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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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一、总则水闸安全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水闸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水闸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或修复。

二、鉴定程序1. 鉴定前准备鉴定前,应对水闸进行现场勘查和文献调查,搜集水闸的设计资料、施工资料、运行记录和维护纪录等。

同时,要了解水闸的功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熟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鉴定方法水闸安全鉴定可以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1) 定性评价:根据勘查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对水闸的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描述,进行安全等级评定。

(2) 定量评价:根据水闸的计算和测试结果,对水闸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和计算,确定数值评分。

3. 鉴定内容水闸安全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闸的基本情况:包括水闸的位置、河道情况、建造年代、规模等。

(2) 水闸的结构和功能:包括水闸的类型、机构设备、泄洪能力、调节能力等。

(3) 水闸的运行记录和维护情况:对水闸的运行记录和维护纪录进行审查和分析,了解水闸的维护情况。

(4) 水闸的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水闸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滑动、倾斜、裂缝、设备老化等。

(5) 水闸的安全评定:根据水闸的安全隐患和维护情况,对水闸进行安全等级评定,确定水闸的安全状态。

4. 鉴定结果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包括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的内容和结果。

同时,还应提出对水闸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改进和修复措施,以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

三、鉴定机构水闸安全鉴定应由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利工程鉴定资质,能够进行准确、客观的鉴定工作。

四、鉴定结果的应用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水闸维护和改进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同时,还可以作为水闸的使用和维护单位进行决策的依据,以保障水闸的安全运行。

五、鉴定的周期水闸安全鉴定的周期一般为5年,对于存在安全风险较大的水闸,可以缩短鉴定周期。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是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对于保障水利安全和防洪减灾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水闸的安全运行,有效的管理办法和鉴定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水闸安全管理责任。

1.1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水闸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1.2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水闸的日常巡查、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1.3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的水闸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确保水闸设施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

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1 水闸安全鉴定应当由具备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2 水闸安全鉴定应当包括水闸结构、设备、运行状态、安全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全面评估水闸的安全状况。

2.3 水闸安全鉴定应当根据水闸的不同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4 水闸安全鉴定应当及时更新,随着水闸设施的老化和技术的发展,定期进行鉴定更新,确保水闸设施的安全性能。

三、水闸安全管理措施。

3.1 加强水闸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损坏和故障,确保水闸设施的正常运行。

3.2 健全水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和资料,对水闸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记录和归档。

3.3 加强水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闸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水闸安全应急预案。

4.1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闸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水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4.2 水闸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水闸安全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水闸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稳定。

五、结语。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8〕21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doc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doc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 ,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 ,保障水闸安全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 ,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 ,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 ,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 ,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 ,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 ,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 ,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 ,工程存在一定损坏 ,经大修后 ,可达到正常运行。

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为加强我省水闸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对《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苏水管〔2008〕9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水利部门管理的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理的水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工程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新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发生重大工程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工程安全的异常现象,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启闭机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时,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安全鉴定。

第四条江苏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水闸安全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审定。

其中,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大型水闸和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管理水闸的安全鉴定报告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闸工程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闸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的闸工程。

第三条闸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水利部门负责全国闸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闸安全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闸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闸安全鉴定工作小组,负责闸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安全鉴定内容第八条闸安全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闸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资料审查;(二)闸工程的结构安全、运行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检测;(三)闸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四)闸工程的安全风险评价;(五)闸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鉴定程序第九条闸安全鉴定程序如下:(一)闸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安全鉴定申请;(二)水利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三)安全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内容进行现场勘查、检测、资料审查等;(四)安全鉴定机构编写安全鉴定报告,并提出鉴定意见;(五)闸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报水利部门备案。

第五章安全鉴定报告第十条安全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闸工程概况;(二)安全鉴定依据;(三)安全鉴定过程;(四)安全鉴定结果;(五)整改措施及建议。

第十一条安全鉴定报告应经鉴定机构审核、盖章,并由闸工程管理单位报水利部门备案。

第六章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二条闸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闸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闸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闸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安全鉴定结果报水利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3.06.21
•【字号】沪水务〔2023〕416号
•【施行日期】2023.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沪水务〔2023〕416号
各区水务局、市水利事务中心、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闸安全运行管理,指导水闸规范开展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修订《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沪水务〔2011〕912)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6月21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8〕21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水闸安全鉴定规范水闸安全鉴定规范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灌排渠系、堤防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一、总则(一)为了保护和改善水资源,设置水闸的安全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的安全鉴定,旨在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

(三)除有明确规定的例外,安全鉴定同时适用于发电设施、水库和导流管道等水闸设施。

二、安全鉴定程度(一)按照水闸类别、设施和使用功能,安全鉴定采取总体安全鉴定、部分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三种。

(二)总体安全鉴定,全面检查水闸的结构安全情况;(三)部分安全鉴定,对闸体、坍塌段、运动机构等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部分鉴定;(四)专项安全鉴定,检测水闸控制系统、排涝系统等专业设备,检查水文情况、控制水闸运行等效果。

(一)检查水闸结构安全,确定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检查控制系统的特性及其对水闸的控制效果;(三)检查水文、水力、水位控制和实施工程等效果;(四)检查排涝系统,确保排涝设施高效安全;(五)检查控制机构,确保操作安全精确;(六)检查发电机制动器效果,使发电机组可以准确控制。

(一)对安全鉴定结果进行评价,具体参照附表A 。

(二)综合评定水闸处置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给出一个数值,从而比较水闸性能的优劣。

(三)在安全鉴定综合评价中,安全及安全系数应符合SL214-98 标准及规范。

(一)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遵循规定格式,包括安全鉴定项目、安全鉴定情况及技术指标评价等内容。

(二)安全鉴定报告不得违背本规定,必须准确、客观地反映水闸安全技术状况。

安全鉴定机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利行业本部门,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具有相关设计和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安全鉴定设计和实施。

七、应用(一)新建水闸,在装备运行前,必须安全鉴定;(二)严重损坏、重大改建或修建水闸前,必须安全鉴定;(三)新颁布的设计规定、技术标准、管理机制等均必须安全鉴定;(四)安全鉴定设计必须同意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五)提出修建、改建设施及存在问题的水闸,需要安全鉴定;(六)安全鉴定结果有必要在水闸的办公室、控制室和水利行业本部门等处公布。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提高鉴定工作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科学和准确,保障闸的安全运行,特制定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适用于对各类水利工程中的闸进行安全鉴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闸、泄洪闸、泄洪渠闸等。

管理制度的执行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闸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闸工程建设者、运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四条闸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考核评价、纪律管理等制度,对鉴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鉴定水平。

第五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闸安全鉴定档案,定期进行备案管理和归档,确保鉴定结果及时有效。

第二章闸安全鉴定流程第六条进行闸安全鉴定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一)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资料等相关证明文件;(二)闸的经营管理和运行情况、安全监控记录等相关资料;(三)闸的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四)闸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技术文件等;(五)其他影响闸安全的因素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闸安全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定鉴定目的和范围;(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实地考察,并分析鉴定对象的安全状况;(三)参考历史资料、规范标准,进行理论分析,确定鉴定方案;(四)开展闸安全鉴定工作,并形成鉴定报告;(五)对鉴定结果进行评审核实,最终形成结论。

第八条闸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鉴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方法,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闸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采用科学、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当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保障闸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开展闸安全鉴定的工程进行跟踪监测,确保鉴定结果的实施效果。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水闸安全鉴定规范水闸安全鉴定规范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灌排渠系、堤防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终审稿)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终审稿)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8〕214号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水闸安全鉴定规范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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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8]2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

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九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制订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评价工作;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筹措水闸安全鉴定经费;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五)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五)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
得少于6名;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 214—98)执行,工作内容包括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应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资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初步分析工程存在问题,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现场安全检测包括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主要是针对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防渗导渗和消能防冲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和耐久性,闸门、启闭机的安全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等,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测后,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复核计算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依据,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闸室、岸墙和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抗震能力、水闸过水能力、消能防冲、结构强度以及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等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第二十条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须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
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条经安全鉴定,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 214—98)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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