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1.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2002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核设施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普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的放射性污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放射性污染管理,保障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的身体健康,预防环境污染,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放射性污染源产生、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等环节,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放射性污染的产生。
2. 安全第一,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放射性污染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性污染安全、有效控制。
3.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全体医护人员应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放射性污染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放射性污染源管理1. 医院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购、使用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
2. 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3. 医院应设立专门场所用于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4. 医院应定期对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四、放射性污染防护措施1. 医院应设立放射性污染防护区域,对放射性污染源进行隔离。
2. 医院应配备放射性污染防护设施,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3. 医院应定期对放射性污染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4. 医院应加强对放射性污染防护设施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防护能力。
五、放射性污染事故处理1. 医院应建立健全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
2.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3. 医院应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4. 医院应向相关部门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接受调查和处理。
六、监督管理1. 医院应设立放射性污染管理办公室,负责放射性污染管理工作。
2. 医院应定期对放射性污染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医院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放射性污染管理工作。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放射性污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放射性污染的危害和防治
放射性污染的危害和防治一、放射性污染的种类:1)、核武器试验的沉降物(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的情况下,核弹爆炸的瞬间,由炽热蒸汽和气体形成大球(即蘑菇云)携带着弹壳、碎片、地面物和放射性烟云上升,随着与空气的混合,辐射热逐渐损失,温度渐趋降低,于是气态物凝聚成微粒或附着在其它的尘粒上,最后沉降到地面。
2)、核燃料循环的“三废”排放原子能工业的中心问题是核燃料的产生、使用与回收、核燃料循环的各个阶段均会产生“三废”,能对周围环境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
3)、医疗照射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目前,由于辐射在医学上的广泛应用,已使医用射线源成为主要的环境人工污染源。
4)、其它各方面来源的放射性污染其它辐射污染来源可归纳为两类:一工业、医疗、军队、核舰艇,或研究用的放射源,因运输事故、遗失、偷窃、误用,以及废物处理等失去控制而对居民造成大剂量照射或污染环境;二是一般居民消费用品,包括含有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的产品,如放射性发光表盘、夜光表以及彩色电视机产生的照射,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很低,但也有研究的必要。
二、放射性对人体的危害在大剂量的照射下,放射性对人体和动物存在着某种损害作用。
如在400rad 的照射下,受照射的人有5%死亡;若照射650rad,则人100%死亡。
照射剂量在150rad以下,死亡率为零,但并非无损害作用,住往需经20年以后,一些症状才会表现出来。
放射性也能损伤遗传物质,主要在于引起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使一代甚至几代受害。
放射性对生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放射性损伤有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
如果人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的X射线、γ射线和中子的全身照射,就会产生急性损伤。
轻者有脱毛、感染等症状。
当剂量更大时,出现腹泻、呕吐等肠胃损伤。
在极高的剂量照射下,发生中枢神经损伤至直死亡。
中枢神经症状主要有无力、怠倦、无欲、虚脱、昏睡等,严重时全身肌肉震颤而引起癫痫样痉挛。
细胞分裂旺盛的小肠对电离辐射的敏感性很高,如果受到照射,上皮细胞分裂受到抑制,很快会引起淋巴组织破坏。
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与防治措施
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与防治措施一、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放射性活性的物质。
它们可以放出电子、中子、伽马射线等粒子或辐射,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必须高度重视。
放射性物质主要来源于核能工业、放射性医疗、科研单位和自然环境。
其中,核能工业是放射性物质的主要来源。
核能工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放射性核素,如放射性碘、氡、铯、锶等。
这些物质可能会发生泄露或事故,导致环境污染。
二、放射性物质的环境防治措施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
1.加强监测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需要通过监测系统来实现及时发现和控制。
应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放射性监测网络,对可能泄漏的地点进行24小时监测,确保污染源能够及时被发现,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定期监测和评估,严格控制污染物质的排放规律。
2.控制污染源核能工业是放射性物质的主要来源。
为了控制污染源,必须严格管理核能工业企业,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建立一整套核安全制度和规范。
开展定期的核安全检查和审核工作,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遵守妥善处理放射性废物的相关规定。
3.加强处理和处置尽管我们已经控制了污染源,但是一旦放射性物质泄漏,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对于以旧换新的旧设备,需要加强维护和管理,避免由于松散的组件导致漏气和泄漏。
对于事故造成的放射性废物,需要采取专业的处理与处置方法。
4.宣传教育与技术交流专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保护环境和增强公众意识尤其重要。
要加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推广放射性物质的环境防治技术,提高社会群众关注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结语近年来,激烈的社会竞争,人们心态日益浮躁,而经济建设需求、社会变革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增大了走向协作与合作的必要性。
在应对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时,需要加强多边、区域和国际间的合作,共同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和技术标准。
多措并举,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控和预警机制,保障人类和自然环境的持续发展。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事故应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核设施运营、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涉及军队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放射性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加强监测网络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放射性环境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方案1. 引言本方案旨在提供一套有效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通过合理的防治措施的实施,可以降低放射性污染的影响,并减少潜在的风险。
2. 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2.1 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放射性污染监测系统,对环境和人群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和评估。
及时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2 污染源控制- 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储存管理,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 采取合适的技术措施减少放射性物质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泄漏和排放。
2.3 污染清理和修复对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土壤、水源等环境进行有效的清理和修复工作,以恢复受损区域的环境质量。
2.4 人员防护- 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培训,确保从事放射性物质接触的人员的安全。
-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和辐射剂量监测,保障其健康安全。
2.5 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3. 监督与评估3.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3.2 评估与反馈定期进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评估和反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防治措施,以提高防治效果。
4. 总结本方案提供了一套全面且系统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旨在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通过有效的监测、污染源控制、清理和修复、人员防护以及宣传教育等措施的实施,将降低放射性污染的风险,并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监督与评估机制将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从而更好地实现放射性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八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八章第一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概述自然界中某些原子核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元素或物质会自身发生核衰变现象,即自发地改变核结构从而转变成另一种物质。
在核衰变的过程中,这些元素或物质会放出由粒子或光子组成的射线,并辐射出原子核里的过剩能量,变成原来物质的较低能态。
这些元素或物质在核衰变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放出射线的属性即为放射性。
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产生放射性以及辐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
由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科技关联性,很多概念是常人所不了解的,所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附则中对相关概念做了立法解释:(1)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2)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3)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4)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5)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6)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8)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解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解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核能领域和放射性污染问题上起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该法对放射性污染的预防、减排、治理以及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将对该法进行解读。
一、法律的背景与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XX年X月X日颁布实施,旨在防止和减少放射性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权益。
该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核能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核能的安全与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核能活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核能活动包括核设施的建设、运营、退役以及核材料的生产、使用、储存等。
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对放射性物质的监测、评估、减排和治理等环节。
三、核安全与环境保护该法强调核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核能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核安全规定,保障核设施的稳定运行,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此外,对于核事故的应急处置、核设施的退役和核材料的安全储存也有明确的规定。
四、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和减排法律规定了对于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和减排措施。
核设施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确保辐射水平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运行中的核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和评估,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法律要求实行分类和分级管理。
对于高放射性废物,应选择安全的处置方法,保证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对于低放射性废物和固体放射性污染物,应当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置办法,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损害。
五、监督与管理机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有监督核能活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建立健全了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
同时,该法规定了核能活动的核准、审批程序,设立了专门的协调、监察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强化了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鼓励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国将与国际上的有关机构和组织保持合作关系,加强技术援助和经验分享。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发射性物质具有许多特别性质,某些发射性元素毒性大,其处理困难且要求严格。
存在于废物中的发射性物质会使废物温度上升,处理时需实行屏蔽、封闭、冷却等措施。
发射性物质会因为内照耀、外照耀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需远距离操作。
常规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手段并不能削减发射性物质的量,而仅使其衰变直至消逝。
发射性污染无时不在、无时不有,国家和个人都必需实行一定的防护措施,以使其危害降到最低。
大型核工业企业、核科学讨论单位、大量应用发射性元素的部门均有可能成为危急的发射性污染源,故居住在污染源附近的居民和在单位职员需注重观看周围的水、土壤、空气、农作物等与人类疏远相关的环境因素是否已被发射性污染或被污染的情况,若发觉污染,则据实际状况和国家有关防护规定,必需准时实行有效措施。
此外,某些工厂也是发射性污染源,如磷酸、磷肥创造厂产生的三废中均含铀,也需注重防范。
发射性污染的防治详细涉及发射性固体废物、废气、废水的防治以及个人防护等几方面。
一、发射性固体废物与废液的防治发射性固性或液性废料主要来源于核反应器或核武器行业的副产品,或来源于某些工厂的废物,如铀矿矿渣及精炼厂废物。
发射性固性或液性废料可分为两类:低发射性和高发射性。
低发射性废固或废液是指含有少量发射性的废弃物。
低发射性液性废料在处置之前,需先固结或吸附在另一种材料中。
低发射性废料不会产生大量热,但若使这种物质丧失发射性损害,需和环境隔离约500年。
若监控严密,低发射性废料可平安埋葬在地表附近,利用水文与地质条件就可严格限制其产生的发射性迁移,但需要注重防止渗漏以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严峻后果。
高发射性废料主要包括核反应器产生的85氪、90锶和137铯,半衰期分离为10年、28年和30年,且分离需经过100年、280年和300年对健康的危害才会消逝,因此须与生物圈隔绝数百年以上。
另外,核反应器产生的少量239钚(半衰期为24000年),239钚及其分裂产物须与生物环境隔离几万年。
第6章放射性污染与防治
放射性物质标志
利用射线——利用钴60的γ射线治疗癌症(放疗)
利用射线——食物保鲜(延缓发芽,生长,长期保存)
作为示踪原子
植物吸收放射性 磷-32后的照片
6.1 概述
6.1.1 环境中放射性的来源
天然辐射源和人工辐射源。
天然辐射主要来自宇宙辐射、地球和人体内的放
射性物质,这种辐射通常称为天然本底辐射。在世
H E WT HT
HE 有效剂量当量,Sv HT器官或组织接受的剂量当量, Sv WT该器官的相对危险系数
6. 集体剂量当量和集体有效剂量 一次大的放射性实践或放射性事故,会涉 及许多人,采用集体剂量当量定量表示一次 放射性实践对社会总的危害。
集体当量剂量 是以各组织内人均接受的剂 量当量与该组织人数相乘,然后相加即得总 的剂量当量数。
ST HT Ni
ST 集体剂量当量,人 Sv HT 所考虑的群体中,第i人群组中每个人的器官或 组织T平均所接受的剂量当量, Sv Ni 第i人群组的人数
集体有效剂量 如果要求某一人群所受辐射的照射,可以 计算其集体有效剂量
S Ei Ni
S 集体有效剂量,人 Sv Ei 第i人群组接受的平均有效剂量,人 Sv Ni 第i人群组的人数
辐射防护最优化:应该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照 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个人剂量当量的限值:用剂量当量限值对个人 所受的照射加以限制。
(2)基本限值 个人受到由可控制的源和实践产生的辐射 照射(包括内外照射),不得超过有关权威标 准中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基本限值分为两 类,一类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 另一类适用于公众成员的公众照射。剂量当 量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人体受到放射性辐射的危害。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从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和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接触、减少暴露、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限制接触是指尽量减少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直接接触,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个人防护装备来降低辐射暴露。
减少暴露是指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设计,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包括优化设备设计、加强辐射防护设施等。
防止污染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辐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保护环境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保护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其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包括辐射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暴露。
个人防护是指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等。
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制定和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最后,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包括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
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放射性污染及其防治
专用单位 居里(Ci) 1居里=3.7×1010·秒-1 (1Ci=3.7×1010s-1) 伦琴(R)
1伦=2.58×10-4库伦·千克-1 (1R=2.58×10-4C·kg-1)
戈瑞(Gy)
1戈瑞=1焦耳·千克-1=100拉 德(1Gy=1J·kg-1=102rad)
希沃特(Sv)
拉德(rad)
例如在数千拉德(rad)高剂量照射下,可以在几分钟或几小 时内将人致死;受到600rad以上的照射时,在两周内的死亡 率可达100%;受照射量在300~500rad左右时,在四周内死 亡率为50%。
三、放射性对人类的危害
在急性放射病恢复以后,经一段时间或在低剂量照射 后的数月、数年、甚至数代后还会产生辐射损伤的远 期效应,如致癌、白血病、白内障、寿命缩短、影响 生长发育等,甚至对遗传基因产生影响,使后代身上 出现某种程度的遗传性疾病。
除了在核反应条件下,任何化学、物理或生化的处 理都不能改变放射性核素的这一特性。
注: SI,Système International d‘Unités, 国际单位制,来自法语
二、辐射量及单位
(一)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活度(radioactivity)简称活度,指
单位时间内放射性元素衰变的次数。
一、环境中放射性的来源
环境中天然辐射源主要由宇宙射线、宇 生放射性核素和原生放射性核素这三部 分组成:
1、宇宙射线
宇宙射线主要来源于地球的外层空间。由外 层空间射到地球大气层的高能粒子称为初级 宇宙射线,主要由高能质子组成,具有极大 的动能;这些粒子与大气中的氧、氦原子核 碰撞产生了次级宇宙射线粒子。
rem。1Sv=1J/kg=100rem。1rem=10-
2J/kg。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引言放射性污染是指环境中存在放射性物质,而它们的活动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背景、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二、背景放射性物质广泛应用于医疗、能源、工业等许多领域,但同时也带来了放射性污染的风险。
事故核电站泄漏、核武器试验、放射性医疗废物排放等都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
此外,某些工业和军事设施的正常运营以及水土地质特征也可能引起放射性污染。
面对这些威胁,各国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纷纷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原则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制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原则:注重事前的防范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露和污染事件的发生;2. 控制原则:依法设立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标准,限制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数量;3. 追责原则: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对放射性物质的非法使用和排放行为进行追责;4. 公众参与原则:强化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公众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识和参与度。
四、主要内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评估:建立放射性物质的监测网络,定期监测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并进行评估,确保不超过安全标准;2.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确立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泄露和污染;3. 放射性事故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警、疏散计划、救援措施等,提高对放射性事故的响应能力;4.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定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和处理标准,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公众造成潜在危害;5. 违法行为处理:明确对非法使用和排放放射性物质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五、实施效果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泄露和污染,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放射性污染问题;通过限制使用和排放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浓度,可以减少放射性污染的危害程度;通过建立应急预案和加强违法行为处理,可以提高应对放射性事故的能力和防止相关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七条禁⽌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我国境外放射性废物进⼝和经我国境内转移的规定。
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是⼀种特殊的有毒有害物质,需要长期、严格、科学的管理控制并投⼊相当的资源,才可能使危害和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平。
即便如此,仍然存在着⼀定的潜在风险。
境外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我国,必将增加我国⼈民和环境的额外的负担和风险。
所以,我国1995年10⽉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规定,“禁⽌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进⼝不能⽤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禁⽌经中华⼈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1995年1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通知重
申“决不允许把我国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倒、堆放有害废物的场所”。
本法根据放射性废物管理保护⼈类健康、保护环境、超越国界的保护、保护后代、不给后代留下过度的负担等原则明令禁⽌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中华⼈民共和国出⼝产品产⽣的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返回国内处理、处置的除外。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5.29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2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4年第18号
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
环境管理技术规定》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2024)。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93)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29日。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放射性污染问题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律的出台,旨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放射性污染的定义、原因、危害以及法律的相关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放射性污染的定义与原因放射性污染是指人为或自然的活动导致环境中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正常水平的现象。
这些放射性物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如铀、钛、镭等,以及放射性辐射,如阿尔法射线、贝塔射线和伽玛射线等。
放射性污染的产生与核能开发利用、医疗诊断治疗、核工业生产等活动有关。
核能开发利用是放射性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核电站的运营、核试验的进行,以及核能武器的制造与使用都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和扩散。
另外,医疗诊断治疗中使用的放射性药物和射线疗法,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导致放射性污染。
此外,核工业生产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的不当也是放射性污染的来源。
二、放射性污染的危害放射性污染对人类和环境都产生着巨大的危害。
首先,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组织具有辐射损伤作用,可导致放射病和癌症等疾病的发生。
其次,放射性物质可以影响遗传基因,导致后代遗传性疾病的出现。
此外,放射性物质还会影响环境中的生物链,破坏生态系统平衡,对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与内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年前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该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并明确了对环境保护、健康保护、均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保护原则。
2.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
3.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对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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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放射性损伤有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
如果人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的X射线、γ射线和中子的全身照射,就会产生急性损伤。
轻者有脱毛、感染等症状。
当剂量更大时,出现腹泻、呕吐等肠胃损伤。
在极高的剂量照射下,发生中枢神经损伤至直死亡,那么,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呢?就让的除了《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广泛采用的“三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废物处置”等制度外,还实施了特有的更加严格的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与核技术利用的批准许可制度、放射源编码管理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和射线的标识规定、安全保卫制度、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退役环境评价、核设施退役管理制度、核设施双轨监测制度、高中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代为处置制度、放射性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废物进境和过境管制制度等严格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所实行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各位新老朋友,看了上述对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介绍后,我想大家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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