种类多,牵涉的行业范围广,而针对具体行业的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建立,现有的法律操作性也较弱,所以“创意”的抄袭现象十分严重。
2.创意旅游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弱、维权难
创意旅游产品的开发首先是设计和创意,开发者根据旅游资源、旅游项目以及所能提供的便捷服务,通过综合考虑旅游者的闲暇时间、兴趣爱好、支付能力等,把一系列有特色的旅游活动项目组合起来,形成旅游线路。
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思维劳动,其成果属于典型的智力成果,也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
然而,很多创作个人和企业并没有很强的意识和手段予以分类保护,导致剽窃、擅自使用等侵权现象频繁发生。
即便是有些知识产权意识较强的企业有着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但我国现行的制度规定和执法环境也仍不能为创意旅游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行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者的打击的乏力以及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创意企业的维权面临着诸多困难。
3.创意旅游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交易体系不完善
创意旅游产品开发后,其知识产权属性赋予创作者的独占性能带给权利人巨大的收益,这种收益既可以是创作者自身来经营管理,也可以许可或转让给他人开发和使用,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则离不开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和交易。
然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评估水平和数量远远跟不上知识产权交易的速度,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难成为制约创意旅游快速发展的瓶颈,也大大放缓了创作者创造创意产品的步伐。
三、加强创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健全和完善我国有关创意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们应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基础上,结合创意旅游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创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让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法可依。
与此同时,对于侵权的认定和处罚力度上,应采取从严原则,加大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尤其是经济赔偿力度的加大,会让侵权者的成本上升,也会对其他的侵权者形成较大的威慑。
2.提高创意旅游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创意者要在其创意的初期就认识到“创意”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提醒的是,创意本身不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只有创意产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在创意创造初期一定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合同及保密条款,制定有关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防止创意产品的泄露。
同时,创意者应该去申请商标,只有这样,创意者作为创意旅游产品的商标权人才能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其他旅游企业不能在旅游服务领域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同时,旅游企业还可以通过创立驰名商标,向旅游业以外的领域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而驰名商标是可以排除他人在各类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标识的。
在某些领域中的创意旅游产品还可能涉及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以及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保护。
3.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大创意旅游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平台建设
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能有效的提供专业信息与
代理服务,既能直接让创作人认识到其创意旅游产品的巨大价值,也有利于知识产权交易的高效运作,还会促进创意产品的外部效应。
首先,我们应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导向功能,建立引导机制,进行合理规划,结合当地特色把有限资源集中,同时制定完善的行业规则来充分约束创意旅游企业的行为;其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
中介组织要为创意旅游企业提供完善的信息渠道,并定期举行交流活动,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最后,
还要发挥中介组织的培训和咨询功能。
通过对创意旅游企业员工的培训,让其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发展创意旅游中的重要性,并学习到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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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褚红丽(1982-),女,山西临汾人,讲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