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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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等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第五条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要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

未编士官的单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坚持逐期麟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

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其指标可以配备到本期以下各期士官。

编制标准规定的特殊专业岗位可以配备使用女士官,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

各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士官编制员额。

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特勤、特种装备操作、维修和正、副班长岗位的需要。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已婚士官群体,提高他们的工作表现和生活质量,制定了以下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一、婚假制度1. 已婚士官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享受7天婚假。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不得参与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2. 已婚士官可根据个人需求,在婚假期间申请延长假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延长婚假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3.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并不会影响工资结算。

二、住房补贴1. 已婚士官可申请住房补贴,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补贴标准与已婚士官的军衔相对应。

2. 只有已婚士官的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才能申请住房补贴。

已婚士官需要向上级单位提供与配偶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等。

三、家庭医疗保险1. 已婚士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军队提供的免费家庭医疗保险。

已婚士官需要在配偶和子女出生后及时办理相关医疗保险手续,确保医疗保险的有效性。

2. 已婚士官在享受家庭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应积极参加相关健康检查和体检,并及时汇报检查结果。

四、休假制度1. 已婚士官每年享受一定数量的休假天数,具体天数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划分。

已婚士官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申请休假,并在休假期间做好个人安排。

2. 已婚士官在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应根据上级单位的安排及时回到岗位上。

五、家庭支持1. 已婚士官可通过上级单位申请一定金额的家庭经济援助,用于解决家庭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援助额度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已婚士官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免费的教育、医疗等基本福利,并优先参与军队相关活动和项目。

总之,这些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已婚士官群体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希望能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已婚士官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同时,在家庭生活方面,我们也希望能够给予他们全方位的支持和关爱,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是指对士官队伍进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士官的选拔、培养、任用、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并确保士官队伍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士官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士官的选拔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文化水平、实践经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士官的综合素质符合要求。

2. 士官的选拔程序:明确选拔士官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考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的要求,以确保选拔过程公正公平。

3. 士官的培养和教育:包括士官学校的教育计划、培训项目、教学方法等内容,旨在提高士官的专业素质和领导能力。

4. 士官的任用和晋升:规定士官的职位安排和晋升标准,以激励士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

5. 士官的待遇和福利:确定士官的薪酬、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如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政策。

6. 士官的纪律和权益:明确士官的纪律要求和职责义务,保障士官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士官管理规定是对士官队伍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旨在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士官的整体素质,确保军队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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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军队士官队伍的管理和运作方面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军种可能会有不同的士官管理规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内容:
1. 士官的选拔与任命:士官的选拔和任命通常会根据军队的需要和士官的能力、经验和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估。

士官可以通过专业考核和选拔或者晋升制度进入士官队伍,并且会根据不同级别的士官职务进行任命。

2. 士官的培训与教育:士官的培训和教育是士官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入伍前培训、职前训练和在职培训等。

培训内容涵盖军事基础知识、职业技能、领导能力以及职责和义务等。

3. 士官的职责和权力:士官具备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指挥部队、训练士兵、执行任务、维护纪律和秩序等。

同时,士官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军纪和军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4. 士官的考核与晋升:士官的绩效考核和晋升是士官管理的重要方面。

根据士官的表现和能力,通过考核可以对士官的晋升进行评估,并为士官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5. 士官的福利和待遇:士官享受一定的福利和待遇,包括工资、津贴、医疗保险、退休金等。

同时,士官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服从命令、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声誉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的士官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士官管理规定应根据相应国家和军种的规定来查阅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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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士官一般从服役期满的士兵中选拔,也可从军外直接招募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成为士官。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关于士官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关于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

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士官的选取、晋升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士官生的管理制度

士官生的管理制度

士官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军校士官生管理,保证士官生的健康成长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军校的士官生管理,包括学习、生活、考核、纪律等方面。

第三条军校要建立健全士官生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官和辅导员,做好士官生的全方位管理工作。

第四条士官生应当严格遵守军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军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管理和指挥。

第二章招收管理第五条军校招收士官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收取学生。

第六条招收士官生以面向全国公开招生为主,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委托选招或定向招生。

第七条士官生的选招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进行,不得超招或少招。

第八条士官生的选招工作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第九条士官生的选招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学历学籍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学生的学籍。

第三章学习管理第十条士官生的学习要按照军校的教学计划进行,不得擅自缺课或旷课。

第十一条军校要建立完善的学业管理制度,包括学分制度、考核制度、学业奖惩制度等。

第十二条士官生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学习,不得擅自放弃或转专业。

第十三条士官生要按时参加考试,不得违规作弊或代考。

第十四条军校要建立完善的补考、重修制度,帮助士官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章生活管理第十五条军校要建立健全的士官生生活管理制度,包括食宿管理、卫生管理、文体娱乐管理等。

第十六条士官生的食宿要按照军校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七条军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膳食制度,保证士官生的合理营养。

第十八条士官生的卫生要按照军校的卫生管理规定进行,保持个人卫生和宿舍卫生。

第十九条军校要建立文体娱乐活动组织制度,丰富士官生的课余生活。

第二十条士官生要按照军校的规定进行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熬夜或偷懒。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士官生要严格遵守军校的各项纪律要求,服从军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二条士官生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

士官管理规定(2)

士官管理规定(2)

士官管理规定(2)士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

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

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

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各级应当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

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七条士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分类指导,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强化士官服从命令、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的意识,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八条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

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出具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第四十条已婚士官离队住宿,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女士官怀孕和哺乳期间一般不安排夜间值班、执勤,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工作。

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属未批准随军的,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来队居住。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是指对士官进行日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士官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士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忠诚于党和人民,服从命令,执行任务。

第二条:士官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理想信念,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士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完成任务。

在技战术、军事科学和军事技术等方面,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水平。

第四条:士官应当具备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工作中,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协助上级完成任务,有效地组织和指导下级工作。

第五条:士官应当具备良好的纪律意识和作风,遵守军事纪律,服从军事指挥,不得违反军事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士官应当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在非公务活动中,应当注重形象,端正言行。

第七条:士官应当对待下级士兵关心、支持、帮助,做到以身作则、勤勉敬业,保障下级士兵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士官应当注重个人修养,保持身心健康,不得有精神不正常、行为异常等情况,必要时应当接受体检和心理辅导。

第九条:士官应当遵守军营规章制度,保护军营环境,不得污染和破坏军营环境,不得随意倒垃圾和污水。

第十条:对于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这是一些士官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士官进行约束和规范,以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军队的要求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

士官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士官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士官工作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士官工作管理,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士官在部队建设和战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部队所有士官,包括正士官、副士官以及士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士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队纪律,恪守士官职责,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士官工作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视激励和考核,推动士官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士官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确保工作有序、规范。

第六条士官工作管理应当注重培养和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士官队伍。

第七条士官工作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部队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章士官选拔任职第八条士官选拔应当以专业胜任、政治素质、品行表现为主要评价标准,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士官选拔应当按照部队需要并根据军事特长进行,确保岗位适配度。

第十条士官选拔应当尽量多元化,注重选拔具备特殊技能和专业能力的优秀士官。

第十一条士官选拔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审查,保证选拔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士官选拔合格后应当根据其表现和能力安排相应的职务任职,确保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章士官培训教育第十三条士官培训教育应当重视实战训练,提高士官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士官培训教育应当根据不同岗位需求和个体能力,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十五条士官培训教育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培训效果和实用性。

第十六条士官培训教育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士官培训教育应定期评估和总结,调整和改进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四章士官待遇保障第十八条士官待遇保障应当充分体现岗位价值和个人表现,确保士官合理获得相应的福利和奖励。

第十九条士官待遇保障应当注重财务待遇和精神关怀的结合,提高士官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第二十条士官待遇保障应当保证在法定框架内合法合理,不得侵犯士官的合法权益。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范本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管理,提高士官队伍的战斗力和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委任、教育培养、考核评定、奖惩激励和退役安置等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

第三条士官管理要坚持党对士官队伍的绝对领导,军委对士官队伍的全面领导和军事部队对士官的具体管理。

士官在军事设施保护、反恐维稳、应急救援等重要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士官的选拔考核和任期管理要按照公开、选拔、任用、奖励和惩罚的原则。

第二章士官委任第五条士官委任要依照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士官委任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竞争性选拔。

第六条士官委任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职业素质。

第七条士官委任的程序:申请、初审、公示、面试、体检、综合评定、公示任命。

第八条士官委任的任期:基本任期为5年,需按照要求完成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九条士官委任在服役期间要遵守军队纪律,不得从事与军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士官委任期满后,按照军委的部署进行评估,评定是否继续任用或转为文职干部。

第三章士官教育培养第十一条士官教育培养要符合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需要,突出实战导向,加强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士官的忠诚、纪律、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士官教育培养的方式:院系教育、后备生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和现场实践。

第十三条士官教育培养要加强军事理论学习,提高作战指挥和实际操作能力,熟练掌握现代科技装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士官教育培养的管理要强化学员的纪律要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确保教育培养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士官考核评定第十五条士官考核评定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客观。

第十六条士官考核评定的内容:实际工作表现、职业技能和作战指挥能力、军事理论知识掌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政治思想表现等多个维度。

第十七条士官考核评定的程序:组织备考、公示备考资料、组织考核、评定成绩、分析考核情况、公示评定结果、奖励和惩罚。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

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士官的选取、晋升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一)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五)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六)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转业士官安置实施细则_细则_

转业士官安置实施细则_细则_

转业士官安置实施细则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我国特制订转业士官安置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转业士官安置条例,欢迎阅读!!转业士官安置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接收与移交第六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政治工作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及时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

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

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

士官学员管理制度内容

士官学员管理制度内容

士官学员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对士官学员的管理,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军事素质,加强对军校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维护部队训练秩序和军校纪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士官学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军事院校的士官学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士官学员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士官学员招收、培养、考核、晋升、奖励、惩罚等各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军事院校应当根据军事院校教育的任务和特点,结合国家和军队培养高素质士官的要求,不断完善士官学员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士官学员在学校期间全面、科学、规范地接受军事教育和业务训练。

第二章招收第五条军事院校招收士官学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过招生宣传、考试招生、考察录取、复核录取等程序,选拔条件优良、身体健康、思想政治品质过硬、军事专业基础扎实的人员。

第六条士官学员的招生对象主要包括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普通高中毕业生、军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单位退役士官等,也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招收其他来源的学员。

第七条招收士官学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择优录取,确保军事院校学员的素质。

第三章培养第八条士官学员入学后,应当接受门诊体检,了解个体身体状况,并制定个性化的体能训练计划。

第九条士官学员应当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学习各项课程,参加军事训练、专业技能培训等,培养综合素质。

第十条士官学员不得擅自离校或逃课,应当服从学校管理,保持纪律。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军事指导员和心理辅导员,对士官学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

第四章考核第十二条士官学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考核制度,参加考试、实践、训练等环节,评定成绩和绩效。

第十三条士官学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学习、军事训练、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是确定士官学员是否晋升、是否获得奖励或惩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晋升第十五条士官学员晋升应当按照一定的晋升规定和程序,根据各方面表现和考核成绩确定。

最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最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最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解放军听过,但是你们对解放军的了解有多少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最新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

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

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2023年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2023年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2023年关于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士官队伍的管理,提高士官的整体素质,规范士官的行为举止,根据我国军队发展需要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官队伍。

第三条士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中坚力量,在军事斗争中居于重要岗位。

士官必须具备高度纪律性、忠诚性、战斗力和素质的要求。

第四条士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军,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士官管理工作要加强队伍建设,做好选拔、培训、使用和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士官管理工作要加强士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士官的忠诚、纪律性和战斗力。

第二章士官选拔与培训第七条士官的选拔标准要坚持党和军队的要求,注重士官的思想品德、军事素质、身体条件和职业潜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士官的选拔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第九条士官的培训要着重培养士官的战斗能力和指挥能力,注重实战化、综合化、系统化的培训。

第十条士官的培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士官的创新精神和应变能力,提高士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士官的培训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士官的忠诚、纪律性和战斗力,在思想上、行为上严格要求。

第三章士官使用与调动第十二条士官的使用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士官的职业特长和个人才干。

第十三条士官的使用要根据官兵比例、战斗力需求和岗位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合理调动士官,确保岗位的需要和士官的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十四条士官的干部管理要注重选拔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减少不合格和不称职的干部,确保士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章士官考核与评价第十五条士官的考核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综合评价士官的表现和成绩。

第十六条士官的考核要注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实际,全面评价士官的能力、业绩和操守。

第十七条士官的考核要重视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倡导学习先进、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精神。

高级士官管理规定最新

高级士官管理规定最新

高级士官管理规定最新高级士官管理规定为了提高军队高级士官的管理水平,确保他们的职责和权责得到有效履行和发挥,特制定本高级士官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中的高级士官,包括军衔为上士、中士和下士的士官。

一、职责与权责1. 高级士官应当根据职责,全面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职线下的士兵,确保其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做到服从命令、忠诚于国家和军队。

2. 高级士官应当积极推动和参与部队的训练、教育和准备工作,提高部队的作战能力和技能水平。

3. 高级士官应当加强对下级士官和志愿兵的指导,关心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困惑和工作上的困难。

4. 高级士官应当具备丰富的军事知识和作战经验,并能够将其运用于实际军事任务中。

二、行为准则1. 高级士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严格遵守部队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徇私利。

2. 高级士官应当言行合一,言行举止得体,不说脏话、不乱讲话,不以身诋人、不以人讥人。

3. 高级士官应当严守军事机密,严禁向外界透露军事情报和部队行动计划等涉密信息。

4. 高级士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关心下级士兵的思想动态,以及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三、作风要求1. 高级士官应当端正作风,工作上严肃认真,不轻易放松或懈怠。

2. 高级士官应当积极参与集体讨论、部队活动和训练演练,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3. 高级士官应当保持军事纪律,服从指挥,执行领导的任务和要求。

4. 高级士官应当具备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持之以恒的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复杂条件下完成任务。

四、激励和约束1. 对履行职责出色的高级士官,可给予奖励和表彰,提拔和晋升的机会。

2. 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或者严重失职的高级士官,将受到批评、纪律处分或者降低军衔的处罚。

五、监督检查1. 高级士官的工作将接受上级军官的监督与指导,上级军官有权力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高级士官也可以对部队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1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1

第十九条 士官警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警士长警衔的,结 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统一下达命 令,并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进行注册认证,填写《士 官注册登记表》。 (二)晋升中士、四级警士长、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 警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 官警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 下达警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初、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分别由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训练机构承训; 特殊岗位士官的培训,由公安部消防局根据工作需 要统一组织。士官学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 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支队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 培训,或者送部队、地方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所在部队配发新购装备或者对在用
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专业技术复杂岗位士官培训对象, 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的士兵中选拔。直接 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 6个月。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 前,应当经过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专业技 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士官学校毕业的学员,原则上应 服满中级士官服役年限。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 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 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 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 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 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 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 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 解难。 各级应当按照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 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 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 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 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士官党员较多的基 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履行 干部职责的士官,原则上担任基层党支部委员,或 者列席党支部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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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结合支队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士官的管理分工。 支队司令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按照职能 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部负责士官的使用范围、编配标准、拟选、选拔、培 训、调配、惩处、警衔授予与晋升、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按义 务兵退伍、复员、专业退休)等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恋爱、 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救济和抚恤优待工作,以及劳动教养以上处 罚和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标准、住 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子女医疗等 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部、政治 处、后勤处有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 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 业技能,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 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或取 得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四)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 和管理能力,岗位能力鉴定以支队呈训单位根据培训考核成绩为准。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在本衔级各个年 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训练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或及格以上。
第七条 直接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在本衔级服役期内,符合选 取条件且年度考评称职以上、未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本人自 愿留队继续服役的下列人员可以直接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
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 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十五条 士官党员的要求。各级应当按照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 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 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 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士官选取和警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 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批准;中级士官由总队批准;高级士官 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批准。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支队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警 士长由总队主官批准,三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官批准,二级 警士长、一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提出警衔授予意见后,报公安 部批准。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会员。 第六章 日常管理
支队把士官管理作为部队经常性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委议管, 按级施管,常抓不懈。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把士官管 理融入政治教育、执勤训练、综合保障过程中,针对不同时期士官管理 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开展教育整顿。基层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大 胆管理,管用结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因伤残或转业、退休未能按期办理退役手续滞留部队的,不予晋升 警衔。
第四章 培 训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 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 (一)培训数量。士官选取前培训按1:1.1的比例确定参训人数, 即:在总队预告支队士官选取计划数的基础上增加10%参训人数。 (二)培训方法。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严格落实公安部边防管 理局、总队、支队三级培训制度。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进行资格培 训;选取中、高级士官,分别由总队、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进行升级培 训。 (三)培训时间。士官选取前培训一般安排在当年9至10月进行, 10月31日前结束。分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两个阶段实施,累计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3个月(含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班,可累计)。集中培训时间初 级士官不少于10天,中级士官不少于20天。 (四)培训内容。日常培训以专业技能培训和班长骨干培训为主, 集中培训以共同科目(理论知识和军事训练两部分)为主。 (五)培训考核。由司令部按照培训科目进行考核验收,对参训人 员的现实表现、考核成绩做出客观真实鉴定。 1、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支队补选退办公室具体负责。文化、条
3、成绩应用。文化理论、专业理论、专业实操和军事训练成绩由 总队补选退办公室汇总后,在支队内部按照专业进行综合排名,并按照 选取程序和指标择优选取。
为鼓励先进,对于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奖励或加分:获得二等 功以上奖励的,可直接参加选取;三等功在各科总分的基础上加15分, 班长和少数民族士兵加10分。加分不重复,以最高奖励分值为最终分 值。
第十六条 士官日常管理的原则。贯彻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 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建立健全士官管理约束机制。根据不同 职级、不同专业士官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施教、因人施管,增强管理 工作的实效。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士官知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办 事的良好习惯。重视对士官“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纯洁士官的生活和 交往圈。切实抓好小散远直单位士官的管理,防止出现重用轻管、只用 不管现象。对精神状态不好、骨干作用不强的士官要批评教育,对作风 纪律松散、发生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二)获得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表彰;
(三)烈士子女。
第八条 优先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 先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经院校培训的士官学员、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年度内参加总队以上比武(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优先 选取; (三)年度内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选取; (四)其他各种岗位所必须的、经过培训成绩优异的优先选取; (五)基层推荐、机关考核排名靠前的优先选取; (六)任职内选取前,年度称职等级评定优秀的优先晋级; (七)担任副班长或相当于副班长以上职务的优先选取; (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学历认证的优先选取。
因执行执法执勤任务或其他特殊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经总 队补选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免训。
参加选取前培训的士兵,必须填写《士官选取前培训登记表》(见 附表三),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教 育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 治基础。 第十三条 士官教育的指导思想。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 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 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 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 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十四条 士官教育的内容方法。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 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 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 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 育的组织实施,以支队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大队、中队 级单位为主。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 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 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 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
令、军事和管理理论由警训科负责,专业理论由对口业务科负责。军事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警训科制定,专业技能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对 口业务科制定。军事和专业实操考核实行现场亮分。
2、考核方法。文化理论考核、初级士官的军事、专业实操考核由 支队统一组织实施,中级士官由总队对口业务处组织实施,高级士官考 核工作按照部局统一要求进行。
规定审核后,提交支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选取初级士官,预 选对象名单报总队司令部审核后以支队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选 取中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由支队党委研究确定后报总队党委审批,并 由总队军政主官下达选取命令;选取高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由支队党 委研究确定报总队党委审核后,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党委审批,并由公 安部边防管理局军政主官下达选取命令。
官,原则上不得于满服役期当年下达正副班长的任职命令。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士官的选拔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 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初级士官,必须经过支队拟选士官培训。未经培训的 义务兵不得选取为士官。拟选初级士官主要从第二年的优秀义务兵中选 调,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章 配备使用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 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原则 上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二条 士官的借用。机关及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 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支队司令部批准,由支队警训科承办, 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跨支队级单位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总队司 令部批准,由总队警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 第三条 士官调动。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 调动的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专业 技术士官需岗位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 表一),经司令部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条 士官配备班长职务。必须按照编制配备正副班长,先缺后 补,缺一补一,严禁随意更换或超编配备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必须经 《公安现役部队士官注册系统》认证后方可认定。担任正副班长职务的 士官,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由支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 新下达任职命令,未重新下达任职命令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有正副 班长任职命令但未履职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本衔级服现役期满的士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九条 不得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选 取士官或晋升警衔:
(一)不向组织递交个人申请的。 (二)群众评议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基层党组织书面提出不予推荐意见的。 (四)无故未参加士官选取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五)本衔级服役期内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本衔级服役期内发生所规定的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七)本衔级服役期内,士官年度考评一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 (八)参加总队以上单位士官选取前综合考试专业理论成绩低于30 分的。 (九)身体患有疾病,经支队卫生队出具证明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 役的。 (十)年度军事考核不达标经补考仍不达标的。 (十一)机关不得违规干涉基层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 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基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 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士官选取的程序。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 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写明本人身体状况,健康与否,是否适合部队工 作。 (二)基层推荐。由本人所在单位召开武警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 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 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 究,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预选对象。同一岗位申 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差额推荐。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 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支队按照士官编配标准和结构比例,由支队对拟 选取晋升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选取晋升人员名单。 (四)选前公示。一是推荐选取晋升对象的公示。支队在确定选取 晋升的推荐对象后,在支队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 选取晋升对象名单。二是选取晋升名单的公示。选取前综合考评结束 后,支队推荐选取、晋升名单,报总队审核后,选取初级士官和晋升中 士的由支队进行公示,晋升高级士官由总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 公示期满后确定选取晋升人员名单。 (五)组织审批。司令部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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