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对其做出评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在系统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BIM政策

前言今年7月1日,国家BIM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正式施行。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填补了我国BIM技术应用标准的空白。
《标准》提出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基本要求,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基础标准,可作为我国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及相关标准研究和编制的依据。
踏入12月,2017年已进入尾声,今年,各省市出台了哪些BIM政策呢?这些政策会对BIM的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本文汇总了2017年国内多省市的BIM技术新政。
湖南1.《湖南省城乡建设领域BIM技术应用“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工程项目全面应用BIM技术,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全面普及BIM技术,力争应用和管理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8月发布了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基础标准》,这一标准于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其后,又在9月先后发布了《湖南省建筑工程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指南》、《湖南省建筑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指南》。
3.另外,在其他文件中也多见BIM的身影,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编制全省BIM技术应用发展规划,制定BIM技术应用政策和标准,建立基础数据库,改革建设项目监管方式,形成较为成熟的BIM技术应用市场。
到2018年,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全面应用BIM技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到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强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设计上运用”。
福建1.今年7月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第二批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按计划,福州、厦门的试点项目各不少于30个,泉州、漳州各不少于10个,其他地市(含平潭)不少于5个。
各地政策文件号汇总

附件:国内相关建筑产业化的政策、管理文件1、国务院国办发…2013‟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劢方案的通知》“三、重点任务(八)推动建筑工业化”中明确提出要将建筑工业化产业化作为重点任务来落实。
2、北京市:A、京建发…2010‟125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北京市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B、京建发…2010‟141号,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原规划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奖励一定数量的建筑面积。
项目奖励面积总和不超过实施产业化的各单体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的3%。
对上述奖励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审定的楼面毛地价(或楼面出让金)收取土地价款。
”C、京建发…2012‟359号,《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D、京建发…2013‟138号,《关于确认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增量成本的通知》。
文件规定对于实施住宅产业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产业化增量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政府予以补贴,“建筑高度60米以下 409.00元/m2(包括预制外墙);建筑高度60米以上 436.00元/m2(包括预制外墙);建筑高度60米以上 115.00元/m2(不包括预制外墙)。
”3、上海市:沪府办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对上海市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成立“上海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和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级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鼓励政策方面主要有:部分土地在招拍挂出让时必须做一定比例的工业化楼;建筑面积(即容积率)奖励3%;预制率在15%以上,节能设计达到65%的PC楼可以申请政府节能扶持资金,最高50元/㎡;保障房增加的PC楼成本纳入政府回购成本中。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政府部门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3.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
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建筑工业化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发展目标。
1.2015年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2016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2017年起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增加10%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
2.2015年起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2017年起不低于20%,2019年起不低于30%;鼓励住宅建筑实施全装修,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程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浙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2日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根据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经衔接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确定我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省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三类。
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发布(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委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或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备案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自行发布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必须编制的规划按程序审定后适当增补。
列入编制目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在2021年6月底前发布规划文本并组织实施。
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如下:一、重点专项规划(38项)1.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2.浙江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3.浙江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4.浙江省军民融合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5.浙江省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7.浙江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9.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0.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1.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2.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3.浙江省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4.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5.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6.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7.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18.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技厅)1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0.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22.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23.浙江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24.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25.浙江省商务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6.浙江省新型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7.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28.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9.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0.浙江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31.浙江省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国资委)32.浙江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3.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4.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5.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36.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37.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38.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杭州市政府)二、一般专项规划(53项)(一)经济发展类(12项)1.浙江省现代物流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航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促进消费升级“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7.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财政厅)8.浙江省国内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9.浙江省自由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10.浙江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11.浙江省信息通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12.浙江省邮政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二)基础设施类(7项)1.浙江省民航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浙江省信息(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4.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5.浙江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6.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7.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要素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三)生态环保类(7项)1.浙江省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6.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7.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27项)1.浙江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档案局)2.浙江省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对口支援“十四五”规划(含援疆、援藏、援青、援川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宗委)7.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9.浙江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解决相对贫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扶贫办)11.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2.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3.浙江省爱国卫生工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4.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5.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6.浙江省审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审计厅)17.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广电局)18.浙江省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体育局)19.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粮食物资局)20.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医保局)21.浙江省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药监局)22.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23.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妇联)2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社科联)25.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残联)26.浙江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红十字会)27.浙江省防震减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震局)三、备案专项规划(43项)(一)经济发展类(9项)1.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4.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5.浙江省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6.浙江省国际投资“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7.浙江省商品市场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8.浙江省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9.浙江省供销社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供销社)(二)基础设施类(13项)1.浙江省海底路由“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3.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4.浙江省村镇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5.浙江省水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6.浙江省公路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7.浙江省农村水利水电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8.浙江省水利数字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9.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1.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2.浙江省法院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法院)13.浙江省智慧检察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检察院)(三)生态环保类(4项)1.浙江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3.浙江省节约用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4.浙江省森林防火“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17项)1.浙江省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省级医疗资源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4.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5.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6.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7.浙江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9.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10.浙江省水文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1.浙江省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2.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14.浙江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物局)15.浙江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团省委)16.浙江省科普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协)17.浙江省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浙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2024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抓好十方面工作:一、聚焦聚力提升政策引导保障成效准确把握政策取向,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实效性。
(一)迭代升级“8 4”经济政策体系。
优化8个政策包和4张要素保障清单,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023.6亿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精准落实惠企政策,为市场经营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
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二)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政策。
统筹做好项目甄选、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清单。
(三)发挥“4 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
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完成专项基金组建和运行机制建设,制定尽职免责细则,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年度计划投资20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1000亿元,并扩大省科创母基金规模。
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催生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成长企业。
(四)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切实提升服务理念、能力和质效,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浙政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近些年来,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出台以来,我省建筑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持续提升,“走出去”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2007年,全省建筑业实现省外产值3046亿元,实现境外承包工程产值20.8亿美元,境外施工人员达2.45万人,“走出去”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为继续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继续保持我省建筑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国际建筑市场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我省建筑业企业实力较强、机制灵活的优势,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和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加快实施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我省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快推进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跨越。
二、近期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省新增对外承包工程企业50家以上,实现境外承包工程合同额60亿美元以上,外派建筑劳务5.5万人以上,境外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18%以上,省外建筑业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保持在40%以上,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在15%以上,形成若干家产值超百亿的特大型企业,形成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外向型企业,建筑业专业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品牌效应进一步显现,为培育建筑强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浙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对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减少建筑污染、实现环境友好、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为深化推进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发展重点任务(一)明确工作目标。
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用技术。
积极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
在工程实践中及时总结形成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建筑体系并加以推广应用。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杭州市、宁波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
到2015年底,各市要开展部品构件基地建设,形成与本区域相适应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能力;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各设区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浙政办发[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建设厅)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为工程建设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力争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经信等部门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浙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巩固提升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改革创新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建筑业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推进效果显著,“浙江建造”品牌效应进一步体现,打造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标杆省。
———绿色建筑迈上新台阶。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高品质绿色建筑比例稳步提高。
加快推行以机械化为基础、以装配式建造和装修为主要形式、以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为支撑的新型建筑工业化。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5%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重达到40%以上。
———产业发展树立新优势。
建筑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GDP)比重保持5.5%以上。
培育200家以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以及100家以上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的专业承包企业。
产业工人队伍进一步优化。
———科技创新打造新平台。
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建造等数字技术全面应用于建筑产业,数字化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
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
累计建成省级以上技术中心150家。
———质量安全保障形成新机制。
完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主要责任、政府监督责任相衔接的质量安全体系。
推进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浙委办[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发展生态经济、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化、推进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对于我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对于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浙江特色科学发展之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把每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把我省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多作贡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7月30日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1.实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市化格局。
(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口计生委)2.加快建设产业集聚区,打造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3.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
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编制《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违法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认真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留存影像资料,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
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地方标准,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鼓励在住宅工程交付时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二、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包含开发区(园区)、乡村在内的各区域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依法纳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
发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作用,强化限额以下建筑工程监管服务,落实属地巡查责任。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浙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建筑业产业竞争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全省统一开放建筑市场。
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
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鼓励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通过工程专业分包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资质审批服务。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即报即办,强化失信惩戒,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省内企业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鼓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开展合作,支持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和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三、培育建筑业示范企业。
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
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建建发[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2〕2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我厅制订了《全省建筑业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21日全省建筑业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进一步深化防范处置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筑强省”战略目标,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行政执法力度,通过健全防范机制、强化处置力度、促进企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努力打造“无欠薪浙江”,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欠薪防范和处置工作,将解决建筑业企业欠薪问题列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分级考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各市(地)、县(市)一律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百问

1.什么是工程总承包?答:工程总承包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已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来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答:我国现行《建筑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的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都对工程总承包进行了相关规定。
3、近年国家有哪些相关政策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答: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 号:“(三)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4、为何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答:与传统承包模式相比较,工程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1)可以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工程项目整体方案优化。
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限额设计、可施工性设计和优化设计等技术手段,可以节省投资和提高效益。
(2) 可以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在进度、成本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3)可以实现责任主体明确、管理线条清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管控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各分包企业接受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对其承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
5、工程总承包是否就是EPC?答: EPC即Egincrng(设计、Pourement(采购)、Cnstuction(施工)的组合,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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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8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6
【实施日期】201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
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努力打造"中国建造"标杆省份。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
建立电子化评判系统,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推动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
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
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加快实现与国家和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
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
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打破省内区域和行业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
(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加快编制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严格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同时结合"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改革,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
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确保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稳步推行绿色建材评价体系,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
加快推进设区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
(二)全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
加快推动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监督管理等体系。
各地要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列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作为重点推进城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新建住宅率先推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
支持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开展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加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建设。
加快建筑工业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信息发布、应用和监管等工作机制。
各地要统筹推进、合理布局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避免产能过剩。
鼓励我省企业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市场为重点,在省外建设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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