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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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篇: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依法设立的本市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依据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市、区执法局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或通知有管辖权的执法局或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互相推诿。

市区执法局之间、各区执法局之间以及执法局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或处理。

第三条执法局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处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局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执法局应当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情况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执法局的处罚行为相关的审批情况定期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第五条执法局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涉及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开展经常性地监督检查。

对任何单位、个人投诉、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在72小时内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及结果应按本规定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应按规定着装,持有工作证、行政执法证,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和票据,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调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不得拒绝、阻挠,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调查、检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同名15762)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同名15762)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同名15762)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四)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原则,因银行暂停营业或当事人有其它不方便缴款的情况,必须填写《代缴罚没款委托书》后,执法人员才可以代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城管执法的流程是什么?城管主要管理哪些方面?城管执法处理的步骤是什么?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城管行政执法流程一、执法必备城管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携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执罚公务证》,胸前佩戴《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文明执法证》。

二、执法形式(一)批评警告城管监察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的违章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劝其进场经营。

(二)登记违章城管监察人员对一些违章违规者,迸行教育批评、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填写《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违章登记表》,并请违章者签字。

(三)简易程序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一般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1、立案呈批。

城管监察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

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2、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案件承办人2人(包括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一、基本程序:1.立案阶段:(1)接受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核实。

(2)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调查,掌握相关证据。

(3)如果证据确凿,认为构成违法行为,便可立案。

2.通知阶段:(1)立案后,向涉案行为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

(3)可以约谈当事人,听取其解释和申辩意见。

3.处罚决定阶段:(1)根据证据、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形成处罚决定。

(2)履行听证程序。

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应当组织听证,并出具听证意见书。

(3)根据证据、申辩意见、听证意见书等,作出处罚决定。

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方式和期限。

4.处罚履行阶段:(1)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为人。

(2)如行为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执法注意事项:1.程序合法性:执法部门在履行处罚程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证据确凿:执法部门在立案调查阶段,需要收集、保全充分的证据,确保证据确凿,避免不当的处罚。

3.听证程序:必要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合理申辩意见,避免违反听证原则。

4.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书必须明确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5.处罚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处罚的方式和期限,不能过高或者过低,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送达义务。

7.法律救济途径:如果行为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程序的进行。

8.执法公正:执法部门必须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原则、程序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严格执行基本程序,注意执法注意事项,有助于保障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增强行政处罚的约束力和有效性,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市、区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区执法局派驻街道办事处、镇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市、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规范、文明、及时的行政执法原则。

第五条市、区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上海城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城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不得重复罚款。

第五条城管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查处:(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古树名木的;(三)涉及市管河道;(四)跨区域集中整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

第七条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处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案件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证据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财物;(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执行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第六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遵守行政执法纪律,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政执法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四)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五)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七)物业管理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八)其他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内容包括:(一)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二)对违法行为的执行和监督;(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五)对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三、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监督与考核等。

第十条立案: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合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人员从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行案件统一网上办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按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

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是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城管执法协管人员配合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管辖,但是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第八条两个以上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都有权管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

第九条两个以上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总则(一)、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城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省、市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三)、原则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基本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各类法律文书填写规范。

二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二)当场处罚的程序步骤:1、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场处罚决定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签名(盖章)。

4、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5、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须在当天报所属单位备案。

6、当场收缴的罚款,须在收缴罚款之日起24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财务。

三一般程序(一)除简易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并予以审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2、制作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说明原因。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责令改正第四节处罚决定第五节法制审核第六节听证程序第七节期间和送达第五章处罚执行第六章结案归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行政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权限,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确保执法程序公正、合法和规范。

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第四条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五条行政执法局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并与案件事实相符,应采纳为证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局在决定行政处罚前,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局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行政执法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4. 没收违法所得;5. 查封、扣押违法物品;6. 限制出境;7.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局在决定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执法局对行政处罚的金额、期限等应当依法予以界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当事人提出停止执行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在执行行政处罚活动中,行政执法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

精简范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精简范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程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拘留、物品的没收等。

四、行政处罚程序的步骤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2.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初步认定,并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

3.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声音自己的陈述和申辩。

4. 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权利保障措施1. 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介绍自己的执法身份和权限。

2. 当事人有权享受申辩的权利,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辩材料,并要求进行听证。

3. 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有权要求行政执法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当事人有权知悉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工作,并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满足。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作为行为。

七、行政执法局的监督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行为。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一、总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

二、程序概述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a.接到举报:记录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

b.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记录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等信息。

2.立案a.根据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并责成执法人员核实。

b.若决定立案,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并确定主办执法人员。

3.违法行为核实a.主办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b.将核实结果填写在核实报告中,并报请执法机关审核。

4.处罚决定a.执法机关对核实报告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b.做出处罚决定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违法行为人。

5.处罚告知与听证a.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违法行为人,解释相关内容。

b.违法行为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听证,并记录听证情况。

6.处罚执行a.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b.执法机关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罚义务,如不履行则予以强制执行。

7.处罚结果登记与归档a.记录处罚执行情况,包括履行情况、罚款缴纳等。

b.将相关材料归档并备案。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1.举报登记表2.立案登记表3.核实报告4.行政处罚决定书5.听证记录表6.处罚执行情况记录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用于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裁的程序和方式。

2.执法机关:指依法享有执法权和执法职责的国家机关组织,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

3.违法行为:指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城市管理规定、交通规则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五、结束语。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Shanghai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Shanghai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城管普法知识——行政执法流程

城管普法知识——行政执法流程

城管普法知识——行政执法流程范本一:---行政执法流程一、执法主体城管部门是我国城市管理的行政法律执行主体,是维护市容环境、保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二、执法职责城管部门的主要执法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和管理市容环境,包括道路、公园、广场、河道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等工作;2. 执法查处违法建造、违法占地等行为,维护建造安全和土地利用秩序;3. 执法处理城市交通拥堵、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交通的通畅和安全;4. 对于打击非法经营、管理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问题,行使执法权力;5. 维护市容市貌和社会秩序,处理危(wei)险物品、封闭道路、噪音扰民等问题。

三、执法程序1. 辖区巡查:城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市容市貌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后即将记录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2. 接受举报:接受群众、企事业单位的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现场勘查: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将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

4. 取证处理:城管执法人员将现场取得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审核,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5. 发布通知:城管部门将整改通知书发送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6. 监督检查:城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或者个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案件处理1. 执法职权:城管部门根据《城市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2. 处罚措施:城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进行处罚。

3. 申诉和复议:对于不服城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无---范本二:---行政执法流程一、执法主体城管部门是我国城市管理的行政法律执行主体之一,其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管理和监督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安全、便利的市政服务;2.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解决群众的问题和矛盾;3. 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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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Ze/r' 、.、、听证程序>:第六章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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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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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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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九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案件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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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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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回避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回避决定作出后,城管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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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十四条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四)填写编有号码、盖有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由城管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交当事人签收;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五)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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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当日或者次日,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在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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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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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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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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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条立案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据要求,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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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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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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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或者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城管执法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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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出证日期及证据出处等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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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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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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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时,应当当场清点。

由当事人和城管执法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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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及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等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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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审核审批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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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前,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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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至三日。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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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决定第三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对对案件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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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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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

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三十五条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

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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