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政首长负责制名词解释
行政首长负责制名词解释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由行政首长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指引下执行政府之整体职责和管理责任的一种管理形式。
是政治制度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施政策的核心。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特点是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首长,即总理或其他领导人,他们负责政府的总体工作,负责制定政策和统筹实施。
负责制的本质是一种参与和负责的机制,它可以有效地激发人们的活力,减少负面影响,确保责任的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首长面对各级政府问题,要认真细致地履行其职责,向上级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他们还要从宏观上来管理、组织和协调政府部门,保证政府部门各种职能有序地运行,激发政府部门的活力和创造力。
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落实,在过程管理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它还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
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有一定的弊端。
由于一个人在行政首长的职责和责任上做出决定,可能会受到政治利益的影响。
因此,必须对行政首长和其他参与者的权利进行有效管控,以确保其平衡和公平。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形式,它在保证政府服务质量、实现政策目标、做好多部门协调、实现政府效率的基础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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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领导制度。
来源(宪法)时间(1982)国家(中国)1.概述行政首长负责制指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
这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
依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
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2.存在问题行政首长负责制导致行政效率不高现在,政令不通,上行下不效,行政效率不高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比如治理矿难,中央政府下的力度不可谓不大,除了人大通过《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还制定了大量法规,下发了许多关于整顿和检查的通知,但矿难仍有增无减。
广东大兴矿难后,国务院又下发了限令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公务员一个月内撤资的通知,如今限期已过,却并未见显著成效。
在治理矿难方面如此,在其它方面,如兑付农民工被欠工资,治理环境污染,教育乱收费,举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大问题,大抵如此。
这是为什么?问题的出现当然有多种原因,如不正之风的蔓延,干部素质不高,行政不作为盛行,而原因之一则出在行政首长负责制本身。
行政首长负责制本没有错,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这种管理体制,但在中国则不然。
一是从《宪法》角度讲,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地方政府都在党委领导下工作;二是从《党章》角度讲,地方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行政首长虽身兼党委副书记,也只有一票的权力;三是实际工作中,地方党委书记拥有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可以说,没有他的点头,行政首长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是作不了决定的。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日期】 19970403【实施日期】 19970403【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追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三)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死亡的;(四)其他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二)集体严重违法违纪的;(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五)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内容的;(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宪法 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务院的组成、领导制度和组织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国务院的组成国家机构是由担任国家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履行职责体现出来的。
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如此,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组成。
总理是国务院的行政首长,全面领导和主持国务院的工作,对国务院的工作承担责任。
副总理是总理的副手,协助总理开展工作。
国务委员是1982年宪法增设的,其目的是减少副总理人数,并使国务院常务会议成为国务院的领导核心,方便讨论决定问题。
国务委员相当于副总理级,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部长是各部的行政首长,独立主持国务院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
委员会主任是各委员会的行政首长,主持该委员会的工作。
对于综合性的事务,通常设立委员会进行管理。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领导和主持审计署的工作。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中的地位,宪法没有规定。
实际上,它一直是被列入国务院的组成序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关于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职数,宪法均规定为若干人,没有作具体数量的限制。
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副总理职数一般为四人;国务委员职数一般为五人。
二、关于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工作的各项工作负全责。
国务院所属各机构均要对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总理领导、听从总理的指挥;在国务院各项工作的决策上,总理享有最后的决定权;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总理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1982年宪法确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既是一种领导体制,又是一种行政责任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事权集中、权责明确、指挥灵敏、行动迅速的优点,其实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监督等。
但是,同时由于行政首长具有较大的行政决策权,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
对于问责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主要在集中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很少。
因此,笔者试图透过对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现状分析去对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律责任;现状;完善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内容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对本机关的事务依法享有最高决定权,并对本机关的全部工作向权力机关或人民承担政治等方面责任的行政领导制度。
其在赋予首长最终决定权的同时,要求他最终承担责任,包括对一般事项行使决策权失误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对重大事项经讨论后,行使决策权失误时应承担的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对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内容,其主要集中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政治责任,也叫宪法责任。
纵观各国宪法,行政首长承担的政治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报告工作,有的国家称为“国情咨文”,在我国称为“政府工作报告”;二是回答质询;三是提出辞呈;四是接受罢免。
法律责任,也叫个人责任。
它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道义责任是指政府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
政府公务员应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自我反省或悔过。
在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中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在我国宪法和公务员法都有规定,对于法律责任,虽有规定,但是大多集中于规章、办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在仅有的规定里透视出来的还是不完善。
二、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现状法律责任是公务员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所应承受的法定后果。
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洪府发[2006]24号
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文:---------------------------------------------------------------------------------------------------------------------------------------------------- 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洪府发(2006)24号2006年6月22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打造高效责任政府,塑造诚信创业南昌,确保政令畅通,避免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本办法所指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组成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内设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被问责人即经市政府决定问责的上述机构单位行政首长。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各县区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决策失误、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一)有政策执行不力情形的1、不认真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的;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3、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4、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5、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的。
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得到了促进与加强。
但在我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深感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仅就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其对策作初步探讨,以求促进这项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一、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成因1、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执行效果。
主要表现:一是政企不分现象严重。
如工商部门自己管理市场,自己又办市场,人为形成监督的失控,给少部分人营私舞弊提供可乘之机。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形不成合力,相互制肘,办事效率低下。
三是交叉过多,职责不清。
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个执法部门的交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上造成了行政执法者的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
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存在的问题,容易使执法工作出现差错。
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至今还没有明确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有的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经有权机关批准,无法律效力。
某些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统一,管理职责和权限不清,如有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使行执法者难以适从。
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很原则、抽象;有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缺乏明确的规章,致使执行起来不便操作;有的条款弹性很大,极易造成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情况,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3、行政方式上的特殊性,容易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
行政权力行使的主要特点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这就造成执法者在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对部门负责,无论这种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是非法的,都要去执行。
因此,按红头文件事,按上级意图办事,仍是各级政府官员的共识。
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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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对整个政府行政机构负责,拥有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权力,并且对下属领导和官员行使监察和管理职责。
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各省级政府省长为代表的政治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优点以及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展望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首先,行政首长负责制中的“首长”一般指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和省级政府省长。
而促进行政首长负责制正常运行的核心内容是权责一致原则。
比如,政府领导人应当亲自主持一些主要的工作,履行过去给出的承诺。
他们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才能确保政策的执行不会受到那些不愿意遵守政策的人的阻挠。
同时,政府领导人还应挑选合适的人才来担任下属的领导。
其次,行政首长负责制还涉及到其他一些内容。
比如,负责制是必须有完整的层级关系的。
尤其是在我国政府机构内部,按照层级进行管理是必要的,以确保各项政策能顺利地运转。
为此,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以贯彻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运作。
另外,在我国的政府行政制度中,行政首长负责制还包括了政府的指导原则、领导权权力和行政管理权的职责分配、实施监察和管理职责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完善之后,才能保证行政首长负责制能够顺利地运作。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优点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我国政府的最高领导基本制度,具有许多优点。
首先,行政首长负责制使得政府的领导者负有对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责任。
由于政府最高领导人拥有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权力,并对下属领导和官员行使监察和管理职责,所以,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增强政府内部的纪律性和执行力。
其次,行政首长负责制能够建立起权力和责任的平衡。
行政首长负责制使得政府最高领导人拥有大量的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权力,这为他们在处理政府运行过程中,极大地提高了运作效率。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第四条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追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条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三)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死亡的;(四)其他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二)集体严重违法违纪的;(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五)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内容的;(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行政首长负责制
4、行政首长权威的树立存在制度缺陷。
5、行政首长责任的承担可操作性不强。王县长对这次引资的失败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呢?
在我看来,王县长对这次的事故应负较大的责任,由于他的独断专行和长官意志,使得决策失误;而这也同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弊端所决定的。在今后的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其优点,克服其缺陷,民众应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官民携手,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浅谈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首长在所属行政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本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享有最高决定权,并对该职权行使后果向代表机关负个人责任的行政领导制度。它是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105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政首长负责制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利过大,责任过小,缺乏监督,权利和责任严重失衡的问题,容易导致产生腐败现象。王县长的这次失败,有一部分是由于其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其行为无人约束。
2、行政首长个人的知识能力有限,个人决策难免失误,首长易产生个人独断专行,滋生长官意志。对于高昂的利息,王县长坚持高息引资,不考虑县里的实力,这就是长官意志的体现。
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对于将桥县的招商引资,虽然王县长的本意是好的,但是,乱拍板,高息引进非法资金,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由于王县长的独断专行,给将桥县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表明,行政首长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重大事务在行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的日常行政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集体讨论中的不同意见,不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而是由行政首长最后定夺。
这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最大的特征。
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过大,责任过小,缺乏监督,权力和责任严重失衡问题。
导致产生了许多腐败现象:1、党政大权一把抓,财务审批一支笔。
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市委常委会他说来就来,说走就走。
政府年度计划、财政收支情况、城建计划等,他不在市委常委会上作详细报告,工作部署模糊不清。
重大项目以及大块土地批租,都由他个人自作主张,土地出让金说免就免。
2、肆无忌惮地任用亲信,干部任免“一锤定音”。
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的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既是局长,又是党组书记,财务收支她“一支笔”审批,干部任免、人员调入、工程招标等更是她一人说了算。
一次,王秀珍决定让一名转业干部进物价局,直到办手续时,她才告诉班子其他成员。
3、大肆收受贿赂,利用权力帮助他人招揽工程或干预基建项目。
鞍山一名叫周伟的干部向慕绥新行贿后,慕便力主举荐他到沈阳任烟草局副局长、局长。
在要求省烟草局吸收周当党组成员遭拒绝时,慕狂妄地表示:不给这个职务就不交税。
仅此一项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高达上亿元。
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1、正确界定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负责”内涵.我国理论界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认识逐渐深入,但对这一行政领导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负责”的涵义至今也未曾予以明确界定。
责任应该包括两层第一层是政治责任它是指行政首长由于行使行政权不当而引起政治后果,依照宪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层是法律责任它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简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简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家政权机构的最高行政首长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的制度安排。
其基本内容包括:
1. 最高行政首长地位:行政首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拥有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和责任。
通常由国家元首、总统、总理等担任。
2. 行政权力:行政首长拥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利,包括颁布行政法规、命令、决定等,制定执法措施,组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
3. 行政责任:行政首长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他负责行政机关的组织运行、行政决策、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
4. 行政首长的选举产生:行政首长的产生通常通过选举或委任等方式进行。
选举过程和条件有所不同,有的通过普选、间接选举或议会选举等方式,有的由国家元首、议会或政党决定。
5. 行政首长的任期:行政首长在任期内负有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义务,任期一般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任期结束后,可以重新选举或进行续任等方式继续担任行政首长职务。
总的来说,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负责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有最终责任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威和行政效能,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困境研究
认定方面,在对行政首 长问责时 ,对同一种责任问责常以较
轻 的处罚 种类 代替 较重 的处 罚种 类 。 比如在 行政 处分 中 ,以
2 1异体问责缺位 .
异体 问责是 指涉 宪 主体之 间 的问责 制 ,其 中包括人 大对
警告代替降级处分 。在不同的责任类型之间,以较轻的责任
类 型代替较 重 的责 任类 型 , 为常 见 的是 以 苗长的政 治 责任 、 最 ’
1 3行政 首长 的地位 处 境 不明确 .
伍、 密切 干群关 系 、 高 党的执 政能 力 , 提 都具 有积 极 的作用 ,
有 着广 泛的 影响 和意 义 。行 政 问责在 中 国已经 势在 必行 。从
由于我 国实行 的是行 政 首 长负责 制 。行 政首 长在 本机关 中具 有最 高 的法 律地 位 。但 由于 我 国同样实 行 的是党 管干部
法 制政府 的建设 。
1 1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认定混乱 . 体现在:在问责时 ,往往存在应由行政首 长承担的责任
转嫁给本机关下属承担 ,应该 由上级行政首长承担的责任转
嫁 给同一行 政 系统 内部 的下级 行政 首 长承担 。在 责任类 型 的
2 行政 首长 问 责的程 序 困境
在行政 首长 问责 程序方 面 ,近 几年 来 的行 政 问责之 所 以 被 称 为“ 暴” 风 ,一方 面说 明其 严 厉 、果敢之 外 ,另一 方 面也 说 明行 政 问责缺 乏长 效机制 和 连续性 。产生这 种现象 的原 因 很多 ,但与 行政 问责 在程序 设置 上 尚需完 善不无 关 系 。
并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或者教育方式来达到目的,从更高更 广角度着眼于从整体上提高全 民责任意识 ,为行政首 长问责
浅析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浅析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浅析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吴仲强在日常工作中,时有“我们这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说了算”的说法。
对此,有必要搞清楚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那里的党组织就有战斗力,领导在群众中就有威信,反之,如果民主集中制遭到践踏,专断之风盛行,那里的党组织就形不成整体合力,那里的工作就没有起色。
叶剑英同志在党的十二大讲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时说:“今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要这样做,以保证党的正常生活和正确领导,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并指出:“希望大家把这个治党治国的根本原则坚持下去,一代一代传下去。
”我们正在从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党的坚强领导,而要实现党的坚强领导,就必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则是制定和执行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保证。
因为,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才能集中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正确地执行这些路线、方针、政策。
可见,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不好,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
二为了弄清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有必要搞清楚这两个概念。
现行党章总纲部份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一致”。
这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制度。
浅论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浅论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作者:李菱菱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30期摘要:行政首长负责制是现代政府和企业中较普遍的领导制度,我国政府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急性和执行性强的特点,也采取了这种行政组织体制。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如搞“一把手”工程、偏向强调“集体领导”等,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首长负责制集体领导党委制1.行政首长负责制西方国家确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时间较早。
在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便提出:“政府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几个人管理好些;反之,属于立法权力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比一个人处理要好些”。
[1]在现代民主国家中, 80%以上的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2]行政首长负责制已成为政府和企业中比较普遍的领导制度。
行政首长负责制也称为首长负责制或首长制,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首长在所属行政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本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享有最高决定权,并对该职权行使后果向代表机关负个人责任的行政领导制度。
[3]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决策权集中、指挥灵敏、传递迅速等优点。
但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在现实操作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
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使行政首长负责制走向科学化、法制化。
2.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国政府根据行政机关执行性、应急性强等特点,不采取合议制的决策模式,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1982年我国通过第四部《宪法》规定: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首长、市长、县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度;实行限任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在我国,行政首长的选举、任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本级政府工作有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任命或提名权、工作程序的主导权和控制权、以及主持集体会议的权力,并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负有相应的责任。
论行政首长负责制面临的困境及化解对策
论行政首长负责制 面临的困境及化解对策
徐欣
( 山东省 胶东调 水 局 ,山东 济南 2 5 0 1 0 0 ) 中图分 类号 :D 6 3 0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0 3 - 2 7 3 8( 2 0 1 3 )0 2 — 0 2 1 6 - 0 1
摘要 :三 +年 来 ,行政 首长 负 责制真 可谓 且行 且 圃,在 理论 与实 践构 成的 二元 困境 内苦 苦挣扎 ,非但不 能 实现 当初 的预设 目标 ,反 而渐 行渐 远 ,滋 生 众 多社会 问题 。本 文论 述 了行政 酋长 负责制 面 临的主 要 困境 ,进 而针 对性 提 出了化 解困境 的 主要对 策 。 关键 词 :行政 首长 负 责制; 困境 ;化解 境
明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实际运行中的潜在 困难 。
( 一 )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 的民主集 中制原则冲突 。 行政首长负责制在 中国存在 了三 十年 ,这个制度 或许还有许 多弊 决策权简单集 中于行政首长是 与 民主决策 、科 学决策原则相矛盾 端,但不可否认 它已慢慢适应 并融 合进了我们 的政 治生活 ,已经产生 的。决策往往是一个 复杂 的过程 ,事关党的原则与纪律,事关决策民主 了~些适应 我国政治现状 的 自我改 良,完全舍弃 等于因噎废食 ,等于 及 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 放弃 了前 辈们三十几年 的探 索和努力 ,得不偿 失 其次 ,行政 首长 负 领导制度 ,叶剑英 同志在党 的十二大上说: “ 今后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 责制在客观 上是有其优势 的。因此,基于 改 良的基本导 向,笔者在此 党委都要这样做 ,以保证党的正常生活和正确领 导,实现国家的长治久 提 出如 下 化 解 对 策 : 安 ”。并强调: “ 希望大家把这个治党治国的根本原则坚持下去,一代 ( 一 )用 “ 集体负责制 ”改造 “ 行政首长负责制 ”。 代传下去。” 《 中共中央关于加 强党 的建设几个重大 问题的决定》指 集体负责制 就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领导班子集体对党委和人大 出: “ 民主集中制 的民主 ,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 、主张的充分表达 负责 ,领导成员共 同负有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成员负有主要责任。集体 和积极性 、创造性 的充分发挥 ,民主集 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 负责制不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更不可以是 “ 行政首长决定制 ”,也不可 慧的凝聚和行动一致”。这就是党的民主集 中制 ,是民主和集 中的有机 以是 “ 行政首长一言制 ”,只能是党委领 导下的 、人大监督下 的民主集 结合和统一制度 。 《 党章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四条规定 “ 党的 中制基础之上的 “ 集体领导、集体决策”。时至今 日,行政机关或行政 各级领导干 部必须坚持和维护党 的民主集中制 。”总的说来 ,民主集中 部 门的重大 问题 ,必须要 由法定行政会议来决定 ,那种行政 首长一个人 制普遍适 用于包括 国家机制在 内的各级各类组织 ,正如我国宪法所提 出 决定拍板的方式 已经跟不上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 的形势了。例如 ,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国家机制实行 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 。”可见,民主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 大问 集 中制贯彻得好不好 ,关系到党的事业 的兴衰成败,民主集中制是 高阶 题 ,需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显然,这里的 制度 ,行政首长 负责制是低阶制度。这种理论框架上的模棱两可甚至是 行政首长负责也是一种不现实的、 自相矛盾的制度设计。 冲突必然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歪 曲。 ( 二 )重 大 问题 必 须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 二 )行政首长 负责制在立法层面面临 的困境 。 路线问题 、干部问题、重要政策、重要决 定都要服从党委 的领导 。 第 一,法 律对 省及 较大 的市政 府 的立法 权等 作 了明确 的程序 规 目前,由于行政首长负责制 自身 的矛盾,使得行政首长并不能名符其 实 定。 《 地 方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条规定 : “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的人 地负起 责任 。有 的或者是不想负责任 ,导致上级的政令不通 ,从而导致 民政府 ,以及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和经 国务 院批准的较 更明显的行政效率不高等现象 。例如安全事故频 发,腐败案频发 ,都是 大 的市 的人 民政府 ,依照规定制定规章 ,须经各该级政府 常务会议或 因为行政首长个人作用有限不能负责 ,或者个人有私心不想负责 ,或者 者全体 会议讨论决 定。这里从程序 上明确规定 了 “ 须经 各该级政府常 即使负责也无 济于事 ,从而导致行政 能力与行政质量,行政效率与行政 务会议 或者全体会议 讨论决定 ”而 不是行政首长个人 负责。第二 ,政 水平下降 ,给党和人 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 。实际上,甚至连查处政府 府工作 中的重大 问题 法律 明确规 定要经集体讨论 ,而 不是行政首长 最 行 政机关干部违纪问题都不能决定,更不能独立处理 ,因此,行政首长 后 决定 。第六 十三条规定 : “ 县级以上 的地方 各级人 民政府会议 分为 负责制必然流于形式,这也是 目 前腐败案件屡打不止 的根源之一。 全 体会议和常 务会议 ……政府 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须经政府常务会 议 ( 三 )以行政程序法为纲领补 充完善政府行政机关领 导机 制。 或者全体会 议讨论决定 。”这里进一步 明确 了政府工作 的决策程 序, 有 行 政 就必 须 有 行政 程 序 ,有 行政 程 序 就 必须 有 行 政 程 序法 即是 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而不是行政首长负责制。 则——没有 行政程序法则 的行政是不规 范的行政 。行 政程序法也 是一 (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在财务审批和领导班子团结等方面面临的困境 。 个政府 实行人治还是 法治的基本标志 。而 目前我们 的政府工作 开放性 第一 ,财务审批权简单地 由行政首长个人负责是当前腐败漫延 的最 差,法律人才极少 ,政府本身缺 乏提 升法治规范 能力 。因此 ,中 国应 主要原因。财务管理不公开、不透 明,没有制度,更 没有规范的程序 , 当立即 出台行政程 序法 。应 当以加强政府法制 建设为 目标 ,结合党务 这是 当前有 的机 关、单位 中产 生腐败和违纪现象 的主要原 因,没有监 公开、政务 公开,深入研究和探 索,全面建 立和完善各级 政府 的组织 督 ,没有制约 ,产生违纪现象、甚至严重腐败都是必然的。第二 ,行政 制度 ,工 作制度 ,特 别是 建立健 全行 政程 序法 ,实 现政 府在 管理 人 首长负责制助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产生被动情绪 。行政首长 负责制被无 事 、财政财 务、物资调配 、规划建设 、行政接待 、行政 许可 、公 共服 限扩大 、绝对化,导致班子成 员一 团和气 的消极思想、被动情绪漫延 , 务等 各项 政府 事务 中 ,有 健全 完备 的机 制与制 度 ,有 明细规 范 的程 有的班 子成 员放弃原则,不顾党和 国家大局的利益 ,维护个人、本单位 序 ,有 具体清晰 的规 范。用有制度 的管理结束 以领 导干部个人 口头意 的小集 团利益 ,甚至有的班 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勾结起来 ,贪污腐败 。 见、批示等代替政府管理制度的制度粗放时代或无制度时代 。 此外,行政 首长负责制在实施过程 中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在行政首长应 ( 四)实施行政首长 “ 三不 ”直接分管制度 当负责的时候,行政首长负责制却变成 了行政首长无责制 、行政首长免 令人 高兴 的是 ,有 的地方 吸取 教训 ,正 在大 胆探 索规 范行 政程 责制 。工作中出现 了责任 问题,一般都 由副行政首长负责 ,行政首长负 序,规范领 导干 部行政行为 的制度 。 ̄2 0 1 0 年1 2 月2 7日,在广东省 的 责制几乎变成一种只有权而无须负责 的责任制度 。 全省监督 工作现 场经验交流会 上,省委副 书记、省纪委 书记朱 明国强 ( 四)行 政首长 负责人事权与党管干部相矛盾 。 调 ,反腐倡廉 要坚持 以领 导干部特别是 “ 一把手 ”为重点 ,增 强监 督 我们党历来 实行党管干部 的原则 ,党管干部 就是按照 民主 集中制 的针对性 。广东省还实施 了专 门针对 “ 一把手 ”的巡视制度 , 由省委 的 原 则 和 德 才 兼 各 、 以德 为先 的 标 准 选 拔 干 部 的 管 理 方 法 。可 是 由 于 派 出专 门巡视组到地方 发现问题、提 出整 改意见 、督促落 实;同时在 这 二 者 权 限 不 明 , 导 致 目前 不 少 地 方 片 面 扩 大行 政 首 长 个 人 的 权 力 , 全省推行 “ 三不直接分 管��
追责人有自我裁断的能力和权力
追责人有自我裁断的能力和权力在一些特殊的行业里面,非常容易发生一些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经济和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为了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度相应的预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也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大家才会更加重视。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1)行政首长负责制: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都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负领导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分级责任制:即根据各部门的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
(3)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就是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所涉及的每一个岗位。
(4)技术责任制:这是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技术把关。
技术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是审批制、隐患整改制和“三同时”制度等。
按这种原则将安全生产的职责划定为每个人份内应做之事即成为每个人的安全责任。
如果某人的安全责任没有做好,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发生事故,那么对他的谴责与制裁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制裁;另一种是导致事故,这时候他的安全责任就转变为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员的。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1、第十二条久押不决案件同时存在超期羁押的,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正确履行行政首长基本职责
正确履行行政首长基本职责讲行政管理,首要的是搞清楚谁来管理、怎样管理。
依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实践证明,这种行政首长负责制总体上适合我国行政管理需要,应当坚持。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都是通过相关人的正确行为才能发挥出积极作用。
近年来,一些地方行政首长滥用职权屡屡导致重大失误的教训,沉痛地告诉人们,必须准确理解行政首长负责制,正确履行行政首长的基本职责,否则就不能搞好行政管理。
明确岗位职责。
有人说,“当了主官,威风八面。
”其实官场还有另一句话:“当了一把,千刀万剐。
”有时行政首长遇到的困难、危险和折磨,真有“千刀万剐”般的痛苦。
这是不在其位的人难以想象的。
这说明,权力大,责任也大。
作为行政首长,不仅要明确职权,更要明确职责。
第一是政治责任,如果因行使行政权不当而引起政治后果,依照宪法应承担责任。
第二是法律责任,行政首长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明确了岗位职责,才能思虑周全,谨慎用权。
理清管理思路。
有正确的思路,行政管理和科学发展才会有好的出路。
行政首长的高明,首先表现在思路的高明,尤其在宏观管理思路上不发生错误。
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认真报告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重大行政行为必有法律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既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也接受新闻媒体和普通群众的监督,增长在政务公开中、社会监督下做好工作的本领。
带好领导班子。
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
重大行政决策一定要通过某种行政会议作出。
这就要求行政首长不可独断专行,必须善于发挥副职和行政会议“一班人”的作用。
要尊重副职和行政会议参加人员的法定职权,注重听取他们的不同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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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问题
[摘要]1982年宪法确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既是一种领导体制,又是一种行政责任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事权集中、权责明确、指挥灵敏、行动迅速的优点,其实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监督等。
但是,同时由于行政首长具有较大的行政决策权,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
对于问责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主要在集中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很少。
因此,笔者试图透过对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现状分析去对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律责任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律责任;现状;完善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内容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对本机关的事务依法享有最高决定权,并对本机关的全部工作向权力机关或人民承担政治等方面责任的行政领导制度。
其在赋予首长最终决定权的同时,要求他最终承担责任,包括对一般事项行使决策权失误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对重大事项经讨论后,行使决策权失误时应承担的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对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责任内容,其主要集中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
政治责任,也叫宪法责任。
纵观各国宪法,行政首长承担的政治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报告工作,有的国家称为“国情咨文”,在我国称为“政府工作报告”;二是回答质询;三是提出辞呈;四是接受罢免。
法律责任,也叫个人责任。
它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道义责任是指政府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承担的道德意义上的责任。
政府公务员应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自我反省或悔过。
在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中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在我国宪法和公务员法都有规定,对于法律责任,虽有规定,但是大多集中于规章、办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在仅有的规定里透视出来的还是不完善。
二、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现状
法律责任是公务员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所应承受的法定后果。
这种责任以公务员明确的违法行为和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它具有明确而又严格的归属性,只能由能自主决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权力主体承担,而不能累及他人,也就是说法律责任不具有连带性。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集中于行政责任,其表现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比较鲜见,具体表现在:
(一)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及其他公共部门的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必须通过对自身职责的履行为人民谋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那么,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就是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表现为受到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
“制度化的严格,严肃的追究制度,问责官员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而且也形成了一种惯例,只要有公共事件发生,必然有官员承担责任,主动辞职或者被上级政府免职。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样描述目前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
可以印证的是,从2004年7月1日《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施行以来,成都市、长沙市、南通市、大连市等城市相继都建立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其中《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1)责令限期整改;(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责令公开道歉;(4)通报批评;(5)责令辞职;(6)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5)项、第(6)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其它问责办法对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也主要集中于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其也都规定了,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这些问责暂行办法对于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主要集中在行政责任,基本不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民事责任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责任主要是以行政首长为代表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
对于行政首长的民事责任,主要基于其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赔偿法》追究民事责任,如公务员法第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行政首长的民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首长负责制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行政首长严重违法,并触犯了刑事法律,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里主要是指行政首长职务犯罪,表现为司法机关追究行政首长的刑事责任,判处各种刑罚。
行政首长首先是公民,其应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公务员,其也应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
其违反法律,就应该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对于公务员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集中于刑法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的渎职罪中,如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论罪等。
可喜的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有违法情形的公务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法律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追究可以认为是对行政首长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
但是,目前我国的刑法对于行政首长刑事责任的追究还不多,也不明确。
由此可见,我国对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还缺乏完善规定,对于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制度化的设计缺乏制度性设计和相关完善的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不利于行政首长和其领导下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及对行政首长法律责任的追究。
因此,完善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体系是极其重要的。
三、完善行政首长法律责任的建议
现行宪法虽然确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要将这一制度真正付诸实践并取得预期效果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因此,需要人们就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法律化规定,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对上述问题的立法工作相当薄弱,进展十分缓慢。
笔者试图对完善行政首长法律责任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快法律责任追究的法制化、规范化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仅有的一些规定还主要停留在批示、决议、决定或者法规上,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而且其规定也过于原则。
这种情形,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权威性、有效性和追究责任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因此,笔者认为,要发挥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优越性,创建责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都离不开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律责任追究的规范化和法定化。
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奖惩严明的法律制度。
就其内容而言,就是个人法律责任认定规范化、责任范围明析化、责任方式明确化,这样就能使行政首长在其工作范围内有章可循,使责任追究机关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