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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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省XXXX矿业公司
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防措施现场落实,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实现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一、驻矿安监员的派驻
(一)集团公司决定向所属XXX县XXX乡XXX煤矿、XXX县XXX乡XXX煤矿、XXX县XXX乡XXX煤矿、XXX县XXX乡XXX煤矿、XXX县XXX乡XXX煤矿、XXX县XXX煤矿等矿井分别派驻1名驻矿安监员。
(二)派驻的驻矿安监员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驻矿安监员与集团公司(总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补贴等由集团公司发放,由集团公司(总部)缴纳工伤保险。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建立驻矿安监员信息档案。
(三)派驻的驻矿安监员应尽可能考虑采煤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者曾经从事煤矿安全员、瓦检员以上职务的煤
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监员必须是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驻矿安监员必须专职驻矿实施安全监管,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业务。
(五)各所属煤矿要设置驻矿安监员办公室,满足两名驻矿安监员办公需要,并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必须办公设备。
二、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监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相关煤矿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将所驻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将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报送集团公司。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运、通”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4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8次),每次入井检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监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三、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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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立即整改,并向集团公司报告。
(五)必须严格检查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和特作人员跟班执行情况,在井下现场要找到带班矿长、安全员、瓦检员、班队长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才能升井,必须认真检查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每次下井必须用光学瓦检器对井下每个作业点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与井下瓦斯传感器的显示数据进行核对,作好记录。必须检查井下每个瓦斯传感器是否显示正常,安设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七)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必须严格监督检查煤矿打钻工作,要查看每个掘进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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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钻孔、有几个钻孔、有无钻机、是否有足够数量的钻杆。必须查看交替治理瓦斯的掘进工作面是否真正停下来进行打钻、抽放等瓦斯治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矿井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采面回采条件验收制度》、《掘进工作面开工备案制度》、《密闭启封报批制度》,必须对井下所有采掘作业点进行检查,核实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密闭,查看是否存在私自启封密闭和私开掘进头现象。
(九)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十一)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十二)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监督矿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容。
(十三)必须每天查看所驻煤矿的瓦斯监控系统,如有瓦斯超限、停电停风,要立即督促煤矿撤出井下人员。
(十四)必须对发现的煤矿井下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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