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
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要件;不完整罪(犯罪未遂、教唆、共谋、罪数);共同犯罪第二章美国刑法的渊源和限制美国有52 个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即50 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和联邦,因而美国有52 个法律系统(1egalsystem)。
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有自己的由制定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
每一个司法区除了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外,还有若干次一级政治单位制定的含有刑罚规范的法律文件,如行政条例、城市法令、地方法规等。
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美国政治体制,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作了规定。
联邦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列举的某几项权力,而州政府则拥有宪法没有列举的其他一切权力。
然而,联邦宪法对各州以及美国国会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方面的权力还是作了某些原则的和特别的限制。
经过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的宪法性限制已经成为控制州和联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支配力量。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仅由联邦制来代表,而且还体现在分权原则方面。
就严格坚持分权原则而言,法院系统的职能仅限于解释和运用法律,并不改变或影响立法意图。
但是,当法院系统行使控制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时,事实上它能够扩大、缩小、改变或影响法律的意图和含义。
在这一方面,法院系统被认为具有“准立法职能”。
暂且不说司法能动主义的利弊得失,上述模式确实给刑法渊源的确定性方面添加了麻烦。
美国刑法的基本渊源(basic sources)是:(1)美国宪法;(2)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各州得到了不同发展的关于惩罚犯罪的普通法;(3)州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4)联邦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
另外还有两个影响立法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次要渊源:(1)法院的判决:(2)立法者和法官的社会信念。
法院判决的重要性是明显的,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它有权解释至高无上的宪法。
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不是通过遵循前例保存它,就是通过新的解释而改变它。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外国刑法(9)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三、《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规定 4.轻率或疏忽情况下引起特定结果,实际结果处于行为 人认识的危险或应该认识的危险范围内,若实际结果超 出范围,因果关系只在以下三种情况成立: 第一,实际结果与可能发生的结果区别仅限于受害的人 或财产不同; 第二,可能发生伤害或损害比实际情况更严重、广泛; 第三,不包含过于间接或偶然的因素,以至于对行为人 的责任或者犯罪的轻重没有影响或者适当影响。 5.严格责任情况。
二、犯罪的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持有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三)持有 possession 占有、持有《美国模范刑法典》。 持有是指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 控制,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同义。 英美法系刑法的理论和立法重视持有问题,教科书 中一般都有对持有行为可罚性的论述,立法上也有大量 持有型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条款除作为外 还规定了不作为和持有:“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 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 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三、特点 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特有的。 英美刑法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 有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和概括 。第一层次是正向说明犯罪成立的层次,第二层次是排 除犯罪的层次,一个是积极判断,一个是消极判断,具 有两个向度:先入罪后出罪,是一种“构成——排除”的 模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背景, 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
二、《模范刑法典》中的犯罪心态模式 ②明知 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根据这一解 释,在处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有明确认识(持肯定态度) 而对结果呈现模糊心态的案件时,不必把注意力放在行为 人对结果究竟持什么态度上,只需查明行为的性质。查明 行为的性质要比查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意志类型 )方便得多。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有意识的突发性行为的 情况下。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得概念与机能一、刑法得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得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得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得措施。
)二、刑法得机能(刑法得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得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无(非)价值得(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得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得刑法规范都就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得,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得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得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得机能。
刑法就是“善良市民得大宪章”、“犯罪人得大宪章”与“受刑人得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得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得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得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得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得责任、报应刑与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得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得自由,人在本质上就是自由得。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就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就是一种道义责任,就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得行为选择所产生得后果得一种承担方式,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得一种表现方式。
外国刑法学重点
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
法益:指法律保护的机能。
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侵害的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刑法具有通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利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由及其他利益的机能。
刑法学:狭义指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刑法哲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犯罪学与犯罪对策学。
刑法哲学:指对犯罪与刑法的意义进行哲学探讨的学说。
刑法史学:指对刑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研究的学说。
比较刑法学:对各国刑法进行对比说明的学说。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尊重人权主义和民主主义。
法益保护原则:刑法的任务或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应当被限定为法益的加害行为,单纯违反伦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犯罪论处。
限时法: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法律,属于一种特别法。
国内犯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
确信犯:有许多出于利他的,进步的动机,所以对犯罪人需要进行特别的处理。
人格行为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实现。
构成要件理论:指关于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的行为理论倾向犯:行为人必须表现出行为人的特定内心倾向的犯罪,只有当这种倾向被发现时,才能认为其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表现犯:行为表现出行为人内心的,精神的经过或状态的犯罪。
法令行为:直接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力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义务冲突: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上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
而不得已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责任: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主观的责任:当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的意识以及期待的可能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亲手犯:必须由正犯自己直接实行的犯罪具体的危险犯:以发生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个人的责任:只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进行非难。
原因自由行为: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英美刑法教学课件
第一节 刑法性质与犯罪分类
一、刑法的性质 二、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 英美刑法的渊源与限制
一、英美刑法的渊源 二、英美刑法的宪法性质
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的本体要件 ——刑事责 任基础
一、犯罪行为 二、因果关系 三、犯罪心态
第二节 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 足条件
一、未成年 二、错误 三、精神病 四、醉态 五、正当防卫 六、紧急避险 七、其他
第五章 刑罚理由和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一、报应主义 二、功利主义 三、混合理论
刑罚的正当理由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
一、罚金 二、赔偿 三、监禁刑 制度与量刑情节
一、量刑模式 二、量刑制度改革运动 三、减轻事由与加重事由 四、累犯 五、认罪
第二节
一、历史发展 二、缓刑类型 三、缓刑的适用
经济犯罪概说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二、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差异
第二节
几种具体的经济犯罪
一、逃税犯罪 二、走私犯罪 三、托拉斯犯罪 四、破产诈骗犯罪 五、银行犯罪 六、证券诈骗犯罪
缓刑制度
第三节
一、假释制度的产生 二、假释制度的形式
假释制度
第四节
一、减刑 二、赦免 三、追诉时效 四、监狱 五、社区矫正
其他量刑制度
第七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一、谋杀罪 二、非谋杀罪
杀人罪
第二节
一、殴击和企图伤害 二、重伤罪
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证明 三、刑罚
第四节 堕胎罪、绑架和非法拘禁
一、堕胎罪 二、绑架罪 三、非法拘禁罪
第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一、历史发展 二、概念和构成要件
偷盗罪
外国刑法
第七章侵犯人身罪第一节杀人罪---谋杀普通法谋杀罪的定义是:“有预谋恶意地非法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
”早先意义上的“预谋”含义渐趋消失的新类型(1)被告人受到被害人行为激怒而故意地杀死了被害人,而这种“激情”是“不正常的”(2)被告人在犯一个重罪过程中非故意地使他人丧生。
(3)被告人在极其轻率的行为中(有时也称“丧失正直心肠”)非故意地使他人丧生。
(4)事先存在重伤意图(并非杀人意图)的行为所产生的死亡也是谋杀罪。
二、谋杀罪的类型(一)蓄意谋杀罪(intent-to-kill murder)就是怀着杀人目的实施的非法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或者说杀人行为是在杀人意图支配下发生的,杀人就是行为人的目的。
如何证明杀人意图?1.致命武器原理有意识地对他人使用致命武器并因此而使其死亡,则可以推定为谋杀。
使用致命武器时的目的仅仅是“吓唬”但不是“终止生命”而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2.产生死亡的手段,有些情况下谋杀者并不使用致命的武器,也不使用自己的手脚,而是用一种巧妙的手段来达到杀人的目的。
3.因果关系。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是死亡结果的“法定原因”的情况下,才可能被判为蓄意谋杀罪。
(1)他的行为必须是造成死亡的实质性因素(2)实际结果(死亡)不能以与意图方式大相径庭的方式造成4.恶意的推定。
一般说来,一个人在具有杀人故意情况下所实施的杀人行为就构成谋杀罪。
“恶意推定”规则是不是和“无罪推定”原则相矛盾呢?(二)故意重伤谋杀罪(intent-to-do-serious-bodily-injury murder)在没有减罪或免罪的情况下,出于重伤但不是杀害的故意而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意图重伤但造成了死亡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重伤致死罪”而是构成“谋杀罪”? 1.理论方面的理由(1)意图重伤而造成死亡和意图杀人而造成死亡,二者在行为的客观实害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方面都没有性质上的差别(2)“意图重伤”者的主观罪过深度至少不会低于“极端轻率”者,因而在法律上不能把意图重伤造成死亡的犯罪在性质上定得低于极端轻率造成死亡的犯罪。
(完整word版)外国刑法纲要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机能1、犯罪法和刑法、保安处分:原则上以习惯为区分,但学者指出“刑法"更注重规范,而“犯罪法”更注重事实,“保安处分”则是指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预防为目的的矫正、感化、医疗等举措。
2、刑法属于公法、司法法、实体法。
(注:行政法和司法法的区别,行政法的指导原理为合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为法的安定性——即法的明确性,能够被公民理解和预测)1、相较于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法律要件明确,法律效果严密2、刑法属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之争:裁判规范:如果出现A的情况,就导致B的后果行为规范:不得从事A行为,应当从事B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从刑罚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内在文化规范;有日本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如果没有这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则刑罚规范本身也无法存在,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伦理上也是不被允许的,但两者存在区别。
伦理上不被谴责的行为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伦理上被谴责的行为也不一定为犯罪行为。
3、E。
Mezger(德国法学家梅兹格)首先提出刑法规范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评价规范即一个行为是否有害,由刑法规范进行评价。
决定规范即刑法规范在命令人们实施行为时必须作出符合刑法的意思决定.1、自由保障机能:来源于罪刑法定,即刑法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对特定的法律利益加以保护的作用。
注意:刑法的第二次性质(补充性质),即刑法在法益保护的角度是对其他法律所保护法益的补充,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该法益时,刑法才发挥作用——这种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被称为刑法的第二性质。
3、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与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机能),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决定(决定机能),与前述的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相对应。
外国刑法学
外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是研究不同国家刑法的不同,包括其制定过程、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执行方式等方面。
它旨在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刑法文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异同,以及对于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启示和借鉴。
步骤一:研究对象外国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外国的刑法制度和法规,需要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国家间的刑法制度形成、制定过程、执行方式以及相应的刑罚制度等。
对不同的刑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查找异同点,比较刑法文化差异,帮助不同国家的政府制定更优良的刑事司法制度。
步骤二:研究方法外国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实证法和分析法等。
比较法是外国刑法学最常用的研究方法,通过在不同国家的刑法改革和刑法实践的比较中,找出更加优良的刑法体系和刑事司法制度。
实证法是对刑事司法制度变革进行实证研究,主要包括社会学调查、统计分析、案例计算等方法。
分析法是从理论上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分析、探究其它方面问题。
在研究外国刑法时,要运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以便于论文更加严谨、科学。
步骤三:研究意义外国刑法学的研究意义在于从多个方面探讨刑法、刑罚和刑事司法的制定、执行以及反应的重大问题,了解和调查外国刑法制度的不同点和相似点,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基础知识。
同时可以为更好的理解外国相关法律文化背景,有助于提高国际法律文化素质,增强全球认同,推进全球司法协作,促进世界治理体系的完善。
总而言之,通过研究外国刑法学,我们可以更好地加强对国际法治的了解,促进学者们彼此之间的交流和交流,增加语言和文化理解,有助于跨文化交流的实践,同时有利于相互了解各国刑法制度、相互裨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学研究工作。
外国刑法学第一章 犯罪与犯罪论
• (3)三要件中,分两层三阶段进行评价(法律 评价、实质评价——入罪、出罪,具有除罪功 能)——“立体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四要件 中,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法律评 价)——“平面耦合式”犯罪论体系。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
• 第五章 犯罪论的体系 • 第六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 第七章 违法性 • 第八章 有责性 • 第九章 未遂犯 • 第十章 共犯论 • 第十一章 罪数论
大谷 实:《刑法讲义总论》
• 第一章 犯罪论 • 第二章 构成要件 • 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事由 • 第一节排除违法性事由 • 第二节排除责任事由 • 第四章 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 • 第一节未遂犯 • 第二节共犯 • 第五章 罪数
刑法讲义总论?第一章犯罪论?第二章构成要件?第三章排除犯罪性事由?第一节排除违法性事由?第二节排除责任事由?第四章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第一节未遂犯?第二节共犯?第五章罪数二欧陆三要件犯罪论体系与中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1欧陆三要件犯罪论体系
第一章 犯罪与犯罪论
(2)法益侵害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法律 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毕恩 鲍姆、宾丁、李斯特等)
• 3、目的行为论:(韦尔策尔)人的目的 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支配、操纵着人 的行为。即人根据自己对因果事象的认 识,有目的地支配、操纵自己的举止, 引起外界的变动。
• 4、人格行为论: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主体的 实现,换言之,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发现或人 格表现。(团腾重光)
• 例如:团藤重光认为,人的身体动静,只有与 其主体的人格态度相结合,并能认为是其人格 的表现时,才能认为是行为。单纯的反射动作 和受绝对强制的动作,不能表明行为人的人格 态度,因此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外国刑法学重点
刑法的機能:刑法的作用。
法益:指法律保護的機能。
刑法具有保護法益不受侵害的機能。
行為規制機能:使對犯罪行為的規範評價得以明確,從而對公民的行為進行規範,制約的機能。
自由保障機能:刑法具有通過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保障行為人不受國家濫用權利的侵害,進而保障國民的個人由及其他利益的機能。
刑法學:狹義指刑法解釋學。
廣義包括刑法哲學,刑法史學,比較刑法學,犯罪學與犯罪對策學。
刑法哲學:指對犯罪與刑法的意義進行哲學探討的學說。
刑法史學:指對刑法的歷史發展進程進行研究的學說。
比較刑法學:對各國刑法進行對比說明的學說。
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尊重人權主義和民主主義。
法益保護原則:刑法的任務或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應當被限定為法益的加害行為,單純違反倫理秩序的行為,不得以犯罪論處。
限時法:只是在一定時期內實施的法律,屬於一種特別法。
國內犯與國外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與發生在本國領域外的犯罪。
確信犯:有許多出於利他的,進步的動機,所以對犯罪人需要進行特別的處理。
人格行為論:行為是行為者人格的主體的實現。
構成要件理論:指關於犯罪是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有責的行為理論傾向犯:行為人必須表現出行為人的特定內心傾向的犯罪,只有當這種傾向被發現時,才能認為其行為具有構成要件的符合性。
表現犯:行為表現出行為人內心的,精神的經過或狀態的犯罪。
法令行為:直接根據成文法律,法令的規定,作為行使權力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
義務衝突:存在兩個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上的義務,為了履行其中的某種義務。
而不得已履行其他義務的情況。
責任: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的非難主觀的責任:當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與故意或過失,違法性的意識以及期待的可能性時,才能對行為人進行非難。
親手犯:必須由正犯自己直接實行的犯罪具體的危險犯:以發生危險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個人的責任:只能對行為人自己實施的個人行為進行非難。
原因自由行為:指故意或過失使自己處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
外国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外国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简答题1.罪刑法定主义(一)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历史沿革1.渊源:1215年英国《大宪章》39条蕴含罪刑法定思想2.发展:17、18世纪启蒙运动(1)1789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宪法性文件”(2)1810 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罚条文的形式正式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3)1948年联合国的《人权宣言》(三)意义:1.保障人权2.保护社会3.限制国家刑罚权4.限制法官造法(四)思想基础:启蒙思想,三权分立,心里强制说(费尔巴哈)(五)内容:1.排斥习惯法:即实行成文法(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成文法律来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2.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3.不溯及既往4.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5.要求明确性6.实体正当性2.构成要件的种类和要素一.构成要件的种类1、日本学者关于构成要件的种类(1)基本的构成要件和修正的构成要件(基本的构成要件:单独犯罪的既遂状态修正的构成要件:未遂犯、共犯、教唆、从犯)②修正的构成要件是在基本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发展的3.封建的构成要件和开放的构成要件(二)原苏联学者关于构成要件的种类1.简单的构成:(1)叙述的构成(2)空白的构成2.复杂的构成:(1)选择的构成(2)包括两个行为的犯罪构成(3)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4)包含两个客体的犯罪构成二、构成要件的要素1、基本的构成要件要素(1)行为①主观面A .基本的主观面:故意、过失B .目的犯、侵犯犯、表现犯②客观面A 作为与不作为(真正、不真正作为犯)B形式犯与实质犯(危险犯与实害犯都是结果犯)C即成犯、状态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继续犯(2)行为的主体A.自然人、法人(单位)B.身份犯与非身份犯C.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重婚罪、通奸罪、受贿罪)→对象性犯罪{罪名同一:重婚罪罪名不同一:行贿、受贿}D.亲手犯(自手犯)→脱逃犯(3)行为客体:犯罪对象、行为对象(4)行为时状况、时间、地点2.修正的构成要件要素⑴客观的构成要件与主管的构成要件⑵记述的构成要件与规范的构成要件3.违法性论一、违法性概念:指行为为法所不允许的性质违法多元性——德国违法一元性——日本二、违法性的本质(一)形式的违法性论与实质的违法性论:(1)形式的违法性着眼于具体的实定法的规定,认为违反了实定法的秩序就是违法。
外国刑法学 重点(1)
外国刑法学重点整理【题型】单选题 10*1 多选题 5*2 简答题 5*8 材料题案例题【重点】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1.普通刑法(即刑法典)2.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3.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三、刑法理论(一)旧派(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张: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旧派的基本观点: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
关注焦点:行为(行为主义)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简单实用)刑罚本质:报应刑(公正)。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
外国刑法复习要点
外国刑法复习要点题型:单选10*1’多选5*2’简答5*8’材料分析案例第一部分概述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1.普通刑法(即刑法典)2.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3.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三、罪刑法定原则(一)法律渊源1.追溯至1215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后1628《权利请愿书》、1688《人身保护法》等巩固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2.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以及1810年《法国刑法典》。
(二)思想渊源(沿革意义)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主义奠定基础。
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隐含了预测可能性的思想。
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犯罪与刑罚必须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2.尊重人权/自由主义(现代法治的核心)从尊重人权、尊重自由出发,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四)基本内容(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1.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司法权利)(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2)禁止事后法(刑法无溯及力):溯及既往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既违反了民主主义也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外国刑法学总论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破坏社会契 约的,犯人作为国家的反叛者失去法律保护,应该把他当作 公约的破坏 者而流放出境,或者当作一个公共敌人处以死 刑。 布莱克斯顿:他的刑法思想使自然法与实定法相 调和, 被认为显著地受到格老修斯、普芬多夫、洛克、孟德斯鸠的 影响。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三)康德的刑法思想 康德提倡纯粹实践理性,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为思考 的基石,从正义是服从无上命令出发,认为对侵害正义的犯 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或者说对犯人科处刑 罚是正义的当然要求。 (四)黑格尔的刑法思想 在康德之后使德国观念 论哲学达到其顶峰。他舍弃康 德所承认的社会契约论,而主张辩证法的思考方法展示了从 客观的精神的抽象的法到道德、人伦的辩证法的发展,也展 示了从人伦、家 庭到市民社会、国家的辩证法的发展,被 康德分离的法与道德再次被统合。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莱布尼兹、托马修斯:各个说明法与道德的区别。 沃尔夫: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由刑罚产生的威吓。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根据三权分立论,即立 法、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 互相分立的见地,认为法院应当 机械地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而给罪刑法定主义奠定 了一个理论基础;对刑罚,他重视基于威吓的犯罪预防,同时 论述刑罚的宽和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罪与刑之间 应有适当的比例。 伏尔泰:在刑罚的有用性上求其合理性,强调犯罪预防 的必要性。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也称一般刑法,“实质的意义的刑法中,刑 法典的场合称一般刑法 (或者普通刑法),其以外称特别 刑法(广义)。 特别刑法(广义)包含特别刑法(狭 义)与行政刑法、 其他刑法(商法的‘罚则’等)”这里所说的特别刑法,指 狭义 的特别刑法,系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刑法典 以外的法律。
外国刑法讲义
1、费尔巴哈的理论 2、黑格尔学派的理论 3、梅尔克尔的理论 三、犯罪论体系的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益保护原则 3、责任原则 四、犯罪论体系的历史 1、古典犯罪论体系 2、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3、目的的行为论犯罪论体系 4、目的合理性犯罪论体系
第四讲
一、行为论的渊源 二、行为论的发展 1、因果行为论 (1)自然行为论 (2)社会行为论 2、目的的行为论 3、人格行为论 三、行为论的机能
外国刑法讲义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第七讲 第八讲 第九讲 第十讲 第十一讲 第十二讲
学派之争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论体系 行为论 构成要件论 违法性论 责任论 可罚性论 危险犯论 共犯论 罪数论 刑罚论
第一讲 学派之争
一、何谓学派 1、中外学者论学派 2、刑法学派 二、古典学派 1、前期古典学派 (1)概说 (2)起因 (3)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2、后期古典学派 (1)概说 (2)起因 (3)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四、构成要件的机能 五、构成要件与犯罪论体系 1、构成要件与违法性 (1)行为类型说 (2)违法行为类型说 认识根据说 存在根据说 2、构成要件与责任 (1)违法·责任行为类型说
第六讲 违法性论
一、违法性与犯罪的本质 二、违法性的历史 三、形式的违法性论与实质的违法性论 四、违法性的本质 1、法益侵害说 2、规范违反说
2、过失的种类 3、过失的理论 五、认识错误问题 六、期待可能性
第八讲 可罚性论
一、犯罪与可罚性 二、可罚性的概念与种类 三、客观的可罚条件
第九讲 危险犯论
一、危险与危险犯 二、危险的阶段划分与犯罪停止形态 三、未遂犯 1、未遂犯的概念 2、未遂犯的构成 3、未遂犯的种类 4、未遂犯的处罚 5、未遂犯的理论
外国刑法纲要
外国刑法纲要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在不同国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外国刑法体系丰富多样,了解其概要对于拓展法律视野、促进法学研究以及加强国际法律交流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众多具有代表性的外国刑法体系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占据着重要地位。
大陆法系的刑法以法典化为主要特征,如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刑法典,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较为系统和详尽。
而英美法系的刑法则更多地依赖于判例法,通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逐渐形成和发展刑法规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德国刑法以其精确性和科学性著称。
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成熟,对犯罪的分类细致入微。
在刑罚方面,注重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强调刑罚的教育和改造作用。
同时,德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国刑法则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
它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犯罪的定义和处罚上,充分考虑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法国刑法还注重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刑法,其判例法传统使得刑法规则能够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
在犯罪分类上,注重犯罪的实质危害性。
美国刑法则受到联邦制的影响,既有联邦刑法,又有各州的刑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和复杂性。
在外国刑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其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可能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客观方面则涵盖了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关于刑罚的种类,各国也有所不同。
常见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在刑罚的裁量方面,各国通常会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外国刑法 文档
第一讲西方两大刑法学派第一节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一、概述古典学派也叫旧派,我们通常称其为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十八世纪中叶,欧洲资产阶级在经济拥有相当实力,但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广大人民包括资产阶级还处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统治之下。
资产阶级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利自由,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刑事古典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刑事古典学派有前期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刑事古典学派之分其代表人物在前期有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后期代表人物有宾丁、贝林格等。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一)罪刑法定主义古典学派坚决犯罪封建的罪刑擅断,极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
他们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和权力分立理论。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他主张,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列的阶梯,那就需要一个由重到轻的刑罚阶梯,互相对称,勿乱其序;否则就不符合正义。
据此,他认为,未遂与既遂,刑罚也必须不同;在共犯中,根据罪行轻重,刑罚也应有所区别。
又如,边沁在其《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对“罪刑相称”专章论述,提出计算这个原则的五个规则。
(三)刑罚人道主义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
古典学派抨击封建主义的残酷刑罚,倡导刑罚人道主义化。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宽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蛮横的。
贝卡利亚在批评刑罚的残酷性后指出:“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宗旨相违背的两个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欧洲刑法知识点总结
欧洲刑法知识点总结欧洲刑法是指欧洲各国在刑法领域的法律体系和规定。
欧洲各国的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两大不同风格,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共同之处。
一、欧洲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欧洲刑法以法治原则为基础,要求一切刑事制裁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
这一原则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刑法规定和适用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而且的确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目的。
3. 人权保障欧洲刑法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障,重视刑法对犯罪人权的限制和保障,以及对受害人的保护和赔偿。
同时,也要求刑法设定的刑罚和刑事制裁必须符合人权基本原则。
4. 公正公平原则刑法要求对犯罪行为必须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
二、欧洲刑法的主要内容1. 罪刑法定原则欧洲刑法对罪与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刑法必须规定犯罪和刑罚,也就是“非罪不罚,法定刑罚”。
这一原则是保障了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欧洲刑法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管制等多种刑罚形式,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用。
3. 刑罚的目的和原则刑法规定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
刑罚的原则是在充分尊重犯罪人权的基础上,根据法定刑罚适用原则和刑罚量刑原则予以执行。
4. 犯罪的主体与客体欧洲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包括犯罪的始作俑者、直接犯罪对象、间接犯罪对象、共同犯罪、从犯犯罪等。
5. 犯罪的构成和标准刑法对犯罪的构成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标准。
6.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欧洲刑法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包括犯罪的时空范围和国际刑事司法适用原则等。
7. 刑法的违法防卫和紧急避险刑法对违法防卫和紧急避险进行了规定,充分保障了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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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
关注焦点:行为(行为主义)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简单实用)刑罚本质:报应刑(公正)。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
(三)新派(近代学派、刑事实证学派19C30年代以后)产生原因:犯罪现象的增加犯罪学发达代表人物:菲利: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刑事实证学派的奠基人。
李斯特:德国,刑法学家,现代刑事政策的创始人。
基本观点: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和特殊预防。
犯罪原因:决定论(意志不自由)。
社会或生物决定论。
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人的先天素质、周围环境和社会的决定的(决定论),人在社会中是没有选择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社会责任论(价值理念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惩罚要保卫社会的未来安定)新派认为行为人承担的则是一种社会责任,正是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的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所以,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犯罪人的反社会性)。
关注焦点:行为人预防理论:特殊预防刑罚本质:目的刑(功利)。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并且为了不让他再犯罪而处罚他”。
学派之争:是20世纪初,古典学派(旧派)与近代学派(新派)的学派论争,主要在毕克迈耶和李斯特之间进行。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重点掌握)(犯罪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的联系)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一)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洛克提出→贝卡利亚发展和完善→费尔巴哈全面、系统的阐述三格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思想渊源(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二、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犯罪与刑罚必须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2.尊重人权/自由主义(现代法治的核心)从尊重人权、尊重自由出发,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发展演变(一)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司法权利)1.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1)法律主义(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体现。
(2)禁止事后法(刑法无溯及力)溯及既往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禁止类推解释(p26-p30)类推解释,既违反了民主主义也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2.新增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实质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立法权力)(1)明确性原则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
(2)刑罚法规适正的原则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四、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技巧(不要求记忆但会运用)(1)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并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5)补正解释: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第三章犯罪论概说掌握犯罪的概念与本质以及犯罪论体系一、犯罪的概念1.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到本质特征。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
”2.实质概念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
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
”3.综合概念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如俄罗斯《刑法典》:“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的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定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即法律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犯罪是对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害。
通说:法益侵害说(Birnbaum):犯罪是对权利的对象,即国家所保护的财产或者利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
3.义务违反说(施卡富因斯坦):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义务违反。
4.综合说5.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阶级本质观: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本质特征:通说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的知识之统一的全体。
一、大陆法系(递进排除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事实判断违法性:法律判断有责性:责任判断(二)英美法系(双层抗辩式)犯罪的本体要件:犯罪(犯罪行为+犯罪心态)抗辩要件:合法辩护构成要件的概念以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笔记)1.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系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简称。
构成要件是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
构成要件为犯罪的认定和分析提供了逻辑起点。
了解构成要件的机能1.自由保障机能(即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只有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依法定罪处罚。
2.犯罪个别化机能通过构成要件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3.故意的规制机能故意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
4.违法性推断机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掌握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要素【1】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2】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3】作为违法行为的要素与作为有责行为的要素•二、行为主体与客体(一)行为主体1.自然人2.法人3.身份犯√(1)概念:只能以具有一定身份者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叫做身份犯。
(木村龟二)(2)分类纯正身份犯:指在构成要件中规定的犯罪主体限于有一定的身份者。
【定罪身份】不纯正身份犯:指刑法一般没有限定犯罪的主体,但由于具有一定身份者实施时规定较重或较轻的刑罚的情况。
【量刑身份】三、行为论行为理论的学说因果行为论有意行为说(通说)。
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的动静。
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不作为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不作为在价值上与作为具有同等的意义。
)注意: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存在期待实施的行为,即存在某种命令规范;有能力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有能力履行命令规范;没有实施期待的行为,即没有履行命令规范。
③分类√:1)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刑法明文规定)2)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范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一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防止类推适用,成立条件必须明确严格。
)(五)如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是指由身体动作使外界产生变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危险化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使已经发生的外部事态不发生变更,任其自然演变的行为。
2.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最终要着眼于行动所具有的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中的某一面,以成立犯罪所要求的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为前提来确定。
作为和不作为是一种法律评价的产物,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禁令还是违反了法律命令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
四、结果(实害与危险)结果与犯罪的成立结果与犯罪的终了五、因果关系(重点掌握)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二)学说介绍1.条件说√(德审判实践的通说;日本审判实践的主流)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就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公式:无A则无B解决两要素的案件:行为结果2.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说)(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德国民事审判的观点)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解决三个要素的案件:行为介入要素结果3.客观归责说√√内容和条件(德国理论界通说)客观归责说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因果关系以条件为前提,存在于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并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与人的行为具有条件关系的结果才具有归责可能性。
第五章违法性论二、违法性的本质√1.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从形式的立场还是从实质的立场把握违法性)2.主观的违法性与客观的违法性(规范是否仅仅针对理解规范的人)3.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违法性的根据究竟是行为恶还是结果恶)1.行为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结果无价值,认为对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
2.行为无价值论以规范的违反作为违法评价的基准。
其特色在于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判断对象以行为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