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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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一、党的组织体系
1、党的组织体系构成
党的组织体系构成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次构成。
党的中央组织的构成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党的地方组织的构成是: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市(地区)、自治州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地区是省委派出机构,根据省委授权领导本地区工作,是任命制,不是代表大会选举制);
党的县、区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也有三个层次构成:党的委员会(党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和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基层组织的行业构成是: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军队连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
2.党组织之间的隶属关系
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一般应与行政隶属关系一致;若行政隶属关系地域之间相距较远,可实行属地化管理。
3.基层党组织和地方党组织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共同点是:⑴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上一级党组织的政策、方针、决定、决议,完成上级党组织的各项任务;⑵领导班子的产生要经过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产生;⑶有规定的任期。
不同点是:⑴地方党组织全面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经济、文化、社会、政治等);⑵基层党组织又区别为一部分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如街道、乡、镇、社区、农村党支部);一部分党组织参与领导或参与决策本单位的重大工作,但不包办行政业务工作(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另一部分基层党组织只起保证监督作用,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如党和国家各级机关中的党组织)。为了保证或实现党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领导,党在这些机关中设立了党组,党组书记、副书记由上一级党委指定。
二、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原则
工作需要原则:基层党的组织机构设置要遵循工作需要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机构要有利于为完成基层党组织和所属党组织承担的任务服务;二是机构设置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
党员人数原则: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面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党员
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党政分开原则:基层党的组织机构要与行政机构分开设立,不能党政交叉,机构重叠。要从根本上保证基层党组织能够集中精力抓好党建,基层党组织要有专门独立的机构从事基层党务工作,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单位生产任务和业务工作的正确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不设党委常委:为减少层次,有利于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领导作用,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党委常委。如因党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宽等特殊原因需设党委常委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基层党组织机构设置的一般程序和具体步骤
一个基层单位要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应由这个单位的筹建领导组、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原党组织负责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具体负责落实各项组建工作。其一般程序为:
⑴向上级党(工)委提交关于组建基层党组织的请示。请示一般包含四部分内容:①说明本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党员人数(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分列)及分布情况;②陈述所要设立
的党组织的理由;③要求设立党委或总支的,说明拟下设若干总支或支部情况;④说明所要设立的党组织其组成人员情况、拟配备干部情况。
⑵上级党(工)委的组织部门审查申请单位要求新建或调整组织设置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并向党(工)委提出是否同意其组建的意见。
⑶上级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议就是否同意申请单位的组建请示进行审批并及时下发批文。
⑷本单位党组织按照基层党组织的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上报选举结果。
⑸上级党(工)委按规定进行审批后下发批文。
⑹本单位党组织接到批文后向全体党员宣布,组建工作结束。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党的基层组织的产生
党的基层组织的产生事先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其组成人员必须是正式党员。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
2、党的基层组织的撤销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于党员人数减少较多(分别少于80人、40人、5人),同时在短期内
(不超过6个月)不可能增加到要求人数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原组织并组成相应的新的基层党组织。对正式党员已减少至不足3人的党的支部,如在短期内(不超过6个月)不可能增加到要求人数时,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并与邻近单位的党组织组成联合支部。
3、基层党组织的职数和设置
基层党组织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职数应为单数,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委员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基层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有些工作不一定要设专门委员,可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予以解决。
4、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
党的基层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必须由各相应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各级党组织经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含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基层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任用
基层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也可由一般党员干部担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6、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