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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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09•【文号】人薪发[1994]12号•【施行日期】199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体育运动队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4月9日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体育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体育运动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体委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体育运动员。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及实施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

体育津贴、奖金制由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一)体育基础津贴的实施体育基础津贴,按运动员入队第三年套入一个档次的办法确定,入队3年以下套入第一档,入队4-6年套入第二档,入队7-9年套入第三档(详见附表一)。

(二)运动员成绩津贴的实施1.运动员成绩津贴,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

其中,在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比赛、亚运会、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运会和非奥运会项目亚洲比赛、全国比赛七个层次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标准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详见附表二)。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云体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体育正文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2022年1月12日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一)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开齐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实现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训练、竞赛活动,扩大校内、校际体育比赛覆盖面和参与度,组织冬夏令营等选拔性竞赛活动。

(三)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学校,丰富学校体育活动,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缺少体育师资的中小学校提供体育教学和教练服务。

(四)大中小学校在广泛开展校内竞赛活动基础上建设学校代表队,参加区域内乃至全省联赛。

全面推动大中小学建设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代表队。

(五)加快体育高等院校建设,加强相关专业建设,培养中小学校青训教练员。

体育高等院校、有体育单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加大培养高水平教练员、裁判员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足球、篮球、排球学院。

二、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六)健全青少年体育赛事管理机制。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体政字[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2001年10月19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中心在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

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

为保障体育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针对当前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运动竞赛的管理(一)加强运动员注册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运动员注册是加强运动人才管理、促进运动人才合理流动、规范竞赛秩序的基础,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目前运动员注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规避、违反注册规定,弄虚作假;二是部分中心对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不够严格、细致,有些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运动员重复注册和错误注册问题。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辖项目运动员注册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监督单项协会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

为提高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必须建立各项目运动员注册公示制度,将各个项目运动员的注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公示,各注册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由协会就争议作出裁决。

具体办法和期限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在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违反现有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错误注册、重复注册等不良后果的,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体育奖罚制度规定最新

体育奖罚制度规定最新

体育奖罚制度规定最新
一、总则
1. 本规定旨在鼓励运动员和教练员遵守体育道德,提高竞技水平,同
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奖励制度
1. 成绩奖励:对于在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根据成绩等级给予相应的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

2. 道德风尚奖:对于在比赛中展现出良好体育道德和风尚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创新贡献奖:鼓励创新训练方法和技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
团队,给予奖励。

三、惩罚制度
1. 违反竞赛规则:对于比赛中违反竞赛规则的运动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

2. 使用禁用药物:对于使用禁用药物的运动员,将给予禁赛、取消成绩、追回奖金等处罚。

3. 不良行为:对于比赛中出现暴力行为、不尊重对手、不遵守裁判判
决等不良行为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给予警告、罚款、禁赛等处罚。

四、申诉与复议
1. 运动员或教练员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体育仲裁
委员会提出申诉。

2.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申诉情况进行复议,并作出最终决定。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体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行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规定草案,实际的奖罚制度应根据具体的体育项目、组织机构和法律法规来制定,并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核。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云体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省级体育协会,各有关单位:《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4日经云南省体育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2020年12月1日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州(市)、县(市、区)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组织健全、具备裁判员管理能力的云南省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协会)可承接省体育局相应项目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省体育局不再直接办理;负责对相应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组织健全、具备裁判员管理能力的州(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可承接本地区相应项目、相应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协会的体育运动项目,由省体育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相应项目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抽调、选派或外聘具有该项目相应裁判等级和资质的裁判员组成综合性裁委会,组织全省该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体育奖罚制度规定最新版

体育奖罚制度规定最新版

体育奖罚制度规定最新版体育奖罚制度规定最新版:1. 奖励制度- 个人成就奖:对在各类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成绩等级给予不同额度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 团队贡献奖:对在团队项目中表现突出,为团队胜利做出重要贡献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给予奖励。

- 创新突破奖:鼓励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尝试新技术、新战术,对于取得显著进步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 精神风貌奖:对在比赛和训练中展现出良好体育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的运动员给予表彰。

2. 惩罚制度- 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比赛规则、使用兴奋剂、不遵守纪律的运动员或教练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赛等处罚。

- 训练不达标处罚:对未达到训练标准或不积极参与训练的运动员,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参加比赛的资格。

- 团队责任制:对团队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运动员,除个人处罚外,团队负责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3. 奖励与惩罚的实施细则- 奖励与惩罚的决策应由专门的奖惩委员会根据运动员的表现和行为进行公正评估。

- 所有奖励与惩罚的决定都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 运动员或教练员对奖惩决定有异议时,可向更高一级的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4. 特殊条款- 对于在国际比赛中为国家赢得荣誉的运动员,除基本奖励外,还应给予额外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 对于长期表现优异,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可考虑设立终身成就奖。

5. 制度更新与修订- 本奖罚制度规定将根据体育发展和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和修订。

- 任何修订都应经过充分讨论,并在实施前进行公示。

6.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所有运动员和教练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的奖罚制度应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制。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加分办法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加分办法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加分办法第一条高水平运动员凡代表院、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省级、全国比赛, 按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的原则,按如下标准给该学年各科成绩加第二条在省级和全国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者,各科成绩加2分。

第三条对于课余训练认真,出满勤,比赛作风好的高水平运动员,各科成绩加10分;训练认真,出勤率在90%以上者加5分。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在一学年中有多项加分者,多项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5分。

第五条对不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70分。

对已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80分。

对考试成绩在80以上的课程,最多加5分。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以一学年为限期,在学年结束前,由高水平运动员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体育学院教务科提出具体加分意见并附上比赛成绩证明及奖励证书原件,报教务处审批。

弄虚作假者,按考试舞弊处理。

第七条教练员应根据高水平运动员本人的比赛成绩、平时训练表现,向体育学院写出具体加分意见,对于平时训练不认真、比赛作风不好的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有权建议降低加分档次,甚至不加分。

普通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竞赛等活动的加分办法第一条普通学生运动员凡代表院、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省级、全国比赛, 按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的原则,按如下标准给该学期各科成绩加分:第二条在省级和全国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者,各科成绩加2分。

第三条普通学生运动员凡代表院、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省、市级、全国竞赛、演出等活动而影响正常上课的课程。

停课时间在7-14天者加3分,停课时间在15-30天者加5分,停课时间在31天以上者加8分。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在一学期中有多项加分者,不累加、以最高分计算。

第五条对不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70分。

对已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85分。

对考试成绩在85以上的课程,最多可加5分。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一、宗旨为了鼓励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更多高水平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体育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体育比赛(大型体育活动除外)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三、奖励标准1、国家级比赛:(1)一等奖:金牌获得者,给予5000元奖金;(2)二等奖:银牌获得者,给予3000元奖金;(3)三等奖:铜牌获得者,给予2000元奖金;(4)其它优异成绩:根据比赛结果和参赛人员数量,由体育部门给予1000-3000元的奖金。

2、省级比赛:(1)一等奖:金牌获得者,给予3000元奖金;(2)二等奖:银牌获得者,给予2000元奖金;(3)三等奖:铜牌获得者,给予1000元奖金;(4)其它优异成绩:根据比赛结果和参赛人员数量,由体育部门给予500-1000元的奖金。

3、市级及以下比赛:(1)一等奖:金牌获得者,给予2000元奖金;(2)二等奖:银牌获得者,给予1000元奖金;(3)三等奖:铜牌获得者,给予500元奖金;(4)其它优异成绩:根据比赛结果和参赛人员数量,由体育部门给予200-500元的奖金。

四、奖励程序1、奖励申请:运动员和教练员经所在单位向负责的体育部门提出奖励申请;2、审核程序:由体育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3、奖励发放:由体育部门统一按规定标准发放奖励;4、发放记录:体育部门应建立奖励发放记录,完成发放任务后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其他事项1、运动员和教练员不得拒绝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2、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体育部门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过上述规定,我们希望能够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鼓励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更多优秀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水平。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授予丁浩奇等25人一级运动员称号的通知(2020年第一批)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授予丁浩奇等25人一级运动员称号的通知(2020年第一批)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授予丁浩奇等25人一级运动员称号
的通知(2020年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0.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授予丁浩奇等25人一级运动员称号的通知
(2020年第一批)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经审核、公示,现授予自行车、举重、登山、乒乓球、柔道、排球、游泳、射箭、围棋、滑水等10个项目
丁浩奇等25人一级运动员称号,名单如下:
一、自行车(1人)
云南省呈贡体育训练基地:丁浩奇
二、举重(1人)
文山:李林航
三、登山(1人)
迪庆:曾丽平
四、乒乓球(1人)
曲靖:孙硕阳
五、柔道(4人)
玉溪:李晓凤(女)
文山:李春林
昭通:李继银
临沧:肖康林
六、排球(3人)
云南省海埂运动训练中心:王启祯(女)、马逾雪(女)、王秋涵(女)七、游泳(3人)
昆明:瞿子航、吴胤辰
德宏:田畅
八、射箭(3人)
云南省北教场体育训练基地:陈雨霆(女)、王世琦(女)李桐
九、围棋(2人)
云南省棋牌运动管理中心:焦士维、柳琪峰
十、滑水(6人)
昭通:唐佶琛、罗陈成、彭风珠(女)、彭风娇(女)
蒙灼萱(女)、黄迪(女)
云南省体育局
2020年6月29日。

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

包括省运会、全国锦标赛、全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奥运会等。

第三条市体育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市注册,代表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由市输送,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本办法中所称全国锦标赛及以上赛事的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

所称省运会市级教练员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输送教练员是指把运动员输送到市级训练单位的县级教练员或社会力量训练单位的教练员,主教练是指集体项目中负责队伍训练及主要比赛责任的教练员,助理教练是指集体项目中辅助主教练的教练员。

第五条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励。

(-)对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IOO 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全国锦标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省运会单项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市级教练员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1万元、4000元、3000元、1500元、IOOo元、800元、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30%的一次性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云政办发[201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8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3]1号。

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

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推动我省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打牢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一)全面推进运动员素质教育。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和体育人才成长规律,把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各级各类公办体育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等形式开展多层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

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

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

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二00六年一月六日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刻苦训练,奋勇拼搏,努力攀登竞技体育技术高峰,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为省争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是指:(一)国际重大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二)国内重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部分项目的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者冠军赛系列赛的总排名、总积分,全国巡回赛总决赛)、全国青年锦标(冠军)赛、全国少年锦标(冠军)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与奖励挂钩的非奥运会、非全运会正式竞技比赛项目的全国锦标赛或者全国冠军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云南省参赛的体育系统省级运动队、体育院校运动队及社会办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教练员的比赛成绩。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受奖励对象是:运动员、教练员、相关人员(含领队、队医、科研人员、训练单位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后勤保障人员、代表团团部人员、体育局局机关及有关方面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

第五条项目类别指国际、国内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单项、团体、集体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黑政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0〕1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全省体育战线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广大体育工作者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我省争得荣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世界智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和全国智运会。

第三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奖励,将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政府对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记一等功奖励;对省体育行政部门和为我省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给予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6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9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运动员在世界智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9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8万元奖励。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2.27•【文号】[88]休干字108号•【施行日期】198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88〕体干字108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已商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的比赛范围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各款中明确的各类比赛,其他比赛不得套用本细则的奖励条文。

三、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下文条款的奖金评定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

该条文中“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系指那些尚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比较弱的田径、游泳项目。

获得运动水平奖的,暂定为被世界田径、游泳联合会列为当年世界前二十名的我国运动员。

运动水平奖的奖金标准是:列为当年世界前五名的为2,500-3,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六至第十名的为2,000-2,5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为1,500-2,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六至第二十名的为1,000-1,500元。

运动水平奖与获奖名次奖不能重复发放。

(二)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

其奖金按下列标准评定:1.运动员在会上破世界纪录和在亚运会上破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时,奖金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在其他比赛中破世界纪录时,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为4,000-7,000元;属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一般为2,400-3,200元。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吴政办规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四章奖励实施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残疾人体育运动赛事中争创优异成绩,培养输送更多优秀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根据《自治区全面健身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第十六届运动会总体方案〉〈自治区首届残特奥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自治区首届残特奥运动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自治区首届残特奥运动会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号)文件规定,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我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我市残疾人运动奖励监督管理职能。

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辖区内残疾人竞技体育和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推广工作,做好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储备等工作。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我市对体育运动会中运动员、教练员、有功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宣政办秘〔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6日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参照《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皖人社发〔201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宣城市注册或代表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对参加奥运会、全国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亚洲运动会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按照《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皖人社发〔2018〕19号)规定的奖金标准1:1配套奖励。

其他有功人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奖金分配方案由市教体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对在全国青年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一)运动员的奖励。

个人项目按运动员所获成绩的奖励标准计算,4—6人团体项目按运动员单项奖励标准2倍计算,7—12人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12人以上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4倍计算(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参赛队确定,报市教体局备案)。

(二)教练员的奖励。

个人项目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4人及4人以上团体、集体项目按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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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
赛成绩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01.06
【实施日期】200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成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刻苦训练,奋勇拼搏,努力攀登竞技体育技术高峰,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为省争光,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是指:
(一)国际重大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
(二)国内重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部分项目的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者冠军赛系列赛的总排名、总积分,全国巡回赛总决赛)、全国青年锦标(冠军)赛、全国少年锦标(冠军)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与奖励挂钩的非奥运会、非全运会正式竞技比赛项目的全国锦标赛或者全国冠军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云南省参赛的体育系统省级运动队、体育院校运动队及社会办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教练员的比赛成绩。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受奖励对象是:运动员、教练员、相关人员(含领队、队医、科研人员、训练单位领导和管理干部以及后勤保障人员、代表团团部人员、体育局局机关及有关方面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

第五条项目类别
指国际、国内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单项、团体、集体项目。

第六条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参加各类比赛成绩奖励标准按表1执行;全运会的比赛项目按同类奖励标准执行,其他赛事的非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的前六名,按同类赛事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含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奖励前三名;奥运会取得第四名至第八名,又属我国历史最好成绩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年度比赛的奖励范围为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全国冠军赛设总决赛、总排名(含总积分)赛事的,按相应名次给予奖励;只设冠军赛分站赛的项目则以实际参赛站数(需参加2/3以上)中的最好名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同类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若同一运动员在同一全国冠军赛享受总决赛或总排名奖励,不能再享受分站名次奖励。

(四)集体项目比赛成绩,按比赛规定报名人数每人给予一份奖励(该类比赛的非主力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

(五)我省输送到解放军队参加全运会,按全运会规程实行双计分计入我省代表团成绩的运动员,获得奖牌按本奖励办法执行;二人以上项目(只计分不计牌)按运动员个人实际得分,按每分2000元给予奖励。

(六)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不含非奥项目),每破、创、超一项世界纪录(该纪录须得国际单项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认可),除按所获名次奖励外,再按该项比赛同名次(或比赛规程规定的名次)奖励标准增发一份奖励。

(七)奥运会上获前三名,按应届全运会规程规定实际带入全运会代表团的成绩,按全运会标准再给予计发名次奖励。

(八)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成绩,奖金累计计算。

第七条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含教练组)所培训的我省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教练员的奖励参照表1执行,奖励标准为:
1、重大国际性、区域性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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