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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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宁人社〔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97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宁政发〔2019〕5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合格证书效力与发证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证明和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不作为参训人员资质资格的证明。

培训合格证书在江苏省范围内有效,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

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由考核鉴定机构(或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组织考核鉴定并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要素培训合格证书内容和样式在江苏省内统一。

内容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型和项目、培训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

纸质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1)上同时设置二维识别码,市级相应建立电子证书数据库。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流程(一)培训项目备案。

培训单位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宁人社〔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宁人社〔2021〕3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按照“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升劳动者技能,现就加强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评价认定突出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自主评价、自主发证、自主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凡具有我市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的规上企业,经所在区人社部门评估备案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符合以下四类情况的,可申领政府补贴:1.企业按备案核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南京的一年以上的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2.企业当年主办或具体承办省、市和区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未收取企业职工任何竞赛费用,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3.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企业之间相互认定,为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双方企业有书面协议,明确责权范围,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4.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企业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流程对个人(含重点就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社会化评价认定全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为技工院校和各级行业组织,经市、区人社部门评估备案(设立考点)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4]18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
才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宁人社〔2014〕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宁人社〔2012〕438号)精神,现将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公布如下(详见附件),培训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办法按《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2014〕22号)执行。

附件: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
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南京市栖霞区保障房片区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栖霞区保障房片区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栖霞区保障房片区管理办公室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9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拟订保障房片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保障房片区各项工作统筹推进。

3.参与制订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并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咨询工作。

4.承担区市级保障房片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统筹协调区住建、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房的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保障房管理委员会工作,研究制订保障房片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6.统筹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组织管理。

7.协助做好保障房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特别是协助做好保障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负责受理保障房相关投诉举报。

8.负责保障房片区信息汇总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9.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综合科、工作指导科、工作协调科。

本部门无下属单位。

2.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19年部门汇总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家,具体包括:南京市栖霞区保障房片区管理办公室。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取消和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取消和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取消和承接上级下
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栖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23
•【字号】栖政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
取消和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栖政发〔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制定衔接方案,编制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有关落实情
况请于7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行政中心518室,联系电话5222756)。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2.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3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附件2。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的通知-栖政办发〔2019〕11号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的通知-栖政办发〔2019〕11号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的通知正文:----------------------------------------------------------------------------------------------------------------------------------------------------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的通知栖政办发〔2019〕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关于进一步运用资本市场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烟台市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组织、指导、协调、评价、督导等工作,利用好资本市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功能作用,争取多上市、快上市,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评价、督导,加快全市企业上市步伐。

(一)研究资本市场发展政策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快企业上市和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并贯彻实施。

(二)分析企业上市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全市企业上市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三)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汇报,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企业上市的重点环节加强指导,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组织开展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确保上市申请质量,推动我市更多企业加快对接资本市场。

(五)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六)加强督促指导,强化对企业上市的激励、扶持。

(七)研究制定对企业上市政策落实及工作成效的评价措施,不定期开展督导。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宁人社函〔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8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

全市开展继续教育以来,不断更新人才发展理念,创新培训模式,注重教育效果,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对人才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使我市工勤人员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更好地契合新形势下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81号)和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现就继续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勤人员。

二、培训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其中公需科目参考教材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务知识读本》为主,专业科目为本工种应知应会和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

三、组织形式按照省人社厅对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培训模式和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省工考办2017年开发建设了江苏省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并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2018年我市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在传统课堂面授、各级工考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进修班及技术交流等活动形式的基础上,增加网络培训的形式,网络培训可以利用电脑端和手机端实现网上报名、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网上打印证书等。

由工勤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

戴学霞与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戴学霞与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戴学霞与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李伟伟【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李伟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学霞;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新金陵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戴学霞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新金陵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戴学霞【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新金陵鞋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惠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李妍泽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吴苗妙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惠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李妍泽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吴苗妙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惠李妍泽吴苗妙【代理律所】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戴学霞;南京新金陵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戴学霞系孙德萍女儿。

案件审理过程中,戴学霞称:事发当日,孙德萍于17时40分左右打电话给其称身体不适。

庭审结束后,戴学霞提交通话记录截屏,显示通话时间系事发当日17时50分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据此,江宁区人社局作为其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涉案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南京社保局各区地址及电话汇总

南京社保局各区地址及电话汇总

南京社保局各区地址及电话汇总
以下是关于南京社保局各区地址及电话汇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南京社保局各区地址及电话
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永阳镇中山路3号57207055 211200
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山镇竹山路311号52168765 211100
六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57759806 211500
浦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珠江街道珠江路5号58153159 211800
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江路275号57715055 210018
秦淮区劳动保障局中华路505号 52852004 210006
下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北路540号58591365 210011
栖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燕路417号85304595 210038
雨花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雨花东路1号528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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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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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8.07
•【字号】宁人社〔2019〕137号
•【施行日期】2019.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9〕137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全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10元调整至440元,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从2019年7月1日起,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放高龄补贴。

具体标准为:年满65(含65,下同)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
元;年满70不满75周岁的增发10元;年满75不满80周岁的增发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30元。

三、资金列支
本通知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市、区财政相应列支,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的列支按此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8月7日。

上诉人邢玉樑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邢玉樑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邢玉樑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路兴付双王玉刚【审理法官】路兴付双王玉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玉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邢玉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邢玉樑【当事人-公司】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邢玉樑【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违法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市人社局作为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有补发养老金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邢玉樑向市人社局反映其工龄变更后,增加的退休待遇未从退休之月起补发,因市人社局并不具有补发养老金的法定职责,其向市人社局反映该事项,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行为。

市人社局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对邢玉樑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魏文霞、吴小妹等与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文霞、吴小妹等与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文霞、吴小妹等与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途王玉刚付双【审理法官】洪途王玉刚付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文霞;吴小妹;夏成真;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魏文霞吴小妹夏成真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魏文霞吴小妹夏成真【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童黎萍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杨姮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童黎萍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杨姮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童黎萍杨姮【代理律所】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文霞;吴小妹;夏成真;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复议机关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审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审质证、认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审判决认证的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考。
1.3 变更记录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4 主要人员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4 企业业务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

4.5 竞品信息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1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因使用该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天眼查概不负责。
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工商注册号: /
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经营状态:
/
注册资本:
4.2 投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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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宁人社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2020〕3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9〕11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专账资金使用范围(一)企业职工培训1.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以下简称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名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名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宁人社[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名单的通知(宁人社〔2010〕9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8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征[2003]7号)等文件精神,2009年,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创建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和积极培育,引导缴费单位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行为,争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

经申报、审核和公示,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一一工厂等107家单位“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称号;继续保留复评合格的南京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称号;取消复评不合格的南京金美镓业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的缴费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全面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识,不断完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09年度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新评名单2、2009年度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复评合格名单3、2009年度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复评不合格名单(略)附件1:2009年度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新评名单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一一工厂2、江苏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3、南京扬子伊士曼化工有限公司4、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5、南京熊猫机电设备厂6、南京熊猫仪器仪表有限公司7、江苏金智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英华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9、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10、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11、南京京滨化油器有限公司12、南京扬子石化碧辟乙酰有限责任公司13、南京商厦股份有限公司14、南京熊猫电子制造有限公司15、南京金陵斯泰潘化学有限公司16、南京东华传动轴有限公司17、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18、南京金盛达种子有限公司19、南京中兴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1、南京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22、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23、南京熊猫汉达科技有限公司24、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5、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6、南京侨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7、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侨鸿贵宾楼28、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侨鸿皇冠假日酒店29、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30、南京汽车锻造有限公司31、乐金显示(南京)有限公司32、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3、南京神州英诺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4、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6、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37、江苏中烟工业公司38、南京爱趣食品有限公司39、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40、南京迪安医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41、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42、南京梅迪派勒公交广告有限公司43、南京明日大酒店44、西门子电站自动化有限公司45、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6、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7、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南京栖霞化工厂49、南京炼油厂有限责任公司50、南京金陵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52、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53、南京大桥机器有限公司54、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55、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56、南京北方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57、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8、南京市太平商场59、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0、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1、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2、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3、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64、南京惠宁码头有限公司6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67、南京百花光电有限公司68、南京市电影剧场公司69、南京扬子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70、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71、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7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73、南京奥能锅炉有限公司74、江苏长江涂料有限公司75 、南京金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76、江苏千年翠钻珠宝有限公司77、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78、南京水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79、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80、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81、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82、南京紫金医院83、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84、南京扬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85、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87、江苏中材水泥技术装备有限公司88、江苏嘉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9、江苏省烟草公司南京市公司90、江苏东恒国际服务贸易股份有限公司91、南京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92、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94、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95、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96、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97、南京天正耐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98、南京大件起重运输集团有限公司99、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100、南京公交雅高巴士有限公司101、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10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研究所103、南京华泰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4、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5、南京扬子石化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6、南京科瑞达电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107、南京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2009年度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复评合格名单1、南京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江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江苏省华宁国际技术贸易公司4、江苏省盐务管理局5、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南京青年国际旅行社7、江苏宝华仓储运输有限公司8、南京欧米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9、江南-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10、南京乐金熊猫电器有限公司11、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江苏东恒集团进出口公司13、艾尔气体产品(南京)有限公司14、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5、江苏堃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6、南京扬子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责任公司17、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8、南京帝斯曼东方化工有限公司19、道通期货经济有限公司20、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1、瑞控机械(南京)有限公司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栖霞市瑞辉电器商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栖霞市瑞辉电器商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栖霞市瑞辉电器商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2【案件字号】(2021)鲁06行终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栖霞市瑞辉电器商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董朋波【当事人】栖霞市瑞辉电器商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董朋波【当事人-个人】董朋波【当事人-公司】栖霞市瑞辉电器商场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衣春红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衣春红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衣春红【代理律所】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栖霞市瑞辉电器商场;董朋波【被告】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在受理原审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保险单、微信工资转账记录、光盘及录音文字材料等证据已经能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结合证人证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受理原审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保险单、微信工资转账记录、光盘及录音文字材料等证据已经能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结合证人证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工伤认定有异议,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㈡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不是工伤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柳昀波、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柳昀波、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柳昀波、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3【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柳昀波;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柳昀波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柳昀波【当事人-公司】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柳昀波【被告】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对起诉期限的审查,应适用被诉行政行为发生时施行的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起诉期限的审查,应适用被诉行政行为发生时施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上诉人自述于2009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职工标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此时上诉人已经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最晚在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至2019年2月方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即使上诉人自述其曾于2017年6月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事实属实,届时亦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㈡超过法定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范会海、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会海、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会海、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会海;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范会海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范会海【当事人-公司】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福【代理律所】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范会海【被告】栖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事项应否受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事项应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012年新修改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予以处理。

"据此,对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职能,由各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非被上诉人的职责。

且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能须严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责令栖霞市保安服务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不属于被上诉人的职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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