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责任。
第一条 为规 范注册 资产评估 师执行 以财务报告 为 目的的评估 业 务行为 , 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 当事人合法权益 , 据 《 根 资 产评估准则——基 本准则 》 制定 本指南。 ,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 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估 , 是指注册资产评 估 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 相关会计核算 、 披露要 求 , 运用评 估技术 , 财 对 务报告 中各类 资产和负债 的公允 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 、 估算 , 并发 表专业 意见 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 执行以财务报告 为 目的的评估业务 , 当 应 遵 守本 指南 。 第四条 注册 资产评估师 可以参 照本指 南执行 以下与 以财务报告 为 目的的评估业务 相关 的其 他业 务, 主要包 括 : ( ) 一 开展 与价值估算相关 的议定 程序 , 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 产和 负债价值相关 的参数 、 特征 等 , 主要包括 : 1 . 估算或测算资产 的复 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 2协助企业判断 、 . 确定资 产使用年限 、 尚可使 用年限 、 实物状态 、 质 量等参数 、 特征 , 以及验证资 产的真 实存在 性; 3 . 协助企业确定 、 判断资产获 利能力 和预测 资产 的未来 收益 ; 4 . 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 的议定程序 。 ( ) 二 协助企业管 理层 对能否持 续可靠地取 得公允价值 做出合 理 的评价 。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第五条 出具 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评 估报告 的评估机构 , 当具有财 应 政部 门颁发 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第 六条 注册资产评 估师应 当遵守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资产 评估准 则, 恪守独立 、 客观 、 公正 的原则 , 勤勉尽责 , 保持应有 的职业 谨慎 , 避免 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 ,不得 以预先设 定的价值 作为评估结论 。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 估师独立 开展评估 业务 , 独立进行 分析 、 估算 并形成专业意见 , 不受任何部门 、 社会团体 、 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 评估机构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 当与委托 方、 其他相关当事方无 利害关系 。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 估师执行 以财务报告 为 目的 的评估业务 , 当 应 理解相关会 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 , 知晓会计准则涉及 的概念 、 原则与资 产评 估准则 涉及的相关概念 、原则之间的联系和 区别 ,经过专 门的培 训 , 相应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 , 具备 胜任所 执行的评估业务。 注册 资产评估 师应 当关注 以财 务报告 为 目的的评 估业务 的复 杂 性, 根据 自身的专业 知识 和经 验 , 审慎考 虑是否有能力承接。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 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估业务 , 当 应 由所在评估机构 出具 以财务报告 为 目的的评估报告 。 当评估程序或条件受 到限制 ,注册资产评估 师无 法确信评估结论 的合理性 , 不得 出具评估报告 , 并应 当提醒 委托方 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 准则涉及 的特定价值计量 的可靠性 。 第十条 由于会计准则 和相关 法规的修改 , 导致在执 行以财务报告 为 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 的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 当在评估报告 中进行说 明。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 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估业 务 , 应 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 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 的沟通 ,明确评估业 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 、 披露 的具体要求 。 第 十二条 注册 资产 评估师应 当提 醒委托方 根据会 计准则 的相关 要求 , 合理确定评估基准 日。 评估基准 日可 以是资产负债表 日、 购买 日、 减值测试 日、 首次执行 日 。 等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 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 估业 务 , 应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讲解
—— 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通过关注会计准那么中特定会计事 项所对应的对象,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等 来确定所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负债还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
2.?指南?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展充分协商,明确 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 估业务的影响。〔第17条〕;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 准那么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展妥当的分类。〔 第18条〕
—— 由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与委托方就评估 对象进展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它将有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工程具 体情况、会计准那么和委托方的要求,理解和区分评估对象是各类单 项资产、负债,还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从事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业务的评估师不仅要具备资 产评估的根本专业知识和经历,还需要深入学习会计准那么, 理解相关概念和会计确认、计量、披露的原那么和方法。
2.基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特点,?指南?除对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出能力胜任要求外,还特别提醒注册资产评 估师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 身的专业知识和经历,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第8条〕
——基于非产权流转的资产评估业务,特别是以财 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将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并 产生业务上的实际需求。
2.?指南?中规定的对各类资产和负债特定价值的评 估,还涉及公允价值以外的其他会计计量属性,包括 重置本钱、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与这些计量属性相 关的特定价值等,如可回收金额、资产预计未来现金 流的现值等。〔第2条、第24条〕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
草说明
自查单位,XXX公司。
起草说明的目的是为了制定一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以便为公司的财务报告提供准确、可靠的评估信息。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评估流程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并就自查结
果进行了如下总结:
1. 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我们对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
全面的审计和评估,确保报告中的数据和信息准确无误。
通过自查,我们发现公司的财务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数据录入错误和计
算错误的问题,我们已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正,并加强了内部审
计和监督措施,以确保未来的财务报告更加准确可靠。
2. 评估流程的完善性,我们对公司的评估流程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发现了一些流程不够完善的问题,如评估标准不够明确、评估
程序不够规范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评估
指南,明确了评估标准和程序,加强了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以确保评估流程的规范和完善。
3. 自查报告的总结,通过自查,我们发现了公司财务报告和评估流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了修正和改进。
我们相信,通过起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评估流程,为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更加可靠的支持。
自查报告的编制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财务报告和评估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评估工作能够达到更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解
第一阶段
交易前
第一步
与
分析
审 计 第二步
师
识别 &
协
评估
调
第三步
后续处理
在交易公告前
• 初步识别重要无形资产 • 审阅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 识别可能影响购买价格分配的会计事项
(三) FVM的重要范畴与难点、重点所在的 实务问题
PPA是个系统 工程!!
被收购对 象
收购者
评估师审计师
审计师
ISA
SEC / PCAOB
PPA 参与者
证交所/ 资本市
场
框架
资本市场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 解
常见问题 / 误区
什么是购买价格分配?
常见问题
什么样的资产和负债必须被考虑?
收购资产如何估价? 对商誉有什么影响? IFRS 3/FAS 141 对合并财务报告有什么影
响?
如何达到审计师的期望?
CFO 报告
“该交易从一开始就能增加利润”
现有业务的EBIT + 购入业务的EBIT + 协同效应 = 合并后业务EBIT(1+1 = 3??)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 解
购买价格分配 —— 重要里程碑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 解
会计、审计与评估互动关系
2. 对公允价值必须进行“实质审查”
上世纪,一般惯例只要求审计师就专家的工作履行“形式审查”,即只审查专家的 资质、胜任能力和过去的工作经验。进入21世纪后,一般惯例对公允价值的审计 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目前,一般惯例对公允价值审计的要求如下:
•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负 债表
• 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自查报告目的,本报告旨在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过程进行自查,以确保指南的准确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起草背景。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背景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企业对财务报告进行评估的过程和方法,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该指南的起草是基于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国际会计准则和行业实践的研究和分析,以及专家讨论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起草过程。
1. 研究分析,起草组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国际会计准则和行业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明确了评估财务报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定了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2. 专家讨论,起草组邀请了多位财务、审计和法律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交流,就评估指南的框架、原则和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吸收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
3. 实地调研,起草组对多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了它们在财务报告评估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指南的起草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案例支持。
三、自查结果。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过程严谨、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践,吸收了专家意见和实践经验,确保了指南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但在起草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于中小企业的评估方法和指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特殊行业的财务报告评估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四、改进措施。
针对自查发现的不足之处,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和分析,完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并将邀请更多的专家和实践者参与讨论和交流,以确保指南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和合作,不断优化指南的内容和方法,使之更符合实际需求和实践情况。
五、结论。
经过自查,我们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过程表示满意,但也意识到存在改进的空间。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指南,以推动我国财务报告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们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进行了自查,并就起草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评估。
以下是自查报告的具体内容:一、起草背景。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是为了规范和指导财务报告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保障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起草背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际财务报告评估准则的要求以及我国财务报告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调研了国内外相关的财务报告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方案。
起草过程中,我们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进行讨论和建议,不断修改和完善起草稿,确保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起草成果。
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我们最终形成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成果。
该指南包括了评估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明确了评估的范围和对象,规范了评估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为财务报告评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四、自查评估。
在自查评估过程中,我们对起草成果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我们发现,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国内外的最新实践和理论成果,确保了指南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在起草成果中,我们明确了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规范了评估的程序和报告编制要求,确保了指南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在自查评估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包括指南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和完善,指南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还需要加强,指南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指南的相关内容,加强指南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指南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指南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六、结论。
通过自查评估,我们认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成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附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核算、披露的有关要求,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各类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或者特定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1.估算或者测算资产的更新或者复原重置成本;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正确的评价。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原则及其与资产评估准则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受理相关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七条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
草说明
自查报告。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我们进行了自查,并就起草说明进行了评估。
以下是我们的自查报告:
1. 目的和背景,我们首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试行)》的起草目的和背景进行了审查。
我们确认了该指南的目的
是为了提供指导,帮助财务报告编制者和审计师在评估财务报告时
更加准确和一致地应用国际准则。
2. 起草过程,我们审查了起草说明中关于指南起草过程的描述。
我们确认了起草过程是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涉及了多方利益相关
者的意见,并且符合了国际准则的要求。
3. 内容和结构,我们对起草说明的内容和结构进行了评估。
我
们确认了指南内容涵盖了财务报告评估的各个方面,并且结构清晰,易于理解和应用。
4. 反馈和修订,我们了解了起草说明中关于接受反馈和进行修订的规定。
我们确认了指南制定者会接受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以确保指南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综上所述,我们的自查报告表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符合了我们的期望和要求。
我们相信该指南将为财务报告编制者和审计师提供有益的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财务报告评估工作。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英文回答:As an AI chatbot, I am not capable of drafting the "Assessment Guide (Trial)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Purposes". However, I can provide you with some general guidelinesthat may be helpful for drafting such a document.1. Define the purpose and scope of the assessment.2. Identify the key financial reporting risks.3. Develop assessment procedures for each risk.4. Determine the frequency and timing of the assessment.5. Document the assessment results.6. Communicate the assessment results to management.Example:Purpose and scope: 。
To assess the risk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due to fraud.Key financial reporting risks: 。
Management override of controls, fictitious revenue, and improper asset valuation.Assessment procedures:Review of journal entries, analytical procedures, and interviews with key personnel.Frequency and timing:Annually, prior to the issuance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Documentation:Memorandum documenting the assessment procedures,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Communication:Report to management summarizing the assessment results and any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中文回答:作为一名AI聊天机器人,我无法起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某某年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解》
主讲人:陈少瑜
0
PwC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背景、 思路与创新
第二部分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难点和重点 问题的剖析
1
PwC
第一部分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背景、思路与创新
2
PwC
引言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3
PwC
c. 计量基础 – 包括FVM
2. IASB – 关于FVM的讨论稿引用FASB FAS#157相关内容
3. IASB/FASB – 实质趋同的路线图 – 2009年取消调节表要求 ( 目标)(SEC同意提前在2007.11宣布自2008年开始对全面完整执行 “原汁原味”IASB原版IFRS的赴美上市的境外公司(FPIs) 取 消调节表要求)
允价值) • IAS 40 – 成本模型与公允价值模型 • IFRS 2 – 公允价值 (定义与其他标准的定义相比加上了 “... or an equity instrument
granted ...”) • IFRS 3 – 公允价值 • IFRS 5 – 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
27
PwC
(三) FVM的重要范畴与难点、重点所在的 实务问题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2007.12.6)
18
PwC
(二)会计、审计与评估互动关系
1. 涉及公允价值计量、披露与审计的整体框架
SEC/POCAB/IFAC……..
审计准则
FASB/IASB…….
会计准则
IVSC/RICS/AF/ASA…….
评估准则
(审查与核实)
审查专家的评估结果(作为审 计依据之一)是否足够并合适
财务管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精品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解主讲人:李挺伟陈少瑜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背景、思路与创新第二部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难点和重点问题的剖析第一部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背景、思路与创新目录引言一、《指南》制定的背景二、《指南》制定的思路三、《指南》制定的框架四、《指南》的主要创新第一部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背景、思路与创新一、《指南》制定的背景(一)FRV的产生——会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历史成本计量不能适应财务报告目标的发展• 会计计量质量侧重相关性: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 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历程(二)FRV 的主体——公允价值计量对外部评估的需求• 专业性的需求——公允价值计量需要发挥评估专业优势 • 独立性的需求——公允价值计量需要独立的专业意见 • 会计责任分担的需求——公允价值计量合理分工和风险分担• 审计风险降低的需求——公允价值审核责任的有力挡板(三) FRV 的依据——会计准则和评估准则的规范要求 • 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 参照相关审计准则及公允价值审核的要求(四) FRV 的具体领域——服务于财务报告的业务领域 • 企业合并时的评估业务(IFRS3/CAS20)• 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业务(IAS36/CAS8)• 金融工具的评估业务(IAS39/CAS22、23、24) 公允价值:相关性 历史成本:可靠性•资产重估的业务(IAS40、16、38/CAS3)•其他:CAS2长期股权投资、CAS5生物资产、CAS6无形资产、CAS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11股份支付、CAS12债务重组等。
•国际会计准则(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对于厂场设备(PPE)可以采用成本减折旧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如果采用公允价值,“土地和建筑物的公允价值通常通过评估手段根据市场证据确定,该评估通常由具有专业资产的评估师进行。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doc
附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关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2007-12-10为适应新兴评估市场领域的发展, 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保证评估执业质量,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评协在财政部有关司局的帮助和指导下, 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指南》, 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必要性目前, 会计领域越来越多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 2006年, 我国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也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和计量模式。
公允价值的计量有不同的途径, 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是评估专业人士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专业意见, 这种为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已经成为国际上重要的评估服务领域。
近年来, 在财政部有关司局的支持下, 资产评估行业与会计行业在评估服务于会计方面进行了有效沟通, 达成了许多共识。
在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 评估服务于会计的领域更为广阔, 但由于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资产评估行业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方面经验也不足, 制定统一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规范变得非常迫切。
二、国际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发展及规范情况介绍20世纪90年代后期, 新一轮财务报告准则变动以及发展全球性财务语言的趋势形成后, 围绕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问题, 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评估界积极与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内的会计界进行协调, 就评估界在参与确定公允价值、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方面如何发挥作用进行沟通。
这些沟通增进了会计界对评估界的了解, 对在会计准则中确立评估行业的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这些沟通也促进了国际评估准则的综合化发展和质量的提高, 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统一评估准则的发展进程。
第十二章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解
合并对价分配的基本顺序
被合并企业可辨认资 产公允价值
被合并企业负 债的公允价值
商 誉 被合并企业 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
合并对价
被合并方可辨别净资产公允价值 确认顺序
第三层
第二层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 负债公允价值
(பைடு நூலகம்三顺序)
无形资产外 的资产公允 价值 第一层
无形资产 共允价值
• 评估对象与价值类型:与传统资产评估业务相比,以财务
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对象不仅有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有资产组或 资产组组合(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分析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要 求)。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要参考会计计量属性的特点。
• 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 件,参照会计准则有关计量方法的规定,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 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 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固定资产 400 700
净资产 200 700
调整后的净资产 200+300
1100
小资料: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 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等具体评估方法。
会计准则:在应用公允价值时,当相关资产或者负债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报价或者不存在同类或者类似资 产的活跃市场报价时,需要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相关 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而在采用估值技术估计相 关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时,现值往往是比较普遍 的一种估值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以现值为 基础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核算、披露的有关要求,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各类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或者特定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1.估算或者测算资产的更新或者复原重置成本;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正确的评价。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原则及其与资产评估准则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受理相关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七条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八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委托人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日、减值测试日、首次执行日等。
第十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二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处取得的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等详细资料,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
第十四条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该评估对象与被购买方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对象不同。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识别及计量。
第十五条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包括商誉在内的各类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可能是单项资产,也可能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
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对象一般以资产组的形式出现;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对象主要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形式出现。
第十六条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期限及租金内涵等对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包括租期、租金收取方式、约定租金相对于市场租金的差异、租金内涵、特殊使用目的、分割或者合并使用的差异等,剔除不属于评估对象收益以及非正常因素的影响。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是否以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为计量单位、资产核算分类、混合金融工具是否分拆等重要影响事项。
第四章价值类型第十八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
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协助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在减值测试日的可回收价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之间的联系及区别。
(一)可回收价值等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孰高者。
在已确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其中任何一项数值已经超过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并通过减值测试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计算另一项数值。
(二)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对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应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实现的收益。
预测一般只考虑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在简单维护下的剩余经济年限,即不考虑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的改良或重置;资产组内资产项目于预测期末的变现净值应当纳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
(三)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会计准则允许直接以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或者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资产在其活跃市场上反映的价格,作为计算公允价值的依据。
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者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的运营作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者资产组内资产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及方法,分析及计算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合理估算相关处置费用。
第二十条净重置成本是指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预计金额减去体现相关贬值因素的预计金额,贬值因素主要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
第五章评估方法第二十一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关于评估对象和计量方法的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关注所采用的评估数据,并知晓公允价值获取层级受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数据来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与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
如果前期采用评估方法所依据的市场数据因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通过采用与前期不同的评估方法使得评估结论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或者特定价值,可以变更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采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关注相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相关市场获得足够的交易案例或者其他比较对象,尽可能选择最接近、比较因素调整较少的交易案例或者其他比较对象作为参照物。
第二十五条采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对参照物的比较因素进行比较并做出恰当调整,还应重点关注作为参照物的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地点、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交易条件、付款方式等因素。
第二十六条采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及应用条件,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等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采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对收益法应用的有关规定,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合理选择收益口径。
第二十八条采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获取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及相关收益预测资料,按照会计与评估相关准则的规定,与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讨论未来各种可能性,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未来收益预测资料与评估目的及评估假设的适用性。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采用成本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者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获取企业的承诺,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评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价值可以通过资产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测算结果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质量及数量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相关经济合同所记载的与资产或者负债价值相关的金额不一定等同于该项资产或者负债于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对象价值估算的影响,并在相关评估过程中予以恰当的考虑和处理。
第六章披露要求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参数等加以说明;(五)关键性假设及前提;(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七)对企业提供的财务等评估中使用的资料所做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三十六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所受到的限制,并提醒委托人关注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本次与前次评估相同或者类似资产或者负债时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一致;当出现不一致时,应当描述相应的变动并说明变动的原因。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7〕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