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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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规范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规范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统一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可靠性,促进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科学、精确和及时地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水利工程单位和相关部门,包括水利建设、水资源、水环境等相关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统一的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水利工程的情况和发展趋势。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统计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合作与交流,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提高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自动化和数字化水平,便于数据的采集、整理和管理。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统计政策法规,增强各级各部门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全面、准确、及时,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书面报告、实地调查、信息收集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数据的及时上报和共享。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各级各部门的数据收集工作,加强数据的审核和核对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来源、收集和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和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水利工程统计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统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统计技术和统计方法的应用,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制度,加强统计宣传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统计内容和统计方法,适时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体系。

第七条各级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规范和统计标准,制定统一的统计流程和统计程序,统一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和报送。

第二章统计管理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责任主体,明确统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统计工作行为。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统计数据的汇总、核查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统计数据,便于统计数据的查询、使用和分析。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统计报告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报送统计报告,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便于下级机关和相关部门了解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表格,规范数据填写和数据报送,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水规计[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4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文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统计工作,推进水利事业的科学发展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是指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方面的各项数据进行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所有从事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第六条每个水利工程单位应当设立统计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编制和实施;(二)收集、整理和分析水利工程统计资料;(三)制定水利工程统计报表,并进行报送;(四)组织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存档和管理;(五)参与编制水利工程统计年鉴和统计报告;(六)开展水利工程统计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的人员组成:(一)统计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数据采集人员:负责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工作。

(三)统计分析人员:负责统计分析和报表编制工作。

(四)信息技术人员: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门设立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备;(二)专职或兼职的统计管理人员;(三)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要求,对水利工程统计资料进行保密。

第三章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指标和标准进行,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和可比。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统计:包括水利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用途等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设统计: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进度、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统计工作。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口径浅析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口径浅析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口径浅析单方庆;鲍军【摘要】在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工作中,一些统计指标的含义较为模糊,口径不统一,导致部分内容不符合水利建设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状和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深入分析有关指标统计口径,并提出针对性调整建议,以期为投资计划制定和建设任务调度等工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科学依据.【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卷),期】2017(037)001【总页数】4页(P49-51,43)【关键词】水利;投资;统计;口径【作者】单方庆;鲍军【作者单位】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北京100038;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9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需要科学分析研判水利建设进展总体情况,为投资计划制定和建设任务调度等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是及时、准确、全面掌控水利建设进展情况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包括统计制度制定者在内的相关统计从业人员既要具有较高的统计专业理论水平,还要熟悉水利工程进度控制、资金控制要求,更需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水利投资政策。

做好水利建设投资统计,亟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统一的统计口径。

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发布《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2014年10月9日,水利部以水规计〔2014〕322号对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为全面、系统了解中国水利建设投资的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反映水利建设成就,2013年8月,水利部根据《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部直属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报送投资统计月报和年报,同时不定时组织开展水利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检查,核实相关统计数据。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统计管理工作。

统计管理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提供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统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统计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统计职责,配备合格统计人员,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可以对统计资料进行查询、复制、更正和补充。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统计报表与统计指标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水利部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统计报表格式和要求,填报水利工程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和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统计指标的内涵、计算方法、计算口径、计量单位和报送渠道的一致性。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拒报、迟报。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水利工程统计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性质是公益性、服务性和监督性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应该把服务水利工程管理和科学决策放在首要位置,并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要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密切联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科学的数据。

第六条统一组织、分级统计,分权负责,分工明确。

第七条有关水利工程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实行国家机密制度。

第二章统计制度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由水利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水利工程统计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分为日常统计和专项统计。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统计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负责人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正确统计信息,绝不虚报数据。

第十五条对于数据的来源、采集、处理、报告和存储等环节,都应当建立标准化、程序化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统计各级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水利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统计管理第十九条在水利工程统计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统计管理制度包括制度的修订、培训、监督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统计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统计人员的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水利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汇总

水利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汇总

水利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汇总一、总则为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水利统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水利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 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具体的统计调查、数据整理和报表编制工作。

3. 设立统计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级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决策。

三、统计任务1. 进行流域水资源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工作,包括水量、水质、水位等指标的监测和数据收集。

2. 统计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包括工程规模、投资、维护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3. 统计水利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水资源利用率、灌溉效益、防洪减灾效果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四、统计流程1. 制定统计工作计划,明确统计任务、工作时间和责任部门。

2. 开展统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勘测和资料收集等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统计数据的整理和汇总,采用专业的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

4. 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报送统计报表,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交统计报表,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统计管理1. 建立统计档案,保存统计调查的原始资料和报表,做到数据可追溯。

2. 定期进行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

3. 不断完善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4. 做好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保障统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

六、统计保密1. 严格保护统计资料的机密性,严禁泄露统计数据和调查内容。

2. 对于统计资料的使用和传递,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和程序审查。

3. 对于违反统计保密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理和追究责任。

七、统计宣传1. 加强统计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广大员工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和参与程度。

2. 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和报表,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的统计信息。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水利工程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内所有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利项目建设、运行管理、资产管理等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报送和监督。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查询,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联合开展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统计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改进统计方法和工作流程,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运行状况和资产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统计分析模型和计算方法,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报送和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少统计错误和谬误。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权威认证制度,对数据来源和处理过程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川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中水资源存量及变动分析浅议

四川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中水资源存量及变动分析浅议

3 2 主要问题
2020 No 6
· 55·
四 川 水 利
根据《 制度》 要求和上述基础支撑资料收集
流到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或地下含水层的水量,
情况,我省水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核算中,既有支
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回归量和非灌溉用水回归量。
撑资料基本能满足大部分指标的分析核算需要,
就我省既有支撑资料收集调查情况看,部分灌区
资料支撑现状、核算重点与难点,探讨了核算时段的河流水资源存量、社会经济用水中的非灌溉用水回归量、非用水消耗
量等指标的核算思路,对水资源存量及变动指标核算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建议。
【 关键词】 自然资源 水资源存量 资产负债 核算
中图分类号:TV213 4 ∶ 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809(2020)06-0053-05
推求河流在水资源分区中的水资源存量。 对无条
件率定储径比的河流,可考虑采用相似水文特征
河流的参证系数借用方法。
核算时段的槽蓄水量与该河段年径流量的占比
( 储径比,如表 2) 。
表2
站名
雅江
桐子林
泸定
沙湾( 河道)
威州
五通桥
涪江桥
的转化关系等,结合我省年末时段降水量很小、河
射洪
川产流条件不足、河槽地表水资源量基本包括了
失、地下水潜水蒸发及排水损失等。
采用的既有信息源支撑主要有:
业、第三产业用水。
资源分区的气象、水文等实测基础资料;
核电工业用水。
报》 ;
牲畜用水。
《 水资源公报》 及《 水利统计年鉴》 ;
维持生态环境的水量,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
分析成果资料。
(6) 生活用水—含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建筑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资源【失效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1999.12.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印发)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实现水利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水利规划和计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在水利系统内外开展水利统计调查活动,收集整理水利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是指对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

这些活动包括水利统计机构的设置、水利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发、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及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统计机构设在规划计划司,负责实施水利综合统计并组织协调全行业水利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

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组织实施和协调本流域或本地区各项水利统计调查活动。

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原则上设在计划部门。

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上级水利统计机构的指导,地方各级水利统计机构同时要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流域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支持统计人员开展工作,定期进行统计人员的培训与交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第五条各流域机构、各地方水利统计机构可根据本流域、本地区工作需要,制发本流域、本地区相应的水利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应有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必须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填报单位、统计范围、统计编码、指标解释、计算方法、上报期限,并与上级水利统计机构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口径、分类和计算方法相一致。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322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14年10月9日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维护水利统计信息系统,为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提高水利统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环节数据审核程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水规计〔2020〕3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20〕301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规范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核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为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提供基础支撑,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部2020年12月29日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规范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核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数据质量核查)、问题认定、问题整改、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指填报单位按照《水利建设投资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各项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

第三条数据质量核查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数据质量核查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提高数据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部门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统计,科学管理。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配备统计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应当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准确,统计方法科学、合理,统计数据保密、安全。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要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不断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要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开和发布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进度、投资、效益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九条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按规定范围、统一用途开展水利工程统计管理,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统计数据。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应当结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水利部门的具体实际,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准确。

第三章统计机构第十一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业统计人员,负责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对水利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全面、细致、完整的记录和存储。

第十三条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四条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统计权力,对需要进行统计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有效的数据统计。

第四章统计程序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依法确定统计时点,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填报表格和统计调查表单,统一标准,规范填写。

第十七条统计机构应当对数据源头进行有效把关和审核,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抽查和核实。

第十九条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编制水利工程统计年报、季报、月报等。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统计管理工作,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改造等各个阶段的统计工作。

三、统计主体和责任1. 水利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统计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统计工作。

2. 各级水利工程单位是水利工程统计工作的执行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统计任务。

3. 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统计工作。

4. 统计人员是统计工作的实施者,负责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数据的内容和范围1. 水利工程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所在地区、规模、用途等信息。

(2)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投资情况:包括建设年限、实际投资额、投资来源等信息。

(3) 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包括工程运行年限、水量、水质、行政区划等信息。

(4) 水利工程的维护和改造情况:包括维护情况、改造投资、改造效果等信息。

(5) 其他与水利工程相关的统计数据。

2. 统计范围:(1) 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2)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属的水利工程项目。

五、统计流程1. 统计任务下达: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下达相应的统计任务给各级水利工程单位。

2. 统计数据收集:各级水利工程单位根据下达的统计任务,按要求收集并登记相应的统计数据。

3. 统计数据汇总:各级水利工程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将收集到的统计数据汇总报送给水利主管部门。

4. 统计数据审核:水利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5. 统计数据报送:审核通过的统计数据将按照要求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相关部门。

六、统计数据的质量保证1. 数据采集和登记应该真实可靠,不得随意捏造、篡改、伪造统计数据。

水利统计管理制度

水利统计管理制度

水利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统计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统计对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资源的统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水资源总量、水质、水生态、用水量等方面的统计。

三、统计内容1.水资源总量统计:包括各地区水资源总量、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总量等统计。

2.水质统计:包括水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水质等级、水质监测点等统计。

3.水生态统计:包括湿地面积、水生物种类、生态环境状况等统计。

4.用水量统计:包括各行业、各用水部门的用水情况、用水效率等统计。

四、统计机构国家水利部门设立水资源统计机构,负责水资源统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水利局设立相关统计部门,配合国家水资源统计机构开展水资源统计工作。

五、统计方法1.调查统计法:通过定期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水资源统计资料。

2.监测统计法:通过建立水质监测点、水量监测点等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水资源情况,获取水资源统计数据。

3.模型统计法:通过建立水资源统计模型,对水资源进行模拟预测,获取水资源统计信息。

六、统计周期按年度为统计周期,每年底对上一年的水资源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报告。

七、统计报告1.年度报告:每年底国家水利部门对当年水资源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编制年度水资源统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2.特别报告:发生水资源重大事件或突发情况时,可进行特别统计报告,向社会通报。

八、统计监督1.国家水利部门对各地水利局的水资源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可通过咨询举报电话、互联网等渠道监督水资源统计工作。

九、违法违规处理对故意篡改、伪造水资源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依法给予处罚。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国家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并公告实施。

以上是水利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对于水资源的统计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管理作用,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水利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工作,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三、工作职责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统计分析工作;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统计分析,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质量统计分析内容1.水利工程的质量统计分析主要包括质量验收、质量监测、质量评定等内容;2.质量验收是指对已竣工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查评估,确认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3.质量监测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测,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符合要求;4.质量评定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定,确定其质量管理水平,并据此进行奖惩。

五、质量统计分析程序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应按标准要求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要求;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奖惩。

六、质量统计分析结果处理与应用1.对于通过质量验收的水利工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验收结果,对合格的工程进行奖励鼓励,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处罚处理;2.无法通过质量验收的水利工程应停止使用,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其质量问题进行整改,重新进行验收;3.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要求。

七、质量统计分析结果监督检查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统计分析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按规定要求整改。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doc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doc

一、制度说明一、为全面了解我国水利活动的基本情况,及时收集我国有关水资源水环境状况、水事活动以及涉水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及时反映水利建设和发展成就,正确把握水利发展形势,为国家制定水利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数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水利部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关于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水利统计报表制度。

二、水利统计报表制度属于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三、本报表制度的调查内容主要满足水利部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中的基本需要。

流域和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本报表制度时,可根据需要增补一定的调查内容,不得另行布置和重复收集有关统计数据。

通过本制度收集的统计数据在向外提供时必须与上报的数据一致。

四、本统计制度包括水利综合统计和水利基建统计两部分内容。

水利综合统计为年度统计报表,包括水利综合统计年报、大型水库和大型灌区统计年报、大坝统计年报。

水利基建统计报表包括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两部分,年度报表包括水利基建项目投资统计、在建堤防建设情况统计和跨区项目统计,定期报表包括基建投资统计月报、跨区项目统计月报、重点项目统计月报以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完成情况统计月报。

三、各类报表的统计频度、填报单位、报送单位和报部时间等规定参见第二部分统计报表目录的有关说明。

四、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在填报和汇总过程中要注意如下问题:1、综合统计年报的主要统计内容包括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及其效益发挥情况、水价水电价格及收费情况以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

所有水利设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统计,流域直属、省(区、市)直属和地(市)直属水利工程设施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填报。

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辖区内水利发展情况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负责填报。

水利统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水利统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水利统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刘永军;仲爽【摘要】水利统计工作是水利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手段,既反映了水利行业的发展过程和建设成果,又反映出水利工作的不足和努力方向,为制定水利政策、加强水利管理提供数据参考.文章阐述了水利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常见问题,提出做好基层水利统计工作的有效措施,以达到基层水利统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目的,使基层水利统计工作满足新形势下水利改革发展需求.【期刊名称】《黑龙江水利科技》【年(卷),期】2015(043)009【总页数】2页(P137-138)【关键词】水利统计;数据支撑;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作者】刘永军;仲爽【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分站,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水利工程管理分站,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829.2统计工作是国家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工作,水利统计工作则是水利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手段,掌握水利活动的情况,为水利宏观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撑。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对提高水利统计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水利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预防统计工作常见问题,分析做好基层水利统计工作所需条件,使水利统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1]。

1 水利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水利统计工作是水利发展改革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水利统计具有提供基准数据支撑,进行统计监督反馈等功能,可以最直观的反映水利行业的发展过程和建设成果,既可以反映出水利工作的成就,又可以反映出水利工作的不足和努力方向,为制定水利政策、加强水利管理提供数据参考[2]。

水利统计工作是根据水利建设、管理、发展、监督和决策的需要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是水利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水利统计工作内容全面,工作量大,贯穿于水利工作的每个环节。

它包括水利规划、水利建设、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政水资源、水利人员、水利企业等方面内容,可以说只要有水利工作开展就应该有水利统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4年12月04日)
为更好地反映水利行业机构能力建设和水利活动单位发展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加强经济转型升级统计和加强服务业统计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对《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4]98号),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修订统计制度有关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统计要求,依据单位所在地和隶属关系,组织做好各类水利活动单位的清查、登记、填表、统计、报送等工作。

凡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并为这些活动提供专门技术和管理支持服务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无论隶属于哪一级政府、哪一个部门,均
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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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4〕32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4年10月9日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
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维护水利统计信息系统,为
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提高水利统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环节数据审核程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第七条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水利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水利统计资料。

第八条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归口负责水利统计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承担水利统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设置水利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本部门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水利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开展水利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和
管理本级水利统计数据库。

(四)实行水利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水利统计分析和预测、专题研究及业务交流。

(六)指导下级水利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培训。

(七)负责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水利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与统计有关的行政记录,要求被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水利统计资料,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水利统计数据。

(二)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水利改革发展相关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与统计监督,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

开展水利普查等重大专项统计调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水利统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水利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需要变动的,应提前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可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水利基本信息和总体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具体反映水利各专业领域工作的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确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做好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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