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保险方案具体条款措辞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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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财产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在意外损失或风险面前得到全面的保障。

以下是财产一切险的常见条款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1. 保险责任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广泛,一般包括保险对象的财产损失或损坏,如房屋、建筑物、设备、库存、机器设备等。

在条款中通常会明确列出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责任的内容。

2.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常用于规定如火灾、地震、洪水、爆炸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这些情况下的损失享有赔偿权利。

在购买财产一切险时,被保险人应该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以明确了解什么样的风险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损失额度,超过这个额度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一次事故或一系列相关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时应当了解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具体金额,以免无法得到合适的保障。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生效前存在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非保险责任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时应当关注责任免除的情况,确保自身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5. 理赔流程财产一切险的理赔流程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关键。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报案证明、被保险财产的鉴定和评估报告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一切险前应当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要求,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地进行理赔。

以上是财产一切险的常见条款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购买财产一切险前,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了解保险责任、不可抗力条款、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责任免除以及理赔流程等内容,确保自身的财产得到全面的保障。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财产一切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人或企业的财产损失。

下面将对财产一切险条款进行解读,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以帮助理解该产品。

1. 保险标的: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原材料、库存、货物等财产。

参考内容: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应该是属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并使用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2. 保险责任: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主要保障因火灾、爆炸、风暴、暴雨、盗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附加险则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额外的保障。

参考内容: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应该明确列出所包括的基本险和附加险,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用的保险责任。

3. 免赔额与赔偿比例:财产一切险中通常设有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需要自行承担的金额。

赔偿比例指的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金额占实际损失的比例。

参考内容:具体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根据不同的财产种类和保险金额来确定。

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时,需要对不同公司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4. 续保和终止:财产一切险通常具有续保功能,即可以在合同到期后继续投保;同时,合同中也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款。

参考内容: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续保操作,并按时支付保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注意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免发生纠纷。

5. 损失认定和理赔流程:当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进行损失认定,确定赔偿金额,并按照约定的赔付程序进行理赔。

参考内容:在报案和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损失情况、原因和发生地点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

理赔流程一般包括定损、赔款支付和理赔结果通知等环节,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配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01-财产一切险条款

01-财产一切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的条款解读如下:
1. 保险责任范围:本险种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2. 保险标的:本险种主要保障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但对具体保险标的的约定和保险责任的排除都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

3.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按金额或财产价值来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金额会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来缴纳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到期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风险。

5.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需要在签署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金额,该金额必须是被保险人财产的实际价值。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则在理赔时需要承担一定的比例自负额。

6. 理赔方式: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总体来说,财产一切险是一种全面的保险形式,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损失。

但同时需要注意,在签署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等重要信息,以免在理赔时出现争议。

(3)财产一切险条款

(3)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 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 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五)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六)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工程财产一切险方案

工程财产一切险方案

工程财产一切险方案一、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全称:XXX保险公司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公司性质:国有企业公司规模:XX亿元注册资本公司业务范围:主营财产保险业务二、投保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及电话:XXX业务范围:公路工程建设三、项目基本情况本次投保的项目名称为XX公路工程,工程地点位于XX省XX市。

该工程总投资XX亿元,工程建设周期为XX年。

本次投保范围包括施工期和工程竣工后的一年保障期。

四、保险金额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投保的保险金额为XX亿元。

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金额和工程竣工后的一年保障期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责任范围1. 工程建筑物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工程建筑物的一切险,包括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覆盖工程建筑物的全部价值。

2. 施工机械设备的一切险施工期间使用的机械设备也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因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施工期间第三方责任险施工期间对于第三方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包括对于因施工过程中造成的邻近建筑物损坏、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赔偿。

4. 竣工后的一年保障期的一切险工程建设完工后的一年内,对于因设计缺陷、施工质量问题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根据保险金额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保险费率为XX%,总保费为XX万元。

七、理赔流程1. 在保险期间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单位需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资料。

2. 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对损失进行核定。

3.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会在事故认定后的一定时限内进行理赔,对损失进行赔偿。

八、保险合同及服务1. 保险合同的签订将由双方共同商定,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条款。

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服务,以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宝、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专门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缘故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中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物资时发觉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人民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截了当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爱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593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Property all risks insurance contract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标准版)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争、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收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宝、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咼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专门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缘故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中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物资时发觉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人民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截了当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爱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米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财产一切险是指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保障的保险类型。

其保障形式主要体现在损失、破坏、失窃等方面。

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广泛,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因此在工商企业经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接下来,本文将对财产一切险条款进行解读与相关参考内容探讨。

一、保险标的财产一切险包括建筑物、房屋、设备、器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其他属于保险人的所有财产。

保险标的可以涉及多个范畴,如工业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

保险金额一般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

在这里参考以上内容,还可以加上一些财产一切险投保方面的注意事项,如注意保险标的的确定性与价值评估等。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爆炸、水灾、风灾、地震、盗窃、断裂、短路等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部分或全部的损失、破坏、灭失等。

保险责任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例如,若因水灾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但该保险标的未投保水灾险,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在这里我们可以加上一些保险责任约定的范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财产一切险条款内容。

三、免除责任免除责任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一切险的免除责任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损失;2.保险标的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况;3.因战争、政治风险、核事故等进行的发生的损失;4.因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等。

在这里我们可以更详细地阐述财产一切险的免责条款,例如在药品生产企业中,若因保险标的存在质量缺陷而导致的投诉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四、理赔流程理赔流程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如何协商理赔。

该流程包括损失通知、索赔申请、理赔审核、赔偿处理等环节。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应多次沟通,以便更好地明确理赔流程,减少操作过程中的矛盾与误解。

在这里可以参考一些建议措施,如进行有效沟通、完备理赔申请、及时提供证据材料等。

五、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指被保险人要为获得保险保障而付出的费用。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编号: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甲方:乙方:年月日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的范围被保险人拥有的、他人持有的或与他人共有的,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任何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的保险标的。

黄金、白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钱币、古玩、古籍、古画、高级艺术品、电脑资料、现金,除非经被保险人与我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否则不在保险范围内。

证券、票据、文件、账本、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均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自然灾害和任何突发意外事故(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除外)造成的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被保险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我公司负责赔偿。

第3条免责责任我公司对以下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材料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发生作用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

二.在任何清洁、染色、维护、修补或修复过程中,由于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造成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造成的电气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主管部门下令销毁的财产损失。

5.贬值和混乱造成的所有间接或间接损失。

不及物动词库存期间发现短缺。

七、露天堆放和在使用芦苇垫、油布、茅草、油毡作为屋顶的帐篷下投保的财产,因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九、附表由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

十、战争、类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社会动乱以及由政府有关部门没收和征用造成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因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补偿待遇1.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中断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在14天内或公司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向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中断报告和损失清单。

二、如被保险财产被盗,被保险人应躲在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失物,并立即通知公司,在公司认为有必要派人现场调查时给予方便。

三.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公司报销,但不得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

保险方案-财产一切险

保险方案-财产一切险
保险方案简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财产一切险
投保人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一年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及地址
保险标的:放映设备、影院装修;
保险金额
3400万元(其中放影设备1700万,1700万影院装修)
保险费率
0.06%
保费
RMB20400元
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

财产一切险保险方案具体条款措辞模板

财产一切险保险方案具体条款措辞模板

财产一切险保险方案具体条款措辞模板财产一切险保险方案具体条款措辞款财产一切险保险方案具体条款措辞及说明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她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她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 矿井( 坑) 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它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 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它自然资源;( 二) 矿井、矿坑;( 三)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 IC) 卡等卡类;( 四)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 枪支弹药;( 六)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 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 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合同范本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书(doc 3页)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书(doc 3页)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一、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01-财产一切险条款

01-财产一切险条款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争、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收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三、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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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保险方案具体条款措辞及说明
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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