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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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与“投标人 须知”第1.4.4项规定的内容重复。 4.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 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5对投标人的各 专业分项负责人提出要求。 2.信誉要求同施工招标条款。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 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应按照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规定设置。上述人 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 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 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 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主要 监理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 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是适应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路 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需要
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颁布 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4号令),明确 提出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五公开”、“三记 录”制度,要求全面披露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此外,《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11〕685号)、《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等。
体现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精神,对标准 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简化。 1.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不再要求企业 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2.简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 签署要求,不再强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必须逐页签署,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保留对投标文件签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留白; 3.如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不再强制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 行公证;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ຫໍສະໝຸດ Baidu管理总站 2018年4月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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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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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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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介绍
01
02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16号)》,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根据国务院批复 精神和第16号令有关要求,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3号令与16号令对照 名称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货物(设备、材料等) 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 3号令 20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16号令 4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 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 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 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 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5对投标人的其 他主要监理人员提出要求。对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数 量及资格条件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 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 2.信誉要求同施工招标条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 6.对施工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公路行业 及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进行系统梳理、 更新、补充及完善; 7.补充了各类评标办法中,评标因素的类别设置 及权重的取值范围; 8.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对通过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做了进一 步引导,避免由于数量设置不合理,导致演变为经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是适应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 发展的需要
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 范了公路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有必要结合近年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 文件》进行修订。例如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导致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的发出、投标文件的递 交、开标、评标等程序发生了根本变化;部分招标人过于强 调招标程序的严谨性对投标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个别 投标人仍不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不良行为。
02 第二节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 1.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2.补充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投标人单位业绩、主要人员 业绩查询的条款; 3.对分包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4.对保证金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5.根据国家营改增的新政策,对合同条款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改;
体现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精神,对标准 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简化。 4.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无须再填报具体分包单位; 5.删除“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删除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6.删除承诺函; 7.删除工程量清单固化说明; 8.取消开标过程中的监标人角色。
强化安全施工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统一公路工程工程 量计量的方法和原则,促进公路工程工程量计量行为的 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计量条款不清 晰不明确发生的合同争议。 1.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及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的规定, 增加公路改扩建维持交通情况下的安全控制要求。 2.加强标准化施工管理,在技术规范第100章增加 “105节 施工标准化”,从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 管理标准化等方面补充相关要求。
充分认识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标准文件中补充相应条款。(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除外) 1.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 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 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 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2.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 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 施中的作用。
对于施工和监理招标,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中 增加“在岗要求”一栏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对申请人的主要人员提出备选人员要 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最多只能有一家单位 通过资格预审。
对原标准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3项进行优化:
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需要,在标准文件中增 加专门章节“附录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 1.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变化 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招标人可在参考标准文 件附录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 异议,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识、递交、修改 与撤回,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异议、中标通知等 条款进行调整。
“合法性”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一致性”指除非根据招标类别需做调整和修改外,无论是施 工、勘察设计还是监理招标标准文件,在文本框架和招投标程序 上(包括标准文件各章节的顺序和内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的 条款内容、用词用语等)尽量保持一致,方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理解和使用; “合理性”指合理划分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和风险, 在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行为监管的基础上,给予招标人、投标 人合理的权限和自由度; “适用性”指紧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的实 际情况,尽量满足不同省市地区不同招标人的实际需要,针对目 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补充完善相关条款,使得标准文件具备较强的针对性、 操作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前瞻性”指充分体现出公路行业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管 理理念,通过某些条款的设置引导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 有效避免招投标违法行为的产生,响应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 加快推进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号召,充分考虑标准文件与开展电 子招标投标工作的衔接问题。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 供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 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 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 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 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适用于所有监理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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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点介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 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6、附录7对投标人 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 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 2.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招标人可对投 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 等提出要求。
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 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 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 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 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01 第一节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的需要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依照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总结现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践经 验基础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目的是解决公路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中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提高工程 质量和招标效率、体现创新和择优导向,在确保合法合规的 前提下,简化针对投标人提出的过于繁琐的招投标程序和文 件编制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切实减轻投标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