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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港安[2007]2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

(沪港安〔2007〕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8号)的通知精神,切实有效地在上海港航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我局制定了《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六日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通知(沪府办发〔2007〕18号)精神,为切实有效地在上海港航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在去年开展事故隐患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治理和切实解决港航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现状评估,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督办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港航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二、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

〔2007〕10号)、《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安委办的具体部署,结合上海港航安全生产的实际,提出以下排查治理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重点围绕内河水上运输安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储存作业安全,客运(旅游)码头安全,乡镇渡口安全,水运工程报监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等方面开展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㈠水上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取得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设备配置等情况;内河辖区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和航行安全以及危险品船舶运输安全情况;防止船舶违章超载运输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责任部门:市港口局航监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地方海事局)

㈡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储存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的情况;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持证上岗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等。

责任部门:市港口局港监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地方海事局)

㈢客运(旅游)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客运码头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情况;电子售票、检票系统运行情况;严格执行禁止超额售票、无票上船和超载航行的措施落实情况;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预案落实情况等。

责任部门:港口局航监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

㈣乡镇渡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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