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则
一、总则
1、为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现依据《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规范》,制定本规则。
2、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二、办案规则
(一)办案的一般规定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2、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
3、注意诉讼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尽力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
4、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
5、不鼓励也不建议委托人违法收集证据,绝不能主导或参与违法收集证据。
6、接收时委托人提交证据时,应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提交清单。
7、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须妥善整理和保管。
8、在确定代理或辩护观点时,遇到疑难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或事项)时,及时提交业务委员会或相关律师进行讨论确定。
9、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隐私。
(二)收案、结案
1、收案
(1)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
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
(2)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3)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4)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5)可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6)委托人指名委托的其他要求。
2、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忱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7)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3、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收案时必须以本所名义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5、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6、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资料。若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以及更换。
7、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所存档;
(3)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8、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办理相应的收案登记手续。
9、本所管理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10、结案
(1)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2)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诉讼程序结束且代理工作完成(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后)后,依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11、办案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本所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的,应立即告知本所相应的业务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委员会处理。
(三)侦查阶段的注意事项
1、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3、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4、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6、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7、应审慎审查案件资料,尽力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四)审查起诉阶段的注意事项
1、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2、依法尽快至侦查机关或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努力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5、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应持本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同时,律师应当谨慎、细致地在调查取证前应判断是否有必要由律师调查。确有必要由律师调查的,应注意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一般应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以避免发生被调查人事后反悔而加大律师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情形。
6、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五)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