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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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
(鄂建文[2007]228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为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现就我省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范围做如下规定,请参照执行。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庭院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尾阀和阀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更新和管理;燃气计量表尾阀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使用、维护、更新。

三、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以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阀门为界,室内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更新和管理;室内阀门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使用、维护、更新;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迅速将本通知告之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明确供、用气双方的责任范围。

同时,要加强宣传,增强双方的责任感、义务感,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燃气设施的运行安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结束——。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04【实施日期】1999.06.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应、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经营及燃气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供工业生产用的燃气和器具以及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可以受其委托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燃气事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和高层住宅,应按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建筑工程建筑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以及质量监督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的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燃气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考核评价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城管委,黄石市城管委,十堰市城管委,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继续推进燃气从业人员无纸化在线考核工作。

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由所属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网上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报考人员在考核前参加理论知识学习,可采取网络教学与线下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具体部署。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组织学习的课时不少于30个学时(不包含自学时间),培训学时达到要求后,培训机构负责将参培人员培训学时等相关资料报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核实通过后组织考核。

二、组织好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在我省已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工作岗位属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岗从业人员,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每五年需复检一次,复检前需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参加统一测试,相关测试组卷、试卷印制、测试组织及监管、成绩核定等工作由各市州自行组织。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第315号令和新修订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燃气管理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机关各市、州、直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工作,也可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项目1、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审批;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母站);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四、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3、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4、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7、有包括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有专人保管;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19•【文号】建城〔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商务厅(委、局)、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当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问题,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有合格的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的文件;(五)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燃气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的;(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鄂建办〔2017〕297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7〕29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要求,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运营,现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厅人事处负责政策制度把关,城建处负责指导监督,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组织实施,负责考核试卷制印、考场巡察、阅卷评分、证书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州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务组织、证书发放、继续教育等组织管理工作。

培训机构(学校)严格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严格培训过程管理,保证培训教学质量。

二、培训管理(一)培训对象。

拟申请或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中,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培训。

燃气从业人员包括:1、企业主要负责人。

即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即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鄂建文[2001]357号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3]45号
5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3]70号
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9]078号
6
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9]019号
7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鄂建[2000]055号
8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设计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2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2]36号
13
关于加强重点镇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3]86号
14
关于湖北省重点镇规划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03]144
15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3]24号
鄂建[2008]11号
59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建[2008]126号
60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8]125号
61
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8]144号
62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鄂建设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城管处、房产局、园林局: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进省备案出省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厅审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出省企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处罚(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撤销、降级、吊销、注销等手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延续等;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后,各有关处室(单位)继续履行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鄂建文[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鄂建文[2012]7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关于对城镇全省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118号)(简称《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全省燃气行业专家分五个小组,于7月23日至8月23日,对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34个县、市、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68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进行了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的基本情况本次抽查是在全省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场站安全检查指南》(简称《指南》)、《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简称《考核评价办法》),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全省各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

共查找出安全隐患56个,及时消除了48个,责令限期整改8个,有力促进了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总的来讲:大多数市、州、县(市、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科学规划,制度落实,管理严格,秩序规范,安全形势发展较为平稳。

(一)领导重视。

全省大多数市、州、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对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亲自布置、检查,层层签订责任状,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上级关于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指示要求,依据《考核评价办法》,对本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与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力促进了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0.27•【文号】建城[2011]174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附件3)。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三)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许可证申请表及年检申请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许可证书的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是我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编号。

各设区市、县(市)根据颁证权限、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统一到省里登记领证,县(市)需要到省里领取证书的需要提供当地或者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介绍信。

各地要加强对经营许可证书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作废的许可证要及时送省里进行统一销毁。

燃气经营企业要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统一悬挂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妥善保管《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一旦丢失,要及时登报挂失并申请补发,未登报挂失的,一---------------------------------------------------------精品文档--律不予补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复制、涂改、套用许可证,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规范《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颁发范围和程序,禁止违反规定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设立燃气供应站的企业或者站点颁发《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工业企业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二、统一证书编号。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许可机关管辖行政区名称、企业注册地、经营燃气类型进行编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省里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统一为鲁燃,在济南注册的为鲁燃A,在青岛注册的为鲁燃B,按车牌编号依次类推,燃气类型分为液化气Y、天然气T、人工煤气R、其他燃气Q、综合(两种及以上燃气)Z,如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鲁燃AZ第xxx号”。

湖北地区燃气管理方案条例

湖北地区燃气管理方案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的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沼气的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得供应与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与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得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与燃气器具得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得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得开采、液化石油气得生产、沼气得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得事项,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燃气事业得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得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得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得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得相关具体工作。

ﻫ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与节约用气得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得燃气安全与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得发生。

ﻫﻫ第六条鼓励与支持燃气科学技术得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得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ﻫ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ﻫ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得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得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得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得,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得程序办理.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与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得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得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得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与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得,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1.19•【文号】建城[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4.05.24
•【字号】鄂建文[2004]75号
•【施行日期】2004.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04]75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神农架林区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省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根据建设部第9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我厅《关于印发燃气资质及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1999]90号)中的附件2《湖北省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相应废止。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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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2007]7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7]77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第315号令和新修订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燃气管理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机关
各市、州、直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工作,也可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项目
1、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审批;
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母站);
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四、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3、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
4、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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