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油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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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油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油脂的管理,提高煤矿油脂的有效使用,特制《煤矿油脂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组织体系
组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
成员:机电科及采煤队、掘进队、机运队、通风队主管队长和技术员。
(一) 机电科职责
第一条、机电科负责对全矿《煤矿油脂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机电科对有违反《煤矿油脂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有处罚的权力。
第三条、机电科负责对全矿油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通报。
(二)采煤队职责
第一条、采煤队负责本队《煤矿油脂管理制度》及规程的贯彻和学习工作。
第二条、机运队负责本队《煤矿油脂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机运队负责本队油脂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掘进队职责
第一条、掘进队负责本队《煤矿油脂管理制度》及规程的贯彻和学习工作。
第二条、掘进队负责本队《煤矿油脂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掘进队负责本队油脂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机运队职责
第一条、机运队负责本队《煤矿油脂管理制度》及规程的贯彻和学习工作。
第二条、机运队负责本队《煤矿油脂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机运队负责本队油脂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作。
(五)通风队职责
第一条、通风队负责本队《煤矿油脂管理制度》及规程的贯彻和学习工作。
第二条、通风队负责本队《煤矿油脂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通风队负责本队油脂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其它要求
第一条、各单位按照矿用油脂的用处,将油质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条、组长负责提供全矿所需购进油脂计划,并负责油脂发放
的审批,同时要对小组成员的油脂管理进行检查。
第三条、副组长负责按计划采购油脂,并负责对所购油脂入库管理。
第四条、油脂管理小组成员负责对所购入库油脂进行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油脂管理小组成员负责油脂的发放,注意保证发放时按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不允许私自发放。
第六条、油脂管理采用“五专”即:专用油抽子、专用油桶、专用过滤器、专用防尘罩、专人管理。
第七条、储油站油桶必须“穿鞋戴帽”,做好防护工作,按油脂种类编号。
第八条、各队要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润滑五定制度,按规定加油,并做好记录,机电科不定时进行检查记录,根据记录情况,不符合要求,分别给予责任人及主管领导50-100元的罚款。
第九条、严禁油脂、乳化液的跑、冒、滴、漏现象,检查时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队200元。
第十条、做好加油记录,写清加油时间、牌号、数量、人员、加油部位,一次不记罚款10元。
第十一条、加油工具不得混用,混用一次罚款10元。
第十二条、必须由专人加油,他人代加一次各罚款20元。
第十三条、凡需重复过滤而私自减少过滤次数,一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加油部位表面不干净而盲目加油,一次罚款20元。
第十五条、机组开上盖时必须用苫布挡住顶煤,否则罚工作人员20元。
第十六条、各种油管备用时,两端必须用白布包扎,否则每根罚款5元。
第十七条、不同油混用,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元。
第十八条、定期对各种油脂进行抽样化验,不符合标准的油脂进行更换。
第十九条、设备用油牌号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牌号不符的且达不到要求的,罚所在单位技术员50元。
第二十条、供应科新进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和油脂化验合格证。发放时连同油品提供给使用单位,不经化验无合格证的油脂不得购进。无上述合格证不得投入发放使用,否则,罚保管员50元。新进油品无合格证罚采购员20元。
第二十一条、各类油脂不得露天存放,油桶盖必须盖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发现油桶标志与所装油品不一致,罚所在单位50元,各类油脂混装、混放或与其他物品同处存放罚款20元。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换油必须及时记录,各单位要逐台按设备建立备用油卡片,内容包括设备型号、用油型号、换油周期、换油数量、换油日期、负责人等。发现一次不合格或记录不详细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换下的油有复用价值的必须回收且保证回收率在80%以上,低于80%的按1元/公斤进行罚款,不交旧油的按2元/公斤进行罚款。
第二十四条、设备润滑装置必须达到护罩、油嘴、油杯、油窗、油标、油泵、油线、油芯、系统管路等完好齐全,否则,一项达不到要求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设备缺油运转没造成后果的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罚款100~500元。设备注油过量每次罚款100元,设备严重漏油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乳化液配比范围在3%~5%之间,浓度过高或过低,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存放油脂的地点,必须有灭火沙箱、灭火器等,并要妥善保管。无上述灭火器材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换下的旧油不得随意乱倒,并及时处理,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解释权为机电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