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知识产权知识点整理.docx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二种表达方法:

(一)列举式: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目前被两个主要的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

(二)概括式: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无形的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非物质化)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二)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

(三)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

产品。(一)种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

(二)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调整因创造、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

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体现为某种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

商业标记都是智力劳动的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4、保护期限

5、人身权利方面(财产权主要)

我国著作权法法律的基本原则1、保护创作人利益2、利益平衡

3、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4、反映科技发展

作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3、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包括:(一)发表权

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 )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摄制权

(十)改编权(十一)翻译权(十二)汇编权(十三)其他权利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归属)

(一)归属的原则:作者原则、投资原则、合意原则

(二)演绎作品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且第三

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三)合作作品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如未经许可而

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

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

作为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的(即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即不能单独使用)。

(四)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2、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1、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