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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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2020)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等文件要求,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等条件,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二)划分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四)划定工作与养殖业结构调整相统一的原则。

三、区域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

丁东水库、丁庄水库管理范围水域和陆域、新隔津河水库管理范围水域和陆域。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陵城区中心城区(包括经济开发区行政辖区,以及临齐街道、于集乡、丁庄镇、边临镇的部分地区。具体边界为:西至陵城区区界、京沪高速公路,北至马颊河、李家塔干沟,东至规划东环路、G104国道,南至德龙烟铁路、京沪高速铁路、新鬲津河(此内容资料来源于《陵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总面积约185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内。

(2)糜镇、滋镇、宋家镇、义渡口镇、前孙镇、徽王庄镇、边临镇、神头镇、郑家寨镇、丁庄镇驻地建成区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区政府及组成部门依法划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

(一)禁养区域内

(1)严禁建设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禁养区域内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处罚直至关闭。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各乡镇(街区)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乡镇(街区)执行划区方案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发展养殖生产的同时,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二)明确治理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1)各乡镇(街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负责本辖区禁养区域养殖场的拆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要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3)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标

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提出技术要求;对违法排污规模化养殖场依法给予处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4)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手续,查处未经审批乱占乱建畜禽养殖用地案件。

(5)区住建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建设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场所建设审批手续,查处未经审批的乱建现象。

(6)区发改局:按规定做好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7)区市场监管局:严格许可审批手续,对造成污染的养殖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8)区水利局:做好河道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9)区财政局: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提供经费保障。

(10)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参与做好违法养殖场的强制拆迁和污染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1)积极研究制定合理的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拆迁政策,保障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一是根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给予拆迁场必要经济补偿;二是对于有意愿继续从事养殖业的拆迁场(户)提供便利条件,由所在乡镇(街区)根据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选址建设新的标准化养殖场。

(2)积极争取整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改、扶贫等部门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和整合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生态养殖示范、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有关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及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标准化生产。

(3)禁养区域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

(四)规范新建养殖场审批程序

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规定,各司其职;新建规模化养殖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建规模化养殖场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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