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 法律文书
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dff5700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e9.png)
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宁郭鹏胡晓梅【审理法官】刘宁郭鹏胡晓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子岭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子岭【当事人-公司】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晏红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薛鹏久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于宗国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晏红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薛鹏久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于宗国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晏红薛鹏久于宗国【代理律所】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子岭【被告】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圣世达公司应向上诉人李子岭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圣世达公司应向上诉人李子岭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正确的问题。
上诉人李子岭主张原审认定上诉人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仲裁时效不当。
但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律性质来看,未休年休假300%工资中的100%部分应属劳动报酬,故该100%工资部分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仲裁时效。
而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200%工资差额部分,系劳动者未能依法享受法定福利假日的补偿,而非劳动报酬,故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普通时效确定。
本案中,上诉人李子岭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指200%工资差额部分,故其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照一年普通时效确定。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笔录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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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笔录-法律文书
时间:__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至__时__分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人仲案字[]第_______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开庭裁决前的调解,可使用本笔录;开庭裁决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再进行的调解,应记入庭审笔录。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__人仲案字[]第__号”。
四、调解笔录是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的依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主持人阅后在笔录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字。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五、增加的续页应注明页数。
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陈国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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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陈国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38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陈国林【当事人】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陈国林【当事人-个人】陈国林【当事人-公司】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被告】陈国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陈国林提交的证据,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确信被上诉人陈国林在上诉人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工作至2017年,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作为用人单位亦未对被上诉人的工作情况进行举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淄博富春真空设备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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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5号)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提高文书质量,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二○○五年十二月九日附件: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明为加强我市人事争议仲裁业务建设,提高人事争议仲裁文书质量,改进和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的内容要素与格式,参照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试行)》,印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试行。
制订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以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等为依据,力求达到人事争议仲裁文书规范化、标准化。
本样式共分31种。
按其实用的方式分为拟制式和填充式两大类。
使用时应当注意:(一)拟制式的样式是供制作实用的同种文书时作参考的,使用时要拟稿制作和印发。
在样式中,对不能固定化的具体内容,用“……”和“×”来表示。
“……”后加括弧说明此处应当书写的内容和要求;“×”是人人皆知应该书写什么内容的空白位。
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朱秋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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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朱秋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4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秀沛史华振冯慧芳【审理法官】田秀沛史华振冯慧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朱秋菊【当事人】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朱秋菊【当事人-个人】朱秋菊【当事人-公司】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伟奇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刘文清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伟奇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刘文清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伟奇刘文清【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朱秋菊【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2016年8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合同第三条规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2日。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第四条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生产岗位上从事生产工作。
除突发事件抢险避险等紧急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指挥安排外,若因甲方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进行变动调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变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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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仲案字第号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或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概述申诉人提出的具体申诉请示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诉人辩称:nbsp; (概述被诉人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照 (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决如下:(写明裁决结果)(写明仲裁费用负担)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年月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附: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本文书属拟制式仲裁文书,可根据其具体案情相应拟制。
样本中所列项目只为启发思路所用。
仲裁裁决书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二)申诉人的请示事项、事实和理由,被诉人的答辩;(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实的事实,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2号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e1e6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c.png)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淄人发[2005]192号)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现将《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普通程序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普通程序规范》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普通程序规范》是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合理吸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法院现行办案规范制定的。
该规范是人事争议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显著标志,是依法办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主要程式依据,对于维护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人事争议仲裁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结合学习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普通程序规范》的程式和用语。
《普通程序规范》是开庭处理一般人事争议案件的必备程序,该规范将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环节格式化,明确人事争议案件在审前准备,宣布开庭,庭中调查、辩论、调解、评议、裁决等环节应遵循的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是对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该规范加强了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可操作性,是人事争议案件实际办理工作的指南。
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在学习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着重加强对该规范的掌握。
要重点领会和牢记该规范的程式和用语,通过认真学习规范,树立程序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开展。
淄博市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议用)——(仲裁程序,决定书)
![淄博市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议用)——(仲裁程序,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4b6dac33f18583d04964597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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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仲案字【____】第____号
申请复议人: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复议人不服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农仲案【____】第____号__________(简要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的裁决,向本委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委认为,__________(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
依照__________(写明据以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__________(写明复议决定的内容)。
分两种情况:
维持原裁决的,写“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决”。
撤销原裁决的,写“撤销__________人事争议促裁委员会____农仲案【____】第____号裁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复议)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的。
是仲裁决定书的一种应用形式。
二、本文书为拟制式仲裁文书。
是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部分裁决的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时使用。
来源:/ws/detail14853.html。
淄博市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公告送达裁决书用)——(仲裁程序,公告书)
![淄博市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公告送达裁决书用)——(仲裁程序,公告书)](https://img.taocdn.com/s3/m/2f277a0a4b73f242336c5f7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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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委受理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
因__________(写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依照《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委__________人仲案字【__________】第__________号裁决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后15日内不服本裁决,可以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附: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公告送达裁决书用)说明
一、本文书样本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样式供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后,对下落不明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时使用。
三、本文书应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四、“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栏,应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如系登报公告送达的,应记明登载的报刊名称、时间和版面,并剪贴报样;如系张贴公告的,应记明张贴的时间和地点。
(存档用)
来源:/ws/detail14851.html。
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淄博鲁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淄博鲁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c8f212f4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42.png)
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淄博鲁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禚慧聪孙德啟苏晓宇【审理法官】禚慧聪孙德啟苏晓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淄博鲁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云杰【当事人】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淄博鲁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云杰【当事人-个人】王云杰【当事人-公司】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淄博鲁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被告】淄博鲁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王云杰【本院观点】2016年1月22日修订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退休后有权要求原所在工作单位即鲁宏公司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年1月22日修订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退休后有权要求原所在工作单位即鲁宏公司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足额向鲁宏公司支付了社会保险费用,并未给王云杰造成损害,王云杰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第一条“淄博鲁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云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994元;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淄博鲁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云杰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994元”;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第二条;三、淄博市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淄博尚水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兆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尚水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兆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76aa4098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b6.png)
淄博尚水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兆勇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8【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1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秀沛冯慧芳史华振【审理法官】田秀沛冯慧芳史华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淄博尚水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兆勇【当事人】淄博尚水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兆勇【当事人-个人】孙兆勇【当事人-公司】淄博尚水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逢阁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逢阁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逢阁【代理律所】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淄博尚水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兆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尚水元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兆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孙兆勇提供劳动的餐厅工商登记信息虽为正尚餐厅,但该餐厅以“尚水元休闲自助餐厅”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且孙兆勇一审中提交的其与尚水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高国庆认可孙兆勇系尚水元餐厅的员工,并与孙兆勇就离职等事项进行了协商的事实,尚水元公司虽主张其仅是为正尚餐厅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且正尚餐厅使用了其“尚水元”商标并支付了费用,但尚水元公司对此并未能举证予以证实,且其亦未能就其法定代表人高国庆与孙兆勇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作出合理的解释,故一审根据孙兆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上诉人尚水元公司及被上诉人孙兆勇对对方二审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内容,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再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正尚餐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德宾,经营场所为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钻石商务大厦四楼,成立日期为2012年5月2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柴德娜、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柴德娜、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3c942545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8f.png)
柴德娜、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24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杰翟雪利马清华【审理法官】张玉杰翟雪利马清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柴德娜;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张店区中埠镇孟家村卫生室【当事人】柴德娜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张店区中埠镇孟家村卫生室【当事人-个人】柴德娜【当事人-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张店区中埠镇孟家村卫生室【代理律师/律所】范修奎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黄萍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修奎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黄萍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修奎黄萍萍【代理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柴德娜【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张店区中埠镇孟家村卫生室【本院观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规定: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柴德娜提交了证据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公证书一份,打开淄博市卫生人才网网站的内容进行公证,该公证书从淄博市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公证了柴德娜的工作单位、工种,证明了柴德娜的工作单位是中埠卫生院,用工形式是临时工以及柴德娜的相关考核情况;证据二、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卫生院公示牌照片一份,柴德娜在中埠卫生院的照片公示情况,证实柴德娜为中埠卫生院的职工,且孟家卫生室每年对医生进行考核的时候都有公章,并非孟家卫生室所说的没有公章。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c3931e0b4c2e3f56276301.png)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淄人发[2009]201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9.12.01【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淄人发[2009]201号)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讨论稿)已于2008年7月在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修改,在前期修改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鲁人发[2009]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市和区(县)两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四条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适用范围,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争议案件:(一)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二)辖区内跨区(县)发生的争议案件;(三)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所属驻淄单位发生的争议案件;(四)辖区内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五)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张某某、淄博百利装卸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淄博百利装卸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35233937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03.png)
张某某、淄博百利装卸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8【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3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秀沛史华振马清华【审理法官】田秀沛史华振马清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金鸣;淄博百利装卸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金鸣淄博百利装卸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金鸣【当事人-公司】淄博百利装卸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翟雪山东泰祥(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雪山东泰祥(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雪【代理律所】山东泰祥(淄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金鸣;淄博百利装卸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金鸣提交的照片、村委证明只能证明张金鸣受伤治疗后又继发癫痫,但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仍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再行鉴定,该证据系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鉴定中参考的资料,不属于本案认定的范围;张金鸣提交的快递资料、撤销仲裁申请均未体现其要求百利劳务和齐鲁物流安排工作相互推诿的内容,对其证明内容不予采纳;张金鸣提交的两份判决书中确认张金鸣的月工资标准为10740元,但调解书不能证明张金鸣不能工作的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郭成章、淄博金马化工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成章、淄博金马化工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e2c0643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9d.png)
郭成章、淄博金马化工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42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审理法官】胡晓梅郭鹏刘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成章;淄博金马化工厂【当事人】郭成章淄博金马化工厂【当事人-个人】郭成章【当事人-公司】淄博金马化工厂【代理律师/律所】郭勇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王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勇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王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勇王峰【代理律所】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成章【被告】淄博金马化工厂【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案中,上诉人郭成章主张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于法无据,且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成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23:54郭成章、淄博金马化工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3民终4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成章。
相东滨、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相东滨、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5d617cc9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fd.png)
相东滨、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5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倪玲玲吕桂欣翟雪利【审理法官】倪玲玲吕桂欣翟雪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相东滨;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相东滨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相东滨【当事人-公司】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相东滨【被告】淄博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其造成的损失14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其造成的损失14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上诉人主张双方在2019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被上诉人始终未给上诉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其在后续求职过程中无法顺利入职工作。
对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已出具的问题,在已经生效的(2018)鲁0303民初6489号判决书中已经作出了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与2018年11月30日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2018年11月27日,该证明书已邮寄送达上诉人。
可见,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未出具证明书的情况。
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损失14万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永、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永、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90d1393f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b.png)
王永、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19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桂欣翟雪利郭鹏【审理法官】吕桂欣翟雪利郭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永;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永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永【当事人-公司】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苗维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苗维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苗维嘉王立强【代理律所】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永;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永与上诉人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分别立案后作出两份判决内容完全相同的判决明显错误。
关于经济补偿金,王永在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未为王永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王永经济补偿金,王永主张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王永在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接受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向王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管理与被。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与上诉人淄博华鼎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分别立案后作出两份判决内容完全相同的判决明显错误。
淄博金狮王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王元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金狮王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王元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ba02eee2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72.png)
淄博金狮王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王元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2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东辉马清华冯慧芳【审理法官】郭东辉马清华冯慧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淄博金狮王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王元霞【当事人】淄博金狮王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王元霞【当事人-个人】王元霞【当事人-公司】淄博金狮王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家林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家林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家林【代理律所】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淄博金狮王科技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元霞【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淄博金狮王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元霞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本案案由应为劳动争议,一审判决认定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淄博金狮王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元霞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本案案由应为劳动争议,一审判决认定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吕始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始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b56733b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d.png)
吕始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30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燕萍吕桂欣马士军【审理法官】陈燕萍吕桂欣马士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始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当事人】吕始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吕始海【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慧生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于龙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慧生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于龙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慧生于龙【代理律所】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吕始海【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诱骗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其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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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法律文书
人仲案字[]第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或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概述申诉人提出的具体申诉请示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诉人辩称:(概述被诉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写明仲裁费用负担)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本文书属拟制式仲裁文书,可根据其具体案情相应拟制。
样本中所列项目只为启发思路所用。
仲裁裁决书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人的请示事项、事实和理由,被诉人的答辩;
(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实的事实,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四、标题中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应与委员会印章的名称一致。
正文使用三号仿宋字体,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字体应比正文大一号。
文书种类写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的下一行,应比正文大两号字。
二者均应写在各行的正中。
五、案号由制作单位、立案年度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