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
劳保代签字 案例
劳保代签字案例最近,一位名叫小明的劳保代签字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小明是一家小企业的员工,公司规定每个月必须签字确认领取劳保待遇,但由于工作繁忙,小明经常由劳保代签字代替。
然而,一次意外发生了,小明发现自己所领取的劳保待遇并不完整,且有一部分款项被代签字的同事挪用了。
这让小明深感震惊和愤怒,也让人们开始反思劳保代签字的风险和问题。
劳保代签字是指劳保待遇受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签字确认。
在一些情况下,劳保代签字可以为受益人提供便利,解决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签字的问题。
然而,劳保代签字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特别是在没有有效监管和控制的情况下。
首先,劳保代签字存在着道德风险。
代签字的人可能会滥用权限,挪用受益人的劳保待遇款项,或者将受益人的权益置于危险之中。
正如小明的案例所示,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劳保代签字可能导致受益人权益受到侵害,甚至遭受经济损失。
其次,劳保代签字存在着安全风险。
代签字的人可能会泄露受益人的个人信息,造成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在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最后,劳保代签字存在着法律风险。
如果代签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和法律纠纷。
在某些情况下,代签字的人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给自己和受益人带来长期的不良后果。
为了有效避免劳保代签字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规范劳保代签字的行为,明确代签字的权限和责任,防止滥用权力。
其次,应加强监管和控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代签字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最后,应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代签字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减少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总的来说,劳保代签字是一种有利又有害的行为,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警惕。
只有通过健全的制度和规范、有效的监管和控制、以及加强教育和培训,才能有效避免劳保代签字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合同的签订时代签名是不是违法的⾏为,合同是不会⽆效。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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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签名是否违法的吗
代理⼈代签投保⼈姓名的⾏为肯定是违法的,合同可视为⽆效合同。
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投保⼈或者投保⼈的代理⼈订⽴保险合同时没有亲⾃签字或者盖章,⽽由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不⽣效。
但投保⼈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为的追认。
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或者保险⼈的代理⼈存在保险法第⼀百⼀⼗六条、第⼀百三⼗⼀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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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签名谨防代签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签名对客户的危害
人身安全
法律要求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实践中出现过投保人代签名后,杀害被保险人制造保险事故的案例。
案例再现
代父签名,实为谋财害命
代签名的类型
代签名的危害
代签名相关法规
杜绝代签名
课程大纲
3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规定 保险行业协会法规 公司管理规定
1
公司为客户沙某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金为738元,沙某因退保产生1197元经济损失由营销员马某赔偿;马某被扣3分,职级晋升延长六个月的考核期;直接主管于某负连带责任,扣除当月管理津贴15%。
2
案例再现
也会引发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破坏行业整体形象,大大降低客户的忠诚度及满意度,最终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更加恶劣。
杜绝代签名 从我做起 !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一则发人深省的故事
代签名行为看似事小,但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损人不利已,销售人员切勿因小失大!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条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条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保险合规案例
保险合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 000元。
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代签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代签名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其本人同意,由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行为。
在我国,保险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农村地区。
然而,保险代签名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从保险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险代签名的法律性质1. 保险代签名属于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代签名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 保险代签名属于无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代签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为代签名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保险代签名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效力问题(1)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代签名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有效:如果保险代签名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保险合同有效。
2. 代签名者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代签名者因保险代签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有效,代签名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险代签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签名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保险合同。
(2)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保险合同。
四、案例分析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甲在未经当事人乙同意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浅析代签名保单对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保险投 保 书 、 及 财务告 知 书 , 健康 以及 其余 表明投 保 意
二 、保 单 签名 问题 的法理 分 析
在实 践 中 , 保险 市场 的竞 争 非常激 烈 , 许 多 由于 在 保 险公 司的激 励机 制 中都 明确规 定 了保险 代理 人 的收 入 和保 单的数 量 成正 比关 系 ,保 险 代理人 为 了拿 到更 多的 保单 , 往不 择 手段 , 往 甚至 误 导投 保 人 , 保 险 欺骗 人 , 保单 及代 签保 单现 象尤为常 见 。 代填 而投 保人 法律 意识 的淡薄 ,对 保险 合 同法律 严谨性 的认识 不足 就 更 加剧 了上述 问题 的产 生。 人身 保险 合同的 订立 一般 经投 保人 发 出要约 和保 险人承保 即承诺两个 阶段 。 国 《 我 保险法 》 第十三 条规 定 : 投 保人提 出保 险要求 , 保险人 同意 承保 , “ 经 并就合 同的 条款 达成 协议 , 合同成 立 。保 险人应 当及时 向 保险
代理 人代 投保 人签字 。这 也是 较 为普遍 的 一种 代签 现
赔偿 的主要 依据 。 保人 、 险人 在保单 相应 位置 上 投 被保 签 名或 盖章 在形式 上证 明 了投 保人 或被 保 险人 同意 保
险 合 同的法 律效 力 。 问题 在于 , 是其他 人在 合 同上代 若
( ) ME C M R E& L W 商务与法律 ( A
中不 少险种 如生 死两 全险 、 保 险 、 康保 险等 均包 年金 健 括 死亡 事故 给付 , 是否也 适 用此 条款 ? 在 20 年 7 早 00 月2 6日 , 会发 布 的 《 保监 关于 规 范 人身 保险 经营 行 为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以下 简称 “ 知” ) 通 中规定 : 人 身 “
19从我做起 严防代签名
1
2 3 代签名概念 代签名范围及类别 代签名危害 代签名违规处理及案例
4
一、什么是代签名?
代签名: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工作人员,或投保人、被保险 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在不具备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在应由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亲自签署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申请书等 保险合同文件中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的行为。
代签名案例及违规处理
※ ※ ※ ※ 违规扣分(5分/件); 延缓职级晋升期3-6个月,严重的可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 监管部门及行业 协会,要给予警告、罚款、业内通报批 评,甚至列入行业黑名单等。
从 我 做 起, 严 防 代 签 名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及其 他资料或文件上签名;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说明不得 相互代签名,并指导其正确签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文盲的,我们需指 导他们在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因投保单等资料填写错误需要重填的, 我们需请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亲笔签 名;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等人员因特 殊情况需代签名的,我们要取得投保人、 被保险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或者 及时请投保人、被保险人补签名。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制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罚款、业内通报批评,甚 至列入行业黑名单。
直接经济损失
1
代签名的合同无效,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司 将不予理赔。 其他成本
2
杜绝代签名代签名范畴危害
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 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 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有关代签名的法规——监管规定
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 令2013年第2号)
1.ONE
严禁保险销售从 业人员在保险销 售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十二) 代替投保人签订 保险合同
2.TWO
❖ 投保单(个人保险投保单、电子投保确认单); ❖ 健康问卷; ❖ 投保提示书; ❖ 保险合同送达书;
代签名的范围——保全资料
❖ 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付费类、非付费类) ❖ 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 ❖ 授权委托书; ❖ 补充告知问卷(复效); ❖ 保险合同代理服务确认书等
代签名的范围——理赔资料
从我做起——转变思想
从我做起——熟知法规
❖ 积极参加公司职业道 德教育及行为规范培 训、加强日常自我学 习。
❖ 熟知保险法律法规, 维护客户、自身与公 司的合法权益。
从我做起——约束行为
❖ 不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 投保单及其他资料或文件上 签名;
❖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亲 属说明不得相互代签名,并 指导其正确签名;
信誉损失
代签名行为容易引起客户对销售 人员的不信任,导致客户资源的 流失; 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 导致销售人员的从业环境恶劣。
心理损失
从成功签单的喜悦到客户强烈退 保的失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 力,会极大的影响销售人员的展 业积极性,影响从业心态。
受到处罚
违规记分;每计1分,计扣人民币300元 降低直接主管管理津贴;每计1分,计扣 人民币200元; 不得参加荣誉评选和表彰等; 警告、业内通报批评,甚至列入行业黑 名单。
遭致处罚 代签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因管理不善遭致 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96万买来祸事连连,保险“代签名”害惨一家人
<div class="article_tit"> 96万买来祸事连连,保险“代签名”害惨一家人</div> <span>作者 : 颖子</span> <p> 江苏泰州69岁的老汉刘天宏瞒着家人,为小儿子及四个孙辈购买了12份保险,约96万元。
原想适时给子孙一份惊喜,没想到惊喜变成了“灾难”,这12份保险合同,“被保人”一栏均被“代签名”,可《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视为无效。
那么,这近100万元的保险费就这么白白打水漂了吗? 惊喜变“灾难”,96万买来12份无效保险合同2010年1月13日,即将到来的农历新年,每年这个时候,从事果品批发生意的刘军就忙得不可开交。
上午10点,母亲王兰春打来电话,语气十分急切:“你快回来!家里出了事。
”原来,家住泰州市江州南路的王兰春老人忙着大扫除。
整理柜子时,她无意中从柜子最里面翻出一大沓东西,仔细一看,是12份保险合同,投保人都是老伴刘天宏。
她忙问老伴是咋回事。
刘天宏说这是为小儿子和四个孙子买的,为给晚辈一份惊喜,他一直瞒着家人。
12份保险合同一共96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
恰巧大女儿刘珍在家,王兰春忙拿给女儿看。
刘珍一看,不禁惊出一身冷汗:合同上清楚注明,合同必须由被保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签名后方可生效,可这事,父亲一直没告诉过他们,更别提“被保人”签名认可了,这合同有效吗?感觉事态严重,她让母亲赶紧把两个弟弟叫回来。
刘军回到家,见二哥刘齐和姐姐刘珍都在家,个个都显得忧心忡忡,忙问:“怎么了?”大姐将一沓文件递给他。
几份保险有3份“被保人”是刘军,7份是为刘军的三个孩子买的,剩下两份的“被保人”是刘珍的儿子何正。
最早的一份购于2003年10月5日。
刘军刚看完,大姐便指着合同中的一则条款对他说:“合同上注明,本合同必须由投保人、被保人本人认可并签字后才生效。
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四大亮点力护投保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利益、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保险承保的确认及承保前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保险合同的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合同撤销权、解释权、代位求偿权等24个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记者就其中几大亮点请业内和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亮点一是否如实告知由保险人举证条款: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继续收取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又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保险金的;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
对同一事实,其中一人已经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内容不一致,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北京市律协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记华说,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也就是说没有询问的,投保人可以不说。
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单询问表中往往都有“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这个条款往往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
同时,针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表,投保人往往持有的观点是已通过口头形式就未告知事项进行了告知。
投保人的口头告知是否有效,也常常引起争议。
此外,在人身险中,产生纠纷时,投保人一方已经通过体检能否作为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证明,法律需要明确。
江苏省法院针对该省2009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一项调研发现,保险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这个条款对投保人是有利的,也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李记华认为。
亮点二代签名保险合同无效条款: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保险单代签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
保险单的签名通常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完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保险单代签名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单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保险单代签名的定义保险单代签名是指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签署保险单的行为。
代签名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代签名的原因多种多样,如被保险人因故无法亲自签名、被保险人授权他人代为签署等。
三、保险单代签名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保险单代签名的情况下,如果代签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保险人真实授权,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但如果代签名违反法律规定,如伪造他人签名、冒用他人身份等,保险合同可能因无效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 保险责任承担(1)被保险人真实授权:如果保险单代签名是被保险人真实授权,且代签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保险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支付保险费、提供证明材料等。
(2)被保险人未授权:如果保险单代签名是被保险人未授权,那么保险合同可能因无效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3. 保险理赔(1)被保险人真实授权:如果保险单代签名是被保险人真实授权,且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保险人应在核实被保险人身份和保险事故真实性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未授权:如果保险单代签名是被保险人未授权,且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权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4. 法律责任(1)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授权他人代签名,且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① 恢复原状:被保险人应恢复保险单原状,即取消代签名,使保险单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
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案例概述在某市,一位市民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他发现自己的名字并非本人亲自签署,而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签。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充分告知,感到十分不满。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类似的情况在保险行业中并不少见。
案例分析保险单代签名,看似简单的操作,实际上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上亲笔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如果代理人代签,投保人并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和诈骗的违法行为,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亲自签名确认。
如果代理人代签,且投保人未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方式对于保险单代签名的情况,首先应尽快收集证据,包括签署保险合同时的录像、照片、授权委托书等。
其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最后,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险单代签名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署合同。
同时,我们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代理人不得随意代签合同,如遇类似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保险单代签名案例不仅是个别现象,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威胁。
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保险市场环境。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
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字篇一: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南阳市民稀里糊涂被中国人寿保险保单非本人签字未经投保人、受保人签字就稀里糊涂的“被”保险不说,让人怀疑的是这样一份“保险”能否获得保险金?10月30日,河南唐河县张先生向大河网投诉称,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的做法让人不解,至今也没有答复。
张先生说,早在四年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爱人在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业务人员的劝说下为他买了一份叫“康宁终身保险”的险种。
该险种要求张先生每年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交纳1000元险费,当张先生遇到重大疾病时可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申请保险金。
让张先生疑惑的是,当时在签订这份险种的时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和作为被保险的自己都没有亲自签字,他就稀里糊涂地被通知“入保”。
随后,有朋友提醒张先生,如果不是自己的签字,将来在遇到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未必会给他兑现保险金。
于是,张先生在网上了进行了查阅,发现确实有类似事情发生:由于不是本人签字,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遇到了麻烦。
他立即向中国人寿唐河县分公司进行了咨询和投诉,但一直没有下文。
“我今年没有交钱,原因是保单不是我的签字,就怕我到有重大疾病的时候,保险公司不支付我保险金。
”张先生对此充满疑虑。
对于张先生说法,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有关工作员并没有正面回应,而是说“会把此事反映给中国人寿南阳分公司,并妥善解决。
”篇二: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保险合同代签名问题类型分析与建议一、前言据新闻报道,多家待筹保险公司在等待保监会审批,除传统的在产、寿险公司外,还包括互联网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魅力何在?社会上对保险公司有这样一种看法,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保险是募集低成本资金的一个有效的渠道。
保险是集聚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
由于保险的射幸性,投保人获得的只是未来的可能性保障,是一种金融服务,而他支付的是即时的、真实的金钱。
在其支付的保险费和其获得的服务之间存在漫长的链条,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上 述两 大类保 险文本签 订过程 中 , 险公 司业务 员、 理 保 代
在 被保险 人代签 名 问题 上保 险公 司一方 存在 重大过 错 。根 据合 人 居于 绝对 的主导地位 。 对于投 保人和 被保 险人而 言 , 险合 同 保
同法 缔约责任 的相关规 定及原理 , 保险公司 的行为 已经 对投保人 应 当 怎样签订 , 他们知之 甚少 。完善法 律法 规 , 强处罚 力度 只 加 及被保 险人造成 了信赖利 益的损 失, 当承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能解决法 律层面上 的问题 , 应 。 对于 保险公 司而言 期望杜绝保 险代签
关键词 保 险法 代 签名 法律后 果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1)410 1 10- 9 (000- - 0 20 中图分 类号 : 2.8 D92 2
近年来 , 国的保险 业市场 发展迅速 , 我 保险作为“ 社会的稳定 行 为 , 有经 过被代理 人 的追 认, 只 被代 理人才 表 明投保人 知道并 器” 的功 能得到 充分 体现 。但是 由于我 国保 险业发 展历 史 比较 认 可 了保 险业务 员的代 理行 为。投保 人 已用 实际追 认行 为认可
另一 方面 , 会使 保险公司对 有关保 险业务 的客观真实程度 产生错 4 条 的规定 ,企业 法人对 它的法 定代表 人和 其他 工作人 员的经 2
误判 断 。
一
营 活动 , 承担 民事责任 。 因此保 险营销 员行为 的后 果直接 由保 险
、
投保 人代 被保 险人签署字 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 公司承担 。 如保 险营销员 代投保 人签名造 成保 险合 同未成立 , 则 投 保人可 以要 求保险 公司赔偿 缔约过 失造成 的损 失 。 保 险代 理人分 为保险 代理机 构和 保 险个人代 理 ,从性质 上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 险企需担责
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险企需担责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突破710万,比2014年底已翻一番,并创下了保险行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又无法及时匹配,或极有可能催生出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
近日笔者从多方收集到了关于保险业务员因代签名、伪造签名,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造成的保险纠纷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各方责任,为保险消费者以及险企提供一定借鉴。
案例1.业务员代客户签名遭起诉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1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
根据该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不幸的是,1年后投保人吴先生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也就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
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也就无法进行告知。
由于双方纠纷难以达成一致,吴先生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
合同是否成立出现分歧事实上,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如投保人未曾履行或未依约全面履行投保手续,由此导致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规避,则在此情形下签发的保险单自始就存在瑕疵,由此导致保险合同中有关投保人保险责任部分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费豁免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
浅谈财险投保代签章问题及其防治对策-王章新
浅谈财险投保代签章行为及其防治对策——永安保险瑞安支公司王章新[引言] 由于近年来财险业务的高速发展,使得在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方面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其中业务员或营销员在拓展业务时,普遍存在投保时代被保险人签字盖章行为的问题,该问题是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激增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后果直接导致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的损失,也是困扰保险企业多年的管理难题。
本文通过分析投保代签章现象及其成因,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给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几条对策。
[关键词] 投保代签章投保核保管理风险抵押基金一、保险业务员投保代签章现象及其后果分析所谓投保,是指在投保人(即客户或有保险需求的人)购买保险时,首先要由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即填写投保单,交给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即发出邀约的行为。
它是保险承保的最重要的一环。
而投保单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和保险人签发保单的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无误,且须由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保险业务员或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可以协助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如实告知投保人承保的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必须明示告知的条款,最后必须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完成邀约。
根据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14款的规定,保险营销员不得“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2009年2月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
这些文件的出台都明确规定了保险从业人员不得行使投保代签章的行为。
然而,自2002年开始,各保险公司为“方便”客户,或投保人因续保图方便,就口头委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其办理投保手续,致使需要补签字的投保单被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其代理人有意无意代笔签字了。
而有些须盖章的单位投保人,连盖章都被省掉了,且被代签字的投保单堂而遑之地通过了保险公司的道道审核,也顺利地进入了承保档案,这为日后保险合同的纠纷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代签名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代签名篇一:文书送达回执单文件送达回执单篇二: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为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有效保障客户的利益和权力,结合省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务流程及处理时限(一)柜面接收核对保险合同柜面指定专人接收核对省公司递送的保险合同,首先检查保险合同箱(袋)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总体数量与所接收保险合同是否与《保单清单》相符,然后依据《保单清单》对已接收的保险合同进行逐单核对,主要核对是否存在配送错误和打印错误。
核对中发现问题,在《保单清单》上注明,并根据错误情况与相关部门联系。
核对完毕,在《保单清单》上签署核对人员姓名及核对日期和时间,并在省公司网站中的“保单发送”平台做接收登记处理。
为方便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在逐单核对过程中,需将保险合同载明的业务员姓名、工号抄在《保单清单》对应保险合同号的前面。
接收保险合同当日,依据《保单清单》将保险合同号码对应抄写在投保单上。
处理时限:核对工作应于接收保险合同当日完成。
(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各柜面收到保险合同当日,指定专人依据《保单清单》发放保险合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时要求在《保单清单》对应合同号后签署姓名及领取日期。
处理时限:柜面收到保单当日通知业务员领取,业务员应于柜面通知的2日内到柜面领取(三)业务员将合同送达客户处理时限:驻地2日内送达客户手中,乡镇及农村5日内送达客户手中。
(四)业务员将回执送达公司处理时限:驻地自业务员领取合同4日内,乡镇及农村8日内。
(五)公司进行回执的接收和核销接单初审人员接收业务员交回的保单回执,在《保单清单》对应投保单号 蓬勃范文网: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代签名)后打勾注明,并于接收回执当日在CBPS系统内进行核销处理。
二、处罚措施(一)柜面未按规定时限核对保险合同及通知业务员领取,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二)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至柜面领取保险合同,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保险代签名 监管规定
保险代签名监管规定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服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我们特将以下监管规定向您进行说明:
1. 保险代理资质规定: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我司的保险代理人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培训认证。
我们的代理团队都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您提供准确、全面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2. 代理产品选择与信息披露:
我们会根据您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您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
在向您推荐产品时,我们会充分了解您的需求,并向您提供相关的产品信息和风险提示,以帮助您做出明智的选择。
3. 合规销售与服务:
我们会在销售过程中遵守保险销售的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并将您的利益放在首位。
我们会与您签订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会及时回应您的需求和问题,提供专业的事后服务。
4. 保险费用与保费支付:
我们会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您详细说明保险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式,并保证公平透明。
在保费支付方面,我们将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方式,以方便您的选择。
5. 投诉与纠纷处理:
若您对我们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意或有其他投诉事项,您可以通过我司提供的投诉渠道向我们反映。
我们将积极处理您的投诉,并尽快给予您满意的答复。
若您与我们存在纠纷,我们将依法依规与您进行协商和解决,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为您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此致
敬礼!
保险公司代表签名。
事故委托代理签字
事故委托代理签字
事故委托代理签字是指当事故发生后,受伤或受损的一方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相
关事宜并签署文件的行为。
在法律上,委托代理签字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让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在进行事故委托代理签字时,委托人需要选择一个可信赖的代理人。
代
理人应具备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能够正确处理事故处理程序并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可以是亲友、律师或专业代理机构。
其次,在委托代理签字时,委托人需要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
委托书应
包括委托人的个人信息、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委托事项的具体描述、委托代理的权限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委托书应尽可能详细清晰,避免发生误解或纠纷。
另外,在签署委托书时,委托人和代理人都需要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签字时,应注意签字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愿,确保签字人的签字行为真实有效。
签字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应保留一份委托书的复印件作为备份。
此外,委托代理签字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
事故处理的进展和结果。
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代理,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代价。
总的来说,事故委托代理签字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需要遵
循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委托代理签字应谨慎进行,避免发生纠纷和损失。
希望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署委托书时能够理性、合法的进行,最终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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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签名法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名现象较为普遍,最典型的是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因此而引发的投诉屡见不鲜。
保险合同的代签名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客户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不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可能因代签名问题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法院对涉及此问题的诉讼的判决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引人深思。
在人身保险投保过程中,涉及到代签名问题的文件主要有三种文件,投保书(含特别约定等通知书)、保费代扣协议书、保单回执。
下面分别就三种情况对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加以分析。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这种方式,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是填写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并缴纳首期保费。
然后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带回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其间也可能还需要进行被保险人的体检、生调,各类约定文件等辅助程序。
保险公司在核保结束后如果决定承保,并且收到首期保费以后,它才会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代理人转交给投保人,并要求投保人签署一份表示他已经收到正式保单的回执,最后代理人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整个合同订立过程结束。
而对于银行代理销售模式,较为简单,目前大多采用现场出单形式进行承保。
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步仍是填写投保单,经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直接录入信息并现场出具保险合同,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直接签署回执。
对于以上两种销售模式,涉及到需要签名的书面文件有:投保单、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
其中投保单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划款协议书和保单回执只需要投保人的签名。
保单回执代签名在这三种文件当中,保单回执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用于查验投保人是否已收到正式保单的一种工具;二是涉及到投保人的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其重要性最小,并且是完全不涉及保险合同成立问题的一种文件。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是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而非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
保单回执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时产生的附属品,所以,保单回执的签署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因而对合同的成立不可能构成任何影响。
在保单回执上出现代签名现象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及原因:第一,由于正式保单送达时投保人不在或不便签收等原因,由被保险人代签。
因为代理人一般直接到投保人家中开展业务,而由于《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在人身保险当中,投保人绝大多数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甚至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这种代签名非常容易出现。
第二,仍是由于上述原因,但代签名的不是被保险人,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家属。
第三,由于某种原因保单不能及时送达,代理人为了按时归档等业务流程需要先代投保人签署回执,之后再将保单送达投保人。
以上三种情况,都不会影响到投保人最终收到正式保单这一结果,也即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没有影响。
显而易见,保单回执上的代签名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之间没有实质性的联系,但可能会影响到保单犹豫期的计算。
银行划款协议书代签名银行划款协议书(目前已与投保书合并)的作用在于投保人赋予保险公司从投保人的银行账户里划取保费的权利,既是投保人愿意缴纳保费的意思表示也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具体行动。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表述,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即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就签署银行划款协议书,代理人将这两份文件一起带回保险公司接受审核。
大多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单的承保时效,在审核投保资料的同时会从投保人账户当中划取保费。
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承保,签发正式保单,如不能承保,则退还投保人保费。
也就是说,银行划款协议书的签署一般是在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之前。
尽管如此,它的签署与否以及是否存在代签名现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很显然,它本质上只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一份处理自己名下存款余额的书面表达文件,对于保险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银行划款协议书一般是不允许他人代签的。
理论上讲,出于对客户的保护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银行对于协议书上签名的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例如可以在收到协议书后通过电话方式进行确认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成本考虑银行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尽管如此,如果我们讨论的焦点仅仅是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以划款协议书上的代签名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即使划款协议书上的代签名问题未被及时发现也不影响保险人从投保人账户上划取保费以及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只要投保和同意划款是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即使签署协议书的不是本人问题也不大,只要事后请客户补写一份授权书或重填一份划款协议书即可。
保险公司也不可能以此为由来质疑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反,在这里更有权主张合同无效的是投保人,尤其是业务员代签名的情形。
投保单上的代签名相对于前两种文件而言,投保单在整个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代签名问题所引起的关于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纠纷大多数都是指投保单上的代签名。
一、投保单上代签名的类型投保单上容易出现的代签名现象有三种:最常见的是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其次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代签名,最后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
在实际操作中代签名有很多原因,比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忘了签名,代理人当时没有发现,回到公司后为了简便行事代其签名。
或者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出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如果代理人具有较强责任心他就会为获得亲笔签名而再跑一趟,但如果恰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不在家,这就有可能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签名问题,第三人一般是与之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也很容易理解,比如填写投保单的当时被保险人不在场,代理人出于尽快达成业务的心理,怂恿投保人代签名等等。
二、具有代签名瑕疵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1、代签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法、基本法,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专门法律,所以首先从《合同法》和《保险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代签名的事实既不属于以上法条所规定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情形,也不具有非法目的,与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无关。
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合同法》与《保险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代签名的直接规定,而有关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是这样的:《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文件并不仅限于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还可以有别的形式。
既然《保险法》没有对“别的书面形式”做出具体的规定,那么我们就可以参照《合同法》,认为还可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某些数据电文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说明,立法的本意并没有把签名作为合同形式的要件。
当然,目前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都是保单、暂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文件,但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必须要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创新的合同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必然也会不断被探索和创新。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亲自签名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代签名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000年7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虽然该通知要求投保单应为投保人亲自签名,但是没有对代签名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并且保监会的通知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也因而不能作为认定代签名合同无效的依据。
2、代签名与法律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并不冲突第一部分是从法律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来讨论的,以下进一步从正面对存在代签名瑕疵的保单效力进行分析。
(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前面已经讨论过,《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条款方面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法》第二章对合同的订立做出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据法理,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条款;3)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合意。
显然,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尽管具有代签名的瑕疵,保险合同仍然可以依法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前面说过,在实务中银行划款协议书和投保书往往是一起填写的,之后由代理人交回公司进行核保处理。
保险合同符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保险费,而签署划款协议书就是投保人履行缴纳保费义务的具体行动,至于什么时候划款则是保险人自己的事,因此,在保险人做出承保决定、签发正式保单之前,投保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保险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保险合同就视为成立了,与代签名的投保单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