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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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认定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1、自首的认定情节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

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

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

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投案自首”这个词经常在影视剧中出现,一般用于规劝犯罪嫌疑人自主的到相关部门承认自己的错误,然后争取从轻处理。

但是其实“投案”和“自首”是两个概念,即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但并不代表着这就是自首。

一、投案的定义投案则是指本人自愿到相关机关说明自己的某些错误,可能是违纪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避重就轻,没有交代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主动投案并非等于是自首,自首的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主动投案只是自首的前提条件,在相关机关已经调查清全部案情后再表示自己愿意自首,是没用的。

二、自首的定义“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投案和自首的区别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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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核心内容:自首的情况包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协助抓捕未归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本文中,的将向您介绍对自首如何认定,自首的证据审查和自首对量刑的影响等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投案自首的法律后果(3篇)

投案自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投案自首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悔过自新。

投案自首不仅有助于减少犯罪率,维护社会秩序,还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投案自首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责任1. 自首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自首的法律后果(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2)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其悔罪表现良好,法院可以依法免除其处罚。

(3)不得重复自首犯罪分子在自首后,不得再次以相同罪行自首。

否则,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1. 自首不影响民事赔偿犯罪分子自首后,应当依法承担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自首不影响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2. 自首后民事责任的承担犯罪分子自首后,其民事责任仍需依法承担。

被害人可以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1. 自首不影响行政处罚犯罪分子自首后,仍需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2. 自首后行政处罚的减轻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具体减轻的幅度,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四、其他法律后果1. 荣誉恢复犯罪分子自首后,如果其悔罪表现良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其荣誉。

2. 社会关系修复犯罪分子自首后,可以通过悔罪表现,修复与社会的关系,争取社会的谅解。

3. 重新就业犯罪分子自首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就业,实现自身价值。

总之,投案自首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主动投案法律后果(3篇)

主动投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动投案是一种重要的自首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主动投案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主动投案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解析。

一、主动投案的定义主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行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主动投案的法律后果1. 量刑上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主动投案是自首行为的一种,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来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投案的时间:主动投案的时间越早,表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越好,法院在量刑时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供述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罪行时的自愿程度越高,法院在量刑时也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供述的完整性: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越完整,法院在量刑时也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可能被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法院可以依法免除其处罚。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投案后真诚悔罪,有立功表现的。

(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3.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尽管主动投案是一种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利因素,但在以下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1)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进行虚假供述,或者隐瞒部分罪行。

(2)投案后,犯罪嫌疑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如逃跑、伪造证据等。

(3)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进行诬告陷害他人。

(4)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投案时采取暴力手段等。

三、主动投案的注意事项1. 如实供述罪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投案时,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投案后仅在开庭环节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投案后仅在开庭环节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投案后仅在开庭环节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自首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能否成立自首,也是辩护律师非常关注的要点。

根据规定,成立自首,需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那么,自动投案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如实供述,仅在开庭环节如实供述,能否成立自首,在司法理论中存在争议,大部分持否定说,但也有持肯定说。

但笔者认为,被告人自动到案并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能够认定为自首,虽然在司法理论中存在争议,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在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定自首的判例,因此,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笔者认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司法理论中的争议持否定说者认为设立自首制度,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主动接受司法制裁,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刑事案件的取证阶段主要存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审判期间一般不进行补充侦查。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公安、检察机关为证明犯罪发生仍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资源,尽管在开庭审理时交待,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微乎其微,自首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无法实现。

对自首制度从严把握,这样可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也能敦促他们投案后如实供述,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且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认定一般自首,一是自动投案后一直如实供述,二是自动投案后先如实供述再推翻有罪供述,然后在一审判决前又认罪。

2023年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自首的司法解释最新)

2023年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自首的司法解释最新)

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法律解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穗尺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猜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中困迹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拍渗并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袭迹关喊巧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一、引言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机关中负责监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主动投案是一种重要的方式,能够彰显被查处人员的诚信素养和自我纠错的态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指导和激励党员干部主动投案,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

二、主动投案的定义主动投案是指在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相关问题线索或尚未对其展开调查时,被查处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

三、主动投案的条件1. 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相关问题线索被查处人员在主动投案之前,必须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与其有关的问题线索。

否则,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已掌握的线索信息进行调查,而不再接纳主动投案申请。

2. 主动交代问题被查处人员在主动投案时,必须真实、全面、详细地交代自己所涉及的问题。

对于已经掌握的问题线索,被查处人员应该主动承认,不得隐瞒、转移、掩饰。

3. 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被查处人员在主动投案时,必须明确表示认罪悔罪态度,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主动投案的程序1. 主动投案申请书的编写和递交被查处人员应当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主动投案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主动投案人的基本个人情况、涉及的问题及主动交代的情况、认罪悔过的态度表述等内容,并请主动投案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2. 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主动投案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满足主动投案的条件,是否存在其他未投案的问题等。

对于不符合主动投案条件的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将不予受理。

3. 调查和处理经过审核确认主动投案申请符合条件后,纪检监察机关将展开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将综合考虑被查处人员的主动投案情节给予相应的宽大处理。

4. 结果通报和公示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和处理结束后,将对主动投案的结果进行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投案自述材料

投案自述材料

投案自述材料投案自首材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有关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材料。

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节,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投案自首材料的制作和提交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 确定自首的时机和方式。

自首的时机应当选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或者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以便司法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自首的方式可以选择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投案。

2. 准备自首材料。

自首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首报告,包括自首人的基本情况、投案时间、投案地点、投案原因、投案前的思想变化和投案经过等;交代犯罪事实的材料,包括所犯罪名、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证明自首情节的相关证据材料。

3. 向司法机关提交自首材料。

自首材料应当提交给相关的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

在提交自首材料时,自首人应当如实说明自己的身份和所犯罪名,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4. 司法机关审查和处理。

司法机关在收到自首材料后,将对自首人进行审查,核实其所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如果自首人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得到证实,司法机关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投案自首材料的制作和提交,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主动投案⾃⾸,⾃⾸和坦⽩有什么区别在平时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常常听见⼀句话:坦⽩从宽,抗拒从严。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就可以认定为⾃⾸。

那么坦⽩也算⾃⾸吗?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主动投案⾃⾸,⾃⾸和坦⽩有什么区别⼀、什么是主动投案⾃⾸犯罪⼈⾃动投案,是⾃⾸成⽴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

⾃动投案是指犯罪⼈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动投案;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是谁的情况下⾃动投案;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已经被发现⽽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1、犯罪嫌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3、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并⾮出于主动,⽽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

⼆、⾃⾸和坦⽩有什么区别⾃⾸是指犯罪后⾃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的罪⾏的⾏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义的坦⽩包括⾃⾸。

狭义的坦⽩是指犯罪分⼦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

(⼀)⾃⾸与狭义的坦⽩之间的相同之处是:1、⼆者都以犯罪⼈实施了犯罪⾏为为前提;2、⼆者在犯罪⼈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3、⼆者的犯罪⼈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4、⼆者的犯罪⼈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自首与准自首是什么意思?

自首与准自首是什么意思?

自首与准自首是什么意思?自首与准自首的意思是: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与准自首是什么意思?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自首的条件是什么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否则,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

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首是有关的犯罪人员在自己罪行的认定上的积极的意义,所以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会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罪行的减缓,但是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有关的程序操作,因此在有关的案件处理中,需要自己进行资料的收集以及整理,从而获得自己的利益。

(新)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新)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投案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投案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Anything can b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ending point, but it is important to know that the starting point doesnot determine the ending point.(页眉可删)投案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最新解读

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最新解读

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最新解读关于自首情节中如实供述时间节点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是自动投案,即使在侦查阶段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应当在投案时就作出,最迟不能超过侦查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时,在此时间节点之后的如实供述均不得认定为自首。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

一、相关法律的规定自首是我国刑罚裁量中最重要的从宽处罚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从宽处罚情节,对于教育改造罪犯、促使其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即要求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行为在“自动投案后”作出,基本意思应该是投案后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的时间节点最晚可以推迟到一审判决作出之前,若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的,即使庭审时如实供述,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否则被告人归案时万般抵赖,在庭审证据出示后,知道否认没有意义,迫不得已才承认犯罪,若如此情节都可以认定为自首,显然太过宽泛。

2010年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于1998年司法解释中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问题进行了具体认定,《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该规定与199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其基本意思仍然是投案后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是将归案后没有立即如实供述但仍可认定为自首的条件予以明确,对“自动投案后”的首次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明确为不得晚于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

该规定根据司法实践规律,容许被告人在归案之初作出不实供述,对在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后再作出如实供述的也可认定为自首,但规定了一个期限,即必须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供述,在该期限之后的所有法律程序中再如实供述,均不得享受自首情节的从宽处罚。

自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

自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

一、自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刑法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这就在法律上尚未从轻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主动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二、主动投案包括以下情形:(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以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没有脱离现场,没有拒捕行为,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期间,主动交代没有被发现的罪行,认定视为自动投案,罪犯除了应当交代案件真实情况,还应当交代自己姓名,职业,住址的详细情况。

三、自动投案的对象1、司法机关,是指对犯罪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派出人民法庭等。

这些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与犯罪进行斗争的专门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也是自动投案的首选机关。

另,国家安全机关作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关,也应包括在司法机关范围之内。

2、单位、组织或个人(1)犯罪嫌疑人系在职、在岗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投案。

(2)犯罪嫌疑人系城镇无业居民,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投案。

成立自首的条件是什么?

成立自首的条件是什么?

成立自首的条件是什么?
一、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成立自动投案满足四个条件:
(1)时间条件: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需具有自动性: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

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求: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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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制吗
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刑法规定,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尚未被发现、逮捕或起诉,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一种有利于犯罪惯犯自我改造、恢复社会地位的重要形式。

但是,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到了有关限定规定,所以最新投案自首是否有时间限制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旧刑法对于投案自首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

旧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要想通过投案自首来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效果,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自行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尚未被发现、逮捕或起诉。

这表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只能在犯罪之后的一定时间内自首,才能享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投案自首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时间限制规定,即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开始对其案件进行调查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只有在案件调查开始前或司法程序未启动时自首,才能达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效果。

一旦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再自首也只能面临轻判,而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一时间限制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等
待逮捕或判决前,利用自首换取轻判的行为。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司法程序合理运行的保障,有利于保证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总的来说,最新投案自首确实有时间限制。

在案件调查开始前或司法程序未启动时自首,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唯一机会;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首只能面临轻判。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来说,尽早自首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最佳时机。

一旦错过最佳时机,想要获得轻判也变得十分困难。

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要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的辨别和判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除了时间限制外,最新投案自首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和限制。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自首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这意味着自首者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隐瞒或歪曲事实。

否则,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会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遏制虚假自首行为,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自首者还必须主动交代其他犯罪行为。

即使自首者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也必须主动交代其他相关的犯罪事实和罪行。

这样做的目的是追查隐藏的其他犯罪行为,揭露败坏分子的罪行,打击黑恶势力。

第三,自首者还必须退赔赃款、赃物和挽回损失。

自首者必须如实交代自己贪污、贿赂、盗窃、诈骗等犯罪事实,退赔所得
赃款、赃物,或者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自身的得到宽大处理,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加强道德建设。

最后,要注意的是,自首者必须是真正的自愿投案。

如果是受到警方逼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自首,是不符合条件的。

这样的自首不但不会得到宽大处理,还有可能会受到额外的处罚和指责。

总的来说,最新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制,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和限制,而这些规定和限制也都是为了保护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来说,应该在符合时间限制的前提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赔赃款、赃物和挽回损失。

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务必要遵照最新刑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处理每一起投案自首的案件,确保刑事司法的合法化和公正化。

对于社会来说,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投案自首的重要性,支持并鼓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推动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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