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项目与所需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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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能独力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4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放射工作单位还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人员要求

1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

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3)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仪器设备

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1。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校验。

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附表1

注:所列项目检验检测方法依据《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0年6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项目及所需仪器设备(四)

注:所列项目检验检测方法依据《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汇编》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卷 2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4

附件2

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专门科室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须有2名从事职业病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主治(管)医师负责主检工作,至少有2名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师(士);

(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检验人员应具备检验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熟悉职业病临床毒物检测和临床检验方法;

(五)仪器设备的配备满足所承担体检项目要求,仪器设备量值可靠、性能满足计量认证检测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见附表2、附表3;

(六)有相应的能满足体检要求的工作场所。

附表2

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病目录及所需仪器设备

注:目录中*号项目为加测项目

附表3

职业健康检查所需仪器设备

基本仪器设备:血压计、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冰

箱、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线灯、

天平(万分之一)、生物显微镜或血、尿分

析仪、分光光度计、测汞仪、酸度计等、酶

标仪、体重秤、无菌操作台、高压灭菌器、

干烤灭菌器。

特殊仪器设备:脑电图仪、肺功能仪、肌电图仪、满足高千伏

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纯音电测听仪、

裂隙灯显微镜、锌卟啉直读仪、氟电极、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气相色谱仪、微循

环显微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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