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党[2009]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4.30【实施日期】2009.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三项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党〔2009〕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关于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根据上海市政风行风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全面推进本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有序开展,把政风行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现结合安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要求通过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加强对安监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领导,达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努力形成长效机制;通过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问题,达到统一认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不断增强整体合力,确保政风行风建设各项任务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组织形式(一)领导小组会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会议召集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领导小组会议的联络和准备工作。

(二)领导小组会议的成员为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党政领导。

如工作需要,可邀请市纠风办或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

(三)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工作任务(一)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安监系统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方案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全系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各单位交流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工作经验以及探讨在工作中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对一些倾向性、苗子性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和对策;(三)协调处理本系统发生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重大政风行风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初步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沪安监执法[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3〕45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相关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已于3月25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完成好2013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现就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检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及检查安排(一)检查内容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55号、57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对“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等19项重点内容(附件1)开展执法检查。

(二)检查安排2013年,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常规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其中,常规执法检查对象为33家市安全监管局重点监管单位(附件2);专项执法检查共13项(附件3),分别为:1.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专项检查。

2.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企业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专项检查。

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检查。

5.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检查。

6.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

7.安全用电专项检查。

8.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专项检查。

9.危险化学品物流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10.石油库专项检查。

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专项检查。

12.安全生产专项服务机构专项检查。

13.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专项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本单位2013年度执法计划,结合本市13项专项检查安排,对本地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对本地区乡镇街道的执法检查情况开展监督指导。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办[2008]8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4.10【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办〔2008〕82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民便民的机关作风为目标,把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成为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的政府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的相关政务事项和信息。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事项相关信息和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包括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

第五条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准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公正、规范、便民、便于监督。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据和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 号)、《上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协助执法,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安全检查人员执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人员资格】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受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托协助执法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必须取得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发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未取得执法证或检查员证的,不得从事或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诚信守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
•【公布日期】2005.07.11
•【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05]86号
•【施行日期】2005.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05]86号)
市直接监察企业:
为了进一步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树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公正廉洁形象,现公布《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并于即日起实行,请各单位予以支持和监督。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诚信守则》具体内容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要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违反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2.不得参加宴请和娱乐活动。

3.不得收受现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4.不得在非正式场所议论、泄露案情。

5.不得利用职权介绍、推销或变相推销产品。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企业负责人A证继续教育

企业负责人A证继续教育

项目负责人(A证)继续教育练习题一、判断题: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d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维护制度。

义3、《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义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d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d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义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d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义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100%的罚款。

X1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X1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X12、《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X1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沪府办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安,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一)深化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继续按照《上海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暂行规定》(沪委办发〔2014〕3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76号),全面加强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监管、分工监管、齐抓共管”的6项原则,细化措施,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继续深化落实综合监管与行业、专业监管分兵把守、协同治理机制,在各部门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和任务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为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考核提供基础和依据。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监督和企业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有关生产
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安全
生产条例》施行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经与市有关部门沟通,现就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并在3月1日以后作出行政处罚,给予罚款的,应当适用原《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依据原《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再适用原《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三月五日
——结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8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文件目录1.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安监法规〔2003〕2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业务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4〕39号)3.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4〕42号)4.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估导则(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5.关于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4〕170号)6.上海市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05〕114号)7.关于开展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5〕137号)8.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9.关于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52号)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适用范围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66号)11.关于开展对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6〕14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8〕123号)13.关于开展对登高架设作业(电力、通讯高处安装维修)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9〕19号)14.关于加强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09〕52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9〕92号)1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沪安监管办〔2009〕172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9〕180号)18.关于做好本市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内部加油站整治与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安监管监一〔2010〕26号)19.关于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56号)20.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0〕61号)2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22.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23.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1号)24.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二、失效的文件目录1.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23号)4.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沪安监管危化〔2010〕63号)5.关于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70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7.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8.关于本市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47号)9.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56号)10.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12.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稽发〔2024〕9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作风纪律规范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沪安委会〔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安委会〔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向市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现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5年3月15日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力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根本,以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总目标,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为上海继续当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科学发展的先行者,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提供坚实安全生产保障。

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深刻汲取“12·31”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教训,坚持依法监管,坚守安全底线,深化改革创新,强化责任体系建设,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着力解决工作中、制度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实行联动联控、群防群治,全力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更好地保障城市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2019)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2019)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4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巡查组织第三章巡查实施第四章巡查纪律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巡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服务中心、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将安全生产巡查(含消防,下同)作为落实各区、各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重要手段,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三条巡查原则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原则,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作为巡查重点,坚持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注重以点带面、成果运用、推动全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工作总结》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办[2007]2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2.08【实施日期】2007.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工作总结》的通知(沪安监管办[2007]20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工作总结》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经验,分析不足,以把2007年的工作做得更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七年二月八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工作总结200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下,在各地区、各系统、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抓突破、抓聚焦、抓落实”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全年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开拓思路,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全面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实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的目标。

2006年,本市继续保持了安全生产总体平稳的态势。

共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80起、死亡397人,同比分别下降2.81%、3.87%。

其中重大死亡事故3起、死亡9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18.18%。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一)继续实施责任书签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4月3日召开的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胡延照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与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签订《2006年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以此为契机,全面启动自上而下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签约、层层推进、层层落实工作。

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实施了与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以及下属企业的签约。

通过层层签约、指标分级下达、逐级严格考核,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落实到行业、集团,落实到班组、员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7年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07〕4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工作要点》,加大安全生产事前执法和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经研究,自2007年4月起,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重点专项执法。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1.执法检查时间:4月-8月2.主要执法内容:(1)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管理制度健全情况;(2)起重作业、登高作业、电气作业、明火作业、高温作业、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交叉作业等安全生产的措施落实情况;(3)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危险源的管理;(4)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情况,特别要对违章行为、设备和作业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是否进行彻底检查和整改;(5)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和落实情况;(6)安全技措经费计划、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套及完好情况。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第1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36条等。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1.执法检查时间:4月-8月2.主要执法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沪安监规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沪安监规科〔2015〕6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74号)要求,本市将于2015年9月-12月期间,开展以“规范监管行为、规范从业行为”为主题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规范安监部门监管行为,杜绝强制服务、指定服务、行政干预专业服务市场;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服务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杜绝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等。

二、治理对象及内容(一)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在资质审批、认定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1.不按规定审批、认定资质的;2.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3.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4.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业实行审批的;5.无法律法规依据对技术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支付费用的;6.干预市场定价,违规擅自出台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7.对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严格、责任追究不力的;8.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干预机构从业活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9.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报告评审、资质审批等工作中接受劳务费、专家费等报酬的。

(二)市、区(县)安全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协会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1.专业技术服务业务应注册由独立法人开展而未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2.未按资质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或者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技术服务项目的;3.假借、冒用安监部门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4.承接安监部门工作任务,无法律法规依据向生产经营单位收取费用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沪府办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委、市监察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教委、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上海机场集团《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要把专项整治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治同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治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治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为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监管机制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制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委、市监察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教委、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上海机场集团等部门参加,统一研究和协调各专项整治工作,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沪安监管办〔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管办〔2006〕156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现将《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一)生产安全管理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7.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10.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07]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7.04.17
【实施日期】200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
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7〕5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规范行政执法监察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在建立监察大队的同时,可根据实际监管工作需要,组建安全生产监察分队,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12]1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发布日期】2012.11.2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12〕147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处室: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法定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过罚相当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合理确定的原则。

二、法律适用选择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遵循下列规定:(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的,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三、责令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四、并处和单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多种行政处罚应当并处的,除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1]196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1]196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11〕196号)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要求,为促进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现就推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重要性推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是加快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守法意识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其专业技术服务整体水平,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安全评价透明度,推进安全监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抓手。

各机构要高度重视,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组织做好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形式和重点内容(一)建立工作网站,完善公开形式安全评价机构是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的责任主体。

各机构要按照总局要求,建立公开机制,确定专人落实,于2011年12月底前建立工作网站,并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供网址,及时、准确地网上公开有关信息,主动公布投诉和举报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有规定可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安全评价机构的相关信息应及时网上公开。

(二)明确重点内容,及时上网公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各机构要将网上公开相关综合信息和业务信息,特别是安全评价报告的信息作为工作重点,结合自身业务情况进行梳理,明确网上公开的具体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6.22
【实施日期】2010.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上海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协助执法,应当遵守本规定。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安全检查人员执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人员资格】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受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托协助执法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必须取得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发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未取得执法证或检查员证的,不得从事或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年度执法计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