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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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
赛成绩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01.06
【实施日期】200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刻苦训练,奋勇拼搏,努力攀登竞技体育技术高峰,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为省争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是指:
(一)国际重大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
(二)国内重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部分项目的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者冠军赛系列赛的总排名、总积分,全国巡回赛总决赛)、全国青年锦标(冠军)赛、全国少年锦标(冠军)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与奖励挂钩的非奥运会、非全运会正式竞技比赛项目的全国锦标赛或者全国冠军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云南省参赛的体育系统省级运动队、体育院校运动队及社会办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教练员的比赛成绩。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受奖励对象是:运动员、教练员、相关人员(含领队、队医、科研人员、训练单位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后勤保障人员、代表团团部人员、体育局局机关及有关方面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
第五条项目类别
指国际、国内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单项、团体、集体项目。
第六条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参加各类比赛成绩奖励标准按表1执行;全运会的比赛项目按同类奖励标准执行,其他赛事的非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的前六名,按同类赛事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奖励前三名;奥运会取得第四名至第八名,又属我国历史最好成绩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年度比赛的奖励范围为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全国冠军赛设总决赛、总排名(含总积分)赛事的,按相应名次给予奖励;只设冠军赛分站赛的项目则以实际参赛站数(需参加2/3以上)中的最好名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同类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若同一运动员在同一全国冠军赛享受总决赛或总排名奖励,不能再享受分站名次奖励。
(四)集体项目比赛成绩,按比赛规定报名人数每人给予一份奖励(该类比赛的非主力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
(五)我省输送到解放军队参加全运会,按全运会规程实行双计分计入我省代表团成绩的运动员,获得奖牌按本奖励办法执行;二人以上项目(只计分不计牌)按运动员个人实际得分,按每分2000元给予奖励。
(六)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不含非奥项目),每破、创、超一项世界纪录(该纪录须得国际单项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认可),除按所获名次奖励外,再按该项比赛同名次(或比赛规程规定的名次)奖励标准增发一份奖励。
(七)奥运会上获前三名,按应届全运会规程规定实际带入全运会代表团的成绩,按全运会标准再给予计发名次奖励。
(八)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成绩,奖金累计计算。
第七条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含教练组)所培训的我省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教练员的奖励参照表1执行,奖励标准为:
1、重大国际性、区域性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