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完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生猪屠宰环节,包括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
第三条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屠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屠宰前检疫第五条屠宰前检疫是指对待宰生猪进行的一系列检验、观察和评估,以确保生猪无法屠宰的疾病和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条屠宰前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屠宰前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常规观察,以及疾病的检验、检测等。
第八条如发现生猪患有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严重疾病,屠宰前检疫人员应当立即予以隔离,不得进行屠宰。
第九条屠宰前检疫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记录生猪的检疫情况,以备查验。
第三章屠宰过程检疫第十条屠宰过程检疫是指对屠宰场、屠宰企业和屠宰相关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检疫应当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屠宰过程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卫生状况、屠宰设施的运行情况、屠宰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等。
第十三条屠宰过程检疫发现屠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屠宰后检疫第十四条屠宰后检疫是指对屠宰后生猪和屠宰产品进行的一系列检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屠宰后检疫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兽医进行,兽医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屠宰后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屠宰产品的外观、气味、颜色等进行检验,以及疾病、寄生虫等的检测。
第十七条屠宰后检疫发现屠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追溯和召回。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查验检疫规程****食品有限公司质检部2019年1月1日目录1.适用范围 (1)2.检疫对象 (1)3.检疫合格标准 (1)4.入场查验 (1)5.非洲猪瘟PCR检测 (2)6.检疫申报 (2)7.宰前检查(官方兽医负责) (2)8.同步检疫 (3)9.出厂检验 (5)10.检疫检验记录 (6)1.适用范围本计划书规定了生猪进场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出场检验,检疫检验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检验记录等操作程序。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附有瘦肉精抽检报告,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查验4.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抽检报告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记载头数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并登录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进行入场登记。
4.4.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非洲猪瘟PCR检测5.1抽样要求。
以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对应生猪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但最多以每100头为1份混合血样。
5.2检测结果的处理5.2.1经PCR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出场。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3.3.1?3.2?3.3?3.4?4.4.1?4.2?4.3?4.44.4.1?4.4.2?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7.1.1?7.1.2?7.1.4?7.2?7.2.1?7.2.2?7.2.3?7.2.4?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屠宰检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胴体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查。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或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猪肺疫、猪链球菌2型。
4.检疫合格标准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数量是否相符;查验并识读畜禽标识,查验相关信息是否相符;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结果处理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并按产地分类送入待宰圈。
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进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3疑似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4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最新版】目录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2.检疫范围和对象3.检疫合格标准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6.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正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
本文主要介绍了2023 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背景和目的随着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和生猪屠宰加工的日益规模化,生猪屠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检疫的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我国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检疫范围和对象《生猪屠宰检疫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3.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屠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的饲养场 (户)。
(3)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5)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6) 同步检疫合格。
(7)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申报检疫和相关要求货主应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时需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待宰生猪还需进行临床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
5.屠宰检疫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在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首先要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初步筛查,包括检验检疫和临床检查。
检验检疫主要是查验待宰生猪的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查验免疫标识,进行瘦肉精抽样检验等。
临床检查主要是观察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
此外,还需对进入猪群的血样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
观察胃、肠、膀胱粘膜有无病变。
必要时,进行剖检。
9 检疫结果处理经宰前和宰后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印色必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对分割动物产品外包装加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
销售胴体、内脏、头、蹄等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应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宰后检出猪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GB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伤。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猪肉、恶性肿瘤、两个以上良性肿瘤病灶、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等应化制或作工业用。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是指对生猪进行屠宰前的检查和检疫,旨在确保生猪及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以下是一般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生猪运输:生猪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相关的运输规定,包括运输车辆的清洁和卫生条件。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2. 屠宰场接收:生猪到达屠宰场后应接受检疫人员的检查。
检疫人员会检查生猪的身体情况,包括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以及相关的疫情史。
3. 检疫检查:生猪被随机选取或全面检查,包括体外检查和体内检查。
体外检查包括检查皮肤、毛发、呼吸道、消化道等器官是否正常;体内检查则是通过剖检或解剖检查来检查肌肉、内脏等是否正常。
4. 病原检测:如果生猪在检查中被怀疑有疾病,或者屠宰场存在疫情,检疫人员可以采集样本进行病原检测,以确定有无传染病。
5. 处置措施:如果发现生猪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检疫人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隔离、治疗、销毁等。
6. 屠宰过程监督:在屠宰过程中,检疫人员会对屠宰场的操作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7. 检疫合格证明:经过检疫并符合相关标准的生猪,会被发放检疫合格证明,该证明会附在生猪及其产品上,证明其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具体规程可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来执行。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第一篇: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基本条件 3.1检疫设施3.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3.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3.2检疫人员3.2.1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3.2.2 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
3.2.3 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3.3屠宰场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生猪入场检查4.1 入场索证。
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
4.1.1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1.2县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验证查物。
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4.2.1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4.2.2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4.2.3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4.2.1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 宰前检疫5.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5.2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
5.2.1 准宰健康生猪。
5.2.2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2023年(实用版)目录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023 年版概述2.检疫范围和对象3.检疫合格标准4.检疫申报和查验流程5.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6.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7.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正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023 年版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了 2023 年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该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旨在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播,保护消费者健康。
检疫范围和对象:检疫范围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具体包括生猪、猪肉、猪骨、猪内脏等。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检疫合格标准:生猪屠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的饲养场 (户)。
3.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4.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5.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6.同步检疫合格。
7.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检疫申报和查验流程:货主应当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相关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查验,核实申报内容的准确性。
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宰前检查包括对生猪的体表、精神状态、营养状况及采食情况等方面进行观察,确保生猪健康。
同步检疫是指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对生猪的各个部位进行实时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检疫结果处理和记录:检疫结果合格的生猪,可以在屠宰后进行销售。
检疫结果不合格的生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检疫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资料。
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猪屠宰场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完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 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3 术语3.1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3.2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
4 基本条件4.1 检疫设施4.1.1 屠宰场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4.1.2 检疫工作室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棒、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电筒、快速检疫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4.2 检疫人员4.2.1 检疫岗位由所辖区域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与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4.2.2 检疫人员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动物检疫书和相关证件。
4.2.3 检疫人员上岗时应带检疫证件,佩带检疫标志,穿胶靴,着统一制式工作服、工作帽,备两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4.3 屠宰场所4.3.1定点屠宰点应设有健畜圈、病畜圈和观察圈,屠宰点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3.2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符合GB12694规定的卫生要求。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精编版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生猪屠宰检疫操作程序及技术
生猪屠宰检疫操作程序及技术1. 简介生猪屠宰检疫操作程序及技术是在生猪屠宰过程中,为了确保生猪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2. 检疫操作程序2.1 检疫前准备工作在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之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确定检疫场所:检疫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设有相应的检疫设施和设备。
•确认检疫人员:检疫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准备检疫工具和设备:如体温计、注射器等。
2.2 检疫操作流程生猪屠宰检疫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动物入场检疫:生猪到达屠宰场时,首先进行入场检疫,检查猪只的体温、外观和行为等指标,排除疾病或异常情况。
2.手术宰杀前检疫:在手术宰杀前,对生猪进行再次检疫,包括检查猪只的呼吸、心跳等生理指标,确保安全宰杀。
3.屠宰后检疫:宰杀完成后,对猪只进行屠宰后检疫,包括检查内脏器官、肉品表面等,排除潜在疾病。
4.检疫记录和报告:对每一头猪只的检疫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疾病检测结果和处理措施等。
2.3 检疫技术要求在进行生猪屠宰检疫时,需要遵循以下技术要求:•专业知识和技能:检疫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猪只的健康状况。
•使用合格的工具和设备:使用准确可靠的体温计、注射器等工具和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遵循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操作,确保每个步骤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卫生防护措施:检疫人员必须遵循卫生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合理使用药品:对于检测出疾病的猪只,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进行治疗,保证猪只的健康和肉品的安全性。
3. 检疫操作的意义生猪屠宰检疫操作的意义在于保证生猪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减少病原体的传播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通过严格执行检疫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疾病,确保生猪产品的卫生安全。
4. 总结生猪屠宰检疫操作程序及技术是保障生猪产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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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 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 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头蹄及体表检查7.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
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
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
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 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胴体检查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 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 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结果处理7.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 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 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 只)。
5.4结果处理5.4.1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 )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6.1屠体检查6.1.1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抽检日屠宰量在1 万只以上(含1 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 万只以下的抽检60 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
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肠道检查浆膜有无异常。
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