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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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德政字〔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2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规范养犬行为,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长效机制,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部署安排,按照“党政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扎实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水平,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为全面推进平安德州、法治德州、文明德州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通过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养犬管理长效机制,依法治理“犬患”能力显著增强,我市居民文明养犬素质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

一是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主动监督、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强化登记挂牌管理。

摸清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登记、领证、建档率达到100%,单位养犬的圈养率达到100%。

三是规范收容留检工作。

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收容率达到100%,狂犬捕杀率达到10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怀政发〔2020〕 7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的通知怀政发〔2020〕7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4日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后划定方案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怀柔区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主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对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

二、禁养畜禽种类及规模(一)禁养畜禽种类包括猪、牛、鸡、鸭、羊等畜禽种类。

(二)畜禽规模本方案中禁养畜禽规模是指需达到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本方案中禁养对象为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怀柔水库一、二级保护区。

怀柔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怀柔水库主坝分水线、长副坝、怀沙公路、京通铁路、怀黄三十五千伏高压线、山脊线一圈以内,面积21平方公里。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鲁牧动卫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4〕4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畜牧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鲁牧动卫发〔2020〕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7月23日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的评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工作。

第四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区域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评估。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距离动物诊疗场所不足200米的不予评估。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字〔2020〕5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字〔2020〕5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邹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市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科学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市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合理优化调整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2011年)。

三、术语与定义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仅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品质畜牧业打造现代畜牧强市的意见-德政发[2010]1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品质畜牧业打造现代畜牧强市的意见-德政发[2010]1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品质畜牧业打造现代畜牧强市的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品质畜牧业打造现代畜牧强市的意见(德政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品质畜牧业发展,打造现代畜牧强市,促进京津济地区主要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现代畜牧业是以布局区域化、品种优良化、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防疫规范化、服务社会化、产品优质化、农民组织化为特征,以管理科学、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效益显著为目标的产业。

发展品质畜牧业,打造现代畜牧强市,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渠道,是统筹工业与农业、城镇与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农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生产结构的重要突破口。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品质畜牧业战略,全市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初步建立。

但仍存在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牧产业化、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动物疫病防疫基础设施、财力保障、队伍建设薄弱等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更大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品牌”为发展方向,以实施品质畜牧业战略为突破口,以京津济地区主要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与保护同步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努力构建现代畜牧产业体系,加快向现代畜牧强市跨越。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稳定数量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和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和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关联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关联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和标准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和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布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布局和场(区)内功能分区布局标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20〕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20〕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正文:----------------------------------------------------------------------------------------------------------------------------------------------------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20〕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发〔2018〕4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规范划定和管理。

现通告如下:一、禁养范围:总计禁养区100处,面积289.09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禁养区81处,面积200.29平方公里。

具体包括:1.已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禁养区37处,面积145.27平方公里。

即:鼎城区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家店城湖口水库、周家店梁家冲水库、周家店三渡水水库、周家店镇大冲水库、许家桥乡双冲水库、许家桥乡英雄水库、蔡家岗镇五里溪水库、尧天坪镇卫星水库、双桥坪镇国丰水库、蔡家岗镇丰盈水库、蔡家岗镇龙门水库、石公桥镇西洋陂水库、双桥坪镇庆丰水库、双桥坪镇群力水库、双桥坪镇胜利水库、沧山水库、尧天坪镇金耳冲水库、尧天坪镇金星水库、许家桥乡许家冲水库、许家桥乡马江咀水库、黄土店镇袁家冲水库、花岩溪镇映山副坝、跃进水库、谢家铺镇阮家冲水库、谢家铺镇关门洲水库、韩公渡镇丁伟自来水厂、牛鼻滩镇牛鼻滩自来水厂、谢家铺镇唐家铺自来水厂、蒿子港镇诚心自来水厂、十美堂镇毛振华自来水厂、十美堂镇国奇自来水厂、十美堂镇毛君安自来水厂、十美堂镇中心自来水厂、石公桥镇伟泓自来水厂、韩公渡镇时新自来水厂、石公桥镇高水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胶政办发【2020】9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胶政办发【2020】9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胶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胶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胶州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胶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一)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二)优先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镇驻地、国家级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30号);(九)《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青岛市大沽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鲁环函〔2015〕1014号);(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胶州艾山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鲁政字〔2001〕320号);(十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艾山风景名胜区、三里河风景名胜区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鲁政字〔2006〕289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批复-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批复-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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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批复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局《关于对〈生猪定点屠宰证〉更换新证、取缔不合格证件等事项进行批复的请示》(德审批呈〔2019〕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等9家生猪屠宰企业换发农业农村部监制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予以重新盖章核发。

二、同意为禹城市房寺生猪定点屠宰厂更名后的禹城市鼎康食品有限公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予以重新盖章核发。

三、同意取消陵城区科信兴国畜牧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有关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经市政府批复,德州市范围内证件齐全、审查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有12家: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乐陵市中乐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翔皓食品有限公司、宁津县润泽食品有限公司、齐河县肉类联合加工厂、德州荣烨食品有限公司、禹城市鼎康食品有限公司、德州明敬食品有限公司、庆云龙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临邑鲁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县天龙屠宰厂。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结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德州乐陵市、聊城东阿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6)整改情况的公示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德州乐陵市、聊城东阿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6)整改情况的公示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德州乐陵市、聊城东阿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6)整改情况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德州乐陵市、聊城东阿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6)整改情况的公示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9〕7号)要求,现对省畜牧局组织完成省级复核的德州乐陵市、聊城东阿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6)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内容德州乐陵市、东营市河口区、滨州市阳信县、聊城市东阿县等多个县(市、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均不足10%。

二、整改目标德州乐陵市:2018年、2019年、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分别达到94%、97%、100%。

聊城东阿县:到2020年底,全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比例达到100%。

三、整改措施德州乐陵市: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制定方案,加快粪污处理设施建设;2.积极引导粪污处理利用专业化企业开展第三方处理工作,建立粪污统一收购、集中加工、集中销售的市场运行机制;3.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加强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确保配建设施正常运转。

聊城东阿县:1.精心安排部署;2.加强指导与服务;3.加强督导检查和整改落实。

四、整改效果德州乐陵市:2020年7月23日-24日,省畜牧局组织对乐陵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6)整改销号开展了省级现场复核,实地随机抽查规模场22个,在全县(市)规模场总数中占比10%。

经现场复核,随机实地抽查乐陵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原则同意整改销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德政办字〔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德州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7〕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德州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德州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畜牧业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确保完成2017年年底全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户关搬工作。

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搬的养殖场户,采取自愿限期关搬;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搬的,依法强制关搬。

(二)依法依规、适当补偿。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搬工作既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搬具体办法,给予关搬养殖场户合理补偿。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

对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建筑物,根据养殖者的意愿,承诺保证不再饲养畜禽的,不作强制拆除。

自愿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四)深入发动、平稳关搬。

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搬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积极配合,确保关搬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5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5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0日青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优化修订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畜禽养殖业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德政办字〔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1号)精神,做好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观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正确看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发展现代畜牧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切入点、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一环,正确评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和畜牧业发展以及防疫工作考核的关系,切实做好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监督一是要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要突出地方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

三是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必须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确保处理安全、彻底有效。

财政、公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三、稳步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一)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望政办发〔2020〕3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望政办发〔2020〕3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望政办发〔2020〕3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为确保全区人民生产、生活饮用水安全,有效减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6〕55号)、《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湘环发〔2019〕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养殖区范围1.丁字湾街道、高塘岭街道(不含新康片)、白沙洲街道、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全境;乌山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雷高公路以东的范围等人口集中区域。

2.湘江干流和团头湖沿岸1000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指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案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

二、禁止养殖区控制措施1.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2.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需关停或搬迁;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不享受任何政策扶持。

三、强化畜禽养殖监管,实行动态管理(一)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落实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落实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落实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鲁牧动卫中心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落实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1〕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好东部区关于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东部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防控工作实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鲁牧动监发〔2019〕3号)。

二、对东部区内经检疫合格的生猪调入我省暂不作限制。

三、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要求,经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协商一致,对东部区外调入的生猪实施新的管理措施: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禁止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的生猪进入我省育肥;禁止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的生猪调入我省屠宰。

具体管理办法见《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附后)。

备案通过生猪养殖企业名单可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官方网站查询。

四、输入或过境我省无疫区的生猪,需同时符合无疫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各地要加强对跨大区调入生猪的监管,严格查验备案、检疫、检测和运输车辆备案等手续,监督养殖场落实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屠宰场落实入场查验等制度,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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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2020)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等文件要求,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等条件,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二)划分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四)划定工作与养殖业结构调整相统一的原则。

三、区域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
丁东水库、丁庄水库管理范围水域和陆域、新隔津河水库管理范围水域和陆域。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陵城区中心城区(包括经济开发区行政辖区,以及临齐街道、于集乡、丁庄镇、边临镇的部分地区。

具体边界为:西至陵城区区界、京沪高速公路,北至马颊河、李家塔干沟,东至规划东环路、G104国道,南至德龙烟铁路、京沪高速铁路、新鬲津河(此内容资料来源于《陵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总面积约185平方公里。

)建成区范围内。

(2)糜镇、滋镇、宋家镇、义渡口镇、前孙镇、徽王庄镇、边临镇、神头镇、郑家寨镇、丁庄镇驻地建成区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区政府及组成部门依法划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
(一)禁养区域内
(1)严禁建设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禁养区域内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处罚直至关闭。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各乡镇(街区)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乡镇(街区)执行划区方案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发展养殖生产的同时,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二)明确治理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1)各乡镇(街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负责本辖区禁养区域养殖场的拆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要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3)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标
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提出技术要求;对违法排污规模化养殖场依法给予处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4)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手续,查处未经审批乱占乱建畜禽养殖用地案件。

(5)区住建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建设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场所建设审批手续,查处未经审批的乱建现象。

(6)区发改局:按规定做好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7)区市场监管局:严格许可审批手续,对造成污染的养殖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8)区水利局:做好河道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9)区财政局: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提供经费保障。

(10)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参与做好违法养殖场的强制拆迁和污染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区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1)积极研究制定合理的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拆迁政策,保障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一是根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给予拆迁场必要经济补偿;二是对于有意愿继续从事养殖业的拆迁场(户)提供便利条件,由所在乡镇(街区)根据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选址建设新的标准化养殖场。

(2)积极争取整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改、扶贫等部门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和整合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生态养殖示范、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有关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及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标准化生产。

(3)禁养区域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

(四)规范新建养殖场审批程序
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规定,各司其职;新建规模化养殖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新建规模化养殖场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附则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畜禽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对社会公布。

(三)本方案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6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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