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邮币卡清退的意见

合集下载

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4-08-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交易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三条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交易中心授予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结算及交收活动且记载交易商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易款项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标识。

交易中心授予每个交易商一个交易账户。

第五条“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将通过鉴评的邮币卡商品实物交付到指定交收仓库,由指定交收仓库验收后开具的记载该入库邮币卡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数量、品相等相关内容)的仓储凭证。

经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所对应的商品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六条“提货单”是指由交易中心开具的用以提取交易商品的凭证。

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内的邮币卡商品实物,只能凭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及预设的唯一提货密码提取。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卖出或买入商品时,为了保证履约而预先冻结其在交易中心开设的交易账户内的资金。

第八条“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约的、协助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的资金结算银行。

第九条“指定鉴评机构”是指符合交易中心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交易中心授权,为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提供鉴评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5]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5]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5年7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保证各级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决定》,特通知如下:一、《决定》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

它的颁布施行,对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金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深入查办金融市场的大案要案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

要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决定》,全面、深刻、准确地理解和领会《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准确适用这些规定。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决定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

对《决定》中规定的下述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直接立案侦查:第九条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第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北交所文化创意中心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

北交所文化创意中心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

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术语定义 (2)第三章交易品类 (3)第四章挂牌申请 (4)第五章挂牌准入 (5)第六章挂牌交易 (6)第七章保管及提货 (10)第八章保障及赔付 (12)第九章信息披露 (13)第十章风险提示 (14)第十一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成立了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丽特”)是交易平台的唯一授权运营方。

为规范交易平台所进行的邮币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营建交易规则公平、交易流程透明、具有公信力的邮币交易平台,促进邮币收藏文化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条邮币交易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诚信、理性的精神,遵守本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四条“挂牌方”是指合法拥有邮币处置权,向交易平台申请邮币挂牌交易、完成邮币鉴定及入库保管手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交易会员”是指向交易平台申请进行交易并完成帐户注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福丽特审核批准,在福丽特授权范围内发展交易会员从事邮币交易业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管方”是指福丽特或由福丽特指定的、符合邮币存储通行标准的保管机构,以交易平台公布的保管方名单为准。

第八条“鉴定机构”是指由福丽特指定的,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或者行业内具有公信力的,可为挂牌方拟挂牌交易的邮币提供检验鉴定及赔付认定等服务的专业机构,以交易平台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单为准。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是指由福丽特指定的可受理交易会员申诉、为交易会员提取的邮币真伪提供专业鉴别指导意见,为挂牌申请的邮币提供综合评估意见的权威组织,以交易平台公布的专家委员会名单为准。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紧急通知(1996年11月18日)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总的是好的,金融形势继续保持稳定。

但是,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高息吸收存款、各种形式的乱集资、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导致银行储蓄存款增幅下降、货币投放明显增多,通货膨胀压力增大。

如不及时制止,势必搞乱金融秩序,影响当前的大好形势。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控制货币投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当前经济、金融形势是好的,经过三年努力,宏观调控目标已基本实现,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是,金融运行中还存在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通货膨胀压力依然很大。

特别是近几个月来,以各种名目进行的乱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提高利率等行为又有重新抬头之势,挤占、挪用银行贷款的现象屡禁不止,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尚未杜绝;银行储蓄存款增加额逐月减少,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利息大幅度增加,货币发行明显增多。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可能引发局部性的金融风波。

因此,迫切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严格控制货币投放,以巩固和发展当前的大好形势。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原文链接:大宗商品律师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

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邮币卡电子交易市场乱象亟待整治

邮币卡电子交易市场乱象亟待整治

邮币卡电子交易市场乱象亟待整治
秦欣璐
【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
【年(卷),期】2017(000)009
【摘要】2010年4月,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门联合签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后,邮币卡电子交易平台以“互联网+金融+文化”理念被提出,作为互联网金融一种新的业态快速发展,但因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主体与机制、交易过程欠规范等一些列问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亟待监管整治。

【总页数】2页(P163-164)
【作者】秦欣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湖南永州42500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燃气“点供”乱象亟待整治 [J], 余云烙;杜言军;彭快先
2.保健品市场乱象亟待整治 [J], 秦风明;李宏斌;
3.“O元购”陷阱,互联网金融乱象亟待整治 [J], 丁念阳;网络(图)
4.直播"打赏"行业乱象亟待整治 [J], 苏盐泮
5.直播“打赏”行业乱象亟待整治 [J], 苏盐泮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6.08.08施行日期1986.08.08文号银发[1986]228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革”期间查抄金银及其制品清退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28号1986年8月8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现将“文革”中所查抄金银及其制品的清退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查抄金银及其制品的折价款清退问题。

(一)“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金银及其制品,银行已经收兑入账的,不再清退原物,应折合人民币付给价款。

(二)金银及其制品的折价款应按清退时的牌价作价。

过去没有按照清退时牌价作价,现在要求补差的,可按过去清退时的牌价补差。

(三)金银及其制品的折价款仍在银行设专户存储的,由银行按现行牌价退还。

(四)过去已按退还时牌价将折价款退给被查抄人、被查抄单位、落实政策办公室或上缴财政部门的,银行不再按现行价格补差,应由落实政策单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办理。

(五)各行补付的差价款,上划总行《181金银占款》科目。

二、关于清退“稀有金银古币”问题。

(一)银行收兑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金、银币)历来以纯重量计价,按杂金、杂银、银元收购、列账和保管。

“文革”期间亦按此办理的,原始单据也没有详细记载,收兑后即并入大堆,逐级上调。

特别是这些年来,对杂金、杂银、银元,已安排一部分出口换汇,一部分熔炼提纯,供应工业生产需要,这就给清退被查抄稀有古金银币带来很多困难。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字号】汴政办[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开封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37号),按照《河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行动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清整办〔2017〕1号)要求,扎实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工作原则,巩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成效,坚决防止交易场所违规经营行为死灰复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工作原则(一)新设交易场所或开展交易场所业务必须经省政府审批,各相关部门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不得擅自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对于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批文的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电子交易平台,责令其限期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清退客户,清空资金并予以关闭。

对逃避监管、违规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冻结资金账户,对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回头看”期间省政府暂停批设新的交易场所。

已设立的交易场所新增交易品种、变更交易模式、变更主要股东须报省政府批准。

推动现有交易场所按类别进行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

邮币卡的集资陷阱

邮币卡的集资陷阱

邮币卡的集资陷阱打开文本图片集小小的邮币卡成了攪动招远市的金箍棒,在高回报的诱惑下,不少退休老人纷纷将积蓄投入其中。

有人甚至将自己的亲朋好友都带入了集资诈骗的泥潭。

李月迈着大步仓促走进山东招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她神色慌张地说要报案,然而在民警面前,她几乎紧张地说不出完整的话,语句间的逻辑也有些不清不楚。

从她混乱的表述中,警方大致了解了案情。

原来,有一个名字叫丁淑岚的富婆利用合伙做“邮币卡”生意,从她那借了一大笔钱,原来许诺给她高额利息,如今却不能按期付给利息,就连投入“本金”也要不回来,现在更是连人都找不到了。

李月已不是第一个到招远市公安局报案的受害人了。

有同样的遭遇的还有宋颖、蒋敏等110多个人,涉案金额高达1697万。

他们的经历都大同小异,从2021年开始,丁淑岚利用合伙做“邮币卡”(邮票、钱币、金银币卡)生意的名义,以每月每万元返利300到500元、甚至1000到1200元的条件吸引他们投资。

但到了2021年7月5日,丁淑岚却失踪了。

2021年7月9日,招远警方根据线索很快就抓获了潜回家休息的丁淑岚。

2021年8月28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丁淑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懂行的女老板2021年北京奥运会前夕,各种奥运主题的收藏邮票受到热宠。

当年七八月间,全国的邮币卡市场一度走出低迷的现状一夜之间火爆起来。

在小城招远,也掀起了一阵收藏热。

火爆的市场立刻激起了招远珠宝首饰城“一心收藏”女老板丁淑岚的投资欲望。

退休前的丁淑岚在大庆油田工作,几十年的打拼,让她积攒不少存款。

2021年7月,退休后的丁淑岚来到了金都招远,在招远闹市区一家珠宝首饰城租用了店面,并取名为“一心收藏”,开始经营邮币卡生意,但是几年下来,由于经营不善,不仅丁淑岚将自己的积蓄赔个精光,还把店铺抵给了债主。

等到邮票市场火爆起来的时候,丁淑岚根本无力投资,但她早看好了“投资人”。

宋颖和蒋敏在众多的顾客中算是丁淑岚店里的老熟人了,两个人经常到店里购买邮币卡。

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台湾邮票流入市场的通知

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台湾邮票流入市场的通知

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台湾邮票流入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07.12•【文号】[89]公政字58号•【施行日期】1989.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台湾邮票流入市场的通知([89]公政字58号1989年7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发现一些地方的集邮市场和个体摊贩出售台湾邮票。

许多邮票印有“光复大陆”、“中华民国建国纪念”、“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等字样,既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又扰乱了集邮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此,特作以下通知:一、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台湾发行的印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邮票,在祖国大陆一律不准经营买卖。

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邮票和全部非法所得。

二、对印有蒋介石“就职纪念”、“六秩寿辰纪念”、“光复大陆”、“建国纪念”、“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等字样和其他带有政治宣传性质的台湾邮票,一经发现,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部门予以收缴;数量较大的,由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审查,查清邮票来源,依法处理。

三、目前在市场上还有一部分伪造的台湾邮票,各地邮电部门和集邮组织一经发现,应及时将其样品通报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地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发现并收缴;对情节重大的,要及时报告。

四、对收缴的在市场上买卖的台湾邮票,要送交邮电主管部门及时封存。

对伪造的台湾邮票,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地销毁。

钱币收藏行业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钱币收藏行业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钱币收藏行业的问题及整改措施钱币收藏作为一项古老而受欢迎的投资和爱好,已经存在了数千年。

这个行业在许多国家都非常活跃,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钱币收藏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市场鱼龙混杂钱币收藏市场存在着大量鱼龙混杂的现象。

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很多人容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欺诈活动。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

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组织针对性培训课程,向公众介绍真品与仿品的区别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其次,在市场监管方面要加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流通、销售行为,并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合作。

二、贩卖假币现象普遍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制作假币的技术也越来越先进。

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出极为逼真的假币,并将其流入市场。

这给钱币收藏行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市场上钱币真伪鉴定机构的认定和监管。

政府可以设立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认证和监督这些机构的运作。

同时,提高公众对假币识别技巧的教育力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信息不透明目前,在钱币收藏行业中,信息传递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透明性。

很多重要信息,如市场价格、交易记录等,并没有得到良好地披露。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建议相关机构和组织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

这个平台可以实时收集和发布有关钱币行业各个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向公众公开。

同时,在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监管和培训情况下,确保他们具有足够专业知识来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四、售后服务问题突出在钱币收藏行业中,售后服务问题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

很多商家买卖完毕后,对于可能发生的售后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商家应该制定明确的售后服务政策,并向顾客做出承诺。

其次,在整个行业层面上,建立统一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商户售后服务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五、保护文化遗产需加强钱币作为历史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代表之一,在保护方面仍需加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颁布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查处力度,同时,一些分支行也提出,在认定和查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六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根据这个规定,对非法金融机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行为发生地的人民银行认定和取缔。

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停止有关业务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银发[1990]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银发[1990]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02.19施行日期1990.02.19文号银发[1990]44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银发[1990]44号1990年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三年期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XXX以我行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607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395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废止的212件。

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法规目录二、失效的金融法规目录附件一:废止的金融法规目录一、计划类001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草案)1951002 关于信用合作社存、放利率问题的通知1957.6.27 (57)计综字110号003 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1961.4.30 (61)银计丁字第31号004 对保密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1963.10.10 (63)银密计胡字第98号005 关于建设银行存款结息问题的通知1963.8.27 (63)银计计字第118号006 颁发“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63.2.1 (63)银计胡字第18号007 关于停止对企业主管部门存款计付利息的联合通知1965.3.25 (65)银密计乔字第12号(65)财预字第39号008 有关供销社系统县以上主管部门存款和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存款计息问题的答复1965.4.27 (65)银计字第25号009 下达改革计划管理和贷款制度的方案1965.4.1 (65)银计乔字第12号010 关于调整现行储蓄存款及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65.4.21 (65)银密计字23号(65)银农计字14号011 关于调整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转存款利率问题的答复1965.5.20 (65)银计计字第34号012 关于对各部门各企业在分行的专户存款停止计付利息的联合通知1965.6.16 (65)银计计字第39号(65)财预字第81号013 关于调整银行利率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1971.9.15 (71)财信字第27号0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信贷、现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1972.1.27 (72)银业字第260号015 关于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1972.12.8 (72)财信计字第7号016 关于下发《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草案)1978.8.18 (78)银计字第23号017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恢复农行后人行中支和县支机构的设立问题1979.4.5 (79)银计字第13号018 下达信贷差额控制试行办法和一九七九年信贷差额控制计划1979.7.12 (79)银计字第43号019 关于给信用社贴补利差的通知1979.7.25 (79)银计字第44号02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机化服务(供应)公司仍按现行贷款、利率计息的函1979.9.18 (79)银计字第53号02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下达《关于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79.11.22 (79)银计字第61号022 关于下达信贷差额控制办法(试行草案)的通知1980.2.28 (80)银计字第10号02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人农两行现金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1980.3.14 (80)银计字第12号024 关于增设和修改信贷项目月报的通知1980.3.25 (80)银计字第16号025 关于多吸收的存款用于中短期设备贷款的掌握权限问题的通知1980.5.31 (80)银计字第34号026 关于放宽农村现金管理的通知1980.9.15 (80)银计字第58号027 关于一九八一年信贷、现金项目电报汇总上报办法通知1980.11.26 (80)银计字第68号028 关于调整社队办工商企业贷款利率的批复1980.12.29 (80)银计字第74号029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1981.2.20 (81)银发字第87号03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改变一九八一年信贷项目电报月报表报送办法的通知1981.3.5 (81)银发字第124号03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一九八二年信贷、现金项目电报上报办法的通知1981.11.11 (81)银发字第419号032 关于补充人民银行信贷现金旬报会计科目归属的通知1981.11.27 (81)银发字第432号033 关于加强银行统计工作的通知1981.12.7 (81)银发字第445号034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1981.12.28 (81)银发字第485号035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1982.2.3 (82)银发字第22号036 关于国家预算收入增加新科目电报代号有关事项的通知1982.7.6 (82)银发字第211号037 关于一九八三年信贷现金项目电报上报办法的通知1982.11.24 (82)银发字第375号038 关于印发一九八三年中央预算收支项目电报代号的通知1982.12.14 (82)银发字第399号039 关于修改信贷统计项目及会计科目归属的通知1983.3.1 (83)银发字第59号040 关于一九八四年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统计办法的规定1983.12.3 (83)银发字第353号二、货币发行类001 中国人民银行“残破本币销毁办法”1949 (49)总发字2号令颁发002 为发行贰拾元券新钞由1949.6.13 (49)总发字3号003 为发行贰拾元券新钞由1949.7.21 (49)总发字2号004 为发行五百券由1949.8.17 (49)总发字3号005 为通报发行五百元券一种由1949.9.20 (49)总发字6号006 为通报发行千元、五百、五拾各一种由1949.10.3 (49)总发字7号007 关于颁发票样管理办法的通令1949.10 (49)总发字7号008 关于颁发印坏新钞处理暂行办法的通令1949.10.27 (49)总发字9号009 为通报发行五百元券、贰百元券各一种由1949.10.28 (49)总发字11号010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本币兑换办法”1949.11.1 (49)总银发字10号令颁发011 为对涂抹本币的处理的指示1949.11.8 (49)总银发字116号012 为通报发行贰拾元券百元券各一种由1949.11.15 (49)总发字13号013 为通报发行千元券一种由1949.12.23 (49)总发字16号014 关于为发行万元券二种五千元券二种千元券一种新钞由1950.1.16 (50)总发字18号015 关于颁发委托收兑残缺本币实施办法的通令1950.3 (50)总发字1号016 关于收兑金银辅币标准规定的指示1950.10.24 (50)总货字84号017 发行库制度、1950.10018 为颁发出纳制度的通令1950.11.10 (50)总发字6号019 关于执行新发行库制度的几项补充指示的通知1950.12.7 (50)总发字302号020 关于补充制定钞票封装办法以克服运输中的散捆的指示1950.12.16 (50)总发字305号021 关于发行库现存销毁券及今后销毁破币的补充指示的通知1951.2.5 (51)总银发库字79、1150号022 关于残破币销毁办法“几点补充说明的通令”1951.3.10 (51)总银发会字174、92190号023 关于发行库长短款处理程序几点补充指示的通知1951.4.5 (51)总银发库字218、2902号024 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1951.4.21 (51)总银发出字270、3400号025 关于关内各行代兑之东北币的处理办法的指示1951.5.17 (51)总银发字309、4048号026 关于修正新券错款六张以上以下处理办法的指示1951 (51)总银发出字1851.2430号027 关于故意损毁本币及误收损毁币处理的指示1951.9.24 (51)总银发出字534、7242号028 关于根据区行长会议决定修正发行库制度及联行会计的指示1952.2 (52)总银会设字036、214号029 关于修改出纳制度中几项规定的指示1952.11.26 (52)总银会出字530、3024号030 关于人民币未统一前各革命根据地发行之地方币仍按原定比价收兑的通知1953.4.9 (53)总银发会字5681、5833号031 关于票面呈正十字形残缺一角及不能辨别系同一纸张残缺本币之兑换意见的指示1953.10.25 (53)总银发出字8496号032 关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之古金银器物的通知1953.11.7 (53)总银发贵字7485号033 为印发汇集整理之发行库制度并结合“关于目前发行库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参照执行的通知1953.11.18 (53)总银发发字665、7595号034 关于改变金银上售办法的指示1953.12.8 (53)总银发贵字8108号035 关于票面呈正十字形残缺一角及不能辨别系同一纸张残缺本币之兑换意见的指示中一点更正的通知1953.12.31 (53)总银发出字8649号036 关于改进现金调拨工作推进“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的指示037 关于发行新券时应行注意事项及新券错款处理权限的通知1954.6.4 (54)银发穆字106号038 关于七月一日起取消汇差出入库分别实行新现金调拨办法的电报1954.6.19 (54)银发货字142号039 为颁发残破票币销毁暂行办法的指示1954.8.26 (54)银发穆字203号040 为颁发新出纳制度草案希各行组织进行试点的指示1954.9.27 (54)银发穆出字236号041 关于至十二月底止地方币一律停止收兑的指示1954.9.30 (54)银密发穆字254号042 关于现金调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指示1954.11.5 (54)银发穆字247号043 关于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年终结账整理手续的指示1954.12.9 (54)银发穆发303号044 关于“发行-现金调剂办法”若干问题的批复1954.12.31 (54)银会发字339号045 为颁发“发行现金调剂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修订本)并自1955年3月份起执行的指示1955.1.11 (55)银发穆字5号046 关于“发行现金调剂办法”的一些补充说明的通知1955.3.29 (55)银发会字87号047 关于编制金银收付库存月报应注意事项的通函1955.3.7 (55)银发贵字78号048 关于修订总分行间金银调运办法的指示1955.4.16 (55)银发贵字36号049 关于规定新币印坏票券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55.4.21 (55)银发穆字134号050 关于新币兑换及打洞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希转知所属执行的通知1955.6.3 (55)银发穆字第343号051 关于兑入旧币处理手续的补充规定的批复052 关于发行基金保管库出入库单位改为千元的通知1957.6.8 (57)银发会字112号053 关于改进发行—现金调剂工作的指示1957.6.13 (57)银发陈字70号054 关于出纳制度草案中几项修改规定的通知1957.7.3 (57)银发出字139号055 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应不予兑换的通知1957.8.24 (57)银发出字169号056 关于制发“硬分币兑换办法”及残缺拾元券按照“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的通知1958.7.23 (58)银发穆字146号057 关于纸分币仍需相当长期流通的通知1959.6.1 (59)银会发字34号058 关于颁发全行会计出纳工作会议文件希及时研究贯彻执行的通知1962. (62)银会乔字52号059 关于颁发全行会计出纳工作会议制定的若干重要制度希即贯彻执行的通知1962.3.12 (62)银会乔字60号060 关于加强发行业务报告制度的指示1963.4.12 (63)银会发字267号061 关于严密票样等反假资料管理工作的指示1963.9.4 (63)银密会字806号062 关于公开收兑苏联代印的人民币的指示1964.3.4 (64)银机会字53号063 关于公开收兑苏联代印的人民币的补充通知1964.3.9 (64)银密会李字232号064 转发商业部供应银行出纳员劳保用品的函1965.3.16 (65)银会字66号065 印发“关于残缺人民币兑换的规定”和“关于修订人民币销毁挑剔标准加强破币回收工作的意见”希研究执行的函1965.9.28 (65)银会李字第147号066 关于颁发发行金库制度及其会计结算手续希组织执行的通知1966. (66)银会乔字3号067 关于颁发人农两行全国会计出纳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附:关于改革会计出纳管理体制和制度的意见)1966.1.20 (66)银会乔字17号068 关于简化几项发行出纳制度的通知1970.12.31 (70)财银货213号069 关于人民币损伤券兑换掌握精神的函1971.5.4 (71)财货字153号070 关于对损伤券挑剔标准掌握的补充通知1972.2.4 (72)财货字60号071 关于调整金银价格的通知1973.3.14 (73)银货字19号072 关于调整金银价格的补充通知1973.5.12 (73)银货字33号073 关于调整白银价格的通知1973.9.21 (75)银货字90号074 关于每两矿产黄金增加一百元政策补贴的通知1975.9.2 (75)银货字第106号075 关于黄金政策补贴款账务处理问题的函1976.2.11 (76)银会字第17号076 关于颁发全国银行工作会议会计结算出纳专业文件的通知(附: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工作的意见)1977.11.1 (77)银会字第82号077 关于切实加强库款安全工作的通知1978.9.8 (78)银发字第88号078 关于调整黄金价格的通知1979.10.13 (79)银会字第93号079 关于以金银为辅助材料的出口产品所需金银销售价格的通知1981.1.14 (81)银发字第17号080 关于从严掌握元券挑剔标准的通知1981.3.23 (81)银发字第158号081 关于库存损伤券可适量销毁的通知(附:1982年损伤券销毁控制指标)1982.5.6 (82)银发字第138号082 关于认真做好1983年损伤券销毁工作的通知1983.2.19 (83)银发字46号083 关于内销金笔配售价格的通知1983.3.12 (83)银发字第73号三、会计类001 为有关遗失重要凭证的处理问题的通知1954.3.3 (54)银会穆字第125号002 为规定拍发电报、电文各单位的简称及其他问题的通知1954.8.11 (54)银会穆字第462号003 为补充修改电报格式的通函1954.8.21 (54)银会财字第619号004 关于异省(市)间联行往来账务集中总行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57.6.20 (57)银会联字第150号005 关于本行会计档案保管销毁问题的通知1958.6.12 (58)银会黄字第101号006 关于当前在农副产品收购中信贷结算工作的指示1959.4.9 (59)银计字第4号007 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农村中恢复非现金结算问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一封信的通知1959.6.8 (59)银计穆字第24号008 关于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定1959.6009 会计报表制度1959.6010 关于联行账务往来的几项规定1959.6011 关于本行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问题的补充说明1963.6.20 (63)银会会字537号012 关于结算制度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有关拒付货款问题的规定的解释1963.7.1 (63)银会会字第495号013 关于填写凭证的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1963.11.28 (63)银会丁字1123号014 关于填写凭证有关问题的说明1964.3.31 (64)银会会字245号0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65.6.16 (65)银会会字104号016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工作问题的复函1965.8.28 (65)银会字134号017 关于颁发收付记账法实施方案自本年九月一日起全面执行的通知1966.6.13 (66)银会乔字第61号018 关于改革电报挂号和邮政信箱代号的通知1969.4.12 (69)银业字第78号019 关于人民银行县支行、城市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费用开支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1970.12.4 (70)财银货字第197号020 关于兑换外币工作的外勤人员和保险公司登轮人员服装补助费用问题的函1972.6.21 (72)银业字第117号021 关于改变人民银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72.10.18 (72)财货字第252号022 颁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1972.11.6 (72)银业字第252号023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通知1972.11.20 (72)银业字第226号024 关于颁发“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通知1973.1.11 (73)银信字第2号(73)交邮字第54号025 关于颁发“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补充通知1973.4.14 (73)交邮通字第428号(73)财信会字第12号026 关于文体宣传费开支的通知1973.8.22 (73)银货字第72号027 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联行往来制度、异地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74.2.16 (74)银信字第2号028 颁发《关于人民银行与建设银行之间有关基建资金供应清算办法和结算业务往来手续》的联合通知1974.2.22 (74)银信字第1号(74)建总会字第8号029 关于联行密押编押范围、起点和报送刻制联行凭证行号专用章计划的通知1975.4.10 (75)银信字第8号030 关于银行企业编制公用经费结余指标如何使用的规定1976.2.9 (76)银会字第15号031 关于加强房屋修建、资金管理的意见1977.10.(银行工作会议文件)77年制度选编032 关于调整会计科目和规定会计差错统计口径等问题的通知1977.10.20 (77)银会字第72号033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1977.10.28 (77)银会字第82号034 关于兑换外币的外勤人员和保险公司登轮人员制服问题的通知1978.7.20.(78)银会字第66号(78)商阎联字第76号(78)供销棉联字第335号035 关于中国国际旅行总社接待外宾在列车上用餐实行无承付结算办法的联合通知1978.10.10 (78)铁道字1469号(78)银会字108号(78)旅总财字1号036 关于增设和修订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1978.11.28 (78)银会字第159号037 关于对白天工作夜间守库人员可发给夜餐费的函1979.1.8 (79)银会字第3号038 关于银行内部实行经济核算的通知1979.4.29 (79)银会字第30号039 对有关经济核算试行办法所提问题的答复1979.5.21 (79)银会发字第21号0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城镇储蓄任务超额完成部分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1979.7.5 (79)银会字第43号041 重申填写凭证的有关规定1979.7.14 (79)银会字第31号042 对城镇储蓄任务超额完成部分利差补贴计算问题的说明1979.7.31 (79)银会发字第43号043 关于延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问题的复函1979.9.24 (79)银会发字第50号044 关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儿童保健可在职工福利费账户列支的函1979.10.17 (79)银会发字第95号045 关于发给职工的“付食品价格补贴”在“补助工资”账户中列支的函1979.11.7 (79)银会字第106号04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1979.12.24 (79)银会字第126号047 关于下发财务收支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1980.3.10 (80)银会字第19号048 为颁发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的函1980.3.10 (80)银会字第20号049 关于储蓄业务费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1980.4.11 (80)银会字第40号050 关于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几点意见1980.7.15 (80)银会字第78号051 关于试行限额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1980.8.22 (80)银会字第96号052 关于试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函1980.8.22 (80)银会字第97号053 关于注意危房修建的通知1980.9.24 (80)银会第133号054 关于高寒地区人民银行购置公用棉大衣供外勤使用的通知1980.9.22 (80)银会字第132号055 关于个人汇款的复函1980.10.8 (80)银会发字第84号056 关于危房修建问题的补充通知1980.11.29 (80)银会字第161号057 关于结算业务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1981.1.14 (81)银发字第16号058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核算办法的通知1981.2.17 (81)银会发字第49号059 关于结算业务收费实行优待办法的通知1981.3.3 (81)银发字第120号060 关于转嫁结算费用银行不予受理的函1981.3.23 (81)银会发字第29号061 关于有关经济核算问题的通知1981.5.11 (81)银会发字第41号062 关于重申可以用公费订阅一部分《中国金融》问题的通知1981.12.9 (81)银函字第324号063 关于调整有关财务会计科目的通知1983.2.18 (83)银发字第45号064 关于缴纳工商税处理手续的通知1983.2.19 (83)银发字第48号065 关于加强结算贷款管理的通知1983.3.12 (83)银发字第68号066 关于上海等地继续试行限额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3.6.13 (83)银发字第179号067 关于颁发“人民银行关于推行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核定各行利润留成比例的通知1983.6.21 (83)银发字第190号068 印发财务会计科目和账户使用说明的通知1983.6.21 (83)银发字第191号069 关于个体经济部等使用限额结算问题的复函1983.6.29 (83)银会稽字第13号070 关于简化结算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1983.9.9 (83)银发字第279号071 关于调整银行系统汇款电报费的通知1983.12.25 (83)明码发电072 关于修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通知1983.12.27 (83)银发字第386号073 关于实行《票汇结算办法》的通知附:(一)票汇结算办法(二)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83.12.28 (83)银发字第385号四、教育类001 关于印发全国银行中专教育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1979.12.30 (79)银科字第99号002 关于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银行学校学生学历问题的函1983.3.25 (83)银科教字第51号五、印制类001 为寄发会计制度(草案)1950. (50)总印字第12号六、人事类001 关于严格掌握人员编制的指示1955.3.28 (55)银组编字第44号002 关于进行整顿编制工作的指示1955.5.19 (55)银组黄字第80号003 转发关于国家机关的退休人员补发新旧工资标准差额的问题和物价津贴取消以后退休金的核定问题的通知1957.1.17 (57)银组劳字第18号004 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1957.5.30 (57)银组劳字第141号005 颁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单位综合奖励制度暂行规定”1963.5.4 (63)银人胡字第45号006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79.7.24 (79)银政字第43号007 关于发送全国银行干部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1980.2.4 (80)银政字第6号008 关于印发加强人民银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等三个文件1981.6.25 (81)银发字第279号009 关于印发加强各级银行领导班子建设和整顿基层行处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1983.3.13 (83)银发字第53号七、其他类001 中国人民银行试行检查制度1951.5.30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002 为发中国人民银行各级监察室暂行工作通则(草案)指示1953.11.6 (53)监一字第7462号003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工作条例1954.7.24 (54)银监黄字第二三号命令004 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的通知1958.3.1 (58)银办陈字第14号附件二失效的金融法规目录一、计划类001 关于工商放款政策及调整利息的指示1949.5.12 (49)总业字第1号002 关于独立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的指示1950.12.30 (50)总放字第457号003 为指示各行对经营猪宗业之合作社均由总办理的指示1950.6.3 (50)总放字第169号004 关于今后对中央贸易部系统部门的贷款均由总办理的指示1950.3.3 (50)总放字第32号005 为对于中央贸易部系统部门贷款及透支处理办法由1950.3.31 (50)总放字第66号006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报告制度1951年007 为会同海关总署商订“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具体执行的规定”备案由1951.4.6 (51)总银计字276、02932号008 为指示调整现行利率的步骤与要求希望遵照执行由1951.6.20 (51)总银机字0410、00142号009 关于现行利率的补充和修定由1952.12.19 (52)总计计字第1350.3317号010 限期降低公私存款利率由1952.6.21 总银机计字第346号011 关于农贷利息计算方法的批复1953.10.23 (53)总银农农字第410.7122号012 关于农贷利息计算方法的指示1953.8.5 (53)总银农农字第288.5060号013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出纳计划编制办法(草案)1953.9.15014 关于部队现金管理与野战金库随军银行工作的规定1953.12.22 (53)总银机出联2247号015 关于规定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企业结算业务的计息、收费办法的指示1954.9.30 (54)银密私陈字138号016 关于各银行应负责监督禁止变相货币的发行使用的指示1955.1.7 (55)银发穆字第2号017 为抄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编制季度信贷计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55.6.30 (55)银计穆字第207号018 关于下达国务院(五办)批准调整利率的指示及其补充说明1955.9.17 (56)银密计胡字55号019 关于交通银行存款的开户计息问题的规定1956.9.17 (56)银计穆字第186号020 补充有关降低个体手工业及小商贩放款利率问题由1956.3.7 (56)银密计陈字第8号021 关于调整现行放款利率的通知1957.11.26 (57)银计穆字第143号022 关于颁发现金出纳计划及统计项目的通知1957.12.13 (57)银发穆字232号023 关于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和统一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1958.12.22 (58)银机计字3号024 关于调整利率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58.12.27 (58)银密计丁字15号025 关于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指示1959.12.12 (59)银会黄字第196号026 关于颁发全行统计工作会议制度的若干重要制度贯彻执行的通知1962.4.9 (62)银计丁字第30号027 关于现行利率执行当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63.4.18 (63)银密计胡字33号028 关于农村社队商业部门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从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起停付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1964.2.29 人民银行等六家发文,(64)银商电字14号029 关于当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65.4.19 (65)银计劳乔字第15号030 有关合作商店、手工业社过期贷款计息问题的答复1965.4.5 (65)银计计字第16号031 关于西藏驻外省的企业贷款按全国统一利率计息的批复1965.7.1 (65)银计计字第43号032 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转存款计息问题的答复1965.9.1 (65)银计计字第132号033 关于扣收地方基建拨款超支的通知1977.3.17 (77)财计字3号034 关于颁发银行统计制度的通知1978.1.28 (78)银计字第3号035 关于经营和出版毛主席著作贷款恢复计息的复函1978.12.11 (78)银计字第50号0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手工业企业贷款指标划转办法的通知037 关于进行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职工人数统计的通知1979.1.4 (79)银计字第2号038 关于人民银行系统职工编制和增人计划恢复由总行统一管理的通知1979.4.4 (79)银计字第12号039 关于停办“中短期设备贷款”的通知1979.4.5 (79)银计字第15号040 关于人、农两行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1979.7.30 (79)银计字第45号041 关于建立情况反映制度的通知1979.11.28 (79)银计字第65号042 关于人、农两行业务范围划分的通知1979.11.30 (79)银计字第68号043 关于城镇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利率的通知1979.12.29 (79)银计字第77号044 转发《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加收利息的报告》的通知1980.3.18 (80)银计字第14号045 关于增加中短期设备贷款必须报批的通知1980.4.29 (80)银计字第26号046 关于银行监督支付计件工资的通知1980.5.14 (80)银计字第28号047 关于放宽农村现金管理的通知1980.9.15 (80)银计字第58号048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将“代理业务”纳入本身业务的联合通知1980.11.21 (80)银计字第64号049 关于改进生活消费品物价调查的通知1980.12.9 (80)银计字第71号050 关于严格制止单位发行“购货券”的通知1981.1.24 (81)银发字第35号051 关于建立情况反映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流通中人民币券别调剂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0]1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流通中人民币券别调剂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0]1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流通中人民币券别调剂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流通中人民币券别调剂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23日银办发[2010]1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提高发行基金调拨管理的科学性,增强实施人民币券别调剂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进一步优化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从总量和结构两方面更好地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货币流通需要的现金供应,现就进一步做好流通中人民币券别调剂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发行人民币和管理人民币流通是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职责。

优化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是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科学管理发行基金的重要举措。

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高度重视流通中人民币券别调剂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进一步优化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切实做好现金服务与流通中人民币管理工作。

二、科学组织人民币券别调剂工作(一)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应建立人民币流通状况信息统计系统,科学确定人民币流通状况监测指标,选定人民币流通状况监测网点,分析和掌握现金投放和流通规律,及时了解辖区各券别人民币需求情况,为做好人民币券别调剂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应根据人民币流通状况监测结果,科学预测各券别人民币需求,制订全辖区及本单位年度各券别发行基金投放计划。

(三)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应按照年度各券别发行基金投放计划,合理安排各券别发行基金投放进度,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券别人民币投放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银发[1990]97号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银发[1990]97号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1990年4月7日银发<1990>97号)针对当前在开户和结算上存在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一些银行违反结算规定,有章不循,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有些银行擅立规章,自作规定,相互设卡,阻塞汇路等问题,为建立良好的开户和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加强开户和结算管理的意见:一、清理整顿帐户,加强帐户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要组织各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目前企业单位的多头开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通过清理整顿,专业银行应按照“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可不受业务分工的限制,研究企业单位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

企业单位已在其他专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因业务需要也可在交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综合性银行中的一家业务机构开立一个存款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现金的收入以及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因结算业务所必须的小额现金支付。

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需要基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可以采取银团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办法,如确需贷款的金融机构监督其资金支付的,可开立一个辅助存款户,但只能办理贷款的转存和向外转帐支付业务。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帐户,要限期撤销。

清理整顿的时间,要求在今年九月底基本结束;清理整顿的方法,由各地人民银行与各家银行结合本地情况研究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9.12.16•【文号】银发[1989]367号•【施行日期】198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关于对基金会进行清查的通知》(银发[1988]388号)下发后,各地做了不少工作,清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经清查,基金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对基金会的性质、宗旨认识不清,违反《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了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基金会;基金会审批制度混乱,一部分未经人民银行审批,擅自成立的基金会,已成为各部门或单位的附属机构;有相当一部分基金会缺乏基金来源,名为筹集资金,实际上是变相向企业、机关、团体进行摊派;有的基金会成立几年来,没有开展任何奖励和资助活动;部分基金会的领导成员由现职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基金会的正常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针对基金会存在的问题,现提出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意见:一、基金会是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不得将基金会办成任何部门或单位的附属机构。

二、以下基金会应予撤销(一)《基金会管理办法》下达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擅自成立的基金会;(二)以经营存、贷款,拆借等金融业务为主的基金会;(三)经营管理混乱,利用基金会名义搞倒买倒卖等违法活动的基金会;(四)成立时间已满一年,但未开展任何资助、奖励等活动的基金会;(五)注册基金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资金来源不合理的基金会;(六)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会员会费的基金会;(七)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邮币卡审核倡议书

邮币卡审核倡议书

邮币卡审核倡议书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业内人士: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邮币卡作为一种特殊的收藏品,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喜爱。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邮币卡市场的混乱和不规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邮币卡投机炒作,给广大收藏爱好者和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邮币卡市场,保护广大邮币卡收藏爱好者的权益,特提出以下审核倡议: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邮币卡市场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邮币卡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邮币卡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建立邮币卡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的邮币卡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邮币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邮币卡市场信息披露。

邮币卡发行机构和交易平台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布产品信息、交易规则等,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四、加强邮币卡市场诚信建设。

邮币卡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提升邮币卡市场的整体形象。

五、加强邮币卡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邮币卡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投资者在参与邮币卡投资时应谨慎对待,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防范投资风险。

六、加强邮币卡收藏知识普及。

加强邮币卡收藏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邮币卡收藏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市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七、建立邮币卡市场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邮币卡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邮币卡审核倡议书的内容,希望各级政府部门、邮币卡行业协会、邮币卡发行机构和交易平台等相关单位共同努力,积极落实以上倡议,共同维护和规范我国的邮币卡市场,为广大邮币卡收藏爱好者和投资者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让邮币卡市场更加规范,更加健康地发展。

谢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2.11•【文号】银发[1991]32号•【施行日期】1991.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结算业务大量增加,银行在改革结算、加强结算管理、改进柜面服务、加速结算资金周转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九九○年,针对结算纪律松弛,结算秩序混乱和企业单位多头开户等问题,进行了结算纪律检查和账户清理,对整顿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结算秩序混乱和多头开户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变,有不少银行仍从本行和局部利益出发,各行其是,各自为政,不执行统一的结算制度,违反规定,压票退票;偏袒一方,随意拒付;相互设卡,阻塞汇路;为套取资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造成纠纷或资金损失;内外勾结,利用结算盗取银行和客户资金等,严重损害了银行信誉,扰乱了金融秩序。

为更好地发挥结算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

通过整顿要求基本达到:(1)结算管理和结算基础工作都得到加强,结算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压票、随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得到有效纠正。

(3)加快结算速度,同城最长不得超过次日,尽量提高票据当日抵用率;异地全国或省内通汇行之间,电汇最长不得超过三天,邮汇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对现有的在途资金量争取压缩百分之二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实施邮币卡清退的意见
关于实施邮币卡清退的意见
一、背景介绍
随着邮币卡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虚假信息、价格波动、交易纠纷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实施邮币卡清退政策成为必要之举。

二、清退政策的目的
1. 保护消费者权益:清退政策能够使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享受到更多保护,降低购买风险。

2.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清退政策,能够有效减少虚假信息和价格波动现象,提高市场透明度。

3.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邮币卡行业是一个重要的收藏品市场,实施清退政策能够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三、具体措施
1. 建立统一标准:制定统一的邮币卡鉴定评估标准,明确各种问题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邮币卡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执法手段。

3.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邮币卡清退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的投
诉和退款事宜。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
对邮币卡市场的认知和风险意识。

5. 建立交易平台:建立公平、透明的邮币卡交易平台,提供真实、准
确的信息,并提供在线清退服务。

四、清退流程
1. 投诉登记: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可向邮币卡清退机构进行投诉登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鉴定评估:邮币卡清退机构收到投诉后,将对涉事物品进行鉴定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清退条件。

3. 协商处理:在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双方可进行协商处理,如达成
一致意见,则进行相应的退款或置换操作。

4. 司法救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

五、政策效果评估
1. 消费者满意度:通过实施邮币卡清退政策,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
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2. 市场秩序改善:清退政策的实施能够减少虚假信息和价格波动现象,提高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3. 行业发展促进:邮币卡行业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能够吸引更多投
资者和收藏爱好者参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六、政策风险及对策
1. 滥用清退政策:为防止个别人滥用清退政策,需建立严格的申请条
件和审核机制,并加强监管力度。

2. 清退成本增加:清退政策的实施将增加相关机构和企业的成本压力,需要合理分配资源,并寻求相关补贴或支持。

七、结论
实施邮币卡清退政策是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
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通过建立统一标准、加强监管力度、设立专门机
构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邮币卡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高消费者满意
度和行业竞争力。

同时,需要注意风险和对策,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