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XX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本公司通过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根据日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至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四条各部门在征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本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并做好信息保密。

(二)公司金融部负责采集、提供公司金融业务中的企业信息,及受理被查询企业提出的异议,并保留查询授权书和相关查询记录档案。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监控相关人员的日常查询行为,做好信息保密。

(四)信息技术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业务部门的要求,对信息的查询、采集、整理、上报给予信息技术支持,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留相关电脑记录,做好信息保密。

(五)本公司开办新的贷款业务,原则上由该业务贷后管理的部门负责查询、采集、上报与该业务有关的企业征信信息,并受理被查询企业或提出的异议。

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第五条本公司可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

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企业的信息,经企业书面同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应按照征信机构规定的时限、格式等要求,确保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提供企业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个人征信管理(商业银行)

个人征信管理(商业银行)
功能
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个人 信用报告,为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信 用查询服务,帮助这些机构评估个人 信用风险。
发展历程与现状
发展历程
个人征信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 发展,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现状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已经覆盖了全国 范围内的大部分人口,为商业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信用信息 查询服务。
数据处理流程与技术
数据清洗
去除重复、错误或分类和编码
将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 类和编码,以便于分析和处理 。
数据整合与匹配
将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和 匹配,形成完整的个人征信报 告。
数据存储与备份
将处理后的数据存储在数据库 中,并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
据的安全性。
02
详细描述
通过大数据技术,商业银行可 以更全面地收集个人信用信息 ,包括消费行为、社交网络、 网络行为等,从而更准确地评 估个人信用风险。
03
总结词
04
大数据技术有助于提高个人征信 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信息不对 称带来的风险。
详细描述
通过大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可以 更快速地处理和分析个人信用数 据,提高个人征信的效率和准确 性。同时,大数据技术还有助于 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及时预警和 防范风险。
商业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角色
商业银行是个人征信系统的重要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商业 银行在日常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的个人信用信息,通过个人征 信系统可以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使用,同时也可 以查询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 供了大量的信用信息,还通过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来评估个人 信用风险,进而做出相应的信贷决策。

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的相关建议

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的相关建议

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的相关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征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银行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对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征信业务管理的责任部门、人员及工作职责,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征信业务运行的顺畅和规范。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征信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二、加强征信数据的质量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征信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验证和监控机制,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商业银行还应积极开展征信数据的清洗和更新工作,及时剔除错误和过期的数据,以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三、加强征信信息保护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征信信息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征信信息的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防止征信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征信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防护,确保征信信息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四、强化征信业务管理的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征信业务管理系统和技术的投入,提升征信业务管理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可以引进先进的征信管理系统和技术工具,提高征信查询和风险评估的精准度和速度,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更好的支持。

五、加强征信业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征信业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征信业务管理考核体系和评估机制,对征信业务管理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征信机构及征信数据的外部监督和评估,确保征信机构及征信数据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六、加强征信业务管理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商业银行应加强与征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合作框架,获取更丰富、更准确的征信信息,提高征信业务管理的效能。

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

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

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员工征信管理行为,增强员工征信管理意识,提高员工征信管理水平,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提高经营风险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是银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员工征信行为,有效防控银行风险。

第二条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和全体员工。

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包括个人征信、贷款审批征信、贷后管理征信、信用卡征信等各项内容。

第三条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应遵循诚实、公平、公正、透明、保密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信工作,确保征信数据准确、完整、及时。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的相关权益和责任,所有机构和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确保其不断发展和提高。

第二章个人征信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对员工个人征信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坚守法律法规的底线,遵循最小侵害原则,严格保护员工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商业银行有权调取员工的个人征信信息,但应事先向员工告知,并且取得员工的同意。

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员工个人征信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要对员工个人征信信息进行妥善管理,防止泄漏,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查看、使用员工的个人征信信息。

如有泄漏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使用员工个人征信信息时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不得用于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九条员工有义务及时更新和纠正个人征信信息,确保个人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个人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个人征信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第三章贷款审批征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征信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要求员工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必须按照客户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户的贷款能力必须进行充分的审查。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要求员工在贷款过程中,严禁泄露客户的个人征信信息,确保客户的隐私权得到保护。

征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征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市征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加强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交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徽商银行##分行、##农村商业银行、浦发行##支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当涂支行、当涂新华村镇银行二、考核方式考核采取评分制,根据考核内容对各考核对象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评分依据。

三、考核内容考核的主要内容: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非银行信用信息运用和综合管理等四个方面。

(一)企业征信系统(40分)1.贷款卡行政许可情况(20分):各金融机构在为借款人办理(包括新办、年审、补年审、变更、挂失换发等)贷款卡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资料,准确填报电子表格,严格按《##市金融机构贷款卡业务预审操作流程》于规定时间提交至人行,对于提交资料质量不高或经借款人(其他金融机构)举报有推诿、拒办贷款卡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查实每发现一户扣5分,扣完为止。

2.贷款卡制度执行情况(10分):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查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不得为无卡或持无效卡(贷款卡未年审或被注销)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信贷业务。

若对无卡或持无效卡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信贷业务的,每发生一户扣5分,扣完为止。

3.信息查询(5分):建立内部查询管理制度,合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保留与查询相关的档案资料。

现场检查时发现违规查询或因违规查询被举报经查实的,每违规查询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4.异议处理(5分):对异议信息及时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若对异议信息处理不及时,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二)个人征信系统(40分)1.个人信用报告查询(30分)。

建立信用报告查询管理制度,合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手续齐全的,不得无故拒绝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并要按规定保留查询资料和记录查询登记薄。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征信管理,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保障征信工作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管理是指为确保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及在行内的合规应用,在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查询应用管理、异议处理、数据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监测报告、自查自纠和违规处理等方面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是指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及中征信评分、重要信息提示、企业关联信息等征信增值产品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数据是指本行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将客户相关信息加工生成的标准化征信类数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信息应用是指本行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中,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征信信息的应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相关系统包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银行征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CIE),即本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提供征信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异议管理、开展征信合规管控的统一平台。

(三)征信信息应用系统,指本行内部查询应用征信信息的其他业务系统。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九条各级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主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信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监督部、法律事务部、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部、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个人信贷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农户金融部、信用管理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风险资产处置部、信用卡中心、信息管理部、科技与产品管理局、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企业文化部等部门。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 ,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下一级普通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普通用户:为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的查询回复.,二,用户的创建1(管理员用户由总行科技部报经省联社业务管理处同意后~由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创建.2(支行查询用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创建。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信联发[]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征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征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企业客户提供风险融资服务时,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评估企业资信状况,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合作,提高信息质量和安全性,不断完善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保密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六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在企业客户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企业征信工作中坚持风险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避免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靠科技手段,提高企业征信工作效率,不断更新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征信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企业征信部门或工作组,负责企业征信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企业征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客户的经营管理信息,评估客户资信状况;(三)编制企业征信报告,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支持信贷决策;(四)开展企业征信信息的维护、更新和追溯工作;(五)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六)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各部门应当配合企业征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数据资料,积极配合开展客户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农商银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总行行长为小组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为办公室主任。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征信合规管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范征信业务风险,有效地减少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能及时处理,从而保障本行征信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是指本行开展征信业务过程中内控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合规操作、技术保障以及落实相关征信管理要求。

第二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原则第三条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注重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2.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报告原则。

第三章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内容第四条本办法中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1.异常和违规查询情况;2.非法对外提供和违规使用的情况;3.账号和信用报告泄露的情况;4.其他可能引发本行征信业务风险或对本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第四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为加强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本行成立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本行分管行长担任,成员由各分支机构人员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人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为明确相关岗位责任,保证各部门间能合理分工、协同合作,实现征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本行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工作由领导小组进行统筹安排,各业务部门成员主要负责相应的征信信息查询、使用以及数据采集工作,并对录入的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合规风险部成员主要负责查询操作人员和查询用户的管理、数据报送、异议处理、检查培训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五章问责和报告机制第七条本行实行有效的违规问责约束机制,从批评、限制、纠正和惩处违规违纪的员工,杜绝违规恶习,并加强相应规章制度和案例分析培训,强化员工征信合规和信息安全理念。

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

银行员工征信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银行员工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确保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在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柜员、客户经理、风险管理人员等。

三、征信信息采集1. 员工入职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我行将对员工进行征信调查。

2. 员工任职期间,我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征信信息更新,确保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员工离职时,我行将对其任职期间的征信信息进行归档,并作为离职员工的信用评价依据。

四、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1. 我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征信信息的查询、使用和管理工作。

2. 征信信息查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保密;(2)仅限于履行职责需要;(3)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4)不得用于不正当目的。

3. 征信信息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员工征信信息仅用于评估其信用状况,不得用于其他目的;(2)不得将员工征信信息作为歧视性对待员工的依据;(3)不得将员工征信信息用于对员工的绩效考核;(4)不得将员工征信信息用于对员工的解聘或辞退。

五、征信信息保护1. 我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员工征信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 征信信息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征信信息。

3. 员工有权查询、更正其个人征信信息,我行应当及时响应。

六、违规处理1. 员工在征信信息管理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泄露、篡改、毁损征信信息;(2)非法查询、使用征信信息;(3)未按规定履行征信信息保密义务。

2. 我行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确保查询用户操作的合规性,保障借款人(企业)和担保人(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企业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行按要求分别设立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两个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以下简称总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权限由上级系统管理员用户设置。

个人征信总行管理员、企业征信总行管理员分别由风险管理部员工担任,两者不得兼任。

总行管理员可以为分支机构设立普通查询用户和报数用户,普通查询用户可从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

总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三条普通查询用户负责本账号的征信查询业务,对该查询账号的管理负责。

查询用户作为基层征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妥善保管用户代码和密码,不得外泄,并做好密码的定期更新工作。

新的查询用户的开设,必须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并经过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报备当地人行,查询用户数量依据信贷业务繁忙程度从严掌控。

第四条普通查询用户在每次查询前,需取得被查询人(企业)的有效书面授权。

但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企业、担保人/企业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企业授权;但当与该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异议核查除外。

本行征信查询前置系统会建立征信报告查询登记电子台账,所有查询记录会逐一收录在后台数据库中,供内部检查时采用。

第五条普通查询用户应当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通过查询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企业)、担保人(企业)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行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如因业务需要必须签署《授权书》(附件3),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提供。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中心.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