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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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各级建设行政机关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建设执法队伍素质、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管理、市场监管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公共服务工作得到了全面改善。
但在经济和城市建设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对建设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同样产生了诸多的新问题,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当前建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有待加强。
建设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公共利益多,需要法律法规调整规范的环节多、领域广,建设管理的规模、复杂程度前所未有,要实施好建设管理依法行政是客观需要。
但在现实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做法。
有的把依法行政作为一种远期目标,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缺乏涉及公共安全利益至上的底线意识和责任风险意识,置一些合理关键的执法监管措施于不顾,导致建设法律法规的权威、管控效能受到影响;有的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视法律手段重行政手段;有的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有的忽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讲话没有准则,办事随心所欲。
这些都制约了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建设管理的成效。
(二)“立法”工作需进一步完善。
部分法规规章在顶
层设计上需要改进,进一步划清代表政府的专业部门在相应的市场监管领域的边界,改变部分法律法规在立法时过多的站在管理部门的角度考虑问题,管的宽、深实际能力上达不到,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的方面管理过死,有的方面又难以管控的局面。
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前后交错,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
例如《招投标法》与《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对未招标进行处罚的冲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进行处罚的冲突。
部分规范性文件不规范,影响行政行为正确执行。
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职权的必要手段,也是一种准立法程序。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起到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但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制定程序不落实,致使有的不合理、甚至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文件出台。
(三)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
“徒法不能自行”,一些法律法规只注重了出台,没有在实施阶段跟上,再加上法治观念的薄弱造成了某个领域内违法违规多发的状态,使执法工作形成了法不责众的为难局面,也为选择性执法创造了条件。
个别阶段先发展后规范,通过降低门槛、放松管制等途径来促进发展的同时,也致使部分执法难以全面到位。
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已由以前建筑企业为主导的买方市场,转变为由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卖方市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已经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源头,而相应
的规范很少。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滞后。
一是执法人员配置不到位,缺编少人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和县一级的表现尤为突出,一人身兼数职。
二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建设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法律知识和相关建设专业知识兼备。
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尚显不足,在执法工作中容易出现被动局面。
三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较为淡薄。
部分执法人员与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
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达不到管理规范的目的。
四是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不能满足日益繁重的日常执法需要,缺少相应的日常巡查车辆、调查取证的设备等保障,这种情况在县级基层执法单位比较突出。
(五)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的有效途径,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虽然很多,但取得的效果却不明显:一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位。
集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活动数量偏少、范围偏小,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发展水平的不平衡。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滞后。
认为监督就是查错纠偏,忽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两个重要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不能有效预控。
二、建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依法治国的国策教育和法治理论学习,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时,必须按
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实施管理。
加强各类行政法、程序法的学习,自觉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
加强权责一体意识教育,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被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执法思想。
加强“忠于国家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并化于机关行政文化,融进社会价值追求,营造有利于依法行政的环境氛围。
(二)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于各级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不同,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导致执法标准参差不齐、违法行使职权时有发生。
随着综合执法的推行各部门普遍形成了区别于一般公务员岗位的专业执法队伍,基本已运行多年,队伍相对固定,应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建议出台相应的法规,对其地位、人员身份、考核、进入退出机制进行刚性约束,切实提高执法责任意识,落实权责一致机制。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进一步提高发文质量。
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定位,国家立法层面的制度协调进度的加快,地方性规章制度的某些部分必须同步衔接,确保有法可依。
对于规范性文件出台一定要做好合法性审查,实行过程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问题”文件的产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严格限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治理政府机构乱作为,遏制政出多门,越权行政的现象。
(四)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监督机制。
一是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网络手段,把执法程序流程化、节点化,定岗定责。
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行政处罚系统开发调研工作,使其早日开发完成、早日投入运行,使我们的行政处罚从立案到结案全部晾在网上,阳光执法。
二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党纪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三是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使行政专横、独裁、滥用和腐败得到遏止,才能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
(五)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行政权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犯法等不依法行政的现象,这些损害政府形象,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要予以追究。
通过权力清单化,运行程序化,监督信息化,细化量化行政行为,建立可评价、可追溯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约束自己,自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工作负责,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杜绝乱行政行为。
总之,做好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是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又为建设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队伍的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做到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就能够解决我们建设行政
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保障我市建设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