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最新版)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5.申请单位简介(二),填写单位概况、生产规模、产值产量、生产方式等。
6.企业基本状况表(三),所填各项均为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有关的数字。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电话: (010)64973361、64941337、64941276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管理。
第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的标志,用于指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督。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设有独立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部门;(三)有完善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四)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测试数据;(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措施的文件材料;(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文件材料;(五)其他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若不满意管理中心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核发和使用安全标志第九条管理中心根据审查结果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安全标志的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后,可以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包装上使用标志。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应当放置在显著位置,并清晰可见。
安标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发证、监督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标志管理职责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国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发证、监督等工作。
2. 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安全标志的申请、生产、销售等职责。
3. 监督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发证、监督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标志申请1. 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3)具备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能力;(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 生产企业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安全标志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产品生产许可证;(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安全标志审核与发证1. 管理中心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核通过的企业,管理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3. 现场评审合格的企业,管理中心将颁发安全标志证书。
六、安全标志监督1. 监督部门对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生产企业生产情况、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生产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七、安全标志变更与换证1.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生产企业应向管理中心申请换证。
2. 安全标志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最新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
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
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
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保用品中的QS标志
特种劳保用品中的“QS”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中的“QS”标志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准入标志,它是由“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装上印(贴)有“QS”标志,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且该产品已经出厂检验合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通过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一)发展历程作为保障劳动安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早在1984年就列入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目录中。
当时由行业部门(劳动部)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并盖章发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后的执法监督工作。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成立,明确其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内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7月9日以国务院第440号令予以公布,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项目部和各分部在生产活动中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详见附表)1、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国家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三证”和“一标志”制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2、一般劳动保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
各分部应采购铁道部年度公布的监督抽样检验合格企业生产的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入库前,各分部安质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第三章配备、发放与使用第八条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个人保管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原则上交旧换新(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属于各分部保管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作业完毕交回技装部保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1. 引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对于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有效的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管理方法和标准。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一种通过图形、文字或其他符号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事项的标志。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事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可以通过明确的图形和文字提示,提醒工人注意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防护措施。
例如,在危险区域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可以提醒工人遵循安全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2.2 辅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还可以起到辅助作用,帮助工人正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通过标志上的图形和文字,工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如何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提高使用效果,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2.3 加强管理和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可以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合理设置标志,可以迅速发现工人的不规范行为或使用不当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保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
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方法为了保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维护。
以下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方法:3.1 标志的设计与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图形和文字的清晰度和易于理解。
标志的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以便工人能够在需要时迅速发现和理解标志的信息。
3.2 标志的安装与维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安装和维护需要专门的人员负责。
标志应按照标准规定的高度和角度进行安装,确保标志的稳固和可见性。
定期检查标志的状况,如有损坏或褪色应及时更换。
3.3 标志的更新与提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更新与提升是管理的重要环节。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2 0 年第 2 06 期
中国个体 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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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起 求抽封样品, 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 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志管理中心 自接到申请材料之 日 个工作 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 品安全标志抽样单 , 申请单位应于 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管 5
维普资讯
政策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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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者按:05 1 月 1 20 年 O 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安监总规划d[0519 F 20 ]4 号文件正式颁布《 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 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 年 4 1日 , 06 月 起实施。
安全标志管理 ,保障从业人员的 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 识 由图形 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由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 志证 书和 志 的产 品应 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 本 实施 细则适用于特种劳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 识两 特 种劳动 防护 用品 安全标 志标 识 , 标识加施应 牢固耐用 。 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三、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
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 现场评审, 书的有效期为 4 年。
( )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 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术文件 ;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 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 自终止申办之 日起再次申办 (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 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 七) 行业标准要求; 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 ( 法律、 八)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评审任务书之 日起的 1 个工作 日 间间隔不少于 9 0 0日。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制度(二篇)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循《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11651)及国家颁发的相关配备标准与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专项经费的保障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于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因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此方面投入,导致防护用品不足,进而引发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问题,《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了以下两点:1. 专项经费的设立与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挪用。
2. 禁止替代行为针对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购带有安全标志的产品。
为避免因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而引发的严重后果,《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需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对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为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生产经营单位需加强教育和管理。
针对部分单位购买假冒伪劣或过期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导致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等问题,《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提出以下要求:1. 防护用品的合规性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同时,单位应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简称“标志中心”)是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研究、制定、执行和监督的机构。
标志中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单位,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首先,标志中心要进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标志中心负责与相关专家和行业组织合作,研究和制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准确、权威和有效。
其次,标志中心要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执行和监督。
标志中心要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推广。
标志中心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标志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标志的使用效果。
标志中心还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维护。
标志中心要制定并执行标志的认证和检测标准,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质量和真实性。
同时,标志中心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信任和使用。
此外,标志中心还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标志管理水平。
标志中心应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专家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问题。
标志中心还要加强与各地标志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执行和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工作。
标志中心要加强标志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标志的准确、权威和有效。
标志中心要加强标志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和有效推广。
标志中心还要加强标志的管理和维护,提高标志的质量和真实性。
标志中心还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文(2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法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际情况相一致,准确传达安全信息。
第五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应包括产品信息、警示信息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第二章产品信息安全标志第六条产品信息安全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名称;(二)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三)生产日期或批号;(四)产品型号规格;(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标准号码。
第七条产品信息安全标志应采用易于识别、清晰可读的字体和颜色,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产品信息安全标志的位置应选择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醒目部位,便于使用者查看。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实际情况,确定产品信息安全标志的具体要求,并加以明确。
第十条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仔细阅读和理解产品信息安全标志,并遵循标志所示的要求。
第三章警示信息安全标志第十一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应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风险程度和危害特点,采用相应的标识形式。
第十二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以准确警示使用者有关的危险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警示文字:“注意”、“警告”等;(二)标识图形或符号,用以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性质和级别;(三)注意事项或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的颜色应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质相一致,以便于使用者识别和理解。
第十五条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应固定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醒目位置,以确保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看到。
第十六条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仔细阅读和理解警示信息安全标志,并遵循标志所示的要求。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第149号)
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五)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引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是确保工人在工作时获得适当的防护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和可见性,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开始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此新实施细则,并且重点阐述其中的几项重要内容。
一、安全标志的设计与使用首先,新实施细则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的设计和使用进行规范。
安全标志应该具有明确的颜色和图案,并且易于辨认和理解。
例如,头盔的安全标志应具有明确的黄色底色和黑色头盔图案。
此外,安全标志应该牢固地固定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上,以确保其不易脱落或损坏。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新实施细则还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分类,并根据其安全性和防护功能确定其所属的安全等级。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将分为三个等级:高级、中级和低级。
不同等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将具有不同的安全标志,以便工人在使用时能够快速识别其等级和功能。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新实施细则中,还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做出详细规定。
例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的不同进行选择,并且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佩戴和使用。
此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标志的培训和宣传为了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的有效使用,新实施细则还将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和宣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该向工人提供有关安全标志的培训,并且应该定期组织宣传活动,以提高工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结论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的实施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和可见性提供更好的保障。
通过规范安全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分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规定使用要求并进行培训和宣传,我们可以确保工人在工作时能够获得适当的防护。
新实施细则的推出是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领域的重要进步,也是保障工人权益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制度(四篇)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专项经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人的一部分。
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得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因此导致从业人员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专项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以发给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些企业生产的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被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后,因其不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l生能和质量,造成了严重后果。
所以,必须把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关。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劳保用品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国家质量检测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说明
一、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二、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三、“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
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
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
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
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
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四、参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五、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 x 12mm (如图一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 x 18mm (如图二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 x 26mm (如图三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 (包括编号)x 46mm (如图四所示)。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三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新实施细则1.引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特殊环境下的安全和健康而设计的一类劳动防护用品。
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实施细则被制定。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概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和管理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是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重要手段。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产品标示、安全警示标识、检测合格标志等。
2.1 产品标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产品上标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符合的标准等信息,标示应清晰明确、不易磨损,以保障用户对产品信息的准确获取。
2.2 安全警示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警示标识是通过图案、颜色、文字等方式对使用者起到警示作用的标识。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标识的内容应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特性、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符合。
同时,安全警示标识应具有良好的可视性,在各种环境下都能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2.3 检测合格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出厂前应经过相应的检测和测试,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检测合格标志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通过检测和测试的标志,包括质量合格标志、安全合格标志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合格标志应标示清晰、易于辨识,并配备防伪措施,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特性、功能和用户的使用环境,确保标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进行标志设计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3.1 信息准确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上的信息应准确、明确,并能够有效地传达给使用者。
标志设计必须确保信息的完整性,避免模糊、不清晰或误导性的信息的出现。
3.2 视觉效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视觉效果要明显、醒目,引起使用者的注意,避免使用难以辨认的颜色、图案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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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最新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是基于国家取消行政许可后,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规定》特别明确了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市场准入要求,并由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改变为行政机关对“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采用安全标志,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一个载体、一种标识。
这种载体和标识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
安全标志不仅有体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功能,也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一张通行证。
同时,通过安全标志管理,使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进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10月13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下图)。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18mm(包括编号)×12mm(如图1所示)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27mm(包括编号)×18mm(如图2所示)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39mm(包括编号)×26mm(如图3所示)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69mm(包括编号)×46mm(如图4所示)安全标志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其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安全标志的申请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3.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4.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6.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7.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费用。
安全标志的审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经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专业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1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标志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1.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2.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他单位,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安全标志的管理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1次审核。
对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1.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1)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2)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
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1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评审纪律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2)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3)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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