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沙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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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沙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合作项目概况与合作期限、沙方量。

1、名称:采沙、运沙、卖沙的所有相关事项。

2、地址:珠海市与台山市区域海岛挖沙,运至珠海港工

地。

3、合作期限:从二0一二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一五年四月

三十一日止(三年)。

4、沙方量:不低于1000万立方,上不封顶。

二、合作方式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共享有利益,其利润按各占50%的比例分配。实际各自承担责任及经济风险,共同承担责任及经济风险组成的方式,形成合作关系。

2、甲方独立承担的事务责任与经济风险。

①甲方负责联系并以其名与取沙资源达成协定(向沙源方购买)。

②甲方负责联系并以其名与收购沙方达成协定(卖沙)。

③甲方负责联系并以其名与运沙船达成协定(运沙)。

④甲方负责并处理生产作业以外的各单位人事关系。

⑤上述事项以项目施工日为基准日,之前所有一切经济费用由甲方支付并承担100%的经济风险责任。

2、乙方独承担的事务责任与经济风险。

①乙方负责联系并以其名将生产船舶(挖沙船)拖运到施工工场地(珠海市与台山市海域交汇处大襟岛)。

②乙方负责船舶(挖沙船)一艘(挖沙船)保证每一天生产3万立方米。于2012年5月12日前到达施工现场。

③上述事项以项目施工为基准日,之前所有一切,经济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承担100%的经济风险责任。

④乙方负责组织管理施工生产的所有全部责任,其安全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负责承担100%(因任何原因而致导发生所需一切经济费用)。

3、甲、乙双方进入施工后,在施工以下期间共同承担经济风险。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独立承担责任与经济风险。

4、计算利润与利润分配的方法。

①其成本由资源费,挖沙船费、运沙船费,办证及外事业务费四个部分组成,作为成本核算的基础条件。

②卖出的沙物项减去成本后所得物项为利润。

③每一个月不少于三次分配红利,每次按总利润的85%由甲、乙双方各占50%份额获得利润,其中15%利润合作期限届满时再分配。

最高额限定¥100万元,之后的利润按100%分配。

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确定以下事项并执行。

1、资源费不得上限于人民币¥6.00元/立方米。

2、挖沙船费上限于人民币¥12.00元/立方米。

3、运沙船费上限于人民币¥17.00元/立方米。

4、联系业务及处理业务费。

5、净利润不得少于每立方米人民币¥2.00元。

6、与生产作业以外的相关人事业务由甲方全权负责并妥

善处理。因此,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向乙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7、生产作业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挖

沙船)统一指挥并决定挖沙船和运沙船生产作业,一切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100%。

8、出现税务方面的问题,其应缴税款共同承担。

9、甲方负责财务管理,并按约定支付各方款项。

四、中止与终止

1、单个项目完工后,需另处采沙其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日,超出三日期限其中止限实际时间,每一天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给乙方。

2、在生产作业中,因乙方的管理与指挥不当。造成或船舶机械修理期限三天,超出期限其中止的实际时,每一天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给甲方。

3、挖沙船舶的船况不能继续生产,没有沙需求市场,双方合作终止。

五、违约责任

1、以上条约,任何一方违返约定的责任,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有权追偿违约方的经济责任,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不得少于人民币伍拾万元。且守约方无需承担举责任。

六、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补充,与本协议书同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见证人签名之日即日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

二O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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