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法规标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颁布单位】财政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2-9-21∙【失效时间】2006-3-30∙【法规来源】注:本法规2006-3-30已经被id184200法规废止∙【全文】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财政部门,其中: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缴中央财政,土地转让交易额和土地出租收入的5%应作为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对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经财政部门核定,在交易总额中扣除合理的住房价款,其余额的5%作为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上缴中央财政。
(92)财综字第172号_土地出让金
(92)财综字第172号成文日期:1992-09-211992年9月21日(92)财综字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上缴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1992 年度仍按〔91〕财综字第163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晋政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晋政发[2003]11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
各市(地)、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项目供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用地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利用闲置土地。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利用。
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地)、县,要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性项目的用地审批。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管理土地资产的职能,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除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
︶﹋丶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1994年2月21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
但近几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阻碍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的进一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允许有偿转让、发展规模经营等新的改革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稳定、完善、流动的土地经营制度(一)当前完善土地承包管理的目的。
为适应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户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避免承包耕地数量与地块的频繁变动,防止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适应人地关系变化和扩大经营规模要求,促进农村劳动力离土经营,促进土地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
(二)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
允许延长土地承包期,放活使用权;允许土地依法转让、出租、入股,逐步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队组集中,发展和扩大规模经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24〕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2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19日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当推动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赐予公允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托付,担当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征收补偿项目备案等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确定;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住建、城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物、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应符合国家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安排。
第六条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调查登记,各街办、社区、产权人和被征收人应予以协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核实。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1989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
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
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晋政发[1995]4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05.02【实施日期】1995.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45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
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
第四条土地出让价款由成本费用和出让净收入组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2•【字号】晋政发[1995]45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45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
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
第四条土地出让价款由成本费用和出让净收入组成。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11•【文号】[92]财综字第39号•【施行日期】1992.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1989年国务院、财政部分别下发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的财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近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些省、市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地区,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补交1990年和1991年欠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二、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的,一经查实,按财政部(90)财综字第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全部收归中央财政,一律不再返还地方,同时,根据情况处以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请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上报财政部。
今后,凡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情况的,一经查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区人民政府协助执行。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财政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第季度报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上交中││││出让│││土地面积│单位地价│成交地价│央财政金││││││││││额(万元)│││││││││├─┬──┤││市、县││出让方│受让方││││上│其中│备注│││││││││交│本年││││日期│││ (M)│(元/M)│(万元)│总│应交││││││││││额│ 数││├───┼──┼───┼───┼────┼────┼────┼─┼──┼──┤│││││││││││├───┼──┼───┼───┼────┼────┼────┼─┼──┼──┤│││││││││││├───┼──┼───┼───┼────┼────┼────┼─┼──┼──┤│││││││││││├───┼──┼───┼───┼────┼────┼────┼─┼──┼──┤│││││││││││├───┼──┼───┼───┼────┼────┼────┼─┼──┼──┤│││││││││││├───┼──┼───┼───┼────┼────┼────┼─┼──┼──┤│││││││││││├───┼──┼───┼───┼────┼────┼────┼─┼──┼──┤│││││││││││├───┼──┼───┼───┼────┼────┼────┼─┼──┼──┤│││││││││││├───┼──┼───┼───┼────┼────┼────┼─┼──┼──┤│││││││││││├───┼──┼───┼───┼────┼────┼────┼─┼──┼──┤│││││││││││├───┼──┼───┼───┼────┼────┼────┼─┼──┼──┤│││││││││││├───┼──┼───┼───┼────┼────┼────┼─┼──┼──┤│││││││││││├───┼──┼───┼───┼────┼────┼────┼─┼──┼──┤│││││││││││├───┼──┼───┼───┼────┼────┼────┼─┼──┼──┤│││││││││││├───┼──┼───┼───┼────┼────┼────┼─┼──┼──┤│││││││││││├───┼──┼───┼───┼────┼────┼────┼─┼──┼──┤│││││││││││├───┼──┼───┼───┼────┼────┼────┼─┼──┼──┤│││││││││││├───┼──┼───┼───┼────┼────┼────┼─┼──┼──┤│││││││││││├───┼──┼───┼───┼────┼────┼────┼─┼──┼──┤│││││││││││├───┼──┼───┼───┼────┼────┼────┼─┼──┼──┤│ 合计││││││││││└───┴──┴───┴───┴────┴────┴────┴─┴──┴──┘经办人:主管处处长:财政厅(局)长:填报说明:1.本表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2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纳入议事日程,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有长期稳定收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的投资和营运。
尊重市场规律,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二)依法合规、重诺履约。
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规范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21日财综字[1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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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
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
第四条土地出让价款由成本费用和出让净收入组成。
成本费用是指土地统征、预征和出让过程中所必需发生的支出。
征用耕地的,主要是征地过程中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和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农转非基金等费用,进行土地开发的,还包括开发的成本;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主要是地面建筑拆、搬迁费。
出让净收入是土地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本省境内土地出让最低限价由省土地局会同省财政厅管理制定。
本省境内禁止低于最低限价出让土地。
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投资、联建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标准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
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短期出租者,应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租金。
其计收标准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评估的年出让标定地价为基础,再乘以1.2至1.4的系数征收。
连续二个月未交土地使用租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权出租证书,加倍收缴土地使用租金。
第六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委托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代征。
第七条直接组织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市、县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专项储存和清算,有偿出让中的有关费用(成本),清算核拨有关费用的净收入按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交入各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
把净收入纳入预算以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具体征缴程序按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租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也比照
财综字〔1995〕10号文件办理。
收缴的租金收入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的一部分,直接上交“财政专户”。
第九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的分配比例:省财政20%,地(市)财政10%,70%留归取得收入的县级财政。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票据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专用缴款票据。
该票据为国土收入付方、收方唯一合法的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上缴预算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
年终有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代征部门的征收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实行年度目标征收责任考核办法,具体年度征收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以各代征单位实际缴入本级金库数为基数从各级预算中计拨。
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按8%拨付,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其超目标收入部分按每超10%增加2%的比例拨付,但增拨的最高比例不超过10%。
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按每欠收10%,征收业务费扣减1%的比例扣减,但扣减后的拨付比例最低不低于5%。
参与组织国土收入并支付相关费用的省、地(市)财政部门,可按实际入库数的1%计拨业务费。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征收业务费的开支范围:
(一)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交通工具费、宣传费、咨询费、业务人员培训费;
(二)制定土地基准地价所需费用;
(三)土地价格评估费用;
(四)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五)出让土地时所付的场地租金;
(六)查处违法出让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开支;
(七)临时雇员的工资、福利、奖金。
第十四条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价款可用外汇支付,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代缴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政部门。
对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有偿出让收入的,代缴部门责令受让人限期缴纳,每逾期一天,收取应缴收入的3‰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