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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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为了保证职工在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安全避灾,严格自救器的配备、使用、维修等日常管理,用好、管好自救器,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划分
1、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各队组负责,指定专人进行负责和管理,并建立职工领用台账记录。
2、通风队是自救器的业务管理队组,负责自救器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在用自救器检查、维护工作以及自救器季度气密性检测工作;负责制订自救器的更新、保管、配备工作。
3、供应科负责按自救器的计划选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自救器。
4、井下职工对自救器进行妥善保管,人人爱护自救器,按规定使用,通风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矿领导及上级领导检查入井佩戴自救器的日常发放管理工作由灯房负责,机电队指定专人每班负责收、发、保管工作。
二、一般规定
1、矿井自救器配备数量按满足下井人员使用配备:各队组要定期向通风队上报人员花名表,通风队按照每个队组人数的110%配备,保证每一名下井人员都有自救器佩戴,并保持有10%的备用量。
2、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单班佩带使用为3年。
3、各队组每年年底根据在用自救器的使用状况,上报自救器更新计划。更新计划中要注明本年度正常使用的台数、到期的台数,需要购买的台数,逐级上报通风队、通风科和通风助理审核批准后报供应科,购买自救器费用从“一通三防”安全费中支出。
4、供应科根据自救器年度更新计划,合理组织自救器进货,保证满足自救器的更新。
5、自救器必须选用正规厂家生产,并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
6、供应科收到新自救器时,必须通知通风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自救器的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自救器使用应建立管理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使用日期、使用队组等。
8、自救器维修应配备气密检查仪,自救器专管人员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检查。
9、通风科、队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自救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分析追查,进行整改。
10、杜绝使用以前的化学氧自救器入井,使用现在的新型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11、若本队组中途有因伤、病或离职人员,队组自救器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并保存,通风科、队会不定期检查,发现数量不足、损坏、管理混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2、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严禁佩戴化学氧自救器入井。
13、各科队负责人要将本规定及考核办法在班前会上详细宣读、告知,建立贯彻学习记录。
三、自救器的使用和维护
1、自救器在使用、检验、维修过程中,均不得接触酸性液体,防止外壳受腐蚀漏气。
2、下井人员每次入井必须携带自救器。
3、入井前必须对仪器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仪器损坏、封条开或过期失效时应进行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严禁入井。各队组要加强对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自救器及时进行修复, 不能修复或过期自救器必须作报废处理。
4、使用人必须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使用人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自救器,避免自救器与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
6、严禁随意开启自救器挂钩,不准坐压自救器和用自救器做其它工具。
7、当发现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征兆时,必须打开自救器并佩带好,匀速行走,禁止奔跑,严禁因不舒服中途脱掉自救器。
8、自救器储存地点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温度在0-45℃范围内,通风良好,无失爆、无漏液。
9、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检查,气密检查要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
10、在用自救器的过期报废按使用日期计算,自救器专管人员负责逐月对到期自救器进行更换,过期自救器严禁下井,对库存自救器存放超过五年的应报废处理。
四、考核办法
1、职工入井前必须接受井口把钩工的检查,凡不佩戴自救器入井者每次处罚50元。
2、自救器使用人员无故开启使用、出现损坏、丢失造成自救器报废的要照价赔偿,每台自救器的购买价格为200元(以本次新购买的价格计),并连带责任队组负责人每台100元。
3、通风队加强自救器的日常管理,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性检验,建立气密性检验记录,未按时进行气密性检查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通风科
2017年8月14日
矿井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时间: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