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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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
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体发[2012]2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体发〔2012〕28号)
机关各处、室,各训练单位:
为规范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各项工作,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现将《云南省体育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云南省体育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运动员实现从在训到退役的过渡和职业转换,规范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7〕410号),关于转发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联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体联发字〔2008〕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83号),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体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云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省级在编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是指运动员从停训到办理退役手续、解除聘用合同之间的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过渡期是运动员进行职业辅导的重要阶段,是再就业准备的关键时期。
第四条云南省体育局负责运动员过渡期工作的组织领导,运动员所在单位负责运动员过渡期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过渡期内各项保障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云南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人事宣传处负责对下队人员、运动成绩进行审核、审批,云南省体育局体育专业人员服务中心负责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停训、退役审批和过渡期
第五条停训由运动员本人或教练提出书面申请,报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审核,符合退役条件的进入运动员退役审批程序,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